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英文维基 | 中文维基 | 日文维基 | 草榴社区

讨论:中日和约

页面内容不支持其他语言。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本条目依照页面评级标准评为乙级
本条目属于下列维基专题范畴:
台湾专题 (获评乙级中重要度
本条目属于台湾专题范畴,该专题旨在改善中文维基百科台湾类内容。如果您有意参与,请浏览专题主页、参与讨论,并完成相应的开放性任务。
 乙级  根据专题质量评级标准,本条目已评为乙级
   根据专题重要度评级标准,本条目已评为中重要度
法律专题 (获评乙级未知重要度
本条目属于法律专题范畴,该专题旨在改善中文维基百科法律类内容。如果您有意参与,请浏览专题主页、参与讨论,并完成相应的开放性任务。
 乙级  根据质量评级标准,本条目已评为乙级
 未知  根据重要度评级标准,本条目尚未接受评级。
维基百科的法律内容只供参考,并不能视作专业意见。任何法律问题应咨询相关司法管辖区的专业法律人员。

和约效力问题

[编辑]

先前版本有问题。台北和约签署时,日本已于旧金山和约中放弃台湾主权,没有处份台湾的归属的权力。在国际法上,条约中居民的身份和领土的主权是分开指定的。台北和约第十条中,仅指明该条约“中华民国国民”一词的适用对象包含台湾居民,不是指定台湾主权归属的条项。台北和约中关于台湾主权归属的条项只有第二条(引述旧金山和约,日本放弃台湾主权)。—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211.76.240.231对话贡献)于21:43 2005年7月11日 (UTC)加入。

(:)回应:该和约于旧金山条约生效日之前签署完成,因此时效上并无问题。—安可(居住地:酒馆-职业:诗与歌之演者) 2010年6月25日 (五) 08:50 (UTC)[回复]

只是一个小问题而已。原文提到在2002年中华民国行政院院会上,当时签署和约的前外交部长叶公超接受国会质询事实上这是不存在的事情。叶公超先生于1981年已经过世,不可能于2002年接受国会质询。仅能说有媒体于2002年报道了叶公超曾经被质询的事情。—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Jbfc对话贡献)于10:27 2006年3月30日 (UTC)加入。

旧金山条约规定日本放弃台湾主权的生效日是在1952年4月28日,也就是签定中日和约的当天,日本在当天放弃主权让渡给中华民国政府,将台湾人判定为中华民国国民,在法律上可以解释日本当天将人民管理权让给中华民国。

世界上也找不到“本土住民受外来法律管辖”而“领土独立”的例子。—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Snkcom500对话贡献)于18:43 2006年4月7日 (UTC)加入。

旧金山和约虽只言明‘放弃对台湾、澎湖的所有权利’,但并不表示台湾的地位未定。 在同属旧金山和约第二条的 a, c 项,同样以‘放弃济州岛、巨文岛与郁陵岛的所有权利’‘放弃对千岛群岛、 1905 年 9 月 5 日获得之库页岛部分,以及邻近各岛屿之所有权利’的方式处理,而这些领土目前已归还于大韩民国或归还给瓦解之前的苏联。

条约采此一方式处理,主因是当时这三个地区领土所要归还的国家,均未参与条约的签订,或处于内战分裂状态,尚难以处理确切的归还对象。故于条约先采放弃,之后将再归还予其相对应的管理当局。也就是台湾、澎湖最终是要归还给条约中‘China’这个词所指的国家。此一词当时已分裂为两个国家,一为中华民国、另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1952 年的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追述旧金山和约的放弃条文,为旧金山和约中第二条及第四条条文之延续。也确定台湾、澎湖最终的归还对象。(一说台湾、澎湖属联合国托管,并不正确。欲交联合国托管的领土在旧金山条约中均有明文规定。此外,也必须有明确的“托管协议书”或称“托管协定”、以及“指定的管理托管领土之当局”,才会正式成为托管)

和约的确没有把台湾归给中华民国流亡政府

[编辑]

1952年﹝中华民国﹞外交部长叶公超向“立法院”解释这个条款时表示,《旧金山和约》“并未规定把这些岛屿归还给中国”。当时是“立法院”就中日和约进行质询,有立法委员说:“台湾和澎湖群岛的地位是什么?” 叶公超回答说:“事实上,这两个地方正由我们控制……然而微妙的国际形势使得它们不属于我们.在现行情况下,日本没有权利把台湾和澎湖群岛转移给我们,即使日本有意如此,我们也不能接受……。”(Despatch No.31 from the American Embassy in Taipei to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July 23, 1952, Enclosure 2, at p.2.)

和约中第十条说的台澎地区的中华民国籍,是指居住在台澎上原来属于中华民国籍的居民.日本并不视原本属于日本籍的台澎居民为中华民国籍.—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59.112.86.184对话贡献)于23:37 2006年8月6日 (UTC)加入。

有关于叶公超的答询内容,可否载明原文出处?
1952年国会席次全由国民党掌控,哪个天才立委会问这种搬砖头自砸脚的问题?
这段对话独派人士伪造的可能性是非常高的.
有关于叶公超的答询内容,立法院有纪录吗?如何标记对来源的质疑?JW19335762743留言2014年11月14日 (五) 10:45 (UTC)[回复]


...就本约而言,中华民国国民应认为包括依照中华民国在台湾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将来可能施行之法律规章而具有中国国籍之一切台湾及澎湖居民及前属台湾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后裔;
已经很清楚的承认过去或未来台澎人民在实施法律后的中华民国国籍身份
任由你个人怎么解读也无法扭曲原文宗旨—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220.140.56.93对话贡献)于05:16 2006年8月15日 (UTC)加入。
并不是哪个天才立委主动询问,而是外交部长叶公超向“立法院”解释《旧金山和约》条款时表示,《旧金山和约》“并未规定把这些岛屿归还给中国”。当时是“立法院”就中日和约进行质询,才有立法委员问到底根据《旧金山和约》﹐“台湾和澎湖群岛的地位是什么?”

http://corgan.huang.googlepages.com/%E5%8F%B0%E7%81%A3%E4%B8%BB%E6%AC%8A%E7%9B%B8%E9%97%9C%E6%AD%B7%E5%8F%B2%E9%9B%86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87.123.81.16对话贡献)于16:04 2006年9月9日 (UTC)加入。

你提供的网址内容很可疑,我国官员叶公超在国会接受立委质询的内容居然被美国国务院列入封存文件?
下面加注的那段话说明此文的资料来源不是我国档案,而是美国国务院?
又有谁,什么身份的台湾人有权去看美国国务院的档案???—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218.170.146.209对话贡献)于01:44 2007年1月31日 (UTC)加入。

(1)别忘了,日本是无条件投降的,而中华民国是同盟国之一,就如,美国当时接管关岛、钓鱼岛、冲绳岛不需要其他任何同盟国的一致同意一样,比如有无中华民国同意上述几个岛屿交给美国管理的证据?如果,没有这类文件,美国就能接管这些岛屿。中华民国对台、澎也同样有效。(2)如果,质疑中日和约由于缺少美国等国的参与而能被归结无效。那么旧金山和约由于缺少同同为盟国成员的中华民国的产于同样也就能被归结为无效。否则,就是都具备有效性。(3)即便叶公超的确说过类似的话,只要这个和约的确落入文字,完成签署,解释权利就不是一个外交官的决定,而是由立法机构或签约国的法院。作为转交的实体台澎等岛屿,一旦按和约完成交接手续,和约中申明放弃权利方的日本,就不再具备对转交的实体的继承权利,无论其以后是否单方面废弃先前的和约。—SH9002 (留言) 2010年5月29日 (六) 11:48 (UTC)[回复]

1.那些地方是美国派兵攻占下来的,当然没有人敢质疑美国对这些地区的控制权,中华民国凭什么?凭一张嘴吗?真是懒叫比鸡腿。
2.如果你能让中日和约像旧金山和约那样,有几十个除了美国以外的国家同意并签订,你才可以拿中日和约跟旧金山和约来相提并论,不然一样是懒叫比鸡腿。人家日本都废除了,区区一个小小中华民国的认定算什么东西?妄自尊大不要脸。
3.不管叶公超说过什么,合约的认定以及执行状况都必须经由签约双方同时同意才有效力,而不是其中一方的中国想怎么无限扩大解释捏造想谋夺额外利益就会生效的,中国人经常犯的一个毛病,就是妄自尊大到老是认为只有自己同意才有效,自己不同意就无效,中国人到底以为自己是什么东西,敢情中国人还以为世界是绕着中国转的?告诉你,中国人不想承认也得承认,想破坏美国所建立的战后秩序,就等着像当初日本一样亡国吧。111.246.208.9留言2015年8月24日 (一) 17:47 (UTC)[回复]


最主要的原因 是因为这段文字已经被选择性删减

原文: Explaining this provision to the Legislative Yuan, Foreign Minister Yeh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stated that under the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no provision was made for the return [of these islands] to China.” He continued: “Inasmuch as these territories were originally owned by us and as they are now under our control and, furthermore, Japan has renounced in the Sino–Japanese peace treaty these territories under the San Francisco Treaty of Peace, they are, therefore, in fact restored to us.”16 At another point, Foreign Minister Yeh stated that “no provision has been made either in the San Francisco Treaty of Peace as to the future of Taiwan and Penghu.”17 During the interpellations of the Sino–Japanese Peace Treaty in the Legislative Yuan, the Foreign Minister was asked, “What is the status of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He replied: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were formerly Chinese territories. As Japan has renounced her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only China has the right to take them over. In fact, we are controlling them now, and undoubtedly they constitute a part of our territories. However, the delicate international situation makes it that they do not belong to us. Under present circumstances, Japan has no right to transfer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to us; nor can we accept such a transfer from Japan even if she so wishes…In the Sino–Japanese peace treaty, we have made provisions to signify that residents including juristic persons of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bear Chinese nationality, and this provision may serve to mend any future gaps when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are restored to us.”18

翻译: 中华民国外交部长叶公超向立法院说明,在〈旧金山和约〉之下“并无(将这些岛屿)还给中国的规定。” 他说:“基于这些领土原来就是我们的,<< 以及现在被我们所控制,更加上日本已经在〈中日和约〉中放弃,因此,它们事实上还给我们。”

在其他事项上,外交部长叶公超说:“〈旧金山和约〉也都没有条文要决定台湾与澎湖的前途。” 在立法院针对〈中日和约〉的质询中,外交部长叶公超说:“福尔摩沙与澎湖的地位如何?” 他说:“福尔摩沙与澎湖先前是中国的领土。 当日本放弃对于福尔摩沙与澎湖的主张后,只有中国具有接管的权利。 事实上,我们现在正在控制它,无可置疑的,它成为我们领土的一部分。但是,微妙的国际情势让它不属于我们。在目前的情况下,日本无权将福尔摩沙与澎湖移转给我们;日本即使想移转,我们也不能接受…。 在〈中日和约〉我们已经制订条文表明包括福尔摩沙与澎湖合法的居民为中国国籍,此条文可能对未来任何福尔摩沙与澎湖归还我们时的障碍稍做弥补。” (资料来源:Despatch No.31 from the American Embassy in Taipei to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July 23, 1952, Enclosure 2, at p.2.)(美国专家谭慎格在“重估‘一个中国’政策”一书引用1952年7月23日美国大使馆给国务院的资料)

文献引用

[编辑]

台湾法律地位问题这节,是从林满红教授的《猎巫、叫魂与认同危机-台湾定位新论》引用,要注明出处啊。Supaplex (留言) 2008年6月4日 (三) 10:03 (UTC)[回复]

和约效力问题2

[编辑]

跟据1972年日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两国签订了《中日建交联合公报》,同时日本与中华民国断交,日本外相单方面宣布《台北和约》失效。"不承认中华民国为主权独立国家,这样做里所当然,而且还是中共的要求条件之一"。

问题一:当时台北和约仅为日本单方面与台湾签订,凭什么说,台北和约是旧金山和约的延续?旧金山和约中有认定台北和约是旧金山和约的延续或子约定吗?这个所谓:“法界人士认为台北和约是旧金山和约的延续”说法是不是“原创”?

问题二:台北和约失效后〈中国逼的〉,也就表示台湾人民的国籍管理权与土地的主权丧失约定来源,不但中华民国丧失据有台湾领土之国际法源依据,并且也丧失强逼台湾人民为中华民国国民之根据。[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feb/4/today-o6.htm 台北条约失效后,台湾人的国籍呢?” 甚至还有诉讼进行中,这种观点才是应该替换掉“法界人士认为台北和约是旧金山和约的延续”这种说法的合理说法吧。

也就是“法界人士认为,台北和约既然失效,则台湾人之国籍与台湾领土之归属尽非中国所有,不论这个“中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指是中华民国。”—久远 (留言) 2009年6月22日 (一) 08:41 (UTC)[回复]


1. 中国人民共和国(PRC) 从未成为台湾之管理当局,也非旧金山和约第二条 b 项放弃条文明文规定之受方,应无权利及权益主张台北和约失效。

2. 台北和约之签订双方为战后台湾之管理当局-中华民国(ROC)与日方共同签订,若要主张失效也应由中华民国(ROC) 与日方共同主张,单方面日方之主张失效,除非日方以宣战方式主张,并取得胜利,否则只要有一方不同意,该已签订之和约便仍然有效。

3. 旧金山和约第 26 条明定日方将与处于战争状态的国家于旧金山和约相同条件下签订双边和平条约。当时美方并要求日方尽速与 China (当时已分裂为二,PRC 及 ROC) 签订和平条约,旧金山和约才正式生效。故旧金山和约并非仅止于该条约本身,实际上仍包括之后日方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双边和平条约。台北和约即为其一,且是在旧金山相同条件下,亦即旧金山和约第二条 b 项放弃条文得延续,且台北和约条文中也再次言明旧金山和约第二条 b 项放弃条文。

4. 日方当时签订双边和平条约(台北和约)之一方为当时台湾之战后管理当局,也是与日方交战之一方的中华民国(ROC)。而非之后因内战取得中国大陆地区统治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PRC)。

5. 中华人民共和国(PRC) 若欲主张台湾之相关权利及权益,其来源必需是由继承旧有中华民国政权之权利及权益而来。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PRC) 对于旧有中华民国(ROC)政权之权利及权益,至今尚属于不完全继承,金门、马祖之所有权利、台湾之战后管理当局均未被继承。至今双方仍处于未签订停火协议的状态,而实质上却与大韩民国与朝鲜类似,已分裂为实质上的两个国家。124.8.70.207 (留言) 2009年8月8日 (六) 03:26 (UTC)[回复]

  • 回答

答复1:中国人民共和国(PRC)虽无权力对台主张台北和约失效,但其对日本复交条件明确表示“复交三原则”(即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以及废除“日蒋条约=日华和约=台北和约”)。且日本一一履行,详细情形可查“中日建交联合公报”。

答复2:台北和约之签订双方为战后台湾之管理当局-中华民国(ROC)与日方共同签订,倘缔约两造其中一方声明放弃或废除台北和约,即应视作和约失效,除非中华民国(ROC)对日宣战,并取得胜利。否则只要有一方不同意,该已签订之和约即时失效。

答复3:子曰废除并不影响主约效力。所以台北和约废除并不影响旧金山和约之效力,但旧金山和约并未声明台湾主权归属,而台北和约已经废除。依照旧金山和约,日本当然无权占有台湾,但两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华民国”双方亦无权主张对台湾主权。

答复4:日本基于中国人民共和国(PRC)要求而废弃中日和约。中华民国(ROC)完全无权主张对台湾主权。

答复5: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PRC) 若欲主张台湾之相关权利及权益,其来源必需是由继承旧有中华民国政权之权利及权益而来。然而现状是中华民国政府亦无台湾主权,并且始作俑者,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PRC)。

故中华人民共和国(PRC)亦无台湾主权,更无主张之权力。—久远 (留言) 2009年8月8日 (六) 07:13 (UTC)[回复]


答复2并不符合国际惯例,毁约之一方为和约中主张权利放弃之一方,如其欲毁约重取回权利,是由其主动宣战,否则和约仍具有其既有之效力。马关条约即为一例。124.8.77.100 (留言) 2009年8月8日 (六) 11:55 (UTC)[回复]


回答:日本废除台北和约,并非主张要“重取回权力”,故无须主动宣战。日本废除中日和约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复交三原则所为。日本之废除中日和约,如同将旧金山和约之子约废除,依照国际惯例,将使台湾主权归属回到旧金山和约之效力上,也就是“台湾主权未定”。如果中华民国(ROC)坚持日本不得废弃中日和约,就是向日本宣战,战胜后日本履约。

因为中华民国(ROC)当初只是与日本的交战国,是次占领权国,不是击败日本的最高征服者。台湾最早也不是中华民国(ROC)占领,而是美国先占领,才交给中华民国(ROC)。美国才是主要占领权国,有出席旧金山和约的主要缔约国,日本也是在美国要求下才与中华民国(ROC)缔结中日和约。—久远 (留言) 2009年8月8日 (六) 14:24 (UTC)[回复]


回复上文:台北和约既依旧金山和约第 26 条而签订,若要宣称失效,却认为台湾之管理当局-中华民国无权主张的话,那也应有联合国之共同主张才是。若是联合国亦主张台北和约失效,则中华民国若要主张不同意失效,其要宣战之另一方并非日本,而是联合国。因为联合国才是该和约失效后的权利拥有者。

若是联合国不同意失效,而日方仍要单方面主张失效,那他要再次宣战的另一方也是联合国。因为若以只是回归旧金山主约来论,则台湾之处置权归于联合国,联合国既认定当初签订之台北和约有效,日本要主张否定该和约,即是介入联合国之处置权利,相当于否定旧金山和约中联合国对于台湾所拥有之处置权利。若是要以否定旧金山和约中第二条b项中台湾之一切权利来论,其宣战之另一方也是联合国。

试问联合国对于台北和约之主张为何? 联合国之主要占领国-美国对于台湾未来归属的主张又为何?

(1) 美方一再重申台湾问题应由两岸和平解决

(2) 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美方收录于美国国务院出版之《美国条约与其他国际协定汇编》中,视为具有约束力之法律文件。124.8.77.100 (留言) 2009年8月8日 (六) 15:57 (UTC)[回复]

回答中日和约虽依照旧金山和约第26条所签订,但旧金山和约并未明载“中日和约”为其子约,若日本片面宣布废除中日和约,也并不影响日本对旧金山和约履行之效力。

要问联合国对台北和约之主章为何,应该先考虑中华民国(ROC)在联合国地位是什么,中华民国(ROC)有什么资格对联合国主张有台湾主权。要问美方态度,但美方外交态度效力不能超过旧金山和约,除非由美国亲自出面与中华民国缔约转移主权,签署旧金山和约的子约。如果美方不愿意出面,则现状就如美国前任国务卿鲍尔(Colin Powell)在2004年10月25日于北京的记者会上说过:“台湾并没有独立,它并不享有国家的主权。”“而台湾地区人民目前所使用的“国名”是次要占领权与流亡政府的“中华民国”。

造成现状之始作俑者,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PRC)。故国际法上,虽然流亡政府中华民国政府有权力自己移民回中国,但并未享有台湾主权,且不论意愿如何,皆不得私自窃据台湾主权转移他国,而中华人民共和国(PRC)亦无台湾主权,更无主张之权力。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PRC)主张对台湾主权,完全是违背国际法之违法行为。—久远 (留言) 2009年8月9日 (日) 01:01 (UTC)[回复]

请参与讨论者留意

[编辑]

1.新留言请置于页面下方。

2.讨论页只做为增进条目内容之用,而非针对条目内容辩论之用的论坛。中日和约有效与否,不是维基人在讨论页可以决定的。社会既有之不同意见,可附上引用来源后写入条目本文。人不狂吃枉少年 (Kleistan)撂狠话 2009年8月11日 (二) 19:24 (UTC)[回复]

由于不同人对于相关条约的有效性的不同判断,可能牵涉到相关其他条目的内容编辑。所以,维基人在讨论页的讨论在维基百科的范围内是有效力的。除非出现更新的,且更加确定的WP:可靠来源,能提供更加没有模糊空间的评判,能完全替代或推翻维基人在讨论页的之前所做讨论。—SH9002 (留言) 2010年5月29日 (六) 11:59 (UTC)[回复]
请留意WP:非原创研究,维基百科的编辑只就社会上现有的研究成果加以转述,而不应做个人的判断与原创研究。上面的讨论很多时候只是编辑在发表个人的看法而已,不符方针规范。关于条约是否有效,无论正反双方都应该引用既有的文献,而非在这里互相辩论。—人不狂吃枉少年 (Kleistan)撂狠话 2010年5月29日 (六) 15:50 (UTC)[回复]

在流亡政府讨论过程中,得到ROC获得台、澎的领土拥有权的法理依据

[编辑]

今天2010年5月31日UTC 6:00多时。通过近两日,针对中、英版本的wikipedia的流亡政府条目中,中华民国是否是流亡政府的法理激辩中。突然发现依照很多主张台湾独立的绿营人士强调的主权归属必须通过和约达成的法理,推导出中华民国拥有台、澎领土的结论。即:

如果日本放弃台、澎的领土。台、澎就变成无主地。无主地就是谁都可以取得。不过,由于日本放弃了台、澎,作为当时仍然算是日本国民的台、澎居民自然受到其国家承诺的连带制约,也自然会变成了,台、澎岛上的外国人。作为二战同盟成员国的中华民国(ROC)自1945年就收复台湾,在台湾独立主张的人士眼里,那只是中华民国对台湾实施的同盟国军事占领。日本在1951年和49个同盟成员国达成旧金山和约,申明放弃对台、澎等多个领土要求。52年4月和约生效之日,台、澎立即成为无主地 (terra nullius),作为对台、澎实施军事占领的ROC也就立刻获得了对这些无主地的拥有权。这和1951年那些生活在台、澎,由于没有中日和约仍然是日本国民的所有台、澎居民无关。因为此时,他们可以说是生活在ROC领土上的外国人(仍为日本国籍)。1952年,中华民国和日本在台北签署的中日和约解决了对他们的安置方案,就是或者去日本,或则留下转成为ROC国民。

详细内容都在“流亡政府”中文条目的讨论版‘中华民国1949年后只是丧失部分领土’的段落中。相关内容编辑见 2010年5月30日 16:52(UTC)至2010年5月31日 06:14 (UTC)相关讨论版的编辑纪录
关于无主地 (terra nullius)的备注New Jersey v. New York, 523 US 767 (1998) US Supreme Court,26 May 1998
“Even as to terra nullius, like a volcanic island or territory abandoned by its former sovereign, a claimant by right as against all others has more to do than planting a flag or rearing a monument. Since the 19th century the most generous settled view has been that discovery accompanied by symbolic acts give no more than "an inchoate title, an option, as against other states, to consolidate the first steps by proceeding to effective occupation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8 I. Brownlie, 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146 (4th ed.1990); see also 1 C. Hyde, International Law 329 (rev.2d ed.1945); 1 L. Oppenheim International Law §§222-223, pp. 439-441 (H. Lauterpacht 5th ed.1937); Hall A Treatise on International Law, at 102-103; 1 J. Moore, International Law 258 (1906); R. Phillimore, International Law 273 (2d ed. 1871); E. Vattel, Law of Nations, §208, p. 99 (J. Chitty 6th Am. ed. 1844). ” --SH9002 (留言) 2010年5月31日 (一) 08:13 (UTC)[回复]

楼上作文应仅记:通过第 2758号决议案之前的1971年10月21日,周恩来对第二次到访中国的季辛吉说:“假如议案通过的话,则台湾地位就成悬而未定。”“当然,支持阿尔巴尼亚决议案的国家理应从未想过这件事情。”周恩来唯恐台湾的法律地位在联合国引发问题,因此再三叮嘱季辛吉希望美国不要提出台湾法律地位未定论来。(‘周恩来季辛吉密谈录’岩波书店2004年p.159)台湾成为二战战后,美日间未解决议题,也就是台湾地位成为二战太平洋战区,美国与战败国日本间未解决议题,此议题的始作俑者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解决议题并不等于是【无主地】,它仅是有待解决的议题,而不是一块无主地。所以请制造问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别一直梦想着混水摸鱼的手法,企图偷窃别国【战后未解决议题】。—久远 (留言) 2010年6月16日 (三) 07:08 (UTC)[回复]

本人说的很清楚,中华民国是以获得无主地的方式获得对台、澎的领土主权。这是基本常识,任何无主的东西一但有了归属的主人,就结束了无主状态。1952年,台、澎就完成了归属于中华民国的主权之下后,当然就不再是无主地。很清楚,1952年只要日本通过和约放弃对库页、台、澎等等领土的主权,下一个占领这些地方的,就获得对这些地方的领土主权;除非和约规定了特定接受方,主权才归于此特定方之下。你等分子不是还举过美国学者针对马关条约中关于台、澎有中到日的主权问题的研究说过,交割完成,就无再可争议之处吗?在此,你还有脸举猴年以后所谓1970年代密谈的例子。任何所谓的密谈,最多也就是密谈。所谓的未定论,也就是某些脑子不清者未定的理论而已。这和事实还有十万八千里。再者,你所谓的两个密谈者,当时都不是中华民国的国民,他们说的也是白说。难道我私下里,或没事写个小文章说,美国不是一个国家。美国就不是一个国家,或美国地位未定了?倒是您,久远,就不要长久永远地混浇混水摸鱼了。—SH9002 (留言) 2010年6月22日 (二) 09:15 (UTC)[回复]
  • 中华民国从来未正式获取台湾领土主权,台湾领土也谈不上是无主地,旧金山和约未解决议题就代表,那议题成为美国责任与权力,旧金山和约的主角是当年的同盟国,台湾领土隶属于太平洋战区最高责任国美国所负责,美国有权不解决其占领地下“未解决议题”,懂吗?什么无主地?无主地是你嘴巴胡说就会产生吗?。事实上,麦克阿瑟将军在1951年5月美国参议院听证会上才作证中华民国政府系代表太平洋战区“主要占领权国”的美国委托而暂时管理台湾,这就是中华民国政府与美国政府的关系,也是流亡政府中华民国能够停留在台湾管理的根据。—久远 (留言) 2010年6月25日 (五) 04:50 (UTC)[回复]


回复久远: 无主地的定义,请参考国际法教科书的见解。P. Malanczuk. Akehurst's Modern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Law, 7th Ed. (London: Routledge, 2002) 这么说:

Occupation is the acquisition of terra nullius – that is, territory which immediately before acquisition belonged to no state. The territory may never have belonged to any state, or it may have been abandoned by the previous sovereign. Abandonment of territory requires not only failure to exercise authority over the territory, but also an intention to abandon the territory.

既然日本在1952年4月28号放弃台澎生效,台澎即符合这里无主地的定义。ROC当局因此借着有效占领,取得台澎的主权。

另外,台湾在1952年旧金山和约生效后,ROC占领的性质已经不是军事占领,故不适用战争法。请参考日本学者的著作:

The Law of Occupation by Yutaka Arai-Takahashi, p.40:

6.6. Pacific Occupation (Occupatio Pacifica)

Some observations are needed as to the traditional international law concept of pacific occupation, namely, the genre of military occupation of the territory of a foreign state without the existence of a state of war....On a factual level, pacific occupation may be observed as a continuation of belligerent occupation, and there may be no apparent change in the structure of occupation personnel and forces after the conclusion of a peace treaty post bellum. However, it ought to be stressed that the legal basis for the continued military presence is changed. The legal ground for the presence of foreign armies may be found either in a peace treaty in itself, or in a separate international agreement concluded thereafter. There is a significant change in the legal nature and effect of such occupation. The pacific occupation based on an agreement is generally not susceptible to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aws of war.

条目移动之商榷

[编辑]

IP用户User:118.168.90.23两度将本条目剪贴移动到台北和约,至为不妥,理由如下:

1.利用剪贴内容方式移动条目,造成编辑历程遗失,不符维基百科编辑方针。若欲移动条目,请在讨论页提出,获得共识后由管理员执行移动。

2.条约全名既然为“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即便不以之为条目名,也该用较接近的“中日和约”,而非差异较大的“台北和约”。

3.查《台湾历史辞典》中亦作“中日和约”,且条目中未提及“台北和约”之名。—人不狂吃枉少年 (Kleistan)撂狠话 2010年6月2日 (三) 13:37 (UTC)[回复]

条目内容品质待加强

[编辑]

看完整个条目内容只觉得极为混乱,只有在互相讨论台湾主权内容,却没有再说合约内容是什么?查看历史后发现这些内容都被不明理由删除,本人将予加入原有内容并扩充历史(谈判过程),在中日合约加入什么台湾主权定不定论或台湾法律地位问题并非此条目重点,目前先暂予保留,日后可能将整理放至适当条目。 —安可(居住地:酒馆-职业:诗与歌之演者) 2010年6月25日 (五) 08:50 (UTC)[回复]

该条目整理完毕,经内容大幅扩充与精心排版、修饰语句,首段也几乎重新改写为符合主题,目前修订后可以充分明了此条目,因此加入了大量史料与日期,因此准确度也已足够,争议部分也予以保留并仅排版,以免发生编辑战……个人认为本条目甚至可以放入优良条目
PS:久远你很可爱耶,我都加上了 Inuse还来和我抢编辑,不过你放心,你后来加上的文章我都有保留,只不过稍加排版,让条目不至与混乱喔~ —安可(居住地:酒馆-职业:诗与歌之演者) 2010年6月25日 (五) 09:10 (UTC)[回复]

后续维护与改进

[编辑]

近期本条目被窜改不少(版本比对),而且此条目关系台湾地位相当重大,故将提报至台湾条目质量提升计划改善。--安可来酒馆谈谈2011年6月8日 (三) 14:18 (UTC)[回复]

Template:更正您留言的小错误, 以得正确连结(研究维基和百度百科的hanteng|留言) 2012年12月21日 (五) 08:04 (UTC)[回复]

原创研究问题

[编辑]

百科内容须附有来源,以供查证, 请大家于收集相关可靠的二手来源, 以利改进。 部分条目内容已加Section OR模版, 请大家讨论并使用(研究维基和百度百科的hanteng|留言) 2012年12月21日 (五) 08:02 (UTC)[回复]

建议改名:“中日和约”→“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

[编辑]

中日和约” → “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政府间条约应使用正式名称, 尤其本条目极易产生误会误用, 全名可避免混淆不清,亦符“名从主人”之原则。--WildCursive留言2014年12月7日 (日) 16:45 (UTC)[回复]

完成。--Jimmy Xu 2014年12月18日 (四) 02:08 (UTC)[回复]

建议改名:“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

[编辑]

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 → “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移回条目建立时使用的标题。--Iokseng留言2014年12月22日 (一) 16:18 (UTC)[回复]

建议不要加入已被证明为错误的内容

[编辑]

@LHD在下觉得这个编辑不妥当,会误导读者。方针“可供查证不等同正确”说过:“来自于可靠来源的内容亦可能有误,而若该内容能被其他可靠来源证明为错误,则亦有可能被删除。”

日本官方已经说过中日和约里并没有规定台湾领土的规属,因此中华民国方面所言“中日和约已再次确认台湾领土主权归属中华民国”属于子虚乌有,与和约内容不符。--Matt Smith留言2015年3月10日 (二) 06:59 (UTC)[回复]

“被其他可靠来源证明为错误”前提是“其他可靠来源能保证更正确”,请问“日本官方说法”比“中华民国官方说法”正确的依据为何?和约是日本单方面制定然后跟中华民国说你就附署签个名就好?--LHD留言2015年3月10日 (二) 07:09 (UTC)[回复]
而且差点被您误导了,我的写法明明是陈述带观点的事实吧?“外交部作出如此说法”这件事实际存在呀,我又不是去掉“谁这样说”直接把观点当事实陈述,我加的那一整句是“带观点的事实”,“若外交部其实没那样讲,而我却说外交部有这样讲,而且还找个有问题的来源证明‘外交部有这样讲’”这才叫作能证明错误。--LHD留言2015年3月10日 (二) 07:18 (UTC)[回复]
中日和约中确实没有“台湾领土主权归属中华民国”这种内容,因此日本官方所言符合和约内容,中华民国外交部所言不符合和约内容。--Matt Smith留言2015年3月10日 (二) 07:23 (UTC)[回复]
这种问题几个月前已经在中华民国疆域讨论过了,我在这段是依前述依例写出“带有观点的事实”,既然有收录“近年日本官方的立场”,那一样要收录“近年中华民国官方立场”,除非能证明“官方没有那些立场”,否则不该移除,若您认为会“造成误解”,那就把段落名称改为“各方对台湾归属的立场”,因为这整段每行都是在讲“各方说法”。若您再提“谁符合谁不符合”我不会再回应,因为写的是“谁的立场为何”而不是“谁的立场真谁的立场假”,不要再重复几个月前无视方针的跳针。--LHD留言
这段并不是在讲“各方立场”,而是在讲“台湾归属问题”。如果阁下想要放入中华民国外交部的立场,请于底下新创一段“各方立场”,并将中华民国外交部的立场移动过去。在下随后也会将近年日本官方的立场移动过去。--Matt Smith留言2015年3月10日 (二) 07:45 (UTC)[回复]
要移就一起移呀,怎么是我先开一段然后只移动部分,而我对于另开一段不支持也不反对,我只要求中日近年官方立场/论述并列。--LHD留言2015年3月10日 (二) 07:57 (UTC)[回复]
好,那么就把2010年1月14日和2012年3月9日这两个日本官方近年的立场同时移动过去。--Matt Smith留言2015年3月10日 (二) 08:05 (UTC)[回复]
(~)补充:谢谢阁下进行作业,但在下感到抱歉,因为在下大概是没说清楚,导致阁下把该新段落新增在“台湾归属问题”段落里面,虽然在下先前的确是说“请于底下新创一段”,但在下的意思其实新增在更下面的位置,不是要新增在“台湾归属问题”里面,在下用词不清楚,抱歉。关于立场的阐述,建议完全分开。--Matt Smith留言2015年3月10日 (二) 09:25 (UTC)[回复]
(~)补充:已升为上一级标题。--Matt Smith留言2015年3月10日 (二) 09:27 (UTC)[回复]
弄成第一级标题,结果该段里的日本发言都没提到中日和约啊...有关的只有“台湾归属问题”,中日和约因为日本片面废止所以日本不可能再提,那些发言若硬要放在本条目(中日和约),就只能列在“台湾归属问题”里呀。 --LHD留言
既然这样的话,那么那个中华民国外交部的言论就还是应该被处理,因为它直接了当地说“中日和约已再次确认台湾领土主权归属中华民国”,问题是中日和约里面从头到尾都没这样说,所以中华民国外交部等于是在杜撰、伪造事实,未依照中日和约内容来讲,而是自己黑白讲,这是很严重的问题。方针中提到的两种解决方法,可考虑:
  • 若该内容能被其他可靠来源证明为错误,则亦有可能被删除。
  • 不删除,但提供有关理据说明其被其他可靠来源认为有误。
--Matt Smith留言2015年3月10日 (二) 09:46 (UTC)[回复]
注意我不是写“中日和约已再次确认台湾领土主权归属中华民国”,我是写“中华民国外交部重申中日和约已再次确认台湾领土主权归属中华民国”,后面那一整句是带观点的事实,已经讲很多次了,没有任何一个来源证明“中华民国外交部重申中日和约已再次确认台湾领土主权归属中华民国”这件事不存在。“所以中华民国外交部等于是在杜撰、伪造事实,未依照中日和约内容来讲”若有可靠来源,您可以补上去。另一个选择,要移除就连近年日本无关中日和约的主张移除,那主张可是连本条目主题都没提到。--LHD留言2015年3月10日 (二) 09:56 (UTC)[回复]
现在的讨论又开始出现文字游戏的倾向。在下个人现在先决定不继续讨论,对于中华民国外交部的言论也暂不置评(但以后可能会继续讨论)。虽然阁下说那是带观点的事实(这是什么?),但阁下也不否认中华民国外交部所言在中日和约内容中找不到吧?阁下何必一味地为支持而支持。--Matt Smith留言2015年3月10日 (二) 10:23 (UTC)[回复]
WP:ASF开宗明义“关于观点的事实”,ASF 是您这几个月一直拿出来讲的东西,我当然是以您很熟悉方针的前提而讨论,没想到您却问“带观点的事实”是什么...若您说“带”和“关于”不一样所以不懂我在讲啥,那就是文字游戏了。“2012年中华民国政府叙述其观点”与“2012年日本政府叙述其观点”这两件事是同等地位应该并列,并非我一味支持而是您一味反对呀。--LHD留言2015年3月10日 (二) 11:31 (UTC)[回复]
在下是连有“关于观点的事实”这几个字都不记得,但要转述方针也应该一字不差的转述。在下所谓一味支持的意思是明知中华民国外交部所言纯属杜撰却还枉顾事实支持它。--Matt Smith留言2015年3月10日 (二) 11:37 (UTC)[回复]
我没有义务陪您重复两三个月前已发生过的争论,不论我是不是有您所谓的“一味支持行为”,也和我的写法符合方针没有冲突。ASF:“不要断言“披头士乐队是有史以来最伟大的乐队”...参考文献的支持下便可以声称“利物浦的大部分居民都认为披头士乐队是最伟大的乐队””,我没有断言“中日和约确定台湾主权转移”,我是依可靠来源称“中华民国外交部重申中日和约确定台湾主权转移”,您再持续纠结“中日和约确定台湾主权转移”这件事是对还是错就会是重复两三个月前的争论,我没有义务一对一教学方针,也可以不用再回应。--LHD留言2015年3月10日 (二) 11:47 (UTC)[回复]
在下现在可没有在争论主权问题,因为主权问题根本无须再争论或讨论了,答案已经很清楚了。在下现在所讲的是关于人格的问题,明知某个政府杜撰、伪造事实,却还一味地支持它,某些人何必如此牺牲自己的人格。--Matt Smith留言2015年3月10日 (二) 11:53 (UTC)[回复]
WP:EQ
* “维基条目要代表各方面的观点(多数是中立的观点),而不是支持一方的观点,即使你坚信一个观点。讨论页面并不是一个在哪一个观点正确,错误或更好上进行价值判断的争论的地方,如果你非要分清,请到论坛,公开的博客,和其他维基站点去讨论,讨论页是用于讨论条目是否准确,有没有偏激的观点或文章中的其他问题,而不是用于鼓吹观点的演讲台。”
* “如果有人和您发生分歧,这并不一定就意味着(1)这个人仇视您,(2)这个人认为您是愚蠢的家伙,(3)这个人是愚蠢的家伙,(4)这个人是邪恶的,等等。 当有人发布与条目无关的意见时,最好的办法是不要理他。人们的想法不一定要分出对错”
“当有人发布与条目无关的意见时,最好的办法是不要理他。”我还是理您了,用维基礼仪页面。如果您没有与条目编辑有关的意见,就请别再回应,因为依维基礼仪,我也不应该回应。--LHD留言2015年3月10日 (二) 12:06 (UTC)[回复]

莫将观点当事实

[编辑]

@LHD引用参考文献时应注意引用的内容是观点还是事实。阁下的这个编辑写着“虽然文字上未明确提及主权转移,但足以说明……”这本身就是黄某某自己的“分析”,也就是观点,不是事实,因此这样的内容应该用黃某某教授認為:「包起来。

另外,这个内容其实已经被参与缔结中日和约的中华民国外交部长叶公超证明为错误了,叶公超当时说过:“换文所规范者,非和约之法律效力,而为和约之适用。且换文虽为和约之一项附件,并非和约之一部分,其效力为临时性的……双方换文中订定的适用范围是指我国政府控制下的一切领土,所谓控制是一种事实的状态,并无任何法律意义,与法律上之主权,截然不同”。那位黄某某教授大概没仔细翻阅历史资料就自己进行分析推论,就像中华民国的一位前国史馆长林某某一样。

因此这种内容建议不要使用,否则只会误导读者。维基百科应该成为传递正当讯息的百科,而不是相反者。--Matt Smith留言2015年3月12日 (四) 13:42 (UTC)[回复]

您若认为那句叙述有争议,请补上相反观点的可靠来源后,就可以两方面做出观点归属了,我只是照着原本另一位编辑者以“唯一可靠来源的观点断言”,又叶公超已说“事实还给我们”,那句也和他的其他句无直接冲突,所以我不把他的言论当作冲突观点再次引用。您可以让该句补上不同观点来源,自行改写为“关于观点的事实”。--LHD留言2015年3月12日 (四) 14:40 (UTC)[回复]
叶公超那句话不是针对照会第一号,况且他还说“微妙的国际情势让它不属于我们”。叶公超针对照会第一号的言论是更上面那段引言。
因为黄教授的这段文字是在说照会第一号,所以在下若要补上相反叙述,也会使用最直接的,亦即叶公超针对照会第一号的言论。不过既然叶公超都已经说过照会第一号是怎么回事了,如果黄教授有一天看到这个条目,发觉自己被叶公超重重打脸,这叫他情何以堪。--Matt Smith留言2015年3月12日 (四) 15:04 (UTC)[回复]

(~)补充:在下发现一件事,目前的这个“台湾与澎湖法律地位问题”段落的前半部分和上面的“台湾归属问题”段落重复了。内容依序都是中日和约第二条、中日和约第十条、中日和约的照会第一号。建议把重复的内容删除。至于黄某某和林某某这两位的观点,阁下若坚持要保留,请将其列于“‘XXXXX’人士的主张”之下。--Matt Smith留言2015年3月12日 (四) 15:24 (UTC)[回复]

之前就想提了这两个段落感觉可以合并,既有有提议删减我就直接处理了,另外我没注意到这次讨论的那行是以照会第一号开头,那就删减时顺便改为观点叙述。--LHD留言2015年3月12日 (四) 15:39 (UTC)[回复]

外部链接已修改

[编辑]

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中的3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报告软件缺陷) 2017年8月3日 (四) 13:50 (UTC)[回复]

提议:将条目重定向至“中日和约”

[编辑]

根据方针WP:COMMONNAME,条目名称应该使用最常见名称。此和约的最常见名称一直都是“中日和约”。若有用户有其它意见,敬请提出。--Matt Smith留言2017年10月14日 (六) 14:29 (UTC)[回复]

建议改名:“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中日和约”

[编辑]

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 → “中日和约”:根据方针WP:COMMONNAME,条目名称应该使用最常见名称。此和约的最常见名称一直都是“中日和约”。敝人在两个星期前发起了重定向之提议,至今无人反对。--Matt Smith留言2017年10月28日 (六) 16:24 (UTC)[回复]

外部链接已修改

[编辑]

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中日和约中的1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报告软件缺陷) 2018年6月30日 (六) 05:14 (UTC)[回复]

外部链接已修改

[编辑]

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中日和约中的2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报告软件缺陷) 2018年7月29日 (日) 19:28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