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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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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英语:Hong Kong Chief Executive-in-Council)是简称香港行政长官会同行会香港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行政长官及行政会议成员香港政府史上最高的行政机关(包括立法会议员以及政府官员)等相关建议方案,相当于内阁。根据部分香港法例,如要根据法例订立附属法例英语By-law及作出重要行政决策,必须经过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作出决定。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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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1年,香港英治时期总督会同行政局[1](英语:Governor-in-Council)地位相当于英国的“国王(或女王)会同枢密院”(King-in-CouncilQueen-in-Council)(Council指枢密院)。遵循英制,在拥有行政会议建制的英国殖民地(以及现已独立的英联邦王国内),当地法律大多会规定某些行政权力(包括某些附属立法权)由“总督会同行政会议(或行政局)”行使。

1997年,香港主权移交后,虽然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中国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任命,但其宪政地位不是中国在香港的代表(代表为香港中联办主任),因此宪政地位与过去作为英国君主代表之总督有所不同,惟行政长官大致上承继了香港总督的权力,因此香港法律中之“总督会同行政局”概念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替代。

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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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振英认为,“会同”两字在香港政治制度下是错误翻译,因为即使大部分行政局成员反对,最终决定权仍然在香港总督手上。[2]梁振英认为,正确翻译应该为“在行政局内”。这异于英国和其他威斯敏斯特制地方:在此等地方,某人“会同”会议行使之权力是必须得到会议同意方可行使,例如英国国王如果没有得到英国枢密院认可,是无权独立行使法律规定须由“国王会同枢密院”行使之权力;同样地,澳大利亚总督如果没有得到联邦行政会议认可,也是无权独立行使法律规定须由“总督会同行政会议”行使之权力。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批出香港免费电视及香港收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3]、批准某学校升格为大学[4]及实施紧急法等决定,均各引发不同争议。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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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 (第10號) 條例, English Department, PolyU Language Bank 网站, [2007年11月12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年6月22日) 
  2. ^ 刘迺强, 梁振英:行政會議的實際運作模式--訪香港行政會議召集人梁振英, 中国评论新闻网 ->> 中评社名家专栏, 2007-06-18 [2007-11-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0-22) 
  3. ^ 電視節目服務牌照. 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讯事务管理局网站. [2007-11-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7-10-28). 
  4. ^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2001 年專上學院 1(修訂)條例草案 (PDF),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网站, [2007-11-23], (原始内容 (PDF文件)存档于2016-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