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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内容被 大量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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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7日 15:37 (UTC),User:Zetifree 以对参考来源的侵权为理由于修订 37005738 大量删除了条目的部分内容... 因为几乎条目的全部内容都是在第一时间陆续从“参考来源”中复制的(除了一些非常小的改动),难道条目的全部内容也都要被删除吗? Kitiiy留言2015年8月29日 (六) 13:59 (UTC)[回复]


改xN--Qazwsaedx留言2015年8月29日 (六) 15:21 (UTC)[回复]

比较原文后确属侵权。著作权保护的不是知识和思想本身,而是知识和思想的表现形式。因此,对参考文献的归纳总结并重新组织语言表述并不侵权,但直接在有版权内容上的修改、衍生均属侵权。通过与参考文献对比可见,被删除段落几乎全为原文原句复制,仅有少量词语修改,仍属侵权。--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5年8月29日 (六) 20:26 (UTC)[回复]
另外,如果条目内容均几乎从原始来源复制(我暂时没时间检查),则应回退到条目最后一个没有侵权的版本。如果从第一个版本就开始侵权,本条目理应提交侵权删除后重写。--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5年8月29日 (六) 20:29 (UTC)[回复]
@PhiLiP已以疑似侵權為由提刪。--JimTalk 2015年8月30日 (日) 04:25 (UTC)[回复]

刚刚查阅了相关法规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一章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User:Zetifree删除部分(以下简称“被删除部分”)的参考来源属于对“锤子科技2015夏季新品发布会”的时事新闻报道,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所规定的时事新闻类内容。依据上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一章第五条第二款(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被删除部分不构成对新浪网的侵权事实。 --Kitiiy留言2015年8月30日 (日) 19:52 (UTC)[回复]

此外,依据《著作权法》第二章第四节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为报道时事新闻 ...),即使在时事新闻中引用了其他类型的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例如:美术图片等),只要原作者未声明不许刊登、播放,都不构成侵权的 ... 除了维基百科强制要求用户使用可以让任何人在任意更改后还能重新发布的所谓自由图片 ... --Kitiiy留言2015年8月30日 (日) 19:55 (UTC)[回复]

而且,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著作权法》所称作品”的定义,被删除部分的参考来源的文字属于对时事新闻的原始文字记录,也不适用于上述条例所规定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作品。--Kitiiy留言2015年8月30日 (日) 19:59 (UTC)[回复]

对于罗永浩先生的微博引用,尽管著作权属于微博博主,但由于是“为说明坚果名称的由来”而引用的,适用于《著作权法》第二章第四节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并不构成对微博博主的侵权事实,同时对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博客、微博等作品的转发或转载,均适用于本条款。--Kitiiy留言2015年8月30日 (日) 20:01 (UTC)[回复]

至于商品的规格参数,根本不属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而只是简单地罗列了商品的基本事实而已,同样不构成对商品官网的侵权事实。--Kitiiy留言2015年8月30日 (日) 20:03 (UTC)[回复]


國家版權局,《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第四條: 《著作权法》第五条所称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该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凡包含了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报道等作品均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互联网媒体进行转载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JimTalk 2015年8月31日 (一) 02:58 (UTC)[回复]

关于您所提到的《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第四条“《著作权法》第五条所称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该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凡包含了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报道等作品均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互联网媒体进行转载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请仔细阅读上面曾于2015年8月30日 (日) 19:59 (UTC)所发表的回复,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著作权法》所称作品”的定义,被删除部分的参考来源的文字大多属于对事实消息文字的原始记录,而任何人都可以依据此事实消息记录到这些文字,不适用于上述条例所规定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著作权法》所称作品”,被删除部分不构成对新浪网的侵权事实。--Kitiiy留言2015年8月31日 (一) 11:27 (UTC)[回复]

改xN--Qazwsaedx留言2015年8月31日 (一) 13:21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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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已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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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維基百科的伺服器所在地在美國佛羅里達州,準據法就是美國佛州的法律,因此兩岸三地的法律作為參考用途,除了合理使用圖片條款兩岸三地的情況一致之外,文章並沒有包含在內。
没想到对中国公司是否构成侵权事实的法律认定竟然要依据美国法律?... 但即使是这样,任何国家的著作权法也应该都是大同小异,至少Twitter的微博也同样可以转发(Retweet[1])、引用[1]和评论[1],很多媒体或其他类型的网站也转载或引用了直接来自新闻发布会或间接来自其他媒体网站的时事新闻,甚至是在互联网上已发布的原创内容... 还有Blogger等网站的博客,以及同样服务器在美国的FC2上甚至更宽松,也从来没有遇到过此类问题... 所以即使是美国的著作权法也应该有类似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
尽管并不熟悉美国法律,但是我知道世界上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可能认定商品的规格参数表中的那些原本属于公有领域的简单的名词和数字都构成侵权,仅此一点就可以确定对整篇条目使用侵权模板并在模板中宣称商品的规格参数表都侵权,是非常草率和不合理的。如果您熟悉美国法律并能说明规格参数表中那些简单的名词和数字不属于公有领域,请在此说明,否则请尽快在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疑似侵權页面移除被错误添加的条目...
維基百科採用GFDL跟CC-BY-SA 3.0版本的版權協議,我們不能因為您一個人闡釋觀點而違反維基百科的方針與指引
这不是“一个人阐释观点”,“观点”是指“对事物的主观看法”,而这里是在说明可能被遗漏的客观事实和法律依据,至少对整篇条目使用侵权模板并在模板中宣称商品的规格参数表都侵权,是非常草率和不合理的,除非您可以证明连规格参数表中的那些简单的名词和数字都不属于公有领域
加上為了避免維基媒體基金會受到侵權官司的風險,我們禁止任何網路上有版權(Copyright)的文字,這是基於維基百科以及相關的協作計畫的立場
除了依据任何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公有领域规格参数表中那些仅由简单的名词和数字所构成的大量文字,条目中还包含很多并非来自参考来源的文字,例如条目中的第一段话以及条目章节(例如:“发售”、“硬件配置”等章节),所以无论如何对整篇条目使用侵权模板并在模板中宣称商品的规格参数表也侵权,都是非常草率和不合理的。
因此我們無法同意您的請求,請先閱讀著作權資訊以及小周的維基攻略再來思考為何維基百科不能接受有版權所有的文字。
请参阅上面的回复,因为条目中还有很多是可以依据任何国家的著作权法都确定为属于公有领域的文字... (例如规格参数表就是您所提到的小周的维基攻略中所说的“数据”)
...
看到管理员白河在User talk:Wing页面的回复并提到此页,刚刚发现管理员可能是误会了,因为我并没有说确定条目中没有“疑似侵权”之处,也没有说要在条目中添加潜在的“疑似侵权”的文字,但由于原条目中至少还包含确定是属于公有领域规格参数表中那些仅由简单的名词和数字所构成的大量文字以及很多并非来自参考来源的文字,所以即使所提报的其余部分文字都有版权,对整篇条目使用侵权模板并在模板中宣称商品的规格参数表都侵权也是非常草率和不合理的,而移除被错误添加的侵权模板后,如果有可以确定为是“疑似侵权”的文字当然是要重写删除了。而且作为妥协,移除模板之后的编辑(37106091),除了由User:Jimjianghk所提报的规格参数表(由于都是属于公有领域的简单名词和数字而无法修改)以及罗永浩先生的微博引用以外,已经完全重写了由User:Jimjianghk所提报的那部分“疑似侵权”文字,并进一步大幅提升了条目,如果仍然认定还有“疑似侵权”内容(例如微博引用),就删除吧,但是请不要再添加那个侵权模板了,好像确定整篇条目都侵权似的。
(以上文字移动自破坏提报页,页面时间:2015年9月9日 22:23‎ (UTC))
请尽快移除被错误添加的侵权模板,更多信息请参阅WP:当前的破坏(更新时间:2015年9月10日 13:01 (UTC)) ...
--Kitiiy留言2015年9月7日 (一) 22:21 (UTC)[回复]
请弄清楚合理使用和公有领域的界限。retweeting一类的规定很大程度上出自合理使用的考虑,也就是版权在归属原作者的情况下,以不影响其通过版权作品获利,且不会通过该版权作品获利为前提。然而,维基百科的自由版权协议是允许第三方“商业使用”网站内容的,这意味着维基百科会对其提供内容的版权加以背书:这些内容都是自由版权协议可以在协议范围内任意使用的。因此,出于对自由版权的坚持,一旦可被其他网站合理使用的内容出现在维基百科后,其被使用的范围就会被强制性地拓宽,而不再合理;不合理的使用即意味着侵犯版权。此外,维基媒体基金会是注册在美国佛罗里达州的免税非盈利慈善组织,不受中国法律约束。--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5年9月9日 (三) 22:49 (UTC)[回复]
谢谢菲菇的解释,上面我只是在说明原条目中至少还有大量的属于公有领域的文字,但并没有说微博引用也属于公有领域。既然您已经说明并确定其他网站上可以合理使用的微博引用在维基百科上就“不再合理”,就删除微博引用吧,但是请不要再添加那个侵权模板了,好像确定整篇条目都侵权似的 ... --Kitiiy留言2015年9月10日 (四) 11:12 (UTC)[回复]
刚刚查阅了合理使用准则的“方针”一节,维基百科上是允许“合理使用”类似微博的“非自由文字”的,而且这些“非自由文字”必须要通过引号等形式标明引用并注明出处和原始作者:
依照本指引,条目可以从版权媒介中逐字摘录简短的原文,采用引号或其他适当的手段(如{{cquote}})加以限定并列明原始来源或作者。
也许菲菇大概是混淆了维基百科上的“自由文字”和可以合理使用的“非自由文字”,因为只有维基百科上的“自由文字”才是要求必须要允许“商业使用”的。--Kitiiy留言2015年9月10日 (四) 12:25 (UTC)[回复]
因为先前这个讨论页被误删了所以以为没有后文了。其实合理使用准则中是有说“最小数量”和“最小限度”的。换句话说,如果能产生自由版权的内容替代,就没必要也不应该在维基百科合理使用。因此,这个规定的推论在于,像图片这样无法重造的版权内容,是允许一定程度的合理使用的;而像文字这种可以轻易重造的内容,合理使用只当在所引用文字对条目产生重大意义且不可替代下才成立:因此在维基百科中对文字的合理使用通常只允许诸如引用史料原文、历史名言或歌词节选的情节等。罗永浩的微博文字在某种程度上算是一手史料,但哪怕要使用也只是极小数量的,两头带引号的,并且如果重写后会不可避免地丢失重大内容的前提下,才谈得上是(维基百科意义上的)合理。用微博内容凑成条目内容则完全不合理。--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5年11月25日 (三) 20:04 (UTC)[回复]

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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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之前曾被管理员误删的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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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文字移动自WP:请求保护页面,页面时间:2015年9月14日 14:56 (UTC))--Kitiiy留言2015年9月14日 (一) 15:41 (UTC)[回复]

“wikify”就要删除微博引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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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罗永浩先生的微博引用,请注意WP:行政员已于2015年9月14日 11:16 (UTC)标记包含上述微博引用的页面为“已巡查”,所以再次重申,请参阅合理使用准则的“方针”一节,维基百科上是允许“合理使用”类似微博的“非自由文字”的,而且这些“非自由文字”必须要通过引号等形式标明引用并注明出处和原始作者:

依照本指引,条目可以从版权媒介中逐字摘录简短的原文,采用引号或其他适当的手段(如{{cquote}})加以限定并列明原始来源或作者。

而且请不要说“此方针尚未达成共识”,因为英文版的方针上也有这样的文字。--Kitiiy留言2015年9月14日 (一) 20:28 (UTC)[回复]

回复 Bluedeck:硬件配置: 怎麽這麽多胡亂使用的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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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所删除的这些“<ref name="u1-specs"/>”以及“<ref name="qualcomm1"/>”都是每个规格参数的所对应的参考来源引用标签,因为有时一些规格参数的参考来源可能不同,所以为了让条目的阅读者可以确定每个规格参数的正确性完整性,在这里为每个规格参数单独添加了上述对应的参考来源引用标签。此外,因为“注释”通常是指“<!-- ... -->”,所以通常这些参考来源的引用标签并不称作“注释”。--Kitiiy留言2015年9月14日 (一) 21:13 (UTC)[回复]

外部链接已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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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坚果手机中的2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報告軟件缺陷) 2017年8月11日 (五) 22:29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