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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官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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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土官 (台灣)

土官制度為荷蘭明鄭滿清的臺灣官方政府,於原住民部落中遴選可負責協調的首腦人物,充當漢人政府與該原住民的溝通管道。其遴選方式可能是由官方指派,亦可能由部落住民推選。而選出的土官並非該族社部落酋長,於兩造之間也沒有任何絕對的權力。

土官制度並不是平埔族原有的政治制度。平埔族的長老會議,本來並沒有首領;荷蘭人在與平埔族訂立的協約中,都規定各社必須聽命於荷蘭長官從長老中選出的首領。 荷蘭人大概是為了傳遞命令及召集開會方便,才設置首領。不過,這首領在長老會議中似乎沒有突出的權柄,似僅可謂長老會議的代表而已。然而,平埔族的長老會議到了鄭、清時期,似逐漸衰微,而首領則成為土官、土目或領目。

《諸羅縣志》云:土官之設,始自荷蘭,鄭氏因之。國朝建設郡縣,有司酌社之大小,就人數多寡,給牌各為約束,有大土官、副士官名目,使不相統攝以分其權,且易為制。事實上,這所謂土官是鄭、清名目,荷人則稱之曰首領。

荷蘭時期,平埔族族社首領有由荷人從平埔族長老中選任者,似亦有由族民直接選出者。滿清初期,平埔族土官亦是由族眾推任,地位並沒有特別尊崇之處,有沒有任期則未能確知。不過後來似有先由先由族眾推舉,然後經官方任命,也有由官方逕從社內有力者選任之。被任為土目者,則必須提出結狀,獲准後給付戳記,以確保其職權。漢人社會制度投射的結果土官制度後來似逐漸成為世襲,並造成了平埔族的貴族階層。

清領之初,《臺灣紀略》即云:土官有正,有副大社至六、七人,小社三、四人。隨其支派,各分公廨有事咸集於廨以聽議,小番皆宿外供役。土官人數尚多,顯有長老會議遺跡。所以在配置數量上,此土官於小型的族群「蕃社」中可能只有一名,大社則會設置正與副多名。選出後,滿清政府會給予該土官身分證明或牌照,其權限與任務為約束族群與負責族群行政業務。該土官名稱為土目,比敘從九品文官起任,權限則官方公差指派,勞役與收租納稅。族群酋長若任土官者,亦有加授七品武職,於有民亂時,領部落社眾從征之。另外,土官也要經由漢人擔任的通事來與官方溝通。整的來說,土官的權利與威望既不能與族群酋長相比,也無法跟通事比評。滿清政府便是透過通事制度,直接統治平埔族,而通事荼毒平埔族人也幾與清領時期相始終。

部分學者更認為,土官設立導致的勞役增多等現象,為平埔族耕地減少與漢化滅絕的原因之一[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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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施添福,《清代岸裡地域的族群轉換》.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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