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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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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中,大陸地區人民,又稱中國大陸民眾大陸居民,為在中國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的人民,其指涉範圍相等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這個名稱在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後出現,於1991年《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制定後法制化。其主管機關為大陸委員會

大陸地區人民是否為中華民國國民,在法律與政治上長期有爭議。在現行法定中,大陸地區人民的權益介於臺灣地區人民外國人之間,非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也非中華民國僑民,不具備公民權,但在法律上有特殊地位,不等同於外國人。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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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華民國法律中,大陸地區為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之外,由中國共產黨控制的中華民國領土,亦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地區人民為在大陸地區出生,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父母之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民。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49年建國後,與退居台灣的中華民國分離。依照舊有法律,大陸地區人民仍為中華民國國民,但其權益受到特殊限制,不能自由進入台灣。在1991年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後,將中華民國的統治權限縮於自由地區,授權政府制定法律,對中國大陸人民的權益做特別安排[1]。1992年制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後,針對大陸地區人民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以定義其身份。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需要特別許可,不用徵稅與服兵役,不擁有投票、被選舉權等公民權益,與外國人身份接近。中華民國法務部曾於1993年發布函釋,主張「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法院依此函釋,曾經認為大陸地區人民可以擁有申請國賠等權力。中華民國行政院於2023年中止這項函釋,發布新函釋,在現行規定中,大陸地區人民不是中華民國國民,不擁有中華民國國籍[2]。但在法律中,對於大陸地區人民仍有特殊待遇,不完全等於外國人。

各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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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在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轉換為台灣地區人民之前,不能申請中華民國護照[3]以及中華民國戶籍。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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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2. ^ 謝君臨. 「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 政院通令:即起停止適用. 中央社. 2023-05-25 [2024-03-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5-26) (中文(臺灣)). 
  3. ^ 《護照條例》第六條:「護照之適用對象為具有我國國籍者。但具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身分者,在其身分轉換為臺灣地區人民前,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