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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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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的領土、領海、毗連區和專屬經濟區

领土(英語:Territory),亦稱疆域,是指主权国家所管辖的地区範圍[1],通常包括一个该国国界邊境)内的陆地(即领陆)、內水(包括河流湖泊内海),以及它们的底床底土和上空(领空),有时亦会包括领海[2]

領土與國家存亡有密切關係,因為領土是国家的一部份,形成國家的必要條件,國家行使主權的地域及顯示出國家獨有的主權的方式。[3]

此外,領土的英語對應詞「territory」亦可用來做為行政區劃的類型,例如加拿大的「地區」

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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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土的起源可追溯至公元前,當時人類逐漸由游牧轉至農耕,並由氏族轉至部落,擁有獨自的首領。部落擁有自己的農田、活動範圍,且階級制度開始形成,漸漸形成勢力範圍。勢力範圍是一個部落的管控地區,領土的基本概念形成。後來,勢力範圍便轉變成領土,部落轉變成國家,首領轉變成皇帝君主,領土正式形成,成為國家的一個象徵。[3]

領土在初時定義模糊,且疆界不清,難以考察國家的實際領土。直至近幾百年,領土疆界才逐漸清晰。[4]

國家領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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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土定義模型

國家擁有的領土理論上是不可分割、不可侵犯的。[5]國家在其領土上有完全的主權和管轄權,且其他國家理論上無權干涉。[6][7]領土大小也象徵著國家的強弱,如冷戰時兩大國美国苏联也是領土超過9,000,000平方公里的國家。又如殖民時代英法等歐洲列強殖民領土都象徵帝國強弱。[8][9][10]領土擁有權糾紛甚會直接導致戰爭,致使國家滅亡。[11]

每個國家都擁有不同大小的領土,其現今的領土視乎不同因素,如地理、歷史、民族等。[12]

沒有領土的國家稱之為流亡政府,如二战时期戴高乐领导的自由法國政府等等。[13][14]聖座亦是一個典型例子。聖座於1870年教宗国被吞併至1929年因簽訂《拉特朗条约》而成立梵蒂冈期間都是一個沒有任何領土的流亡政府。[15]

以下為一個國家在不同種類的領域中所擁有的主權:

國家在不同種類的領域中所擁有的主權
外层空间 (包括地球轨道月球、所有天體和其軌道)
國家领空 領海領空 毗連區空域 國際空域
領陸表面 內水水面 領海水面 毗連區水面 專屬經濟區水面 國際水域表面
內水 領水 专属经济区 國際水域
底土 大陆架表面 擴展大陸架表面 國際海底表面
大陆架底土 擴展大陸架底土 國際海底底土
  國家擁有完全管轄權主權
  國家擁有受到限制的管轄權和主權
  國家不能擁有任何管轄權或主權

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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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領土和領水: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陸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毗連區和專屬經濟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的爭議專屬經濟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其他國家的爭議專屬經濟區
菲律賓的領陸、領海、毗連區和專屬經濟區

領土可分為四個部份:領陸领空領水底土[16]

領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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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陆是指國家擁有的陸地領土,包括国界范围内的大陆部分和所属岛屿以至其底土。主權國家在領土中有絕對操控權,对所属陆地地表以下深度无限的地下资源进行开发利用。领陆是国家领土组成的基本部分。領空、領水和底土也是由領陸洐生而來的。[17]:89

領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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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海定義

領水即國家擁有的水系領土,包括河流运河领海(包括内海)與湖泊(或內陸海)。[17]:89

内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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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水是一个由一國領土完全包圍的封閉性湖、河、內海,都被稱為內水。海岸邊緣沿岸國所屬島嶼外緣,與海岸國海岸的連接線內側都屬於內水。注入海中的河流河口,其靠岸邊一側的注口連線內側也算內水。由內水起算12海浬,為領海。主權國家對其內水有完全之司法管轄權,外國船隻在領海中允許的無害通過權,在內水裡是不允許的。[18]

海灣則另有特別規定。所謂灣乃指兩地岬(即海岸端突出之土地端點)所圈圍的大於半圓的水域。若此水域離陸皆不超過24海浬,則全部視為內水。[19]

河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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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流在主權國家領陸內便自動轉變為該國家的領土部份,主權國家在這些河流中有絕對操控權。例如长江黄河中华人民共和国領土的一部份。[17]:89

國內河流

國內河流(internal river)是發源地和河口都在一國境內的河流,也稱為內河。國內河流完全處在所在國管轄之下,除經國家同意,外國船舶無權進入和航行[17]:90。例如法國的塞納河羅亞爾河加龍河,義大利的台伯河,英格蘭、蘇格蘭、愛爾蘭的所有河流等[20]:11

界河

河流在主權國家領陸之間稱為界河(boundary river)。界河主權屬於擁有疆界的兩個或以上的主權國家。例如黑龙江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俄羅斯聯邦[17]:90

多國河流

多國河流(multi-national river)是流經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河流。例如中國的元江流入越南為紅河。多國河流分屬於沿岸國所有,各國對流經本國境內的河段享有主權。由於多國河流涉及各沿岸國的共同利益,沿岸國在行使主權時必須顧及其他各段沿岸國的利益,不得濫用,比如上游國家不得故意使河流改道。[17]:90

國際河流

一些跨國河流會被承認為國際河流(international river),任何國家都能自由通商,自由航行,如欧洲多瑙河[17]:90

湖泊或內陸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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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泊或內陸海在主權國家領陸內便自動轉變為該國家的領土部份,如贝加尔湖屬於俄羅斯。[18]

湖泊或內陸海在主權國家的邊疆,便會分由不同國家管理,如裏海鹹海五大湖等。[18]

運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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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河不管由誰挖掘,運河在主權國家的領陸內便屬於該國家的領土。主權國家在這些運河中有絕對操控權。例如巴拿马运河由美國挖掘,但主權屬於巴拿马共和國[17]:91

領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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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海是一个从领海基线,即沿岸国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或者岛国群岛水域以外向海洋延伸3-12海里的海域。但各國視實際狀況可能另有規定。一国主权及于领海及其上空和底土。要注意的是,专属经济区不是領海。[21]同樣,國家擁有對海洋的制海權不代表國家擁有該片海域。公海沒有被任何主權國家擁有,因此船隻能自由航行。[22]

領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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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空是一個主權國家領陸和領水的上空部份,主權國家在這些領空中有絕對或部份操控權。主權國家可以劃分禁飛區,甚至禁止任何他國飛機進入領空。[23]

底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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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土是一個主權國家領陸的地底部份,主權國家在這些地下土中有絕對操控權。主權國家能自由地開發底土的地下資源,如石油等。有時領海地底屬於底土。[24][25]

領土取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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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在長期歷史發展過程中都有自己的領土,但國家領土很少是一成不變的。由於某種原因,國家可以取得新的領土,也可以失去領土。國家領土變更是指由於某種自然原因或人為原因,國家領土增加或喪失從而使領土面積發生變化[17]:91。依國際法,領土之取得有以下方式。

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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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的領土取得方式有先佔、時效、添附、割讓、征服。[20]:67[26]:176-185[17]:92

先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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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佔(occupation)意指一個國家對無主地行使有效佔領而取得領土主權[17]:92。例如俄羅斯先佔西伯利亞

先佔的構成要件有兩項。一為正式佔有,即一個國家做出佔有該領土的意思表示,例如透過發表聲明、宣言或通告的方式,將該領土置於其國家主權之下。二為行政管理,即佔領的形式必須是「有效佔領」,有效佔領的方式如建立行政、立法、司法機構,設立居民點,懸掛國旗等。[17]:92

現代先佔幾乎不可能發生,因為除南极洲以外(部份國家對其宣稱擁有主權),世界上所有領土都已被不同國家所擁有[27]。然而,一種可能的情況是,一國放棄某領土,進而使該領土成為無主地,如此他國便可對其進行先佔。

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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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prescription)意指一個國家長期、和平地在他國領土上行使主權,且他國不持續抗議或不提出反對主張,以致於在歷史發展下產生了普遍信念,認為事物現狀符合國際秩序,因而取得該領土的主權。[20]:91[17]:92然而,自從國際法學問世以來,一直有法學家反對以時效作為領土取得方式。[20]:91

時效的應用必須是對著本來屬於他國主權之下的領土,如果是對著無主地,那便是先佔(occupation),而不是時效的開始。另一方面,佔領國行使的必須是主權權利,如果僅是行政性質的權利,那便是臨時管理,因此交戰國英语belligerent軍事佔領區行使的,承租國於租借地上行使的,無論經過多久都不能取得領土主權。[26]:181

時效的完成必須不受干擾以及經過一段連續的必要歲月。如果他國繼續不斷地提出抗議和主張,主權的實際行使就不是不受干擾的,也就未產生所需要的認為事物現狀符合國際秩序的普遍信念。[20]:91至於連續的歲月應該多長才算原主權國已正式拋棄其權利和名義,有的國際法學者認為應該要「超出記憶」(going beyond memory),有的國際法學者則認為不能硬性規定,須視個別情況而定。1897年,英國委內瑞拉兩國在其邊界仲裁條約《華盛頓條約》中,則訂明英、委邊界土地的時效期限為五十年。一般說來,如果事實主權已與國際秩序相調和,時效期限應可縮短,如果仍未調和,時效就需要較長的歲月。近年交通方便,各國對其領土的每一角落都能控制,放棄領土主權的時效期限應可短於五十年了。[26]:181-182

由於藉由時效取得領土主權的實例,從來未曾有過,所以許多法學家不承認時效是國際法上取得領土的方式。雖然帕爾瑪斯島仲裁案英语Island of Palmas Case曾被當作適用時效原則的一例,但該案仲裁員胡伯(Max Huber)並不明示其裁定是基於時效原則,何況完成時效所須的時日又無國際法規則加以規定。[26]:182

1959年,在荷蘭比利時兩國將其邊界糾紛訴諸國際法庭仲裁的「邊境地案」(The Frontier Land Case)中,國際法庭的判決就排斥時效的概念,否決荷蘭以時效取得領土主權的訴求,並把爭議的邊界判給了比利時。[26]:182

現今不論成文法或習慣法,對於時效的期間並無具體規定,有說30年、有說50年、或100年、或完全否定時效的概念,至今仍沒有定論。在早期的國際習慣上(如果兩國間的問題有條約規定,則可不依照國際習慣、判例、學說),任何國家若確信其國土被敵意佔有,便有責任提出正式抗議(不必興訟,但該抗議需備案);若超過了時限下不作抗議或興訟,便不能宣稱該佔有為非法,佔有國便自然成為合法擁有者(起源於早期列強為爭奪瓜分殖民地利益所設下的規則,然而近百年來此規則已不被普遍接受)。時效是一個具爭議性的領土獲取方式,因此其在現實中實行的可能性不大。

添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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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附(accretion)是指一國領土由於自然原因或人為原因而增加。[17]:88

添附有兩種情況,即自然添附和人工添附。自然添附是指由於自然的作用使國家領土增加,如漲灘英语Alluvion三角洲、新生島嶼、廢河床等。人工添附是指通過人為作用使領土面積擴大,如圍海造田、築堤等。[17]:88

無論是自然添附或人工添附都獲得國際社會的普遍承認。按國際慣例,添附使領土面積增加,國家無須宣告,也無須其他國家承認。但人工添附有一定的限制,例如界河的沿岸國在改變其本國領土的自然狀態時不得使鄰國領土的自然狀態遭受不利;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一國的近海設施和人工島嶼,一國在專屬經濟區大陸棚公海上建造的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都不構成領土的添附。[17]:88

香港的填海工程,綠色為天然地,灰色為填海所得地

割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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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讓(cession)是指一國的領土依據條約移轉給另一國。割讓可分為強制性的和非強制性的。[17]:93

強制性割讓通常是戰爭或武力脅迫的結果,即一國通過武力以簽定和約的形式迫使他國將領土無代價地移轉給自己。傳統國際法上的割讓,嚴格意義上是指這類割讓,當時戰爭是解決國家爭議的合法手段,強制性割讓也是取得領土的合法方式[17]:93。歷史上的例子有:1870年普法戰爭,法國割讓亞爾薩斯與洛林兩省給德國;1842年鴉片戰爭中國割讓香港島英國,1856年第二次鴉片戰爭後四年再度割讓九龍半島,1894年甲午戰爭後,中國割讓遼東半島(後因三國干涉而贖回)台灣島及附屬島嶼澎湖群島給日本;1905年日俄戰爭俄羅斯割讓庫頁島南部及其附近一切島嶼給日本;1898年美西戰爭,西班牙割讓菲律賓波多黎各西印度群島關島給美國[28]:181。由於現代國際法已廢除了國家的戰爭權,強制性割讓也隨之失去其合法性[17]:93

非強制性割讓是國家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締結條約和平移轉部份領土,這在現代國際法上是合法有效的方式。其形式有購買、贈與、交換:[17]:93

美國領土變遷圖。

征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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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服(conquest)是指國家以武力佔領他國領土的部份或全部,戰後經由兼併(annexation)而取得領土的主權。[20]:84[17]:93

蒙古帝国的大征服
大英帝国征服世界各地

依據傳統國際法,有效的征服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征服國正式表示兼併戰敗國領土的意思。如果兼併的是戰敗國的部份領土,戰敗國須放棄收復失地的企圖;如果兼併的是戰敗國的全部領土,征服國須對該國的全部領土實行有效的控制,同時戰敗國及其盟國須放棄一切抵抗。[17]:93

現代國際法嚴格禁止侵略戰爭,因此以征服取得被征服者的領土主權,是無效的、非法的。例如1990年,伊拉克武力侵佔科威特,並將其兼併,宣佈其為伊拉克的第19個省,聯合國不僅宣佈伊拉克的行為無效,而且授權其成員國對其進行制裁。[17]:93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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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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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referendum),簡稱公投,即由公民投票決定領土屬於何國,或是否要獨立建國[26]:185[17]:94。例如1919年《凡爾賽條約》規定德國薩爾地區交由國際聯盟託管十五年後再由當地居民決定其歸屬,後來當地居民舉行公民投票,結果為回歸德國;1961年英屬喀麥隆舉行公民投票,結果北部居民決定與奈及利亞合併,南部居民決定與喀麥隆合併;1967年直布羅陀舉行公民投票英语Gibraltar sovereignty referendum, 1967決定領土歸屬;1989年納米比亞舉行公民投票決定領土歸屬[17]:94;2014年克里米亞舉行公民投票決定領土歸屬。

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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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议成立的国家 公投年份 独立前所属国家 是否多数赞成独立 是否独立 是否得到中央政府承认 备注 地圖
 蒙古 1945  中華民國 1945年公民投票而獨立的 蒙古人民共和国。中華民國政府於1946年1月公告表示接受公投結果,承認外蒙古獨立。[29]蒙古人民共和國之主權獨立地位就此確立並逐漸獲得國際承認。
 阿尔及利亚 1962  法國 1962年阿尔及利亚独立公投而獨立的 阿尔及利亚
 蒙特內哥羅 2006  塞爾維亞與蒙特內哥羅 2006年公民投票而獨立的 蒙特內哥羅
 南蘇丹 2011  苏丹 [30] 2011年公民投票而獨立的 南蘇丹。独立成功,2011年7月9日获得独立,并加入联合国。
 顿涅茨克 2014  烏克蘭 [31] 事实上[32] 2014年顿巴斯地位公投英语2014 Donbass status referendums而獨立并组建新俄羅斯聯邦 顿涅茨克人民共和国 卢甘斯克人民共和国。一个事实上独立的公投,顿涅茨克人民共和国独立没有得到乌克兰政府的确认。
 卢甘斯克 2014  烏克蘭 [31] 事实上[32] 2014年顿巴斯地位公投英语2014 Donbass status referendums而獨立并组建新俄羅斯聯邦 顿涅茨克人民共和国 卢甘斯克人民共和国。一个事实上独立的公投,卢甘斯克人民共和国独立没有得到乌克兰政府的确认。
 克里米亞共和國

 塞瓦斯托波爾

2014  烏克蘭 2014年公民投票而獨立并加入俄羅斯聯邦的 克里米亞共和國 塞瓦斯托波爾

領土受到暫時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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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殊情況下,領土可能只受到暫時控制,而沒有被控制者真正取得。

租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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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借(lease),即在不同情況下(如戰敗),將領土在一個有效期內租借予別國,借地國擁有該地區的行政權以治理該地區(如警察權),但租國仍保留主權(只是已經喪失當地的行政權),稱為租借。例子如清朝租借新界予大英帝國。[33][34]

共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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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管(condominium),即一片領土受兩個或以上的國家管理,形成沒有國家擁有對該領土的絕對主權。例子有20世紀初的英埃共管蘇丹英國埃及共同管治)。[35]

英埃共管蘇丹領土,由英國和埃及共同管治

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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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聯盟在中東以及非洲的託管地

託管(mandate),戰敗國將殖民地交給戰勝國(如日本二戰戰敗後期將領土暫時交予美國管理)或其他原因,暫時將領土交予別國,稱為託管。接受託管領土的國家職責在於保護該領土或協助其獨立,而且不會擁有對該領土的絕對主權,該國家要在一些情況下(如託管期限結束),放棄該領土。[36]

軍事佔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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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佔領(military occupation)只是對佔領地進行暫時的管理,並不能取得佔領地的領土主權。[37][26]:181[17]:93

國際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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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領土受國際管理,沒有主權國家擁有該領土,稱為國際託管。南极洲便是一例子。南極洲因於1961年生效的《南极条约体系》凍結一切對南極的領土要求,並禁止新的領土要求,所以沒有任何一國對南極洲擁有主權。而且,《南極條約體系》亦列明要求締約國對各自派出的觀察員和科學家行使管轄權,即受國際管理。[38]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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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类型领土的示例包括:

  • 属地
  • 海外领土
  • 首都领地英语Capital_districts_and_territories
  • 争议领土,两个或多个敌对政府声称拥有主权的地理区域。例如,克什米尔的领土被印度和巴基斯坦政府宣称拥有主权;对于卷入争端的每个国家,整个领土都被视为现有国家的一部分。另一个例子是中华民国(通常被称为“台湾”),其主权地位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争议和领土主张。
  • 联邦领土,见澳大利亚行政区划加拿大行政区划
  • 海洋领土英语Maritime territory
  • 军事占领,即处于未获得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外部势力军事控制下的地区。当前的部份例子是被俄罗斯联邦占领的克里米亚;东耶路撒冷、加沙地带、戈兰高地和被以色列国占领的西岸;西撒哈拉,部分被摩洛哥王国占领。被占领土的其他例子包括被伊拉克短暂入侵后的科威特国1990 年、2003 年美国入侵后的伊拉克、二战后的德国和1999 年后的科索沃。
  • 无组织的领土英语Unorganized_territory,没有“正常”构成的政府体系的土地区域。这并不意味着该领土根本没有政府或它是无人认领的领土。实际上,这些地区总是人烟稀少。

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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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領土可能不只包括在地球上。領土可能擴展至月球行星太阳系甚至是银河系。但在現代,根據《外层空间条约》,這些天體暫時不會成為任何一國的領土。[39][40]

領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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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土爭議,是指兩個國家或以上對同一塊土地均宣示主權而引發的糾紛。[41]主權國與主權國之間的領土紛爭,通常是因歸還領土主權、時效、先佔等原因而引發出來的。[42]

部份領土爭議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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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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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拉维湖

美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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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胡安河省
釣魚台列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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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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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Biersteker, Thomas; Weber, Cynthia. State Sovereignty as Social Construct. Cambridge Studies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46.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 ISBN 9780521565998. 
  2. ^ Krasner, Professor Stephen D. Problematic Sovereignty: Contested Rules and Political Possibilities. 2001: 6–12 [2013-11-17]. ISBN 978023112179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0-14). 
  3. ^ 3.0 3.1 sovereignty (politics). Encyclopædia Britannica. [5 August 20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5-03). 
  4. ^ Stallybrass, William Teulon Swan. A society of states: Or, Sovereignty, independence, and equality in a league of nations. 1918. 
  5. ^ Talmon, Stefan. Recognition of Governments in International Law. Oxford Monographs in International Law Serie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50. ISBN 9780198265733. 
  6. ^ Newton, Kenneth. Foundations of comparative politics: democracies of the modern world.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5.
  7. ^ C-26/62 Van Gend en Loos v. Nederlanse Administratie Der Belastingen. Eur-Lex. [2007-01-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7-03-21). 
  8. ^ Peace, War, and the European Powers, 1814–1914. Books.google.com. [2011-06-12]. 
  9. ^ Ideology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in the Modern World. Books.google.com. [2011-06-12]. 
  10. ^ The Transformation of European Politics, 1763–1848. [2011-06-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6-08). 
  11. ^ Power Transitions as the cause of war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12. ^ Mälksoo, Lauri. Illegal Annexation and State Continuity: The Case of the Incorporation of the Baltic States by the USSR. M. Nijhoff Publishers. 2003: 193. ISBN 9041121773. 
  13. ^ Nolan, Cathal J. The Greenwood Encyclopedia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Volume 4. Greenwood Publishing Group. 2002: 1559. 
  14. ^ Princeton University WordNet. [2013-11-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08). 
  15. ^ Robert Araujo and John Lucal, Papal Diplomacy and the Quest for Peace, the Vatican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from the early years to the League of Nations, Sapienza Press (2004), ISBN 978-1-932589-01-6, p. 16. See also James Crawford, The Creation of States in International Law, (1979) p. 154.
  16. ^ Peace Palace Library - Research Guide. [2013-11-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11-10). 
  17. ^ 17.00 17.01 17.02 17.03 17.04 17.05 17.06 17.07 17.08 17.09 17.10 17.11 17.12 17.13 17.14 17.15 17.16 17.17 17.18 17.19 17.20 17.21 17.22 17.23 17.24 17.25 17.26 17.27 李廣民; 歐斌. 國際法. 北京市: 清華大學出版社. 2006年. ISBN 7302125694. 
  18. ^ 18.0 18.1 18.2 UN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Territorial Sea and Contiguous Zone. [2013-11-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03-16). 
  19. ^ U.S. Vice President announces contiguous zone. [2013-11-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4-12). 
  20. ^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勞特派特修訂; 王鐵崖、陳體強譯. 奧本海國際法. 上卷 第二分冊. 北京市: 商務印書館. 1989年. ISBN 7-100-00644-9. 
  21. ^ UN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2013-11-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03-16). 
  22. ^ UN Convention on the Law or the Sea: Continental Shelf. [2013-11-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23). 
  23. ^ U.S. airspace, as described in the Aeronautical Information Manual 互联网档案馆存檔,存档日期2013-02-07.
  24. ^ Håkansson, Inge; Reeder, Randall C. Subsoil compaction by vehicles with high axle load—extent, persistence and crop response. Volume 29, Issues 2–3. Soil and Tillage Research: 277–304. March 1994 [October 11, 20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23). 
  25. ^ Adams, Fred; . Moore, B. L. Chemical Factors Affecting Root Growth in Subsoil Horizons of Coastal Plain Soils. Vol. 47 No. 1. Soil Science Society of America Journal: 99–102. January 1983 [October 11, 20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6-10). 
  26. ^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陳治世. 國際法. 臺北市: 臺灣商務印書館. 1995年5月15日. ISBN 9789570501889. 
  27. ^ Occupation and other forms of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territory (PDF). [2013-11-16].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7-10-13). 
  28. ^ 28.0 28.1 28.2 28.3 趙明義. 當代國際法導論. 臺北市: 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2001年9月1日. ISBN 9789571125862. 
  29. ^ 国民政府发表公告承认外蒙独立,中央日报(上海版)1946年1月6日,第2版

    国民政府发表公告承认外蒙独立(1946年1日5日)
    中央社重庆五日电)国府于一月五日发表承认外蒙独立之公告如下:外蒙古人民于民国卅四年十月廿日举行公民投票,中央曾派内政部次长雷法章前往观察,近据外蒙古投票事务人员之报告,公民投票结果,已证实外蒙古人民赞成独立,兹照国防会最高委员会之审议,法定承认外蒙古之独立,除由行政院转饬内政部将此项决议正式通知外蒙古政府外,特此公告。

  30. ^ South Sudan backs independence – results. [2020-07-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7-09). 
  31. ^ 31.0 31.1 In eastern Ukraine, polls close amid allegations of double-voting - CNN.com. CNN. 11 May 2014 [30 September 20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24). 
  32. ^ 32.0 32.1 Russia Praises Ukraine's Autonomy Law for Rebel Areas. WSJ. 17 September 2014 [30 September 20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9-22). 
  33. ^ WorldStatesmen—also by concession holder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or by country for non-colonial territories
  34. ^ Chisholm, Hugh, ed. (1911). Encyclopædia Britannica (11th e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35. ^ Select DEFRLUBEDELU.PDF (Map of condominium boundaries). [2013-06-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08). 
  36. ^ Legal Consequences for States of the Continued Presence of South Africa in Namibia (South West Africa) notwithstanding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 276 (1970) (PDF).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21 June 1971: 28–32 [28 August 2010].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5年1月6日). 
  37. ^ 勞特派特修訂; 王鐵崖、陳體強譯. 奧本海國際法. 下卷 第一分冊. 北京市: 商務印書館. 1989年: 第322頁. ISBN 7-100-00645-7. 
  38. ^ 维基文库:《南極條約體系》
  39. ^ Treaty on Principles Governing the Activities of States in the Exploration and Use of Outer Space, including the Moon and Other Celestial Bodies. United Nations Office for Disarmament Affairs. [2013-04-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4-01). 
  40. ^ Azerbaijan improves legal framework for space cooperation. 13 May 2013 [2013-05-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6-13). 
  41. ^ USState Department/ FloridaStateUniversity International Border Studies 互联网档案馆存檔,存档日期2008-09-24.
  42. ^ Lectures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by Malcolm Shaw entitled The International Legal Principles Relating to Territorial Disputes: The Acquisition of Title to Territory and Settling Territorial Disputes in the Lecture Seri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Audiovisual Library of International Law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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