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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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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極微聚

極微梵語paramāṇu),又譯鄰虛鄰虛塵,源自古印度哲學思想,是組成一切物質(色)的最小單位,類似於古希臘哲學中的原子。部份佛教部派如說一切有部南傳上座部[1]接受了這個學說,耆那教勝論派也設立了極微的概念。

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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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微」是對物質進行分析後得到的作為極限的微粒子,《大毘婆沙論》定義極微是最細色,即沒有細構部分、不可分解离析、不可感官經驗:

微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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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毘婆沙論》記載:四大種及其所造色,是有法,極微没有變礙[4],極微積聚成有變礙的有色法[5];四大種是不可見、有對色[6],而所造色,或可見或不可見[7],或有對或無對,有對含義為有相互障礙的可經驗實體[8]四大種所造色,於四大種外有別自體[9];四大種與所造色相依而住[10],諸極微互不相觸[2];四大種及七所造觸攝於觸處中,有說所造觸是四大種之差別而非實有[11],依世俗說為身所受之可觸境[12]四大種永不相互分離,不因物態相變而失去自相[13];不同物體中,或同一物體在不同條件下,四大種極微的數量比例或有差異,亦有說數量等比而其勢力或有差異[14];一組四大種的四個極微,只能造一個所造色極微,亦有說可造多個[15];四大種有十一種,即有色十一處[5]所依四大種,其所造色即为有色十一處[16]

二十二根[17]中有七根是色法,五根[18]再加欲界繋的男根女根[19]。《大毘婆沙論》擁立極微學說後,法勝尊者《阿毘曇心論》依《品類論[20]將男根、女根併入身根[21]加以分析[22]

心論》極微聚
極微 欲界 色界
眼根 耳根 鼻根 舌根 身根 非根色 眼根 耳根 鼻根 舌根 身根 非根色
四大種 地、水、火、風 地、水、火、風 地、水、火、風 地、水、火、風 地、水、火、風 地、水、火、風 地、水、火、風 地、水、火、風 地、水、火、風 地、水、火、風 地、水、火、風 地、水、火、風
外色 色、香、味、觸 色、香、味、觸 色、香、味、觸 色、香、味、觸 色、香、味、觸 色、香、味、觸 色、觸 色、觸 色、觸 色、觸 色、觸 色、觸
內色 眼淨色、身淨色 耳淨色、身淨色 鼻淨色、身淨色 舌淨色、身淨色 身淨色 眼淨色、身淨色 耳淨色、身淨色 鼻淨色、身淨色 舌淨色、身淨色 身淨色
合計 10 10 10 10 9 8 8 8 8 8 7 6

此理論只涉及某根某界中存在什麼種類的極微[23],沒有論及色處諸形色和觸處七所造觸[24],沒有確定極微聚內四大種的具體數量等細節[25]世親尊者《俱舍論》在此上細分為無聲和有聲,如有聲音產生則增加上外色「聲」[26],並稱其為色聚, 其含義是四大種及其所造色的最小聚集单位[27],其邊際由空界色限定[28]

赤銅鍱部的論書如《解脫道論》中,水大種計為不可見、無對色,所有不可見、無對色都歸入法處[29],以四大種及其所造色、香、味、觸為八不分離色[30];男根、女根不併入身根而各有根色[31],計入結生剎那即生的心所依處[32],身凈色不劃入眼、耳、鼻、舌根;區分時節四種生起因緣[33],將命根列入所有業生諸根色聚[34];將聲處色,法處所攝諸細色中與造業有關的身表、語表[35],及與四念處等有關的色輕快、色柔軟、色適業[36],列入心、時節、食生色聚;並結合剎那相續,演繹出了成體系的色聚理論[37]。南傳佛教的更後世論書用食素(ojā)取代了色聚中的觸[38],並陸續進行了各式修改和重釋,部份現代上座部佛教派别用色聚理論指導界分别觀

度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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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毘婆沙論》定義了物體積聚的度量單位:

  • 此七極微,成一微塵(aṇu),是眼、眼識,所取色中,最微細者。此唯三種眼見:一、天眼,二、轉輪王眼,三、住後有菩薩眼。
  • 七微塵,成一銅塵(loha-raja)。……七銅塵,成一水塵(ap-raja)。……七水塵,成一兔毫塵(śaśa-raja)。……
  • 七兔毫塵,成一羊毛塵(avi-raja)。七羊毛塵,成一牛毛塵(go-raja)。七牛毛塵,成一向遊塵(vātāyana-cchidra-raja)。
  • 七向遊塵,成一likṣā)。七蟣,成一yūka)。七虱,成一穬麥yava)。七穬麥,成一節(aṅguli-parva)。

和距離的度量單位:

  • 二十四指節,成一hasta)。四肘,為一弓(dhanu)。……
  • 五百弓,成摩揭陀國一俱盧舍(krośa),成北方半俱盧舍。……八俱盧舍,成一踰繕那yojana)。

此定義的「極微」是眼睛可識別的最小單位「微塵」的七分之一,以極微定義的實體本身不可見,積聚成至少微塵大小才可見。南傳佛教另有兩種不同的極微規定[39]。傳統上把上述七倍倍增的度量單位認定為體積單位,而現代為了探究“極微”可能的最細小程度,以其為長度單位[40],從指節到“極微”要縮小711=1.977326743×109倍,按指節為2×10-2米計算,則“極微”為1×10-11米,但牛毛、羊毛和兔毛將不能與以其為參照的度量單位相匹配[41]原子半徑大小約為3—30×10-11米,直徑也就是6—60×10-11米。在佛教理論中,被稱為究竟法的四大種是不可見有對色,其存在不是靠視覺而是靠身體觸覺識知的,儘管默認將其終極實體等同於極微,但沒限制說不可以施設得小於這些歷史定義甚至物理學測量極限。

佛教經典中,常用微塵形容極致細小,並不一定與極微理論或上述度量制下的微塵有關,經典中,也用微塵數來形容極大數量。

源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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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微在佛陀本人的經典中從未出現,可能源於佛教對《六法論》有關學說的批判性接受[42]

說一切有部是佛教部派中最早支持這個觀念的派別,最早在《大毘婆沙論》中擁立,經量部中觀學派瑜伽行唯識學派等都反對極微實有。

學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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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哲學區分元素論原子論亞瑟·伯林戴爾·凱思在《印度邏輯和原子論——對正理派和勝論的一種解說》[43]中綜述為:

註釋與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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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ABHIDHAMMATTHA - SANGAHA of Anuruddhācariya A manual of ABHIDHAMMA》, Edited in the original Pali Text with English Translation and Explanatory Notes by Nārada Thera, Vājirārāma, Colombo, CHAPTER VI - ANALYSIS OF MATTER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It should be noted that the atomic theory prevailed in India in the time of the Buddha. Paramānu was the ancient term for the modern atom. According to the ancient belief one ratharenu consists of 36 tajjāris; one tajjāri, 36 anus; one anu, 36 paramānus. The minute particles of dust seen dancing in the sunbeam are called ratharenus. One paramānu is therefore, 1/46, 656th part of a ratharenu. This paramānu was considered indivisible. With His supernormal knowledge the Buddha analysed this so-called paramānu and declared that it consists of paramatthas - ultimate entities which cannot further be subdivided. The paramatthas are pathavi, āpo, tejo, and vāyo. One must not understand that these elements are earth, water, fire and air, as some Greek thinkers believed in the past.
  2. ^ 2.0 2.1 大毘婆沙論》:「問:諸極微,互相觸不?設爾何失?二俱有過:若相觸者,寧不成一,或成有分。若不相觸,時應散,或應無聲。答:
    • 應作是說,極微互不相觸,若觸,則應或遍、或分;遍觸,則有成一體過;分觸,則有成有分失,然諸極微,更無細分。問:聚色相,寧不散耶?答:風界攝持故,令不散。問:豈不風界能飄散耶?答:有能飄散,如壞劫時;有能攝持,如成劫時。問:若不觸者,即相時,云何發聲?答:即由此因故,使聲發,若相觸者,如何發聲?謂:諸極微體相觸者,手等相和,體應相糅,中無間隙,如何發聲?
    • 尊者世友作如是說:若諸極微,互相觸者,彼應得住至後剎那。
    • 大德說言:實不相觸,但於合集,無間生中,隨世俗諦,假名相觸。」
  3. ^ 大毘婆沙論》:「問:頗有一極微為所依,一極微為所緣,生眼等五識不?答:無。所以者何?眼等五,依積聚,緣積聚;依有對,緣有對;依和合,緣和合故。問:若爾,所、法俱生,即爾,所、法俱滅,剎那後必不住,如何可言鼻嗅香、舌甞味、身覺觸耶?答:若緣彼法,鼻、舌、身識生,即說彼法,是鼻、舌、身識所了別,即說名為鼻、舌、身根所嗅、甞、覺,故無有失。」
  4. ^ 大毘婆沙論》:「問:若法是色,彼法有變礙耶?答:若法有變礙,彼定是色。有法是色,而無變礙,謂:過去、未來色,及現在極微、無表色。」
  5. ^ 5.0 5.1 大毘婆沙論》:「問:有色法云何?答:謂:十處、一處少分;十處者,謂:眼、耳、鼻、舌、身、色、聲、香、味、觸、處;一處少分者,謂:法處少分。問無色法云何?答:謂一處、一處少分;一處者,謂:意處;一處少分者,謂:法處少分。
    問:此中何等名有色法?無色法耶?答:……復次、若法體是四大種,或是四大種所造者,名有色法。若法體非四大種,或非四大種所造者,名無色法。……
    • 尊者世友作如是說:有色相者,名有色法,何等名有色相?謂有漸次積集相者,名有色相。復作是說:若有漸次散壞相者,名有色相。……復次、若有三種色相,可得名有色相,謂:或有色、有見、有對,或復有色,無見,有對,或復有色、無見、無對。……復作是說:有變礙相,名有色相。問:若有變礙相,名有色相者,過去、未來、極微、無表,既無變礙,應無色相;若無色相,體應非色。答:彼亦是色,得色相故,謂:過去色,雖今無變礙,而曾有變礙;未來色,雖今無變礙,而當有變礙;極微,一一雖無變礙,而多積集,即有變礙。無表,自體雖無變礙,而彼所依有變礙故。亦名變礙。……
    • 大德說曰:若有能壞、有對色相,是有色相;與前所說色相相違,名無色相,若法有此無色相者,名無色法。
    問:墮法處色,何不攝在十色處中?答:若色,可以剎那、極微,而分析者,立十色處。墮法處色,雖有剎那可分析義,而無極微可分析義故,不攝在十色處中。復次、若色,可作五識所依,及所緣者,立十色處。墮法處色,不與五識,作所依緣故,不攝在十色處中。復次、若色有障礙,可立十色處。墮法處色,既無障礙故,不攝在十色處中。」
  6. ^ 雜阿含經·三二二經》:「佛告彼比丘:眼是內入處,四大所造淨色,不可見,有對。耳、鼻、舌、身內入處,亦如是說。……意內入處者,若心、意、識,非色,不可見,無對,是名意內入處。……色外入處,若色,四大造,可見,有對,是名色是外入處。……若聲,四大造,不可見,有對,如聲,香、味,亦如是。……觸外入處者,謂:四大,及四大造色,不可見,有對,是名觸外入處。……法外入處者,十一入所不攝,不可見,無對,是名法外入處。」
    發智論》:「地云何?答:顯形色;地界云何?答:堅性觸。水云何?答:顯形色;水界云何?答:濕性觸。火云何?答:顯形色;火界云何?答:煖性觸。風云何?答:即風界;風界云何?答:動性觸。地、水、火、風,幾處所攝?幾識所識?答:地、水、火,一處攝,謂:色處;二識識,謂:眼識、意識。風,一處攝,謂:觸處;二識識,謂:身識、意識。地、水、火、風界,幾處攝?幾識識?答:一處攝,謂:觸處;二識識,謂:身識、意識。」
    大毘婆沙論》:「問:大種、造色,相別云何?
    • 尊者世友作如是說:因是大種,果是造色。能生是大種,所生是造色。所依是大種,能依是造色。能相是大種,所相是造色。和合是大種,和合所生是造色。能建立是大種,所建立是造色。
    • 大德說曰:堅、濕、煖、動相,是大種;若色大種為因,而無大種相,是造色。……
    • 阿毘達磨諸論師言:大種無見,造色,有見、無見。大種有對,造色有對、無對。……」
  7. ^ 大毘婆沙論》:「問:有見法云何?答:一處,謂:色處。問:無見法云何?答:十一處,謂:餘十一處。問:有見、無見,是何義耶?
    • 尊者世友作如是說:能現所現,及可示現在此在彼,是有見義;與此相違,是無見義。
    • 大德說曰:是眼所照,是眼所行,是眼境界,是有見義;與此相違,是無見義。
    • 脇尊者言:若有影像,明了可見,是有見義;與此相違,是無見義。
    問:何故有色十一處中,唯一色處,說名有見。答:唯一色處,麁顯易了,廣說如前,十一色內,唯一色處,立色處名。」
  8. ^ 大毘婆沙論》:「問:有對法云何?答:十處,謂:五內色處,及五外色處。問:無對法云何?答:二處,謂:意處及法處。
    問:有對、無對是何義耶?答:諸極微積聚,是有對義;非極微積聚,是無對義。復次、諸可分析,是有對義;不可分析,是無對義。復次、諸可積集,是有對義;不可積集,是無對義。復次、諸有障礙,是有對義;若無障礙。是無對義。復次、諸有形質,是有對義;若無形質,是無對義。復次、若能容受、及能障礙,是有對義;若不能容受、及不能障礙,是無對義。
    • 脇尊者言:若可分析,則可積集,若可積集,則有障礙,若有障礙,則有形質,若有形質,則能容受、及能障礙,若能容受、及能障礙,是有對義;與上相違,是無對義。
    • 尊者世友作如是說:有細分相,有障礙相,是有對相;無細分相,無障礙相,是無對相。
    • 大德說曰:若能容受、及能障礙相,是有對相;若不能容受、及不能障礙,是無對相。
    • 尊者妙音作如是說:若可施設,極微積聚性,顯色長短性,隨生音響性者,是有對相;與此相違,是無對相;此中極微積聚性者,說八處顯色;長短性者,說色處;隨生音響性者,說聲處。
    • 尊者世友作如是說:極微雜合、積集住相,是有對相;與此相違,是無對相。
    • 尊者覺天作如是說:能據處所、展轉相礙。是有對相;與此相違,是無對相。
    應知有對,總有三種,一、障礙有對,二、境界有對,三、所緣有對。障礙有對者,如以手手,以手擊石,以石擊石,以石擊手,以杵擊鍾,此等展轉,更相障礙,如是名為,障礙有對。境界有對者,如眼根等,諸有境法,各於自境界,有所拘礙,如是名為,境界有對。所緣有對者,如心、心所,有所緣法,各於自所緣,有所拘礙。如是名為,所緣有對。如是三種有對法中,此中但說,障礙有對。問:障礙有對十色處中,幾處展轉有相礙義?
    • 有作是說:唯有觸處,有相礙義,餘十一處無相礙義,非所觸故。
    • 或有說者:唯有五處,有相礙義,謂:內處中,唯有身處,若外處中,色、香、味、觸。彼作是說:若以手擊手,即以五擊五;若以手擊石,即以五擊四;若以石擊石,即以四擊四;若以石擊手,即以四擊五;若以杵擊鍾,亦以四擊四。
    • 復有說者:唯有九處,有相礙義,十色處中,唯除聲處,若不爾者,有以手等,擊眼處等時,應不生苦。
    • 評曰:應作是說,十種色處,皆有礙義,若聲處無礙者,此應無積聚義,又不應名障礙有對。
    《施設論》說:『眼定對色,色定對眼,廣說乃至,意定對法,法定對意。』彼師但依境界有對,而造彼論,故作是說。」
  9. ^ 大毘婆沙論》:「如契經說:『諸所有色,皆是四大種,及四大種所造。』……經是此論所依根本,彼未說者,今應說之,故作斯論。有說:為止餘師所說,謂:此部內,有二論師,一者、覺天,二者、法救。
    覺天所說:色唯大種,心所即心;彼作是說:造色,即是大種差別;心所,即是心之差別。彼何故作是說?依契經故,如契經說:『眼肉團中,若內各別堅性、堅類,近有執受,名內地界,乃至各別動性、動類,近有執受名內風界。』彼依此經故,說造色即是大種。……
    問:彼云何通契經所說:『諸所有色,皆是四大種,及四大種所造。』答:彼作是說,非所造聲,離四大種,別有所因;即於大種,立所造聲。云何知然?如契經說:『苾芻當知,觸由二緣,所謂:眼、色,乃至意、法。有六觸處,是先所為,是先所造,我說即是故業。應知無聞異生,由此所觸,受樂、受苦;由此所造,或此隨一。』非離前六觸處,別有第七觸處,而可於中,立所造聲;即於前六,說為所造。前經亦然,非離大種,別有所造;即於大種,立所造聲。
    於我非難,阿毘達磨諸論師言:彼所引經,別有密意,不可引證前所引經。……又、所造言若無異者,餘經所說,復云何通?如契經說:『尊者圓滿,告尊者慶喜言:具壽當知,所有我執,誰之所造?是色所造,是受、想、行、識所造,我執即是薩迦耶見。』若所造言無別義者,豈可身見即是色等,然離色等別有我執故,知經說所造色者,非即大種。
    問:若離大種,別有造色,如何會釋彼所引經:『於眼肉團中,有地界等。』答:彼經說眼根所依大種,不說眼體。又彼經說世所共知肉團名眼,非說眼根,世於肉團,眼想轉故。尊者妙音亦作是說:世於大種,立眼根名,以是眼根所依止故。有餘師說:彼所引經,於義無妨,彼經但說眼肉團中有地等界,不言地等即是眼根,於義何妨。
    尊者法救說:離大種,別有造色,說心所法,非即是心。然說色中,二非實有,謂:所造觸,及法處色。立蘊、處、界,如對法宗。彼亦不然,諸所造觸,如餘造色,應別有故。若無法處所攝色者,無表戒等,不應有故。欲止如是二師所說,故作斯論。」
  10. ^ 大毘婆沙論》: 「問:大種、造色,云何而住?為大種在下,造色在上?為大種在上,造色在下?為大種、造色相雜而住?大種在外,造色處中耶?設爾何失?一切有過:若大種在下,造色在上,則諸造色近大種者,可以大種為能造因,所造色中有隔遠者,如何可以大種為因?若大種在上,造色在下,則應造色為大種因,不應大種為造色因。若大種、造色相雜而住,大種在外造色處中者,應斷截時,見諸孔隙,猶如斷藕。
    • 有說在下,為因所依法應爾故。問:若爾,於逼近色,可說能造,於隔遠者,云何造耶?答:不說一樹所有大種,都在其下,造諸造色,但說一樹分,分皆有大種在下,造色在上。
    • 有作是說:相雜而住,大種在外,造色處中。問:若爾,應斷截時,見諸孔隙,猶如斷藕?答:雖有孔隙,而不可見,以諸大種,非有見故,所見孔隙,是造色故。」
    「問:大種等聚中,有間隙(vivara)不?設爾何失?二俱有過:若有間隙,寧不相離?間隙若無,何不成一?答:
    • 有說,此有間隙,空界於中,相雜住故。問:若爾,云何名不相離?答:空界於中,能自隱匿,令於諸物,見不相離,如叢中女,自蔽其身。
    • 有說:此無間隙,展轉相逼,無間住故。問:若爾,云何不成一耶?答:雖無間隙,而不成一,如蘊、處、界、三世等中,間隙雖無,而不成一,彼亦如是。又、大種等,自體作用,各各異故,不可成一。」
  11. ^ 大毘婆沙論》:「觸處,實事有十一種,謂:四大種,及七種造觸。七種造觸者,謂:滑、澁,輕、重,冷、飢、渴。滑謂:細軟,澁謂:麁強。輕謂:不可稱,重謂:可稱。冷謂:此所逼,便起暖求;飢謂:此所逼,便起食欲;渴謂:此所逼,便起飲欲。問:何大種增故滑?乃至渴耶?
    • 有作是說:不由大種,偏增故滑,乃至渴;但由大種,性類差別,有生滑果,乃至有生渴果。
    • 有餘師言:水、火增故滑,地、風增故澁,火、風增故輕,地、水增故重,故《施設論》作是問言:『何緣活時身輕調順?死便身重不調順耶?答言:活時火、風未滅故,身輕調順;死後身中火、風已滅故,重不調順。』水、風增故冷,風增故飢,謂:風增故,擊動食消,引飢觸生,便發食欲;火增故渴,謂:火增故,煎迫飲消,引渴觸生,便發飲欲。」
  12. ^ 大毘婆沙論》:「問:何故名觸處?為是可觸故、名觸處?為體是觸故、名觸處?為觸所緣故、名觸處?設爾何失?三皆有過,所以者何?若是可觸故、名觸處,極微展轉,既不相觸,如何觸處是可觸耶?若體是觸故、名觸處,大種、造色,非觸自性,如何觸處體是觸耶?若觸所緣故、名觸處,此亦是餘心、心所境,如何但說觸所緣耶?答:
    • 應作是說,此是可觸故,名觸處。問:極微展轉,既不相觸,如何觸處是可觸耶?答:依世俗說,不依勝義,謂:世共說眼所受境,名可見;耳所受境,名可聞;鼻所受境,名可嗅;舌所受境,名可嘗;身所受境,名可觸;意所受境,名可知,是故可觸故,名觸處。復次、緣生身識故,名觸處,如契經說:『身、觸為緣,生於身識。』此是勝義,了別境心故,此所緣,名為觸處。復次、此名觸處,亦名養處,由此長養諸餘色法,令增盛故;如能增喜,名為喜處,此能長養故,名養處。
    • 尊者世友作如是說:極微展轉互相觸不?答:互不相觸,若相觸者,即應住至第二剎那。
    • 大德說曰:一切極微,實不相觸,但由無間,假立觸名。
    • 有作是說:極微展轉,實不相觸,亦非無間,但和合住,彼此相近,假立觸名。」
  13. ^ 大毘婆沙論》:「問:此四大種,於一切時不相離耶?答:如是,云何知然?如《入胎經》說:『佛告慶喜,初羯邏藍,若有地界,無水界者,便應乾散,今不散者,水所攝故。若有水界。無地界者,便應流治,今不流者,地所持故。若有地、水,無火界者,便應臭爛,今不爛者,火所熟故。若有三界,無風界者,應不增長,今增長者,風所動故。』」
    「問:云何得知,此四大種,恒不相離?答:自相作業,一切聚中,皆可得故,謂:
    • 堅聚中,地界自相,現可得故,有義極成。於此聚中,若無水界,金、銀、錫等,應不可銷;又、水若無,彼應分散。若無火界,石等相擊,火不應生;又、火若無,無能成熟,彼應腐敗。若無風界,應無動搖;又、若無風,應無增長。
    • 於濕聚中,水界自相,現可得故,有義極成。於此聚中,若無地界,至嚴寒位,應不成氷;又、地若無,船等應沒。若無火界,應無煖時;又、火若無,彼應腐敗。若無風界,應不動搖;又、風若無,應無增長。
    • 於煖聚中,火界自相,現可得故,有義極成。於此聚中,若無地界,燈燭等焰,應不可迴;又、地若無,不應持物。若無水界,應不生流;又、水若無,焰不應聚。若無風界,應不動搖;又、若無風,應無增長。
    • 於動聚中,風界自相,現可得故,有義極成。於此聚中,若無地界,觸牆等障,應不折迴;又、地若無,應不持物。若無水界,應無冷風;又、水若無,彼應分散。若無火界,應無煖風;又、火若無,彼應腐敗。
    問:此四大種,其相各異,展轉相違,云何一時不相離起?尊者世友作如是說言:異相相違,因緣各別,非諸相異、皆必相違。諸不相違、而相異者,容俱時起,互不相離,如四大種,及香、味、觸、青、黃色等。諸有異相、而互相違,必無一時不相離起,如薪與火,雹與稼穡,邏呼、月輪,藥、病,明、闇。
    問:若堅、不堅物,轉相作者,諸法云何不捨自相?云何相作?如水性軟,至冬凝結,斧斫猶難;金等性堅,若置炎鑪,便銷如水,如是等,豈非諸法捨自相耶?答:非諸堅物,轉作不堅;亦非不堅,轉成堅物;然堅、不堅法,住未來世,若遇堅緣,則不堅法滅,堅法續生;遇不堅緣,則堅法滅,不堅續生;餘亦如是故,無諸法捨自相過。」
  14. ^ 大毘婆沙論》: 「問:四大種,體有增減不?設爾何失?二俱有過:若有增減,寧不相離,所以者何?若堅物中,地極微多,水、火、風少,地微隨與水等量雜,餘則相離,乃至動物,說亦如是。若無增減,水石等物,不應得成堅軟等異。答:
    • 應言,大種體有增減。問:若爾,云何名不相離?答:雖有增減,而不相離,以展轉相資,同作所作故。如堅物中,雖地微多,水、火、風少,然離水等,地微不能作所作事,乃至動物,說亦如是。如多村邑,共營一事,雖有人數多少不同,而互相須,不可相離。……
    • 有說:大種體無增減。問:石等,云何堅、軟等異?答:大種勢力,有增微故,如堅物中,四大極微,體數雖等,而其勢力,地極微增,乃至動物,說亦如是。如一兩鹽,和一兩麨,置於舌上。鹽生識猛,麨生識微,此亦如是;水、酢均和生舌識喻;針鋒、鳥翮生身識喻,廣說亦爾。」
  15. ^ 大毘婆沙論》:「問:一四大種,為但造一造色極微?為能造多?若但造一,如何不成因四果一?因多果少,理不應然。若能造多,則一四大種所造色,有多極微,云何展轉非俱有因?對法者說:『有對造色,展轉相望,無俱有因。』許則便違對法宗義。答:
    • 應作是說,一四大種,但能造一造色極微。問:如何不成因四果一?因多果少,理不應然。答:果少因多,理亦無失,世現見有如是類故,因四果一,於理無違。
    • 有說:造多。問:若爾者,一四大種所造色有多極微,云何展轉非俱有因?答:非一果故,非俱有因,以俱有因法,必同一果故,此不成因,同猶豫故。
    評曰:如前說者好。」
  16. ^ 大毘婆沙論》:「諸四大種,有十一種,謂:眼處所依,乃至身處所依,色處所依,乃至法處所依。諸所造色,亦有十一種,謂:眼處,乃至身處,色處,乃至法處。問:眼處所依大種,能造幾所造色?乃至法處所依大種,能造幾所造色?答:
    • 應作是說,眼處所依大種,唯造眼處,乃至法處所依大種,唯造法處。
    • 有作是說:眼處所依大種,能造三種,謂:眼處、身處、觸處;耳、鼻、舌、處所依大種,亦爾。身處所依大種,能造二種,謂:身處、觸處。色、聲、香、味、法處所依大種,亦爾。觸處所依大種,唯造觸處。
    • 復有欲令一切大種,皆能造色、聲、觸;欲界大種,皆造香、味。彼說眼處所依大種,能造七種,謂:眼處、身處、色、聲、香、味、觸處;耳、鼻、舌處所依大種,亦爾。身處所依大種,能造六種,謂:身處、色、聲、香、味、觸處;法處所依大種,亦爾。色處所依大種,能造五種,謂:色處、聲、香、味、觸處;聲、香、味、觸處所依大種,亦爾。
    • 有餘師說:眼處所依大種,能造十一種,乃至法處所依大種,亦爾。
    評曰:此諸說中,初說為善,謂:眼處所依大種,唯造眼處,乃至法處所依大種,唯造法處。」
    「諸色現在,彼色,一切現在大種所造耶?答:應作四句。有色現在,非現在大種所造,謂:現在大種,若色現在,過去大種所造;此復云何?謂:現在表所起無表。過去大種所造,所以如前。問:此無表色,亦有現在所依大種,何故不說耶?答:彼是轉依,非造依故。此無表色,有二種依,一是、轉依,謂:現在大種,由彼力轉故;二是、造依,謂:過去大種。由彼力造故。此中但說造依,不說轉依,是故不說,能造五因皆過去故。……」
  17. ^ 阿毘達磨法蘊足論》:「一時薄伽梵,在室羅筏住逝多林給孤獨園,時有梵志,名曰生聞,來詣佛所,合掌恭敬,而白佛言:我欲少問,喬答摩尊!唯願聽許。爾時世尊,告彼梵志:恣汝意問,吾當為說。梵志問言:根有幾種?世尊告曰:有二十二,何等二十二?謂: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意根,女根,男根,命根;樂根,苦根,喜根,憂根,捨根;信根,精進根,念根,定根,慧根;未知當知根,已知根,具知根;此二十二,攝一切根。時彼梵志,聞佛所說,歡喜踊躍,恭敬而去。」
    舍利弗阿毘曇論·問分·根品》:「問曰:幾根?答曰:二十二根,何等二十二根?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女根、男根、命根,樂根、苦根、喜根、憂根、捨根、意根,信根、進根、念根、定根、慧根,未知欲知根、知根、已知根。」
  18. ^ 大毘婆沙論》:「問:眼根極微,云何而住?為傍布住?為前後住耶?設爾何失?若傍布住者,云何風吹不散?若前後住者,云何前不障後耶?有作是說:黑瞳子上,傍布而住,對外色境,如胡荽花,或如滿器,水上散麨。問:若爾,何緣風吹不散?答:淨色覆持故,吹不散。有餘師說:黑瞳子中,前後而住。問:若爾,何故前不障後?答:體清淨故,不相障礙,謂:如是類所造淨色,雖多積集,而不相障,如秋池水,以澄淨故,細針墮中,而亦可見。耳根極微,住耳孔中。鼻根極微,住鼻孔中。如是三根,遶頭而住,如冠花鬘。舌根極微,住在舌上,猶如半月,然於其中,如毛端量,無有舌根。身根極微,隨身內外,次第而住。」
    法救五事毘婆沙論》:「眼根極微,布眼精上,對境而住,如香花。耳根極微,在耳穴內,旋環而住,如卷皮。鼻根極微,居鼻頞內,背上面下,如雙爪甲。舌根極微,布在舌上,形如半月,然於舌中,如毛髮量,無舌根微。身根極微,遍諸身分。」
  19. ^ 阿毘達磨品類足論》:「幾欲界繫等者,欲界繫,三不繫,十五應分別。(四欲界繫者。謂女、男、苦、憂根。)……」
    分別說部舍利弗阿毘曇論》:「二十二根,幾欲界繫?幾色界繫?幾無色界繫?幾不繫?欲界繫,八不繫,四二分,或欲界繫、或色界繫;一三分,或欲界繫、或色界繫、或無色繫;復一三分,或欲界繫、或色界繫、或不繫;二四分,或欲界繫、或色界繫、或無色界繫、或不繫。云何六欲界繫?鼻根、舌根、女根、男根、苦根、憂根,名六欲界繫。……」
  20. ^ 阿毘達磨品類足論》:「女根云何?謂:身根少分。男根云何?謂:身根少分。」
    大毘婆沙論》:「問:此二十二根,名有二十二,實體有幾?答:對法者言,名二十二,實體十七,於中男、女、三無漏根,無別體故。問:何故男、女根無別體耶?答:此二即是身根攝故。如說:『女根云何?謂:身根少分。男根云何?謂:身根少分。』問:何故三無漏根亦無別體?答:此三即是九根攝故。九謂:意根,樂、喜、捨根,信等五根。……尊者法救作如是說:名二十二,實體十四,謂:即前五,及命、捨、定,無別實體故。……尊者覺天作如是說:名二十二,實體唯一,所謂意根。……」
  21. ^ 法勝阿毘曇心論》:「諸界在於內者,眼、耳、鼻、舌、意。身三者,身根三種,身根、男根、女根。及命根者,命根第九。」
    優波扇多釋《阿毘曇心論經》:「如是諸根,名二十二,事十七,男根女根,身根少分;三無漏無異。問曰:何者是根義?答曰:彼增上義,是根義,如人主,獸王,一切法有增上主,彼最勝增上主,名根。彼取六境界增上主,男、女二根,眾生差別,分別增上主,初時無差別。」
    法救雜阿毘曇心論》:「佛說諸根,名有二十二,事有十七,以男、女、根,及三無漏根,無別事,故不立事,餘根攝故。男、女根,離身根更無故,是故說:云何男根?身根少分;女根,亦如是。又一識依故,若識依身根起,即依男、女根,無異相根共生。」
  22. ^ 法勝阿毘曇心論》:「極微在四根,十種應當知,身根有九種,餘八種謂香。極微在四根、十種應當知者,謂:極微在眼中,是知有十種:地種,水、火、風種,色種,香、味、細滑種,眼根種,身根種;耳、鼻、舌,極微亦如是。身根有九種者,謂:餘身根,極微九種,彼有一根種,餘如上說。餘八種者,於中餘非根色中,極微有八種。問:此極微何界說?答:謂香,欲界中有香。色界中離香,彼一切,除香、味種,餘種如欲界說。」
  23. ^ 俱舍論》:「此中言事,為依體說?為依處說?若爾何過?二俱有過:若依體說,八九十等,便為太少,由諸微聚,必有形色,有多極微共積集故;重性、輕性,定隨有一;滑性、澁性,隨一亦然;或處有冷、有飢、有渴,是則所言,有太少過。若依處說,八九十等,便為太多,由四大種,觸處攝故,應說四等,是則所言,有太多失。二俱無過,應知此中,所言事者,一分依體說,謂:所依大種;一分依處說,謂:能依造色。」
  24. ^ 大毘婆沙論》:「色處,有二十種,謂:青、黃、赤、白,長、短、方、圓,高、下、正、不正,雲、烟、塵、霧,影、光、明、闇,有說:色處有二十一,謂:前二十,及空一顯色。如是諸色,或有顯故可知,非形故,謂:青、黃、赤、白,影、光、明、闇,及空一顯色。或有形故可知,非顯故,謂:身表業。或有顯、形故可知,謂:餘十二種色。若非顯、形故可知者,無也。」
    「聲處,有八種,謂:執受大種因聲,非執受大種因聲;此各有二,謂:有情名聲,非有情名聲;此復各有,可意、不可意別,故成八種。」
    「香處,有四種,謂:好香,惡香,平等香,不平等香。」
    「味處,有六種,謂:甘,酢,醎,辛,苦,淡。」
    「觸處,有十一種,謂:四大種,滑性、澁性,輕性、重性,冷性、飢性、渴性。」
    「法處,有七種,謂:前四蘊,及三無為。於色蘊中,取無表色;三無為者,謂:虛空,擇滅,非擇滅。」
    順正理論》:「有說:色有二十一種,空一顯色,第二十一,此即空界色之差別。」「空一顯者,謂:見空中,蘇迷盧山,所現純色。豈影等色,有種種顯,而但說此是一顯耶?不爾,云何?以影等色,與地等顯,和雜難辯,不可別見,依不純義,說非一顯。此空界色,無別所依,以純可見,故名一顯。」
  25. ^ 俱舍論》:「若爾,大種事應成多,造色各別依一四大種故。應知此中,依體類說,諸四大種類無別故。何用分別如是語為?語隨欲生,義應思擇。」
  26. ^ 俱舍論》:「此在欲界,無聲無根,八事俱生,隨一不減,云何八事?謂:四大種,及四所造色、香、味、觸。無聲有根,諸極微聚,此俱生事,或九或十;有身根聚,九事俱生,八事如前,身為第九;有餘根聚,十事俱生,九事如前,加眼等一,眼、耳、鼻、舌,必不離身,展轉相望,處各別故。於前諸聚,若有聲生,如次數增九、十、十一,以有聲處,不離根生,謂:有執受大種因起。……前說色界,香味並無故,彼無聲有六、七、八,有聲有七、八、九俱生,此可准知故,不別說。」
  27. ^ 俱舍論》:「色聚極細,立微聚名,為顯更無細於此者。……若四大種,不相離生,於諸聚中,堅、濕、煖、動,云何隨一可得、非餘?
    • 於彼聚中,勢用增者,明了可得,餘體非無,如覺針鋒與籌合觸,如甞鹽味與麨合味。云何於彼知亦有餘?由有攝、熟、長、持業故。
    • 有說:遇緣,堅等便有流等相故,如水聚中,由極冷故,有煖相起,雖不相離,而冷用增,如受及聲,用有勝劣。
    • 有餘師說:於此聚中,餘有種子,未有體相故,契經說:『於木聚中,有種種界,界謂種子。』
    如何風中,知有顯色?此義可信,不可比知,或所合香,現可取故,香與顯色,不相離故。」
    順正理論》:「有對色中,最後細分,更不可析,名曰極微,謂:此極微,更不可以餘色、覺慧,分析為多。此即說為,色之極少,更無分故,立極少名;如一剎那,名時極少,更不可析為半剎那;如是眾微,展轉和合,定不離者,說為微聚。」
  28. ^ 大毘婆沙論》:「問:空界云何?答:
    • 如契經說:『有眼穴(chidda)空,有耳穴空,有鼻穴空,有面門空,有咽喉空,有心中空,有心邊空,有通飲食處空,有貯飲食處空,有棄飲食處空,有諸支節毛孔等空。』是名空界。
    • 阿毘達磨作如是說:云何空界?謂:隣礙色,礙謂積聚,即牆壁等有色,近此名隣礙色,如牆壁間空,叢林間空,樹葉間空,窓牖間空,往來處空,指間等空,是名空界。
    • 有作是說:此文應言,云何空界?謂:隣難除色。然色有二種,一者、易除,謂:有情數,二者、難除,謂:無情數。此空界色,多近非情,牆壁樹等,而施設故,名隣難除色。
    • 舊對法者、及此國師俱說:空界,處處皆有,謂:骨、肉、筋、脈、皮、血、身分,晝、夜、明、闇、形、顯等處,皆有此色。
    問:緣空界色,眼識生不?有說:緣此眼識不生,謂:空界色,雖眼識境,而此眼識,畢竟不生。復有說者:緣空界色,眼識亦生。問:若爾,何故見不明了?答:此空界色,晝為明所覆,夜為闇所覆故,眼雖見,而不明了。
    問:虛空、空界,有何差別?答:虛空非色,空界是色。……」
    俱舍論》:「諸有門窓,及口鼻等,內外竅隙(chidra),名為空界(ākāsa-dhātu),如是竅隙,云何應知?
    • 傳說:竅隙,即是明闇,非離明闇,竅隙可取故,說空界明闇為體,應知此體,不離晝夜,即此說名,隣阿伽(agha-sāmantaka)色。
    • 傳說:阿伽,謂積集色,極能為礙故,名阿伽,此空界色,與彼相隣,是故說名,隣阿伽色。
    • 有說:阿伽(agha),即空界色,此中無礙故,名阿伽;即阿伽色;餘礙相隣,是故說名,隣阿伽色。」
  29. ^ 解脫道論》:「問:云何色陰?答:四大、四大所造色。云何四大?地界、水界、火界、風界。云何地界?堅性、堅相,此謂地界。云何水界?水濕和合色,此謂水界。云何火界?火煖熟色,此謂火界。云何風界?風持色,此謂風界。初坐禪人,以二行取諸蓋,以略以廣,如說觀四大,如是可知。云何四大所造色?眼入、耳入、鼻入、舌入、身入,色入,聲入,香入,味入,女根、男根、命根,身作、口作,虛空界色,輕色、軟色、堪受持色,增長色,相續色,生色、老色、無常,揣食,處色,眠色。……此二十六所造色,及四大,成三十色。……於是坐禪人,此三十色,以五行可知所勝,如是,以令起,以聚,以生,以種種,以一。 」
    「問:云何入方便?答:十二入,眼入、色入,耳入、聲入,鼻入、香入,舌入、味入,身入、觸入,意入、法入。於是眼入者,是界清淨,以是見色,色入者,界色形摸,是眼境界。耳入者,是界清淨,以是聞聲。聲入者,是界鳴,耳境界。鼻入者,是界清淨,以是嗅香。香入者,界香,鼻境界。舌入者,是界清淨,以是知味。味入者,是界氣味,舌境界。身入者,是界清淨,以是觸細滑。觸入者,是地界、水界、火界、風界,堅、軟、冷、煖,身境界。意入者,是七識界。法入者,是三無色陰,及十八細色,及泥洹。此謂十二入。」
    「問:云何以種種?答:一切色,成二種,所謂:大、細,於是十二色大,內、外色入,以有對義。餘十八色細,以無對義。復二種色,所謂內、外,於是五色成內,眼等五入,以有境界義。餘二十五外色,以無境界義。……
    復有三種色,所謂:可見、有對,非可見、有對,不可見、無對。於是一色,可見、有對,所謂色入,以見義,以觸義。十一色,不可見、有對,除色入,餘大色,以不見義,以觸義。十八色,不可見、無對,餘細色,不可見義,不可觸義。
    一切色,成四種,所謂:自性色,形色,相色,分別色。於是十九自性色,餘十二大色(眼入、色入,耳入、聲入,鼻入、香入,舌入、味入,身入,地界、火界、風界),女根、男根、命根、水界、揣食、處色、眠色,以畢竟義。七形色,所謂:身作、口作色,輕色、軟色、堪受持色,聚(原為“受“)色,相續自性色,以變。三相色,色生,色老,色無常,以有為相義。一色,分別色,所謂:虛空界。」
  30. ^ 解脫道論》:「云何以聚觀四大?聚者,地界、水界、火界、風界;依此界,成色、香、味、觸,此八法,或多共生住,不相離,此合和名聚。彼復成四種,地聚、水聚、火聚、風聚。於是地聚,地界成最多,水界、火界、風界,次第成最少;於水聚,水界成最多,地界、風界、火界成最少;於火聚,火界成最多,地界、風界、水界成最少;於風聚,風界成最多,火界、水界、地界,次第成最少,如是以聚觀諸界。問:云何以散觀四大?答:觀於地界,從於最細隣空微塵生,此地,為水所和故不散,為火所熟成不臭,為風所持成轉,如是觀。」
  31. ^ 解脫道論》:「是女性,是女根。是男性,是男根。」
  32. ^ 解脫道論》:「色依,[意]界及意識界起,此謂界處色。」「彼於此時,初所造業、及業相,或趣、及趣相,作事以速心現起滅,命終去速心無間,共命根滅成終。終心無間,次第以速心起,唯彼業,或彼業相,或趣,或取相,作事果報心處,度於後有;如燈燃燈,如從火珠出火。彼節心起故,如伴侶,於母腹,依父母不淨,三十色,業所成成起,處、身有十。」
  33. ^ 解脫道論》:「問:云何以令起?答:九色,業因緣所起,所謂:眼入、耳入、鼻入、舌入、身入,女根、男根,命根,處色。二色,心因緣所起,所謂:身作、口作。一色,時節、心所起,所謂:聲入。四色,時、心、食因緣所起,所謂:色輕色、軟色、堪受持,眠色。十二色,四因緣所起,所謂:色入、香入、味入,虛空界色,聚色、相續色、色生,揣食,四界。二色,無有所起,所謂:色老、色無常。復次、生緣老,老緣無常。如是以令起,所勝可知。」
  34. ^ 解脫道論》:「是隨守護,業所成色,此謂命根。」
  35. ^ 解脫道論》:「是以身,令現諸行、名行,此謂身作。是以口,令現諸行、名行,此謂口作。」
  36. ^ 解脫道論》:「是色輕性,此謂色輕。是色軟性,此謂色軟。是色堪受持性,此謂色堪受持。此三種,是身不懈怠性。」「若人,修行念安般,成寂寂,成勝妙,成莊嚴,可愛,自娛樂。若數數起惡、不善法,令除滅,身成不懈怠,眼亦不懈怠,身成不動不搖,心成不動不搖,令滿四念處,令滿七覺意,令滿解脫。世尊所嘆,聖所住止,梵所住止,如來所住止。」「彼坐禪人,修四如意足,以作自在心,其身隨心,其心成隨身。彼坐禪人,於時,安身於心,安心於身;以由身心變,以由心身變;以由身、心受持,以由心、身受持;或樂想,或輕想,著於身,於著成住。彼坐禪人,如是現修,成最輕,其身成最軟、最堪受持,如鐵丸為火所燒,隨意作物。如是,以修心 ,成身輕,以輕故,入第四禪。」
  37. ^ 解脫道論》:「問:云何以聚?答:九聚,業所起;九聚,心所起;六聚,時節所起;三聚,食所起。
    問:云何九聚業所起?答:所謂眼十、耳十、鼻十、舌十、身十,女根十、男根十,處十,命根九。問:云何名眼十?答:眼清淨,四界是其處,復依四界,色、香、味、觸、命根、眼清淨,此十法,共生不相離,此謂聚,是謂眼十。此起是生,此熟謂老,此壞是無常,此分別是虛空界,此四法,彼聚共起;此眼依於十老時,生第二眼十,彼二種十聚,此謂聚,彼隨逐,此謂相續,此六法,彼共起。彼復第二眼十,依於老時,生第三眼十,是第二及第三眼十,此謂聚,唯彼法隨逐,此謂相續,初十散壞,第二十老,第三十起,彼成一剎那。如是所起眼十,彼間不可知,剎那輕速故,不現世間知;有彼坐禪人,見眼相續,如江流,如燈焰相續,此謂眼十。如是,耳十、鼻十、舌十、身十,女根十、男根十,命根九,以廣可知。
    問:云何九聚心所起?答:清淨八義,清淨身作九、清淨口作九,清淨輕九,輕身作十、輕口作十一,清淨眼九,眼身作十、眼口作十一。問:云何名清淨八心所起?答:四界,依界色、香、味、觸,此八法,共生不相離,彼十是名清淨八。彼起是生,彼熟是老,彼壞是無常,彼分別是虛空界,此四法,彼隨起。彼清淨八,於壞時,與第二心,共起第二清淨八。初清淨壞,第二清淨起,於一剎那起,此非展轉為聚,以與三所起所聚。如是,清淨輕九,及清淨眼九,六作聚,非初壞,非第二起,無一剎那。何故?不一心二作令起,餘如初說。
    問:云何六聚時節所起?答:清淨八,清淨聲九,清淨輕九,輕聲十,淨眼九,眼聲十;外聚成二,清淨八,及聲九。問云何三聚食所起?答:清淨八,清淨輕九,清淨眼九。時節、食所起聚,相續業處,相似可知,餘如初說。
    命九天聚,於欲界,於業處,所成八聚,以壽命活;鼻、舌、身、男、女根,如是,輕等三及眠,此於色界無有;命九天聚,無想、梵天,於其身一切入,以是得活,如是以聚。
    問:云何以生:答:如男女,入胎於剎那,生三十色起,所謂:處十,身十,或女根十,或男根十。不男不女,二十色起,所謂:處十,身十。於欲界化生,滿根入男女,於生剎那,七十色起,所謂:處十,身十,眼十,耳十,鼻十,舌十,或女根十,或男根十。……梵天,於其生剎那,四十九色起,處十,眼十,耳十,身十,命根九。無想天眾生,於其生剎那,九色起,命根九,如是以生可知。」
  38. ^ 阿耨樓陀阿毗達摩概要》:「Vaṇṇo, gandho, raso, ojā, bhūtacatukkañ cā ti aṭṭhavidham pi avinibbhogarūpaṃ; itaraṃ vinibbhogarūpaṃ. 顏色、香、味、食素(營養)與四大元素是八不分離色,其餘的是分離色。」
    清凈道論》:「在<四界差別>中說:純觀(毗婆舍那)或止禪(奢摩他)的修習者,以各種方式中的一種,或詳或略的觀察四界。此時,當他由於自作用和自相而使四界變得更清楚時,他先觀察由業所生起的髮,知有(地水火風)四界、色、香、味、食素、命、身淨「身十法」十種色。在髮中,因為有性別的存在,也有「性十法」的十種色。又在髮中也有由食等生起的八法(以食素為第八),以及由時節生起的和由心生起的(以食素為第八的各有八法)共二十四種色法,和前面的「身十法、性十法」合為四十四種色法。如是在(三十二身分中,由業、食、節、心)四種生起的二十四部分,每一部分有四十四色。……」
  39. ^ Mahāñāno Bhikkhu《巴漢詞典》另有從指節到“極微”要縮小364×73=5.76108288×108倍(覺音Sammohavinodani》)和87=2.097152×106倍(《Paramatthamañjūsā》)兩種說法。
  40. ^ 水野弘元《佛教的色(物質)之概念》:「與極微說有關連的,在中國、日本,說到極微與極微聚之關係時,謂七個極微集合形成一個微(aṇu),此說是十分曖昧的。因為所謂七個極微形成一個微,並不清楚究竟是七個極微的容積,成為一個微的容積?還是一個極微長度的七倍,變成一微的長度?我想在中國、日本,可能是指容積之意。但是在佛教諸文獻中,有極微、微塵、銅塵、水塵、兔毫塵、羊毛塵、向遊塵、蟣、蝨、穬麥、指節等,各七倍進展之說,這絕不是意指容積,而是表示長度的單位。」
  41. ^ 需要1.2×10-6米這麼細的牛毛。最細兔毛直徑約為5×10-6米。最細羊毛直徑約為12×10-6米。
  42. ^ 北涼浮陀跋摩譯《阿毘曇毘婆沙論》:「《朔迦書》復云何通?如說:五大微塵,雖各異相,是是常。」
    玄奘譯《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六法論》說當云何通?如彼論說:極微是常,各別住故,此各別住,非無常因,是故極微決定常住。」
  43. ^ 《印度邏輯和原子論——對正理派和勝論的一種解說》/(英)凱思著:宋立道譯. —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6.2(漢譯佛學名著)。第一編正理—勝論派的文獻,第一章諸哲學派別的起源於發展,1邏輯和原子論的前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