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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結婚的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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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據這篇2012年文章的整理,祁家威最早向法院提出公證結婚是1998年,1986年只有向立法院請願,還沒向法院要求公證。在釋字748中,在1986年也只提到立法院請願,公證結婚的部份只提到1998年和2000年。苦勞網2014年的新聞寫「祁家威自1986年即開始爭取同性婚姻權,並在1998年申請與同性伴侶公證結婚,當時聲請釋憲未被受理。去年,他於萬華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仍遭拒,至今年9月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2. 說公證結婚是1986年的,大多是說先至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要求公證結婚,拒絕後向立法院請願,例如風傳媒這篇光華雜誌這篇。但也有說是先向立法院請願,而後向法院公證處要求公證結婚,例如這篇。甚至還有將公證和立法請願混淆的,例如關鍵評論的這一篇(參見BBC)。維基百科引用的這篇中國時報2001年的新聞,似乎也將兩者混淆,違反善良風俗應當是出自立法院請願回覆中的官員之口。如果最早的報導,已將立法院請願和法院公證兩者混淆,則後來的報導可能都沿用了同樣的錯誤。

3. 在BBC的專訪中,祁家威向BBC中文網表示,他兩次提出結婚的對象,都不是他真正的伴侶。如果這敘述是正確的,第一次應該是1998年和2000年的台北地院公證處的公證結婚,第二次是2013年向萬華戶政登記結婚。--Morgensanger留言2024年10月28日 (一) 10:49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