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寵惠 任期 1922年9月19日-1922年11月29日(1922年7月31日-9月19日間代理) 总统 黎元洪 前任 唐紹儀 继任 汪大燮 任期 1948年6月24日—1958年3月15日总统 蔣中正 前任 居正 (行憲 前末任)继任 謝冠生 任期 1937年4月6日—1937年5月29日國民政府主席 林森 前任 孔祥熙 (代理)继任 孔祥熙 任期 1928年10月8日—1931年12月29日國民政府主席 譚延闓 蔣中正 林森 继任 伍朝樞 任期 1920年8月14日—1921年12月27日國務總理 靳雲鵬 顏惠慶 (代理)梁士詒 前任 董康 继任 董康
任期 1948年3月24日—1958年3月15日选区 廣東省 東莞縣
出生 (1881-12-01 ) 1881年12月1日 英屬香港 逝世 1958年3月15日(1958歲—03—15 ) (76歲) 中華民國 台灣省 臺北市 籍贯 廣東 東莞 国籍 中華民國 政党 中國國民黨 宗教信仰 新教 (信義宗 )
獲英格蘭及威爾斯高等法院 大律師 資格(1905年)
復旦大學 副校長
德國柏林比較法學會會員
海牙國際法庭副法官(1923年-1924年)
「國民報」創刊人(1901年)
海牙國際法庭法官(1932年4月-1936年1月)
(南京臨時政府)外交部(第一任)總長(1912年1月3日-1912年3月10日)
美國律師公會 學報編輯(1903年)
華盛頓會議中國代表之一(1921年)
(北京政府)司法部(第一任)總長(1921年-1922年)
(北京政府)國務總理(1922年9月19日-1922年11月29日)
(國民政府)司法部(第一任)部長(1927年10月12日-1928年11月13日)
(國民政府)司法院院長(1928年10月8日-1931年6月14日)
(國民政府)外交部部長(1937年3月4日-1941年4月10日)
(國民政府)國防最高委員會秘書長(1941年4月3日-1948年6月24日)
(國民政府)行政院(代理)院長(1937年4月4日-1937年5月29日)
大理院院長(1920年-1921年)
《聯合國憲章》起草人之一(1921年4月)
法律編纂委員會主任委員
廣東獨立協會創辦人
司法院(第一任)院長(1948年6月24日-1958年3月15日)
國民政府委員(1927年-1947年)
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廣東省東莞縣選區)(1948年3月29日-1958年3月15日)
(國民政府)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委員(1946年)
(國民政府)建設委員會委員(1931年)
(國民政府)首都建設委員會委員(1929年)
(國民政府)賑災委員會委員(1929年)
(國民政府)外交委員會委員(1928年)
(國民政府)中央法制委員會委員(1927年)
(國民政府)關稅委員會委員(1927年)
柏林比較法學會會員
中央研究院院士 (人文及社會科學組,1948年第1屆)
王寵惠墓園 王院長寵惠先生墓碑
位置 臺灣 臺北市 士林區 臨溪路70號官方名称 王寵惠墓園 類型 登錄等級:直轄市定古蹟 登錄種類:墓葬 评定时间 2014年9月23日 詳細登錄資料
王寵惠 (1881年12月1日—1958年3月15日),字亮疇 ,廣東 東莞 人,生於香港 。中华民国 政治家 、外交家 、法学家 。曾擔任中華民國外交總長 、中華民國司法總長 、中華民國北洋政府國務總理 、國民政府行政院代理院長 、中華民國第1任司法院院長 、中央研究院第一屆院士 等政府要職。
北洋大学颁发予王宠惠 的钦字第一号考凭
1881年12月1日(光緒 7年10月10日),王宠惠出生於一个新教 家庭。祖父王元深與父親王煜初皆為禮賢會傳道人,二人後受香港信義宗巴陵會差派,在香港倫敦會道濟會堂擔任牧師。王寵惠自幼学习英文 ,是香港聖保羅書院 校友。香港大學 首位華人教授、病理學家王寵益 (1888-1930)是其幼弟。1895年(光緒21年),14岁时入北洋大学堂 二等學堂(今天津大学 前身)法科预科。1900年(光緒26年)以第一名的成績畢業,获钦字第一号考凭,为中国第一个获得国内大学(或专科、大学预科)文凭者。此后他任上海 的南洋公学 教官。
1901年,他留学日本学习法律、政治。在日本,他发起成立國民會 ,并任《国民報》英文记者,后来他还與馮斯欒 、鄭貫一 、馮自由 等發起組織廣東獨立協會 。1902年他留学美國 ,1905年於耶鲁大学 获民法學博士 ,留学美國期間,曾為美國律師公會 學報 編輯。此后他到欧洲研习法学,於英國 倫敦 中殿律師學院 獲英格蘭及威爾斯高等法院 大律師 資格,成为德国 柏林比较法学会 会员。
1904年(光緒30年),他同訪問美国 纽约 的孫文 (孫中山)会面,他协助孫文撰写了《中国问题的真解决》(The True Solution of Chinese Question )英文稿并发表。翌年,中国同盟会 成立,王宠惠加入。1907年,他翻譯的(1896年版)德國民法在倫敦出版,[ 1] 為英文譯本之首,該譯本不僅比曾留學德國的美籍學者Dr. Walter Lowery的譯本更早,其評論亦較佳。[ 2] 浦薛鳳 教授評王的译文「简洁而更为正式,合于法律条款之体裁,而在选字措词,更为确切明白,不容曲解误会。」「句斟字酌,意义明确,气韵平衡,流利自然。易词言之,每句每段,不特毫无洋人执笔之牵强痕迹,而且具有能文老手之高雅风格。」[ 3] 1911年(宣統 3年)9月归国,不久辛亥革命 爆发,王任上海都督陳其美 的顧問。在南京 召开的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 会议中,王作为广東代表出席,被推举为会議的副議長。
1912年(民国 元年)1月南京臨時政府 成立,他被任命为外交总長。3月,袁世凱 任中华民国臨時大总統 ,组织第一次唐紹儀内閣 ,王转任司法总長。后来唐因同袁对立而辞任,王也随同辞職。此後,他任孫文創設的鉄路总公司顧問,并任復旦大学 副校長,研究憲法。1915年(民国4年),袁世凯称帝,企图引诱他支持,被他拒絶。
袁世凱死後,他赴北京 。1917年(民国6年),他就任法律編查会 会長及修訂法律館 館長,於後者任內主持刑法第二次修正案 。1920年(民国9年)他任大理院 院長、北京法官刑法委員会会長、法理委員会会長。1921年(民国10年)10月,他和施肇基 、顧維鈞 作为北京政府全权代表,出席了华盛顿会議 。
归国後的同年12月,他任梁士詒内閣 司法总長。翌年5月,他和胡適 等人在《努力周报 》上共同发表《我们的政治主張》一文,说明憲政的实行需要有好人组成政府(「好人政府」)。同年9月,他在直系 吴佩孚 的支持下署理国務院总理 ,组成王宠惠内閣 ,人称“好人內閣”[ 4] 。当时直系内部「津保派 」的曹锟 同「洛派 」的吴佩孚对立激化,王宠惠遭到津保派责难。同年11月,財政总長羅文幹 被总統黎元洪 命令逮捕,王宠惠内閣上台不久就倒台了。
王宠惠肖像(摄于1923年)
此後,1923年(民国12年),他任海牙 常设国际法院 法官。1924年(民国13年),他任孫宝琦内閣 司法总長。翌年,他任修訂法律館 总裁。後来,中国国民党 北伐 机会高涨,他重回国民党方面,任中国国民党第二届中央監察委員(以後,他曾当选中国国民党第五届中央監察委員)。
1928年,王寵惠任国民政府 的首任司法院 院長。翌年,他再度当选国際联盟 的常设国际法院 法官。他留在国内,11月兼任内外債整理委員会委員長。1931年他奉蒋中正 之命,制定《中華民国訓政時期約法 》。其後,国民党内蒋中正同胡漢民 的对立激化,王寵惠为了回避,到海牙 就任常设国际法院法官;1936年,他辞去法官职务。1936年底,他回国,赞成西安事变 和平解决。
1937年1月13日,中國國民黨中央常務會議補選馬相伯 、王寵惠為國民政府委員[ 5] :5338 。3月8日,外交部長王寵惠到部視事,演說稱:「國家之領土與主權必須保其完整,國際關係必須以平等互惠為基礎的原則下」,對日「循和平路線,力謀友誼之增進」[ 5] :5380 。4月1日,中國國民黨中常會決議,准蔣續假兩月,由外交部長王寵惠代理行政院長[ 5] :5394 。4月5日,王寵惠在中國國民黨中央紀念周宣布外交方針稱:「在平等互惠的原則之下,我們誠意的希望與各國增進國際關係。」[ 5] :5398 4月6日,行政院代院長王寵惠視事;秘書長翁文灝 出國期間,魏道明 暫代行政院秘書長[ 5] :5399 。5月15日,英國駐華大使許閣森訪外交部長王寵惠,告知英日會談情形[ 5] :5426 。中国抗日战争 爆发前的在任期间,以横滨正金銀行 兒玉謙次 为团長的日本实业家访问中国,同中国实业家会談。兒玉訪华团归国後,兒玉謙次向日本外相 佐藤尚武 提出取消冀東政权 并废止冀東特殊貿易;兒玉訪华团成员大日本製糖 社長藤山愛一郎 也向任大藏大臣 的岳父結城豐太郎 转达了信息。淞沪会战 爆发后的1937年8月14日,王寵惠领导的外交部放弃了被揶揄为「不抵抗政策」的對日綏靖政策,转而发表抗日声明。1941年4月,王寵惠担任了抗日战争期间的国民政府外交舵手;此後,他改任国防最高委員会 秘書長。1943年11月,王寵惠随蒋中正出席开罗会议 。1945年,在旧金山 召开的《联合国憲章 》制定会議上,王寵惠作为中华民國 代表出席。
1946年11月,王寵惠出席制憲國民大會 ,參與《中華民國憲法 》的制定工作。
1947年3月13日,中國國民黨中央常務委員會決議組織外交研究委員會,推定委員23人,計有王寵惠、孫科等,旨在研究當前中國外交問題[ 5] :8311 。同年,王寵惠以廣東省 第一高票,在家鄉東莞縣 當選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 。
1948年3月,當選為中央研究院 第一屆院士 ;同年6月,蔣中正提名王寵惠為司法院院長,石志泉 為副院長,獲監察院 投票同意[ 6] :55 。翌年,國府迁台 ,他经香港 到台湾 。
東吳大學外雙溪校區寵惠堂
王寵惠墓園
1952年,王寵惠任東吳法學院 董事長。1958年3月15日,王寵惠在台北 病逝,享年76歲;死後安葬於東吳大學外雙溪校區後山墓園[ 7] 。東吳大學外雙溪校區行政大樓「寵惠堂」即是紀念王寵惠而得名。
謝瀛洲 編:《困学斋文存》,中華叢書委員会,1957年。
《憲法芻議》
《譯德國民法》
第一任妻子杨兆良,生子王大閎 ;第二任妻子朱学勤。
^ Wang, Chung Hui (1907). The German Civil Code, Translated and Annotated, with an Historical Introduction and Appendices. London: Stevens and Sons, Ltd.
^ 浦薛鳳:《忆王宠惠博士及其英译〈德国民法〉》,台湾《传记文学》第 38 卷第 3 期, 1981 年 3 月。
^ 浦薛风:《忆王宠惠博士及其英译〈德国民法〉》,台湾《传记文学》第 38 卷第 3 期, 1981 年 3 月。
^ 高拜石 正中書局版 <新編古春風樓瑣記>(十一) P252
^ 5.0 5.1 5.2 5.3 5.4 5.5 5.6 李新 總主編,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中華民國史研究室,韓信夫、姜克夫主編 (编). 《中華民國史大事記》. 北京: 中華書局 . 2011. ISBN 9787101079982 .
^ 陳布雷 等編著. 《蔣介石先生年表》. 台北: 傳記文學出版社 . 1978-06-01.
^ 徐明松、倪安宇. 靜默的光 低吟的風 王大閎先生. 遠景出版. 2012-05: 250. ISBN 978-957-39-0824-1 (中文(臺灣)) .
书籍
[ 在维基数据 编辑 ]
《游美同學錄·王寵惠 》,出自《游美同學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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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北京政府 )
前任: (創設)
司法总長 1912年3月-7月
繼任: 王式通
前任: 董康
司法总長 1921年12月-1922年8月 (1922年4月起董康 、 6月起羅文幹 代理)
繼任: 張耀曾
前任: 黄炎培
教育总長(署理) 1922年8月-9月
繼任: 湯爾和
前任: 程克
司法总長 1924年1月-9月
繼任: 張国淦
前任: 黄郛
教育总長(未就任) 1926年5月-6月
繼任: 任可澄
中華民國 (国民政府 )
前任: (創設)
司法部部長 1927年7月-1928年3月 (魏道明 代理)
繼任: 蔡元培
前任: (創設)
國民大會代表 (廣東東莞選區)1948年3月24日-1958年3月15日
繼任: 李揚敬
前任: 居正
司法院院長 1948年6月24日-1958年3月15日
繼任: 謝冠生
1926年1月16日-1929年3月26日
中央執行委員 候補中央執行委員
白云梯 (1928年2月遞補中央執行委員)
毛泽东 (1928年2月開除黨籍)
许甦魂 (1928年2月開除黨籍)
周啟剛 (1928年2月遞補中央執行委員)
夏曦 (1928年2月開除黨籍)
邓演达 (1928年2月開除黨籍)
韩麟符 (1928年2月開除黨籍)
路友于 (1928年2月已故出缺)
黄实 (1928年2月遞補中央執行委員)
董必武 (1928年2月開除黨籍)
屈武 (1928年2月開除黨籍)
邓颖超 (1928年2月開除黨籍)
王乐平 (1928年2月遞補中央執行委員)
陳嘉佑 (1928年2月遞補中央執行委員)
陈其瑗 (1928年2月停止職權)
朱霁青 (1928年2月遞補中央執行委員)
丁超五 (1928年2月遞補中央執行委員)
何應欽 (1928年2月遞補中央執行委員)
陈树人 (1928年2月遞補中央執行委員)
褚民谊 (1928年2月遞補中央執行委員)
缪斌
吴铁城
詹大悲
陳肇英
中央監察委員 候補中央監察委員
1927年9月-1928年2月
1928年2月-10月
1928年10月-1931年6月
1931年6月-12月
1931.6選任:蔣中正 (1931.12辭職)
1931.12代理:林森
國民政府委員
1931年12月-1943年9月
1932.1就任:林森 (1943.8逝世)
1943.8代理:蔣中正
國民政府委員
1943年9月-1947年4月
1947年4月-1948年5月
民國三十七年(1948年)當選
數理組 28人 生物組 25人 人文組 2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