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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惠利他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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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惠利他主義(英語:Reciprocal altruism),或稱互利主義等,是一種利他主義,其動機是透過首先幫助其他個體,然後從該(些)個體獲得利益。[1] 互惠利他主義是由羅伯特·泰弗士(Robert Trivers)在1971年提出;泰弗士並未將導致群體共同利益的活動(例如聯合掠奪性探險)定義為互惠利他主義。他對互惠利他主義至少強加了三個條件:行動必須幫助接受者,但給給予者帶來一些成本;回報必須延遲進行,且其實現必須存在不確定性。因此,互惠利他主義需要個體擁有記憶力、持久的關係和穩定性。[2] 泰弗士最初創建了用於演化生物學研究的互惠利他主義的概念,但它已被應用於社會科學[3]

互惠的利他主義不是無私的利他主義,因此可能會被質疑到底是真正的利他主義,或只是一種自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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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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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Dawkins 2006, s. 166.
  2. ^ Rautio 2003, luku 3: Vastavuoroinen altruismi, uusi sosiobiologia.
  3. ^ Heikkilä 2009, s. 10. Trivers 1971/2002, s. 20–21.
  4. ^ Heikkilä 2009. s.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