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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禮儀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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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着中國服飾的耶穌會在華傳教士

中國禮儀之爭指17世紀至18世紀西方天主教傳教士就中國傳統禮儀是否與天主教義相容,從而和清王朝學術政治上發生的衝突[1][2]。在天主教內先後有兩種看法,耶穌會認為祭祖、祭祀孔子祭孔)乃世俗的禮儀,與天主教教義相容,在一定範圍內,是應該被容忍的;而以道明會方濟會則認為這與天主教教義相悖,不可容忍,並因此向教宗請示報告。

在道明會建議下,聖座在1645年通過通諭,禁止中國教徒祭祖祭孔。但之後在耶穌會的遊說下,聖座在1656年解除了這個禁令。[1]這個風波曾一度使中國和亞洲其它地區,包括日本[3]印度[4]的天主教徒都受到了影響。

在這場衝突中,清朝皇帝和幾個教宗(包括教宗克勉十一世教宗克勉十四世)分歧越來越大,最終迫使聖座直接干預。雖然到了後期,道明會和方濟會已不像當初激烈反對耶穌會的思想,但歷任教宗始終持強硬態度。克勉十一世在1704年下達諭令禁止教徒祭祖祭孔。1742年,本篤十四世重申禁令,並禁止一切的辯論。[1]

在兩個世紀後的1939年,聖座開始重新審視這個問題。庇護十二世在1939年12月8日頒佈了一項諭令,同意教徒祭祖和祭孔儀式。後來在第二次梵蒂岡大公會議(1962-1965)上正式認可祭祖祭孔,成為教義的一部分。[1]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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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瑪竇

1582年,耶穌會意大利籍傳教士羅明堅利瑪竇抵達廣東肇慶,為近代天主教入華揭開序幕。

1644年清兵入關時,天主教入華已62年,神聖羅馬帝國籍傳教士湯若望協助編制曆法,獲清廷信任,天主教得以迅速發展。

1664年,耶穌會住院共38所,耶穌會士來華人數累計82人,全國的教堂已經有156座,全國天主教徒達245000人之多[5]

1665年,楊光先發表《辟繆論》,批評湯若望曆法不準,當時顧命大臣鰲拜不滿外國人參議朝政,於是支持楊光先,監禁湯若望,天主教在華發展直挫,史稱「曆獄」。

康熙帝

往後,康熙帝執政,禁錮鰲拜,重新起用外國人。南懷仁利用西方發明對中國貢獻,建立天主教士的聲望,又與利類思安文思共同上奏,為湯若望平反。1669年(康熙八年)9月5日,康熙頒旨:「惡人楊光先捏詞天主教係邪教,已經議復禁止。今看得供奉天主教並無惡亂之處,相應將天主教仍令伊等照舊供奉。」康熙初年,成為傳教士在中國的蜜月期。

1689年,清朝與俄羅斯帝國準備劃訂疆界,商議尼布楚條約,精於拉丁文的傳教士負責代表中方與俄國人溝通,這條條約最終以拉丁文簽訂。南懷仁等亦協助清廷鑄造火炮,平定三藩之亂。他們準確預測日食,使皇帝可以為相關祭奠做好準備;一些耶穌會傳教士則成為宮廷畫家。

1692年(康熙三十一年),康熙下達一道容教令,標誌着傳教士的勢力攀上高峰:

康熙年間,新來中國道明會方濟會教士反對明末以來耶穌會教士容許中國教徒祭天敬孔祀祖等禮俗,爆發禮儀之爭,因此1720年(康熙五十九年)清廷決定禁教(未嚴格執行),1723年(雍正元年)清世宗開始嚴格執行禁教,再加上日後傳教士介入世宗未登極時,與兄弟爭奪皇位之事,還有擔心民眾信奉天主教後,國家命令無法貫徹,且會被教廷與西方天主教國家控制,因此清世宗下令除留京任職的傳教士外,其餘一律送往澳門,各地天主堂被拆毀,或改成公廁,屢下禁令,不許民眾對此信仰。清高宗乾隆年間,取締尤烈,因此傳教活動幾乎消失,直到西元1842年清宣宗時期(道光二十年)爆發鴉片戰爭後,簽訂中國首條不平等條約——《南京條約》才解除禁令。

爭論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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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儀之爭的序幕,背後是一場中國天主教在地化的爭論。

1601年,意大利耶穌會傳教士利瑪竇抵達燕京,一度自喻為「西僧」,但他旋即發現中國文化由儒家士大夫掌握。他相信要中國人接受天主教,必須從士大夫階層着手,他於是改稱為「西儒」,研習儒家文明,穿起士大夫服飾,向中國人介紹記憶術地圖天文等西方技術,以此表明他們並非文化低落的「西」。

孔子

利瑪竇容許中國教徒繼續祭天祭祖祭孔的舊俗,利瑪竇主張中國人所謂的「天」和「上帝」本質上與天主教所說的「唯一真神」沒有分別,故祭天並無問題。而祭祀祖先孔子,這些只屬緬懷先人與敬仰哲人的儀式,與信仰也沒有甚麼干涉;只要不摻入祈求、崇拜等迷信成分,本質上並沒有違反天主教教義。利瑪竇的傳教策略和方式,一直為之後到中國傳教的耶穌會士所遵從,是為「利瑪竇規矩

1610年,利瑪竇去世,死前指定意大利人龍華民接任教會中職務,龍華民成為引發「禮儀之爭」的第一人。他於1597年(明萬曆二十五年)進入中國,先在韶州傳教,1609年入北京,對利瑪竇的思想和傳教方法有不同看法,但利瑪竇死後才提出。當他接任中國耶穌會總會長後,主張廢除「天」、「上帝」、「天主」等詞,一律採用譯音,並指「天」是指蒼蒼之天,而「上帝」並不是代表造物主,主張應將「天主」依拉丁文音譯為「陡斯」或「斗斯」(即拉丁語Deus);也有人主張只許用「天主」,而不能用「天」與「上帝」之稱。

耶穌會教士雖然對兩派主張意見分歧,但為避免紛爭鬧大,耶穌會決定焚毀五十多篇反對利瑪竇的作品,統一該會立場。這次糾紛只成為會內事務,但到了1628年,在華傳教士在江蘇嘉定舉行會議,討論敬祖及Deus的譯名問題。與會者意見很不一致,最終認為敬祭祖問題應沿用「利瑪竇規矩」;對於譯名,則主張採用龍華民一派的音譯。

直至道明會進入這場紛爭,禮儀之爭才正式升級。道明會在華傳教事業,起步較耶穌會略遲。當耶穌會教士在中國朝廷士大夫階層享有聲望時,1631年1月2日或3日,道明會[高奇神父才從菲律賓抵達中國福建北部的福安,正式開始對華傳教,接任的黎玉范神父向教廷報告,指責耶穌會寬容中國信徒祭祖、敬孔,終引起羅馬介入。

當時耶穌會受葡萄牙國王保護,基地是葡萄牙佔據的澳門,道明會受西班牙國王保護,基地是西班牙佔據菲律賓馬尼拉。而葡西兩國在海上對抗,關係緊張。

政治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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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早期反覆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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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的禮儀之爭仍是天主教徒的學術問題,並未演化成國家之間的政治議題,但隨着各在華天主教會的競爭加劇,修會各自尋求聖座的支持,爭論才演化成政治事件。事件中,聖座的態度經歷多次轉變。

1643年,道明會傳教士黎玉范返回歐洲,向聖座傳信部控告耶穌會士,提出十七問,要點概略如下:

諾森十世反對教徒祭祖

1645年9月12日,教宗諾森十世批准,發佈通諭禁止天主教徒參加祭祖祀孔,但到了1651年,耶穌會教士衛匡國到羅馬向教宗申辯,1656年教宗歷山七世決定,只要耶穌會士確定不會妨礙教徒的根本信仰,允許照他們的理解參加祭孔等活動。

歷山七世批准中國教徒祭祖

在華教士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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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7年,因「曆獄」而被羈押在廣州的包括耶穌會、道明會、方濟會會士共23人召開了一場長達四十天的會議,討論在華傳教的方針,最後通過的決議之一,是遵守1656年的教宗裁定。其中道明會士閔明我[註 1]始終持不同意見,在獲釋後立即返歐,並於1676年在馬德里出版《中國歷史、政治、倫理和宗教概觀》(西班牙語:Tratados históricos, políticos, éticos y religiosos de la monarchia de China)一書上冊,三年後出版下冊,抨擊在華耶穌會士的傳教方式,羅馬的耶穌會總會於是緊急將該書寄至中國,並要求各地的會士傳閱並提供駁斥的論據。聖座經過討論,決定不更改1656年的命令。

1687年,法國國王路易十四派遣耶穌會士洪若翰、李明、張誠、白晉、劉應以「國王數學家」的名義赴華,在經歷與葡萄牙籍傳教士的鬥爭後,耶穌會在華法國傳教區終於成立,首任會長為張誠。該會成員大多贊成所謂「利瑪竇規矩」。只有劉應持反對意見。

1693年(康熙三十二年)3月26日,巴黎外方傳教會顏璫主教打破各方妥協,在他所管轄的福建宗座代牧區內,發佈了禁止中國教徒實行中國禮儀的禁令,自此爭議迅速擴大,由純宗教學術問題,逐漸演變成為清朝和聖座之間的政治鬥爭。聖座在1701年(康熙四十年)和1719年(康熙五十八年)先後派鐸羅嘉樂Carlo Ambrogio Mezzabarba)兩位特使來華,期間也發佈了一系列的禁教令。鐸羅使華以失敗而告終,自1720年12月31日起嘉樂來華後康熙接見嘉樂宗主教前後共十三次[8],禮遇很隆,對於敬孔敬祖的問題,當面不願多言,也不許嘉樂奏請遵行禁約。嘉樂宗主教因有了鐸羅的經歷,遇事很謹慎。看到事情不能轉圓時,乃奏請回羅馬[9]

教宗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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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勉十一世

雖然之後的歐洲輿論認為,儒教不符合西方宗教的標準,所以是屬於世俗的哲學而非宗教,但教宗堅持儒家的祭典與天主教教義衝突。[10]

1704年12月20日,他正式發佈教旨:[11]

1705年(康熙四十四年)聖座派特使鐸羅來華,1707年鐸羅在江寧(今南京市)發佈禁令:

公元1715年,教宗克勉十一世又頒佈《自登基之日》(Ex Illa Die[13]教宗通諭,重申必須絕對遵守1704年的禁令,否則將受絕罰。所有傳教士必須宣誓服從。[14][15][16]

教宗本篤十四世於是在1742年頒佈《自從上主聖意》(Ex quo singulari),重申「自登基之日」禁約。這個通諭還禁止在華傳教士討論「禮儀」問題。本篤十四通諭宣佈之後,「異論頓息,人心翕然,迄今二百年,各省傳教神父,勿論何國何會,悉遵教皇諭旨,宣傳天主正教,共遵一途,共守一道,毫無爭執歧異之端,而聖教之至一至聖,亦愈彰明較著焉。」[18]

清朝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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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年(康熙四十四年)聖座派特使鐸羅來華,1707年鐸羅在江寧(今南京市)發佈禁令,康熙帝令將鐸羅押往澳門交葡萄牙人看管。康熙帝還嚴斥:「眾西洋人,自今以後,若不遵利瑪竇規矩,斷不准在中國住,必逐回去。」1710年,鐸羅死於澳門監獄中[19],康熙帝為澄清中國禮儀之爭,派遣法國天主教傳教士艾若瑟出使聖座,樊守義隨行。兩人到達羅馬後,將康熙帝關於鐸羅來華及中國禮節問題和西洋教務問題的旨意,詳細向教宗呈述。教宗不願艾若瑟返回中國,至1718年,教宗收到康熙皇帝硃筆文書才放行[20]

康熙六十年(1721年)康熙帝親閱聖座特使嘉樂所帶來的「自登基之日」禁約後,大為震怒,斥責道:

耶穌會士聽聞康熙旨意,頗為擔憂。因此在嘉樂宣佈教宗諭旨時,自行附加了八條變通的辦法:

本篤十四世

但這並沒有軟化清廷的態度。康熙帝隨後下旨,宣稱:

1721年3月,嘉樂離華返歐。1733年,北京的兩位主教向教徒宣佈「嘉樂八條」及1715年教宗通諭,令其遵守。1735年,教宗克勉十二世(1730年-1740年在位)認為「嘉樂八條」與教義不合,宣佈廢除。


康熙帝晚年,皇室內部發生皇位繼承問題,有部分傳教士極力反對由四皇子——雍親王胤禛(後稱清世宗,或稱雍正帝)接替為皇太子,從此得罪雍正帝,何況雍正帝早已不滿於教廷的反覆無常。因此待雍正帝登基後,隨即於1723年頒旨,正式禁教。御旨曰:

教宗本篤十四世於是在1742年頒佈《自從上主聖意》(Ex quo singulari),重申「自登基之日」禁約。這個通諭還禁止在華傳教士討論「禮儀」問題。本篤十四通諭宣佈之後,「異論頓息,人心翕然,迄今二百年,各省傳教神父,勿論何國何會,悉遵教皇諭旨,宣傳天主正教,共遵一途,共守一道,毫無爭執歧異之端,而聖教之至一至聖,亦愈彰明較著焉。」[18]


到了乾隆帝在位時,傳教士雖在朝廷受到極高禮遇,但仍然不許在中國傳教。後來的嘉慶道光兩位皇帝繼續奉行禁教政策。自此,中國天主教被清廷認定違法,只能地下發展。直至19世紀,隨着大清帝國對外戰爭連連失利,西洋傳教士才又可憑藉不平等條約與本國政府的保障,再次深入中國內地,結束了百餘年的禁教局面。

爭議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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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2年,日本耶穌會所辦的上智大學部分學生參拜靖國神社不行禮,即所謂上智大學學生拒絕參拜靖國神社事件,引起了當時的日本軍部的強烈反彈。時任廣島主教約翰尼斯·羅斯(1875年-1969年)為解決這一問題,遂展開對教史的研究試圖找出有利的案例和證據。結果發現1258年時教廷曾頒發一件通諭,允許教徒可以參加非天主教的儀式,由於此諭先於中國禮儀之爭,因此對重視傳統的羅馬教會而言,具有相當的權威性。在幾經討論之後,聖座發佈通告,允許日本教徒在神社中低頭行禮,因為此舉「除了表示他們對祖國的熱愛,對天皇的忠誠外,別無他意」。

該事件為日後解決中國禮儀之爭埋下了伏筆。1934年,溥儀關東軍的扶植之下登基為滿洲國皇帝,將祭孔定為強制的文化政策。梵蒂岡因此再度面臨兩個多世紀以前的禮儀問題。由於滿洲國政府在回復吉林教區主教高德惠的訊問時,答覆曰:「尊孔儀式的唯一目的,就是彰顯對孔子的崇敬之情,絕對不帶宗教的特質。」再加上有先前日本神社事件的前例,教宗庇護十一世於1935年發佈命令,要求滿洲國教區主教應謹慎確認祭孔無宗教特質,而神職人員在行過反對中國禮儀的宣誓之後,還應等待主教們的指導,以避免疑惑和爭執。

教宗庇護十二世

1939年,教宗庇護十二世(1939年-1958年在位)頒佈《眾所皆知》(Plane compertum est)通諭:

但教廷並不承認先前相關的通諭是錯誤的,而是認為過去宗教性的祭祖、祭孔觀念,歷經數百年後已變成了世俗性活動,故可以被酌情允許。此一宣言對亞洲儒家文化圈內的天主教徒亦是一種解放,如越南天主教也在1964年針對祭拜祖先、民族英雄戰爭先烈等問題上獲得教宗的特許。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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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歷史上有兩個閔明我,道明會士西班牙人Domingo Fernández Navarrete(1610-1689)是第一個。他離開中國後,耶穌會士意大利人Philippus Maria Grimaldi(1639-1712)冒充閔明我的名字進入北京,作南懷仁的助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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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1.2 1.3 Kuiper, Kathleen. Chinese Rites Controversy (Roman Catholicism) -- Britannica Online Encyclopedia. Encyclopedia Britannica. 2006-08-31 [2013-02-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23). The continuing controversy involved leading universities in Europe, was considered by eight popes and by the Kangxi emperor... 
  2. ^ Pacific Rim Report No. 32, February 2004, The Chinese Rites Controversy: A Long Lasting Controversy in Sino-Western Cultural History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by Paul Rule, Ph.D.
  3. ^ George Minamiki. The Chinese rites controversy: from its beginning to modern times. Loyola University Press. 1985 [2013-02-20]. ISBN 978-0-8294-0457-9. 
  4. ^ Edward G. Gray; Norman Fiering. The Language Encounter in the Americas, 1492–1800: A Collection of Essays. Berghahn Books. 2000: 117 [2013-02-20]. ISBN 978-1-57181-210-0. 
  5. ^ 孫尚揚、鍾明旦:《1840年前的中國基督教》,學苑出版社,2004年第328頁。
  6. ^ 黃伯祿 編:《正教奉褒》,第116-117頁。
  7. ^ 張維華:《明清之際中西關係史》,第142—143頁,齊魯書社1987年出版。
  8. ^ 中梵外交關係史,81頁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台灣商務印書館發行.
  9. ^ 羅光:《教廷與中國使節史》
  10. ^ 10.0 10.1 Jocelyn M. N. Marinescu. Defending Christianity in China: The Jesuit Defense of Christianity in the "Lettres Edifiantes Et Curieuses" & "Ruijianlu" in Relation to the Yongzheng Proscription of 1724. ProQuest. 2008: 265 [2013-03-04]. ISBN 978-0-549-5971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7-04). 
  11. ^ Stewart J. Brown; Timothy Tackett. Cambridge History of Christianity: Volume 7, Enlightenment, Reawakening and Revolution 1660-1815.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6: 463 [2013-03-04]. ISBN 978-0-521-81605-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7-04). Whereas from a missionary perspective the focus is on the sharp demarcation between the so-called 『Jesuit』 and 『Dominican』 positions, the role of the Chinese converts has been largely ignored. 『Their involvement in the controversy through books, pamphlets, letters of protest etc. shows that they were truly imbedded in a Chinese society in which rites occupied an important place.』 
  12. ^ 李天綱. 中国礼仪之争 : 历史·文献和意义. 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 1998-12. ISBN 7532524876. 
  13. ^ 《自登基之日》(Ex Illa Die)載《中國禮儀之爭西文文獻一百篇》,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1年。
  14. ^ Mantienne, p. 180.
  15. ^ 中國教會的禮儀之爭(1715年). [2015-02-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9-24). 
  16. ^ 现代欧洲中心论者对莱布尼茨的抱怨. [2015-02-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07-04). 
  17. ^ Mantienne, pp.177-82
  18. ^ 18.0 18.1 蕭若瑟:《天主教傳行中國考》,第340頁。
  19. ^ 閻宗臨:《康熙與克萊芒十一世》,《中外交通史》
  20. ^ 閻宗臨:《身見錄校後記》
  21. ^ 北平故宮博物院 編:《康熙與羅馬使節關係文書影印本》,1932年,第41-42頁。
  22. ^ 22.0 22.1 楊森富:《中國基督教史》,第140頁,台灣商務印書館,1978年。
  23. ^ 《世宗憲皇帝上諭內閣》卷 56,載《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 414 冊,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 1986 年版,第 597 頁。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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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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