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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r:LuciferianThomas/仲裁委員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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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仲裁制度探討2024
LuciferianThomas(路西法人)

背景

中文維基百科常年面對嚴峻的管治問題,嚴重窒礙社群循維基百科核心原則的健康發展。早年的用戶理念分歧引致普通用戶及管理人員之間的不信任;後有激進團夥濫權,要脅、滲透、操縱社群,加深社群對立,以維基媒體基金會介入收尾;近期則有用戶煽動暴民政治,屢屢無視社群規範,管理人員因懼怕指控及報復而無力處理擾亂者,終需由監管員動手結束鬧劇。這些事件反映社群的自治能力日漸衰弱,在管理人員信任度創新低的情況下,依賴管理人員或社群本身執行社群規範難上加難。

薛丁格管理員

管理員方針的說明,管理員「沒有任何高於其他用戶的特權,唯能實現社群討論所得的共識」,僅僅依照方針指引等社群共識行事即可;惟現實與理想相差甚遠。中文維基百科管理員事實上亦常被社群要求擔當裁決人,處理沒有共識的事宜;同時,即使管理員確實按照當下的社群共識行事,但仍出現部分社群成員無視客觀執行理據而刁難,甚至屢屢發生因為不滿管理員操作而扭曲方針指引理解的情事。

管理員被期望執行共識,在衝突時候不出面會被批評「不作為」;執行了共識但不合某些人的意又會被批評「獨裁」。最終,管理員面對左右為難、宛如薛丁格貓的情況下,往往會因為制度設計對作為者更為不利而寧願選擇不作為。此現象充分反映於维基百科:管理员布告板/其他不当行为佈告板的存檔及討論記錄:經常出現未被處理的提報因不活躍而存檔,往往只會導致衝突延續甚至惡化。

共識——猴子政治

維基媒體社群僅通過建立共識來運作,因為除了封禁、刪除和頁面保護功能僅授予管理員之外,每個人都享有相同的權利,並可以撤銷任何改變。

——元維基有關共識的描述

既然不能依賴管理員協助執行共識,那又是否能回歸基礎,由社群整體通過共識的形成來解決紛爭?實務上,直接由社群來探討重大爭議議題甚少能解決爭議,反而更可能引起更嚴重的衝突,將影響面擴大。中文維基百科的社群討論素質每況愈下,過往尚能基於社群原則及方針指引討論,近年來卻再三出現明顯違反方針指引基本原則的議案,看似頭頭是道實則不可理喻,還真的有人會支持。最佳實例就是今(2023)年由一互動禁制案引起的禁制方針修訂案,實證社群在有擾亂者提出嚴重扭曲方針本意的提議時仍會有多人支持的情況。這類人或許為數不多,但只要他們出現則幾乎必然擾亂討論,已知討論完全扭曲,最終扭曲到符合他們的個人利益為止。看社群討論如看猴戲——充斥着混亂、短視和個人主義的環境。

再者,實質留意社群的用戶未必時常參與討論。用戶往往是實質有意見甚至是異議之時才會參與討論,支持的人則通常默不出聲,從而令多數討論看似支持的人不多但反對的人存在不少;每當討論實質邀請大量用戶表明意見參與時,支持的人才會現身,猶有倖存者偏差的觀感。共識制是理想,但前提社群全部都得是真的願意協作的人。


社群討論及管理系統均無法正常運作,方針指引未能獲得有效執行,中文維基百科眼下只剩下一個選項——引入仲裁制度

仲裁制度

什麼是仲裁?

仲裁是在維基媒體基金會網站自治社群的最終爭議解決措施,以盡可能中立客觀的方式,應對社群始終無法通過常規流程(包括社群商討共識及管理員執行共識)解決的用戶衝突。仲裁的權力一般經選舉授予一群值得社群信賴的用戶,組成一仲裁委員會,作為社群中的最高治理機關。仲裁委員會基於社群共識(包括眾多方針及原則)和證據呈現運作,審議過程公開,模式近似現實中的法庭。仲裁委員會裁決具有相當高的約束力,不可被個別管理員推翻。

目前,共有11個維基媒體基金會網站的自治社群設有仲裁機制,最早創於瑞典文維基百科;維基媒體最大的站點英文維基百科的仲裁機制則是由維基百科創辦人吉米·威尔士引入,取代其原先作為創辦人的個人裁決權。

中文維基百科與仲裁機制

最早在2005年7月,中文維基百科已有用戶提出設立仲裁委員會,惟未獲社群共識採納;往後亦歷經多次討論仍苦無結果。社群往年面對團夥控制,對組成看似小圈子政治的機構更是有所抗拒。

近來,社群的態度開始有所變化。面對社群管治失效的亂象,社群試圖尋找當前困局的解方,其中找尋適當的裁決方式成為首要工作之一。

為何中文維基百科需要仲裁機制?

在一個理想的社群環境中,所有事宜都能通過商討及辯論,得出共識並由管理人員執行;惟如同背景一段所言,社群人員素質參差,討論無法正常進行,常規流程已無法應對重大衝突。

此外,社群期望管理人員維持秩序,就重大爭議作出裁決。管理人員成為持權又需要裁決的人物,更易加深社群對管理人員的不滿。

在社群素質良莠不齊的同時,社群對於政策和流程故步自封,更是不利於社群的健康發展。設立仲裁機制的情況下,社群演化精英政治,在社群權力良好分立的情況下,方能持續健康發展,各方互相鼓勵進步。有鑒於此,引入仲裁機制是中文維基百科眼下最佳選項。

建議方案

各站仲裁委員會的組成皆有不同,故編者因應中文維基百科社群意向制定一方案,適應本站編輯環境。此非最終提案,或會依社群意向持續修訂。

中文維基百科本地仲裁委員會方案概覽

  • 組成:初期編制為十人,未來擴展至十四人。
  • 職責:「仲裁是最終的執行手段。」仲裁委員會負責在社群爭議解決無果後,作為最終決定人執行方針指引及流程的標準。
  • 選舉:每年隨管理員投票進行,經安全投票改選一半成員。仲裁員不得連任超過兩次,即最多連續當四年。選舉由三名監管員共同監督。

組成

方案中仲裁委員會設十至十四名成員,分別有一名顧問(監管員)、一名召集人(行政員)及八至十二名仲裁員,全部需經社群確認或選舉產生。

顧問席位

委員會的顧問席位由維基媒體監管員擔任,是仲裁委員會成立初期設置的過渡性角色。此職由社群邀請監管員群自薦擔任。

作為全域社群信任的用戶,監管員獨立於中文社群,故可負責監督仲裁委員會的選舉、組成及運作,協助社群建立對仲裁委員會的信任。監管員普遍擔任過其他社群的要職,對於客觀中立的裁決有充分的認知和實踐經驗,在處理各項跨站點事務時亦需要確保自己遵從本地方針,故監管員會是擔任委員會顧問最合適的人選。監管員可藉此培訓及確保委員會裁決中立客觀,推進社群進步。

考慮到監管員通常非中文本地社群成員,故顧問不直接參與決策(亦絕對不具有一票否決權),但可在適當時候向委員會提供意見。

若顧問因故離任,則提請監管員團隊再薦一人替補。

召集人席位

委員會中設一召集人席位,旨在確保委員會具有一定執行權(包括封鎖、保護、除權等)。召集人由本地行政員內部推舉並經本地投票確認擔任。召集人在委員會的地位及權力與其他仲裁員無異,不具一票否決權。

若召集人因故離任,由委員會中推舉另一行政員接任直至下次選舉;若委員會內無其他行政員,則應由行政員團隊推舉一名行政員署任召集人,但該名署任召集人不具仲裁權。

仲裁員席位

委員會將設八至十二個仲裁員席位。

用戶須符合下列條件方可擔任仲裁員:

  • 符合兩類以下之一:
    • 甲類仲裁員:參與本站編輯最少一年且不少於1000筆編輯,其中在計劃命名空間的編輯不少於150筆,
    • 乙類仲裁員:於本站已達延伸確認,能在不依賴機器翻譯下以現代標準漢語相對流利地溝通(zh-3或以上),且當前在設有活躍仲裁制度或本地用戶查核員的其他維基媒體站點擔任管理人員達一年;
  • 在過去三個月平均每日最少一筆編輯;
  • 過去一年在中文維基百科無封鎖、禁制或除權紀錄。
    • 自主請求或獲認定為全案誤判的情況除外;
    • 因他人提報而自行請求者不適用以上例外。

引入乙類仲裁員的設計是歡迎對仲裁有一定認知的用戶參與中文維基百科仲裁程序,擔任中立客觀的裁決者;但基於其並非主要活躍於中文維基百科的用戶,故設定活躍度要求以確認對本地方針指引存在一定認知,並限定名額為兩名。

職權、責任和期望

如同前文介紹,仲裁會是最終爭議解決措施,以盡可能中立客觀的方式,應對社群始終無法通過常規流程(包括社群商討共識及管理員執行共識)解決的用戶衝突。此包括非常嚴重、根深蒂固或持續已久的爭議或違規情形,以及經管理操作覆核仍無法解決的管理操作爭議。仲裁委員會不可受理任何就條目內容的裁決請求。

鑑於當前社群對於來自特定地區的用戶是否能簽署非公開個人資料存取政策協議,在徵詢基金會意見的同時,目前設計仲裁委員會不處理用戶查核、監督等涉及個人隱私資訊相關事宜,由用戶查核員監督員獨立處理。

仲裁員需遵守以下事項:

  1. 作為仲裁員期間,始終保持客觀中立,以社群共識及證據作為議論及裁決基礎,在具有疑點的情況下假定善意
  2. 若仲裁案件涉及自身時,主動提出就該案件避嫌
  3. 接獲其他仲裁員或社群提出關於自身與仲裁員身份不甚相符的行為問題時,盡快提供合適的回覆;
  4. 認真謹慎參與委員會審議及與仲裁有關的事務,在可能暫時停止活動一週以上向委員會及社群彙報;
  5. 在公開透明審議的原則下,適當就發送給委員會的非公開通訊保密。

仲裁員並不免除於任何社群規範的要求。若仲裁員在日常編輯及參與社群事務期間違反方針指引,仍可被任何管理員封鎖或禁制,並會立即觸發罷免程序。

任免

選舉

仲裁委員會選舉每年與管理人員選舉同期進行,符合前文所述參選條件的用戶即可自薦參選。選舉使用安全投票系統,投票資格則依人事任免投票資格而定。

目前有兩款計票制度建議:

  • 簡單信任投票制英语Multiwinner approval voting,按信任度(支持率)遞補席位。當選的信任度下限為50%,即信任度低於50%及自動視為無法當選(此參考英文維基百科仲裁委員會設立之初訂明信任度低於50%則不予委任),不代表信任度高於50%的候選人全部都會當權。
  • 可轉移單票制ATannedBurger建議)

每場選舉進行前,必須經大量訊息發送通知所有符合資格的選民,邀請其參與投票。選舉由未自薦擔任委員會顧問的三名監管員共同負責監票。如同管理人員安全選舉制度,選舉前將設一段預討論期,供討論投票設置以及是否增加委員會席位等。

首屆選舉將選出共八名仲裁員,其中較高票的四名當選人任期為兩年,而其餘四位當選人任期則為一年;同期選出一名召集人,由獲得最高票的行政員出任,任期為兩年;在選舉進行期間亦會同步確認出任委員會顧問的監管員人選。次屆選舉起則是選舉新仲裁員遞補席位空缺,任期均為兩年;若在次屆選舉結束前有仲裁員離任,而其任期尚有一年,則續按信任度遞補任期為一年的仲裁員。

委員會所有席位(包括顧問、召集人及行政員)僅可連任一次,換言之用戶不得連續四年以上(不含)擔任仲裁委員會成員。

為確保仲裁委員會機制在設立後能繼續維持信任有效,社群可在第三及五次選舉前,收集15人聯署啟動整體機制的信任投票。若信任度不足五成,仲裁機制將被凍結,直至社群進一步達成共識重啟為止。(AINH建議)

違規處理及罷免

社群可經聯署發起仲裁員罷免動議。

  • 若事件僅涉及個別仲裁員,可經監管員顧問確認後,由其餘仲裁員以三分之二絕對多數動議,或經社群彈劾動議(安全投票,50%絕對多數)解除仲裁員職務。
  • 若事件涉及委員會整體或其多數,則經請求評論程序討論並由監管員顧問確認證據後解散委員會重選。
  • 在委員會正在審議案件期間,連續三十天未接獲特定仲裁員回覆,且未獲預先告假或通報利益衝突而不能參與該案,則由其餘仲裁員以三分之二絕對多數動議解除仲裁員職務。
  • 在擔任仲裁員期間,若因任何合理原因被封鎖或禁制,可經由其餘仲裁員三分之二絕對多數動議,暫停仲裁員職務至編輯限制結束,或直接解除仲裁員職務。
  • 若仲裁員被社群經討論或在仲裁案件中被施以全站範圍禁制,則仲裁員身份將即時解除。

回應過往疑慮

作為常年提案之一,提出仲裁委員會方案的同時有必要回應過往提案中遇到的問題。

仲裁委員會可能形成小圈子政治?

社群對於仲裁委員會設立的最大疑慮是擔心形成小圈子政治文化。過去社群遭受團夥政治影響,連社群的人事任免都完全被團夥操弄,再組一個絕對權利的委員會固然值得擔憂;但目前社群不再存在可以絕對控制社群的派系,通過每年改選已可確保不會有時間在仲裁委員會形成作出違背社群共識決策的政治圈子。此外,仲裁委員會將需要充分提供書面證據,且有監管員監督,可助防止小圈子產生無方針基礎的小圈子共識。

仲裁委員會無法維持客觀中立/會否出現包庇情事?

中文維基百科受團夥滲透期間,涉事管理員時常基於個人情感包庇特定用戶,使這些用戶不能被封鎖。當前制度有監管員監督下,可確保委員會的觀點客觀中立,包庇特定擾亂性用戶的現象將不復存在。

仲裁委員會選舉會否被拉票及灌票影響?

基金會行動後,社群使用安全投票舉辦過兩場管理人員選舉,投票的情況充分反映選舉並未存在拉票及灌票的問題。仲裁委員會選舉亦是經安全投票選舉得出,兼有監管員負責監票,自然不需擔憂選舉結果受拉票或灌票影響。

仲裁委員會是否未必獲得社群信任?

如果社群實際能選出一群人,那麼前設是社群給這群人投了票,投了票就是信任的表現。委員會任期制則是確保不會像當前的管理員制度一樣,不滿意都下不來,不斷重選理應不會造成信任危機。

經常性有時間處理相關事務的用戶人數不足

中文維基百科閑得慌的人多得是,問題永遠出在有沒有人願意參與,而非有沒有人有空參與。況且,社群無法解決才最終需要仲裁作決定,仲裁委員會不是要無時無刻都出動,不存在「經常性需要參與」的問題。一年理論上需要裁決的個案應該不多於十個,其他管理員大概都已經有能力處理。

仲裁規則過於繁瑣

仲裁委員會的程序固然可以適當簡化,不需要把英文維基百科的仲裁規則完完整整搬過來的。仲裁制度的重點是確保中立、正式,只要能確保仲裁正式的流程都能接受。

中國大陸用戶無法簽署非公開個人資料存取政策協議而不能出任仲裁員?

目前方案中的仲裁委員會不處理涉及個人隱私的請求。這些請求多數有其他途徑處理,如用戶查核監督及基金會法務等。用戶查核和監督員並非必須由仲裁委員會管轄,維持現狀由監管員管轄,即可讓仲裁委員會無需簽署非公開個人資料存取政策協議。

此外,基金會目前似乎僅是禁止身份已公開且可證目前居住在封鎖維基百科的地區的用戶簽署有關協議,若向基金會查詢後可以簽署有關協議則更佳。

〔特定地區〕用戶為小數,可能不被代表?

在維基百科任何蓄意排除或歧視特定地區用戶的行為均違反通用行為守則。然而,這不代表任何地區的用戶需要被保證具有代表權。在社群內,永遠會有可能未能被代表的小眾群體(女性、性小眾等),而不同地區內亦有不同政見的人,要求保證代表權不切實際。況,即使設分區選舉的制度,社群亦實際無法確認用戶是否真的來自該地區(始終,這裏是互聯網)。

社群所有用戶都是個體,大家都有公平的機會獲選。出身自某個小眾地區,但仍可做得好而被社群認可上任,德不配位則自然不會被選上。

為何不對應個別事件單獨成立委員會?

簡而言之就是耗費資源。一年可能會出現五到十數個重大衝突需要仲裁委員會解決,當每次都需要選舉(因不可能單靠自薦就成立委員會)就會耗費極大量資源,且風急浪高之時社群通常更難理性選出合理人選。每年除了年度大戲外總是會有其他重大而持續一段長時間的衝突需要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