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英文维基 | 中文维基 | 日文维基 | 草榴社区

沈阳市公安局安康医院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沈阳市公安局安康医院
印章规定直径?厘米,中央刊五角星,由?制发。
主要领导
院长?
?级警?
机构概况
上级机构沈阳市公安局
机构类型安康医院
联络方式
总部
实际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四台子
電話號碼+86 
机构沿革
沈阳市公安局安康医院

沈阳市公安局安康医院隶属于沈阳市公安局,位于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四台子。该医院是一所安康医院,是对危害社会治安的精神病人依法进行强制医疗的专门机构。

简介

[编辑]

该医院成立于1986年。[1]

根据1996年1月4日公布施行的《沈阳市收治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办法》第二条规定,”安康医院是我市强制收治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的专门机构,具有治安管理和监护医治的双重职能。 “[2]

对于收治对象,该《办法》第四条指出,

第四条 凡在我市有下列危害社会治安行为之一的精神病人,经司法

医学鉴定为无责任能力的,予以强制收治。

  (一)有杀人、放火、强奸、爆炸、抢劫等行为的;

  (二)以暴力行为严重扰乱党政军机关办公秩序和企事业单位生产、工 作秩序的;

  (三)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有其他严重影响社会治安或者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行为,应当强制 治疗的;

  (五)病情缓解出院后,又有明显发病症状的。

该《办法》第五条指出,申报入院的前提条件是精神病司法鉴定。

第五条 精神病司法鉴定由申报入院的公安机关负责办理。

该《办法》第六条规定了如下收治程序,

第六条 强制收治精神病人,应依照下列程序:

  (一)居住我市需要强制收治的精神病人,由申报入院的公安机关填写 精神病人强制治疗审批表,附精神病人司法鉴定书等有关材料,由分、县 (区)公安局提出意见,报市公安局主管部门审批;

  (二)外地流入我市的精神病人,需强制收治的,可由发现地公安机关 办理入院手续;

  (三)遇有紧急、特殊情况,需将病人立即强制收治的,经分、县(市) 公安局领导签署意见,可直接送安康医院收治,但必须及时做出司法鉴定

、补办审批手续。

2001年3月28日沈阳市公安局发布的《关于安康医院收治精神病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公发〔2001〕31号)对上述第六条(三)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称,[3]

三、(3)遇有紧急、特殊情况,需将病人立即强制收治的经分、县(市)公安局领导签署意见,可直接送安康医院收治,但是,原送治单位必须及时做出司法鉴定,补办审批手续。

参考文献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