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法治
法治属于维基百科社会和社会科学主题的基础条目扩展。请勇于更新页面以及改进条目。 本条目属于下列维基专题范畴: |
|||||||||||||||||||||||||||||||||
---|---|---|---|---|---|---|---|---|---|---|---|---|---|---|---|---|---|---|---|---|---|---|---|---|---|---|---|---|---|---|---|---|---|
|
“依”法治国和“以”法制国
[编辑]在法管和本条目中,皆将“rule of law”作为“以法制国”,"rule by law"作为“依法治国”,然在VOA的这篇文章中却给出了相反的翻译,可否提出可靠的参考资料说明此二词。 Yangwenbo99自由、理性 2016年6月25日 (六) 09:47 (UTC)
“依”法治国和“以”法制国
[编辑]在法管和本条目中,皆将“rule of law”作为“以法制国”,"rule by law"作为“依法治国”,然在VOA的这篇文章中却给出了相反的翻译,可否提出可靠的参考资料说明此二词。 Yangwenbo99自由、理性 2016年6月25日 (六) 14:22 (UTC)
- @Yangwenbo99:VOA的原句是“他的反腐是‘以法治国’(rule by law)的最佳体现,而不是‘依法治国’(rule of law)”。除了与阁下用字不同外,感觉中文维基百科里的“法管”和“法治”与之并无冲突?大致看了一下——美国律师协会在此指出了四点rule of law的释义,第一点是“A system of self-government in which all persons, including the government, are accountable under the law”。至于rule by law,外界通常持批评口吻。阁下所指的“相反”可否进一步阐释?—Kou Dou 2016年6月26日 (日) 07:49 (UTC)
- (!)意见--“依法治国”在实践上,有可能是rule of law, 也可能是rule by law,不当然是后者。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6月27日 (一) 12:00 (UTC)
- 您好,我的意思就是将法治和“以法制国”作为同义词可能不当,可否有确切的参考资料给出这个翻译的来源。Yangwenbo99自由、理性 2016年7月1日 (五) 13:15 (UTC)
外部链接已修改
[编辑]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法治中的1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 向 http://www.pennealr.com/pages/issues/volume_4/issue_1.php 中加入存档链接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10325094835/http://www.pennealr.com/pages/issues/volume_4/issue_1.php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报告软件缺陷) 2017年7月9日 (日) 11:29 (UTC)
对“‘依’法治国”与“‘以’法治国”的说明
[编辑]逻辑解释:
如题。希望各位能够清楚认识到。以字义及- 依,依照;依照法律治理国家,属于法治精神;
- 以,使用;使用法律治理国家,即法律工具主义,即“法制”(希望各位使用法制,而非以法而治、以法治国、以法制国 等)。
—— だ*ぜ 谨此敬上
删除内容
[编辑]由于其属于个人观点,亦无所佐证,在此予以存档。如找到来源、或需恢复、等等,可在此取用:
“ | 这个反对论点忽略了,领导人也是要在制度下去改善制度,也有最高法院去更正,如拒绝入境一事。在中国可以上访,但没有独立司法制度去平衡。由此可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否,才是问题所在。
除平权外,但客观性也是。你可以从法律规定,就可以做一些公事,例如注册成银行等。就算有审批的,也清楚条件程序;有问题可以司法复核,在法庭上辩论。这种法治,是减少随意性。人人都受法律所限,写法律的可能会小心点,免一天像中式法治原创人,也受其影响至死。另外,也导致法律规定,由人民非领导人去写作,不是领导就是法律,宪法说改就改等。没有自己法律,就不纳税,是合乎这种法治背后的精神。[来源请求] |
” |
—— だ*ぜ 谨此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