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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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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土地征收
中国城市中常见的将被拆迁的建筑,墙壁上写了一个大大的“拆”字,摄于北京。

不动产征收[1]:59征收[2]是一种政府行政行为。係指政府為促進物品利用、增進公共利益为目标,基於政府公權力,依法定程序,强制收取當事者的不動產,並給予當事者相當補償之行為。常见征收物有土地建筑物房屋)、林木农作物、管道等[3]:3。相对的動產征收,或称为征用[2]

政府对土地及所属房屋的征收是民众关注的行为,然而因為土地涉及的權屬、利益關係複雜,濫權、不當徵收、超徵常引起民怨[4]。與此同時,有部份長期居住的居民拒絕搬遷,形成釘子戶,土地徵收的難度亦因此提高。此外,政府因城市规划文物保护等多种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没有动用征收权,但使當事者不动产财产权遭受了过度限制的情况,则被称准征收[3]:Ⅰ

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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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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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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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国土地的实质所有者和管理者。在徵收方面(拆迁)所做的表面上的法制化是2000年之後,中國面對的極大考驗。一部分學者認為,認同徵收或將徵收制度化是中國邁向國際化的一個重要關卡。可是又有部分學者認為將徵收法制化,即全面否定社会主义公有制,也就是全面「姓資」。兩方都出現了嚴重分歧及难以妥協的差距。

不过对于中國政府出台的《物權法》草案第49條規定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徵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2]。」兩方學者都不滿該法條的立法精神。

2012年2月,中国人民大学美国农村研究所等研究机构1999年以来对中国17个农业大省和自治区的地权调查显示,地方政府对于失地农民补偿的平均金额为每亩1万8739元人民币。然而,卖地的平均价格为每亩77万8000元,是征收价格40多倍。其中差价大部分成为了政府土地出让金收入。这种双重价格的标准极大侵害了农民的利益,也是造成群体性事件多发的主因[5]

2004年的相关研究文章指出,在中国经济调整增长阶段,社会对发展经济、增加就业有较高期望的背景下,政府为招商引资、本地开发,“对拆迁、征收具有较强的冲动”。并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发生根本改变[1]:64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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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规定:“……未经公正补偿,私有财产不得被征收而为公共使用。”日后,相关判例依据此条规定,将政府征收行为的目的限定为“公共使用”。美国法院对“公共使用”形成广义、狭义两种观点。分别是:一、狭义观点:非直接为公众所用不属于公共使用;二、广义观点:公共目的论[1]:59—60

二战以后,广义观点成为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观点。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的1954年伯尔曼诉帕克案英语Berman v. Parker和1984年夏威夷房屋管理局诉米德基夫案英语Hawaii Housing Authority v. Midkiff,以及密歇根州最高法院英语Michigan Supreme Court判决的1981年波利敦社区委员会诉底特市案英语Poletown Neighborhood Council v. City of Detroit是构成美国现代征收判例法的重要判例[1]:60

2005年凯洛诉新伦敦市案是美国征收判例法的最新发展。美国最高法院以5:4的接近票数通过,使之成为引发美国社会极大争议的判例[1]:63

研究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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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有研究认为,政府在处理征地事务上,需要讓被徵收土地者可以有機會表達意見,同时抵價地的原有地主之權益亦應被同步重視。其指出不論是一般徵收或區段徵收,皆為國家動用公權力強制處理人民的財產的作為,應視為是最後不得以之處理手段。征用事宜中政府更需要維護公益性、必要性與比例原則,避免引爆抗爭与增加行政和社會成本。[6]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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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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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1.2 1.3 1.4 冯桂. 《“公共利益”的作用与局限——对美国不动产征收判例法的观察和思考》.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上海市: 华东政法大学). 2004, (2009年02期): 59—65. ISSN 1008-4622 (简体中文). 
  2. ^ 2.0 2.1 2.2 阮琳. 什么是征收?什么是征用?征收、征用不动产、动产的法律依据和后果是什么?. 新余法院网. 2020-10-19 [2023-12-30] (简体中文). 
  3. ^ 3.0 3.1 侯瑜. 《不动产准征收研究》 (硕士论文). 河北大学. 2018 [2023-12-30] (简体中文). 
  4. ^ 呂苡榕. 產創圖利財團 農民反到底. 台灣立報. 2010-04-07 [2011-12-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0-04). 
  5. ^ 12年来43%中国农民耕地被地方政府征收. 联合早报. 2012-02-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2-14). 
  6. ^ 黃心華. 近期之徵地抗爭與土徵條例修訂所引發之影響與反思. 中華民國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2014-05-14 [2014-06-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6-30) (中文(臺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