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料、農業、農村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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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公布日本政府公布的《食料、農業、農村基本法》, 是為了在生產以外的事項上(例如國土及環境保護),提高農業及農村的角色,以及提高糧食供給率而制定的法律。
概要
[编辑]1961年制定的《農業基本法》,伴隨《食料、農業、農村基本法》的公布而廢除。該法律旨在導正農民與非農民之間的收入差距,可以說是一部為了從事農業工作者的法律。 另一方面,這一部新基本法同時有「改善人民生活的穩定性和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发展」之目的(第1条),因此修法範圍不限於農業生產者相關法律,亦及於國民全體相關法律。
這部基本法將農業的角色定義為「確保穩定的食物供應」(第2条)與「發揮多方面的功能」(第3条),並且為了實現這兩項角色,將「農業的永續發展」 (第4條)和「農村的振興」(第5条)視為重要目標。 這兩項角色是WTO《農業協定》序言中的非貿易關心事項,不屬於被要求削減的農業保護。 因此,這部新基本法當中隱藏了準備進行WTO農業談判的意圖。
這部新基本法規定,「考慮到糧食、農業和農村有關情況變化,並在評估政策對糧食、農業和農村影響的基礎上,基本計畫應大約每五年更改一次」(第15條7項)。因此,日本政府應根據此部基本法,定期更新「食料、農業、農村基本計畫。 舊基本法自1961年公布以来已有38年未有實質修改,並且實際的農業行政管理幾乎沒有按照基本法的形式進行。 因此,藉由制定基本計畫,以審查農業管理的基本政策。
內容結構
[编辑]- 第一章 總則(第1-14條)
- 第二章 基本的施策
- 第一節 食料、農業、農村基本計畫(第15條)
- 第二節 食料安定供給確保相關施策(第16-20條)
- 第三節 農業持續的發展相關施策(第21-33條)
- 第四節 農村振興相關施策(第34條-第36條)
- 第三章 行政機關及團體(第37、38条)
- 第四章 食料、農業、農村政策審議會(第39-43条)
- 附則
基本計畫
[编辑]這部新基本法規定,「考慮到糧食、農業和農村有關情況變化,並在評估政策對糧食、農業和農村影響」,日本政府約每五年制定一次《食料、農業、農村基本計畫》(簡稱《基本計畫》)。分别於2000年、2005年、2010年、2015年及2020年制定了五次。根據基本法規定,在制定基本計畫時,必須聽取「食料、農業、農村政策審議會」的意見(第15條第5項),就以下四個項目詳加規定(第15条第2款)。
- 食料、農業及農村相關施策基本的方針
- 食料自給率目標
- 關於食料、農業及農村,政府所應採取綜合、計劃的施策
- 其他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