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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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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人员。监察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官等级分为十三级。

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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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官等级并不是对监察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监察官依然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有的干部管理序列。监察官等级是在职务职级之外增加的一个职业称号,以监察官担任的职务职级为重要确定依据,与职务职级有着明确的对应衔接关系。十三级的等级设计考虑了与监察官担任的职务职级的衔接对应。监察官等级称谓方面参考了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警衔等关于等级称谓的设计[1]。监察官等级分为:

  • 总监察官
  • 一级副总监察官、二级副总监察官
  • 一级高级监察官、二级高级监察官、三级高级监察官、四级高级监察官
  • 一级监察官、二级监察官、三级监察官、四级监察官、五级监察官、六级监察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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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科学设立监察官等级制度. 攀枝花市检查委员会. 2021-11-19 [2023-02-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2-16) (中文(简体)).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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