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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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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是中华民国大陆时期的二级法院之一,属于普通法院,行政组织上直属司法行政部之监督;审级上以最高法院为上级审法院。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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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16年(1927年)4月,武汉国民政府在福建实行司法改革,将各级审判厅、检察厅合并为法院,省设控诉法院及其在思明县的厦门分庭,6个原设审判、检察厅的县均并设县法院,废除法院内的行政长官制,代之行政委员会,由民庭庭长、刑庭庭长、首席检察官、书记官长组成,并实行陪审制,从各团体中选举产生陪审员参与审判。同年11月,根据南京国民政府决定,福建省控诉法院及其分庭改为福建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县法院改称地方法院,实行院长制。民国24年(1935年)7月实施《法院组织法》,改四级三审制为三级三审制。

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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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设在省会所在地福州。民国27年(1938年)5月,因抗日战争移驻永安县,而另在闽清县(后迁闽侯)设置临时分庭。民国34年(1945年)11月,福建高等法院迁回福州。

福建高等法院及其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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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的分院设置屡经变迁。福建高等法院第一分院(简称高一分院)是从福建高等审判厅第一分厅(一度改设为省控诉法院厦门分庭)演变过来的。民国22年(1933年)7月,在建瓯县新设福建高等法院第二分院(简称高二分院)。民国24年(1935年)6月又在龙溪、晋江、莆田三县增设福建高等法院第三、第四、第五分院(简称高三、高四、高五分院)。民国27年1月,因受抗日战争影响,省库支绌,裁撤高三、高四、高五分院。同年5月厦门陷敌,高一分院迁驻龙岩县。民国29年(1940年)9月,重建高三分院于晋江。民国33年(1944年)9月,改高等法院闽侯临时分庭为高四分院,并在福安县设立高五分院。民国34年(1945年)抗战结束,10月高一分院迁回厦门,另在龙岩县设高一分院龙岩分庭。同年11月,高四分院从闽侯县迁往永安县。民国37年(1948年)1月,按照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的训令,5个分院改以所在县市命名,分别改称为厦门分院建瓯分院晋江分院永安分院福安分院

土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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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及各分院管辖地域表
院称 驻地 1935年 1948年
福建高等法院 福州 闽侯、闽清、长乐、连江、罗源、永泰、古田、屏南、平潭、尤溪、宁德、霞浦、福安、福鼎、寿宁(15县) 福州市、林森、闽清、长乐、连江、罗源、永泰、古田、平潭、尤溪、南平、福清、莆田、仙游(14县市)
高一分院 厦门 厦门市、金门、同安、东山、漳浦、云霄、海澄、诏安(8县市)、鼓浪屿会审公堂 厦门市、金门、同安、东山、漳浦、云霄、海澄、诏安、龙溪、南靖、平和、长泰、华安、龙岩、漳平、永定、上杭、武平(18县市,后5县由龙岩分庭管辖)
高二分院 建瓯 建瓯、建阳、崇安、浦城、政和、松溪、邵武、沙县、泰宁、建宁、将乐、顺昌、永安、宁化、明溪、南平(16县) 建瓯、建阳、崇安、浦城、政和、松溪、水吉、泰宁、建宁、将乐、顺昌、邵武(12县)
高三分院 前驻龙溪,后驻晋江 龙溪、南靖、平和、长泰、华安、龙岩、漳平、永定、上杭、武平、长汀、连城、清流、宁洋(14县) 晋江、惠安、南安、安溪、永春、德化(6县)
高四分院 前驻晋江,后驻永安 晋江、南安、惠安、安溪、永春、德化、大田(7县) 永安、沙县、长汀、连城、明溪、三元、大田、清流、宁化、宁洋(10县)
高五分院 前驻莆田,后驻福安 莆田、仙游、福清(3县) 福安、霞浦、宁德、屏南、福鼎、柘荣、寿宁、周宁(8县)

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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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的内部机构,除配设的检察处独立行使检察权外,初期只设民事庭、刑事庭和书记室(下辖文牍科、总务科、会计科、监狱科、民事记录科、刑事记录科)。民国29年(1940年)7月,为适应次年司法经费改归中央统管的需要,会计科扩大为会计室;9月又新设统计室,人员均由上级主计机关派充。民国32年(1943年)5月,奉令确立人事制度,增设人事室。民国35年(1946年)1月、8月,鉴于刑民案件增多,又新设刑事二庭、民事二庭,相应在书记室内设置刑二庭记录科和民二庭记录科。各分院的内部机构大体上与高等法院相同,只民庭、刑庭未设第二庭;大的分院设会计室,小的分院仅置会计专职人员;人事、统计未专设机构,由专职人员或书记室人员兼管。

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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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审理关于内乱、外患和妨害国家外交的刑事第一审案件,以及不服地方法院(或县司法机关)民刑第一审裁判而上诉、抗告的第二审案件。在民国24年(1935年)7月前实行四级三审制时,还受理属于初级管辖的不服地方法院(或县司法机关)民刑第二审裁判而再上诉、再抗告的第三审案件。

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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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16年(1927年),国民政府接管原北洋政府设置的闽侯、思明、莆田、龙溪、晋江、建瓯6个地方审判厅,改设县法院,不久即改称地方法院。民国18年(1929年),曾拟定6年内普设地方法院的计划,但至民国23年(1934年),只先后在福清、长乐、连江、同安、仙游、南平、福安7县设立地方法院分庭,翌年又全部裁撤。民国30年(1941年)11月,设立永安地方法院;民国33年9月,设立南平、长汀两个地方法院;民国35年(1946年)7月,设立福安地方法院;民国36年11月,设立福清、长乐、仙游、龙岩4个地方法院;民国37年(1948年),再设立连江、惠安、上杭、建阳4个地方法院。直至解放军入境前,全省总共只设立18个地方法院。

法院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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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民国38年(1949年)3月的任职人员应行换叙俸级的名册记载,福建高等法院计有简任人员7人:院长1人,庭长4人,推事2人。荐任人员13人:推事6人,书记官长1人,主科书记官4人,会计室主任1人,人事室主任1人。委任人员46人:主科书记官3人,统计室主任1人,书记官39人,技士1人,人事室科员1人,人事助理员1人。高等分院和地方法院院长、推事、书记官长和书记官的职等,除代理、试署的外,据民国36年(1947年)统计,5个高等分院院长均简任;29名推事均荐任;5名书记官长中荐任1人,委任4人;32名书记官中除享受荐任待遇1人外,均委任。14个地方法院院长中享受简任待遇的3人,荐任11人;36名推事均荐任;14名书记官长中荐任1人,荐任待遇2人,委任11人;88名书记官中荐任待遇2人,委任86人。各县司法处的主任审判官、审判官,一般按荐任待遇,只少数主任审判官正式定为荐任;主任书记官、书记官一般按委任待遇,只少数主任书记官定为委任。

历任福建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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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历任院长列表
院称 姓名 籍贯 任职时间
福建高等法院 刘通 福建闽侯 1927年11月~1929年4月
王风雄 湖南衡阳 1929年4月~1932年5月
魏大同 吉林扶余 1932年5月~1935年1月
童杭时 浙江嵊县 1935年1月~1938年9月
宋孟年 浙江嵊县 1938年9月~1949年5月
范体仁 湖南宜章 1949年6月~8月
李襄宇 湖北蕲春 1949年8月~?月(兼)
福建高等法院第一分院 林葆忻 福建闽侯 1928年
高震勋 福建闽侯 未详
杨廷枢 福建晋江 未详
王廷一 浙江 1933年5月~1934年11月
许家□ 1934年11月~1936年2月
李襄宇 湖北蕲春 1936年2月~1949年?月
福建高等法院第二分院 邱信□ 福建长乐 1933年7月~1941年10月
李午亭 福建水吉 1941年10月~1945年11月
张光龙 福建闽侯 1946年3月~1949年
福建高等法院第三分院 周锡九 1935年6月~1938年1月(兼)
曾壁奎 福建龙岩 1940年11月~1941年10月
邱信□ 福建长乐 1941年10月~1949年1月
福建高等法院第四分院 李宝森 浙江富阳 1935年6月~1937年8月(兼)
王元超 福建闽侯 1937年8月~12月(兼)
柯凌汉 福建长乐 1944年9月~1945年9月
马元枢 福建闽侯 1945年11月~36年3月
林建 福建闽侯 1947年4月~1949年
福建高等法院第五分院 张焜 湖北礼山 1935年6月~10月(兼)
张文烺 湖北黄安 1935年10月~1936年9月(兼)
陈焕阶 湖北广济 1936年9月~1938年1月(兼)
何修 湖南衡阳 1944年9月~1945年7月
张骏 湖南长沙 1945年7月~1948年7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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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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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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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
  • 福建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编:《福建省志·审判志》
  • 福建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编:《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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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清朝 福建省高等审判厅
 中华民国福建省最高级司法审判机关 继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人民法院
中华民国 福建高等法院金门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