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英文维基 | 中文维基 | 日文维基 | 草榴社区

明思陵

坐标40°16′08″N 116°11′31″E / 40.26889°N 116.19194°E / 40.26889; 116.19194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十三陵
思陵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
坐标40°16′08″N 116°11′31″E / 40.26889°N 116.19194°E / 40.26889; 116.19194
分类古墓葬
时代
编号1-178
认定时间1961年

思陵,是明十三陵之一,位於北京市昌平区鹿马山,为明思宗朱由檢與周皇后田皇貴妃之合葬墓,

思陵于1961年成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3年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

入葬名單

[编辑]

原墓主

[编辑]
  • 田皇貴妃(原墓主,于1644年葬入。田氏原为貴妃,多称田貴妃。)

李自成將帝后葬入田貴妃園寢,清軍入關後,清世祖將該園寢升建成帝陵後並重新改建,並葬有下列人物:

陪葬墓

[编辑]

在墓園南方有一座太監陪葬墓,葬有下列人物:

历史

[编辑]

最初营建

[编辑]

明思宗朱由检明朝的最后一位皇帝。他在位时,明朝已处于风雨飘摇之中,国力及财力有限,因而明思宗在位十七年,未给自己建陵寝。思陵本不是明思宗的墓地,而是为贵妃田氏所建之妃陵。田贵妃于崇祯十五年七月(1642年)逝世,崇祯十七年正月(1644年)下葬。根据《昌平山水记》记载,田贵妃墓是未卜山陵,位置在悼陵监东。[1]当时明政府派工部左侍郎陈必谦等人督办。但田贵妃墓尚未修完,李自成起义军就已攻入北京城[2]

帝后下葬

[编辑]

崇祯十七年三月十九日(公元1644年),李自成攻入北京。明思宗見明朝大勢已去,於紫禁城後万岁山(即煤山,今景山)自縊身亡。临终前,明思宗在衣襟上写下遗诏:“朕死,无面目见祖宗,自去冠冕,以髮覆面,任贼分裂,无伤百姓一人。”李自成在攻入宫中后便下令寻找明思宗,被找到时明思宗身着白衣,赤着一只脚,让人唏嘘不已。农民军用宫中门扇将明思宗的遗体抬出,停放东华门外。帝后遺體在东华门外所设灵棚中连停数日,明朝的官员都不敢前赴祭拜。惟襄城伯李国桢“泥首去帻,踉跄奔赴,跪梓宫前大哭”“以头触阶,血流被面”。李自成劝李国桢投降。在劝降时,李自成向李国桢许诺农民军不会发掘破坏明代帝王陵寝;并用天子礼葬崇祯皇帝;不加害太子及二王。为兑现其承诺,农民军于三月二十三日重新改殡帝后,以红漆棺殡帝,黝漆棺殡周后。崇祯帝头戴翼善冠,身着衮玉渗金袍,周后亦依制加袍带。三月二十五日,起义军顺天府官李纸票要求昌平州官吏用官银雇人打开田贵妃墓,将明思宗和周皇后安葬。[2]

当时,昌平州“钞库如洗”,而葬期又十分紧迫,时任署昌平州吏目的赵一桂,与监葬官礼部主事许作梅,工房人员冯朝锦入京将情况上报顺天府。順天府官員下令:“着该州各铺户捐挪应用,事完再议。”赵一桂回州后,随即组织募捐,共得钱350千文(合银233.6两)。其中:刘汝朴60千文,王汝朴50千文,白绅30千文,邓科50千文,徐魁30千文,李某(佚名)50千文,赵永健20千文,刘应元20千文,杨道20千文,王政行20千文。账目中的每一笔小钱均有明确去处,一方面可见主事官员的廉洁,另一方面也可见葬礼举办的艰难。其中以雇夫头杨文包揽开挖、掩埋隧道耗费最多,用银200两;又搭建薄棚三间、小棚两间,用银四两五钱;从纸铺买纸用银一两八钱;从猪户买猪用银四两五钱;从羊户买汤羊二只,用银一两六钱;从攒盒铺买素供二桌,用银一两;从饭铺买面及大米饭,用银一两;犒赏夫役,用银二两四钱;打造开启玄宫石门用的拐钉钥匙及石匠开门,用银五钱;伺候送柩员役酒饭等,用银五两五钱;买细连绳用银四钱;木匠工价用银四钱;打扫灵棚人夫用银二钱五分;顺天府来人饭钱用银一两一钱。

首先发掘田贵妃墓道,隧道宽1丈,长13丈5尺,深3丈5尺,用時四昼夜方才挖到地宫石门。工匠先用拐钉钥匙打开第一道石门,进入田贵妃地宫内。前殿為享殿,面闊三间,陈设祭器。另有两盏万年灯,灯油厚二三寸,缸底下全是积水。前有石香案,两边列五彩绸缎侍从宫人。东间石寝床上铺裁羢羶,上面叠放着被、褥、龙枕等物品。地宫内十分潮湿,衣、被等物多浸泡黬黑,另有大红箱,箱内放衣物,另一侧放被褥,均为墓主田贵妃生前所用。被子仅一面是锦绣的,其他均为布制。据参与下葬人目击,田贵妃墓建设非常仓促,应当用石头的地方却用砖代替,金银器都用铅铜假充[2]

第二层石门後為寢殿,共九间,內有棺床。棺床阔1丈,高1尺5寸。其上放有田贵妃棺椁。由於明思宗无外椁,所以只能用田贵妃的外椁代之。明思宗居中,田贵妃移右,周皇后居左。赵一桂于棺椁之前各设香案祭器,点起万年灯,关闭两座石门,将隧道填平,挑土筑起墓冢。并与几个人捐资五两白银,买砖建起五尺多高的冢墙[2]

清代修缮

[编辑]

清军入关后,出于招抚汉人的考虑,清廷決定对思陵进行修缮。然而,思陵的改葬开隧和营建工程仍是举步维艰。首先,该工程本应由工部及内官监共同负责,但工部却因缺员而不能承擔工作。内官监虽已责成总理冉维肇,管理高推、王应聘三员内官专司督理,但由于“故君之事,既无赏可冀,又无罚可畏”,虽经原明朝司礼监掌印太监曹化淳屡次劝勉,三人却置若罔闻。此外,由于尚处建国初期,天下战乱不断,清政府财政困难,并无多少资金可提供给工程,所用银两最终还是由大臣们筹集的。由于以上种种原因,三秋已过,冬至将临,开工仍遥遥无期。这引起了部分明末遗臣的不满。为此,曹化淳在顺治元年(1644年)十一月上奏顺治皇帝,对其态度予以谴责:“礼,为旧君有服,不知诸臣何以置念?且时虽寒冱,地气尚暖,及今犹可开挖隧道,先妥梓宫,其立碑建亭,姑俟来春举行,倘再悠忽,是迟一日之工作,即虚一日之旷典,如作速报竣之明纶何?伏乞夭语严饬该监刻期赴陵,先开隧道,来春亟建亭碑,万勿藉词缓诿沉阁(搁)……庶恩旨信而大义昭垂,芳万世而无斁矣。”顺治皇帝闻此批曰:“思陵作速经营,已奉有旨,该监何得玩泄?冉维肇等姑且不究,著即刻期赴工,先开隧道,其余俟来春报竣。如再延诿,定行重治。” 在顺治帝的切责下,负责思陵营建的冉维肇等人终于赶赴工所,于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兴工开挖隧道,思陵采石等工作也正式开始。十二月初,思陵营建所需石碑、石座,均运至北京城北安门外西步梁桥东,并号有“锦壁山(鹿马山别名)工用”字样。 在曹化淳等人的不停催促下,顺治二年(1645年)九月,思陵改葬工作宣告完成。十月二十七日,平西王吴三桂也助建思陵,思陵的剩余工程也终告一段落。顺治十一年八月,清代著名学者谈迁赴思陵拜谒,他在《北游录》一书中详细记述了当时思陵的状况:[3]

“周垣之南垣博六十步。中门丈有二尺,左右各户而钥其右。……垣以内左右庑三楹,崇不三丈。几案供奉明怀宗端皇帝神位。循壁而北,又垣。其门、左右庑如前。中为碑亭,云‘怀宗端皇帝陵',篆首‘大明'。……进此垣,除地五丈则石坎,浅五寸、方数尺,焚帛处。坎北炉瓶五事,并琢以石。稍进五尺,横石几,盘果五之,俱石也。蜕龙之藏,涌土曰三四尺,茅塞榛荒,酸枣数本。”

《纪文·思陵记》又记载,思陵享殿为“三楹”(三间),“奉先帝木主”;碑亭(文中称“内殿”)有额,有金书“思陵”二字。亭内石碑“大明”亦为金字。碑刻“怀宗端皇帝陵”。顺治十六年,三月,陵前增碑亭一座。十一月,清廷去崇祯帝“怀宗”庙号。并改谥“庄烈愍皇帝”。陵内石碑、神牌字迹随之而改。

乾隆十年(1745年)九月,刑部左侍郎钱陈群奉命祭祀思陵,发现思陵因长期失修,风雨剥落,殿庑倾圮严重,遂奏请修葺。直隶总督那苏图奉命督办该项工程。此项工程将思陵享殿、垣墙修好,但已倒塌的配殿废而未修。

而在陵园的管理方面,思陵与其他明陵相同,在清代设置有司香内使二名、陵夫八名,照役给予香火地亩。每年春秋二季,分由太常寺差官至陵致祭。清廷每年还委派工部堂官一员,赴陵检查陵园建筑,时加修葺。

近代风云

[编辑]

在近代,由于社会动荡,思陵受到了不小破坏,这一情况在二十世纪中期之后得到好转。

现今状况

[编辑]

1961年,思陵作为明十三陵的一部分被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1982年,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区为全国44个重点风景名胜保护区之一,其中也包括思陵。 1991年,十三陵被国家旅游局确定为“中国旅游胜地四十佳”之一。 2003年,明十三陵被列入《世界遗产目录》

2008年,思陵设置监控视频,但几年后失效停用,安防设施全面瘫痪,人防物防技防形同虚设。2016年4月,思陵石五供中的一对蜡扦(烛台)被盗。此后十三陵特区办事处擅自决定不按规定报告上级文物主管部门,不报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7年3月下旬接到北京市民报警后,北京市公安局成立了刑侦总队、昌平分局等部门组成的专案组,2017年4月抓获三名犯罪嫌疑人,在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家起获了被盗的两个蜡扦(烛台)。2017年4月5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通报,对十三陵特区办事处党政主要负责人等4名处级干部及相关人员免职[4][5]

建筑

[编辑]
坟冢前的五石供及石碑

思陵的规模很小,仅有享殿三楹。三间配殿上覆黑瓦。碑亭4丈8尺见方。陵内建筑安排紧凑,三座宫门距碑亭11步;享殿距门13步;灵寝门距殿4步;明楼距门11步;石供案距明楼10步,当年石供案上的石五供曾放在地上,中间是一个方鼎,与十三陵中的其他陵不同。宝城墙高6尺,中间石灰起4尺高的冢。享殿前有株大杏树。陵前松树左8株,右7株[2]

王承恩墓

[编辑]
王承恩墓及一、二号石碑

思陵附近有一座陪葬墓,是明思宗亲信太監,司礼监太监王承恩墓。顺治元年(1644年),清廷以帝礼改葬明思宗后,为旌表王承恩“殉难从死”的忠君行为,于顺治二年四月(1645年)将王承恩遗体葬于思陵旁边,并给香火地60亩。王承恩墓建筑坐西朝东,原有围墙,平面呈纵向长方形。现在墙基遗址处遗存有白灰,其范围面宽约8.6米、纵深约23.5米。在围墙遗址内,现存墓冢一座,高约2.5米,底部直径约5.8米。冢下为砖券墓室一间,民国年间被盗发,后已掩埋封塞[3]

清世祖亲自为王承恩撰写两碑碑文。今王承恩墓前仍有清朝所立三通石碑。第一通碑在冢前3.6米处,紧挨着坟冢,高2.18米,碑首四螭下垂,正面篆额“御制旌忠”四字。碑身正面刻顺治二年四月(1645年)清世祖御制碑文[3]

朕闻烈士殉名,赍志而殁。贞臣卫主,捐躯以从。自有明失驭,寇陷都城,怀宗皇帝敦国君死社稷之义,崩于石室。时有司礼监秉笔太监王承恩者,攀龙髯而矢志甘雉颈以从君,陪缢于旁,殁而犹跽。呜呼!若承恩可谓事君有礼,不忘其忠者矣。夫人臣事主无二厥心,为其易者,与为其难者,途径若分,理道则一。人臣之怀有二心者,幸图苟免,甘心事仇。迺在平日侈读诗书,高拥爵位之人,无论生无以为人,死无以为鬼,对若人其亦何地置足耶!朕歼除巨憝,用彰民彝。既礼葬怀宗皇帝于思陵,因赐承恩茔域一区,俾葬兆外,以从厥志。仍锡之香火田地,竖之穹石,使后世知艰危之际,内员中乃尚有忠烈而死如承恩者。 大清顺治二年四月

碑身背面刻:“原任总督天下各镇援兵督察京营戎政勇卫军门,掌御马监司设监巾帽局、宝和等店大庖厨印务,司礼监秉笔太监王承恩之墓。”正楷字体。碑趺方形,高0.6米、宽0.96米、厚0.44米。前后刻双草龙,左右各刻单草龙[3]

第二通碑在第一通碑前12.5米处,螭首龟趺,高4.5米。碑首阳面篆额刻“敕建”二字,碑身阳面刻顺治十七年五月(1660年)清世祖御制碑文[3]

御制明司礼监太监王承恩碑:

朕尝考诸史册,见夫忠臣烈士,身殉国难,名炳千載,未尝不掩卷三叹也。虽忠义之性命之于天,人人可以自尽,然当变乱之际.利害动于中,祸患怵于外,依违瞻顾,多不能引决。求夫风雨不渝其常,霜雪不易其操者,盖难之矣。若夫掖庭之中,貂珥之列,或恪共著美,或勤慎流徽,若汉之吕强、唐之张承业,亦可谓贤矣。至于国家多难,秉志不移,忠诚贯于金石,气节昭于日星,尤足以激末流而挽颓俗也。如明司礼监太监王承恩者,有可纪焉。当明季寇讧,海内鼎沸,庄烈愍皇帝励精图治,宵旰焦心,原非失德之主,良由有君无臣,孤立于上。将帅拥兵而不战,文吏噂沓而营私。以至群盗纵横,不能奏绩。逮逆渠犯阙,国势莫支。帝遂捐生以殉社稷,而一时戴縰垂缨之士,在平时则背公树党,遇难则苟且偷生,言之可为太息。唯有范景文等十九人无愧于臣节,业赐谥致祭以旌其忠。然多士盈廷,能赴义捐躯者,概不多见。独承恩目击艰危,从容就义,从死愍帝之旁。其岳岳之风节,即古之忠臣烈士何以加焉!既乃托体山阿,瘗骸林麓,永近园陵,常依隧道,可谓式慰幽灵,用绥贞魄者矣。朕自践祚以来,斟酌前代之典章,洎夫有明,恒深嘉叹。其列代山陵,近在畿辅,向令永禁樵采,守护维严。于顺治十六年因冬狩驻跸昌平,睹胜国之松楸,感废丘之霜露,诸陵周览,心恻久之。爰至思陵,念愍皇帝精勤遘乱,亡国非辜,躬奠椒浆,尤增悯泣。顾见陵侧,有土一抔,即承恩墓也。特命从臣酹酒焉。迩者当省歛之时,展軨宵驾,载履明诸陵,拜陈醑醴,复徘徊于思陵之所,抚荒墟而洒涕,沥旨酒而痛心。念兹从死之臣,弥兴节义之感。手一卮,命大臣拜奠其墓,以劝忠也。谥义:危身奉上,险不辞难,曰忠。故忠君爱国,庸人每未之逮。贞烈之士,毅然行之。使百世之下,闻而兴起者,慕谊无穷也。矧承恩趍侍宫掖,出入禁闱,其责任不系乎封疆,名位不同乎公辅,而独能视死如归,岂非较然不欺其志者哉!以视世之读书明大义负重名者,变故当前,依阿淟涊,幸免旦夕。其为人贤不肖又何如也。用是勒之贞珉,使尽忠者以为劝,不忠者以为戒。且以告夫天下万世之为人臣者。

顺治十七年五月初八日立

第三通碑位于坟墓最前面,在第二通碑前23米处,为方趺式。阳刻“王承恩墓”及“吴下倪钦题”等字,都是行书。方趺四面浮雕分别取材自古代神话及其他传统吉祥图案:正面刻“龙马负图”图案,背面刻麒麟,右侧刻“犀牛望月”图案,左侧刻鹿衔花卉[3]

上述三通石碑均完好,图案及文字清晰[3]

交通与位置

[编辑]

思陵位于十三陵区西南隅的鹿马山(又名锦屏山、锦壁山),南距西山口一里。

参考文献

[编辑]
  1. ^ 《昌平山水记》
  2. ^ 2.0 2.1 2.2 2.3 2.4 简陋的思陵. 北京晨报网. 2015-05-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4-10). 
  3. ^ 3.0 3.1 3.2 3.3 3.4 3.5 3.6 陈娟,天寿山陵域内的太监墓——王承恩墓,明清皇家陵寝保护与发展研讨会,2006年
  4. ^ 十三陵文物被盗时安防设施全面瘫痪 郊野地区文物保护隐患多. 央广网. 2017-04-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4-09). 
  5. ^ 十三陵被盗真相:为避免被“摘牌” 瞒报近一年. 网易. 2017-04-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