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暴動
外观
(重定向自香港暴徒)
香港歷史上曾發生多次社會騷亂,部分被稱為暴動,其中成因各異。
成因
[编辑]法律定義
[编辑]公安條例將暴動定義為「任何參與...非法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當中非法集結指「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1]。民主派議員批評上述定義過時和不符國際標準。[2]
列表
[编辑]事件 | 時間 | 導火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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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反法大罷工 | 1884年10月3日 | 因抗議中法戰爭而罷工的艇戶遭罰款 |
雙十暴動 | 1956年10月10-12日 | 李鄭屋徙置區之中華民國國旗及大型「雙十」徽牌被移除 |
天星小輪加價暴動 | 1966年4月6-7日 | 天星小輪加價 |
六七暴動 | 1967年5-12月 | 一二·三事件、文化大革命思潮 |
以下事件有人被控暴動罪,但定性有爭議:
事件 | 時間 | 導火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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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旺角骚乱 | 2016年2月8-9日 | 食環署驅趕無牌小販 |
反对逃犯条例修订草案运动 | 2019年6月至2020年 | 香港政府提出修訂逃犯條例 |
元朗襲擊事件 | 2019年7月21日 | 有爭議 |
參考資料
[编辑]- ^ 第245章 《公安條例》. www.elegislation.gov.hk. [2020-08-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6-28).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民主派議員稱現時暴動罪不符合國際標準. Now 新聞. [2020-08-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0-28) (中文(香港)).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