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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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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三權,是指結社權、協商權、罷工權。它的主體,在企業機構中,是企業和其員工;在政府機關中,是政府和其公務人員。在制度上,對於該權利的研究,是來自於勞資關係英语industrial relations員工關係英语employee relations的學科。[1]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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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团结权,也称自由结社权,指雇员有自愿团结起来,建立或参加工会等劳工团体的权利。
  2. 团体交涉权,也称集体谈判权,指雇员有通过工会等代表,集体和雇主交涉、谈判雇佣合約的权利。
  3. 团体争议权,也称罢工权,指当和雇主发生争议的时候,雇员有组织集体行动(包括罢工)抗议而不受雇主惩罚的权利。但在罢工一点上,很多国家的法律在肯定普遍罢工权的同时,特别排除了特定行业人员(例如公务员教师军人和一些公众服务部门)的罢工权,或者要求其在罢工的时候维持最低服务水平。

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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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1935年,由美国联邦政府所通过的《全國勞資關係法》,是最早包含了这三項权利的法律之一。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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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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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許南雄. 《人事行政學—兼論現行考銓制度》. 臺北市: 商鼎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2016: 頁238. ISBN 9789861441528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