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煞停警黑乱港 落实五大诉求”集会
“煞停警黑乱港 落实五大诉求”集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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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逃犯条例修订草案游行与集会的一部分 | |||
日期 | 2019年8月1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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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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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逃犯条例修订草案运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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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众抗争行动 系列条目 |
“煞停警黑乱港 落实五大诉求”集会是民间人权阵线第七次发起的反对修订《逃犯条例》的大型“流水式”集会[1],在2019年8月18日举行,是次集会以反警暴为主题[2],抗议政府在镇压反修例抗议中香港警察的种种暴力行为[3],民阵原本计划由维多利亚公园游行到中环遮打道行人专用区[4],但因为警方对民阵原定游行路线发出反对通知书,因此民阵将游行改为在维多利亚公园举办“流水式集会”[5]。
民阵宣布共有170万人于铜锣湾、天后及维园一带集会(未能进入该范围的集会市民不被计算在内),认为总参与人数更多[6]。警方于翌日的记者会表示最高峰有12.8万人同时参与集会。警察公共关系科总警司谢振中表示上述数字并不包括维园外的参与者,只反映维园内某一刻的人数[6][7]。虽然曾经有道路被占据,但示威者在接近凌晨前自行散去[1];另外,这次集会不但首次能大致和平完成,而激进派示威者也首度没有使用兵分多路到处占据以及破坏的示威方式,警方也没有出动防暴警察进行任何驱散以至戒备行动,为整个反修例运动当中的示威经常出现越发严重的警民冲突的情况下的首次[8]。
背景
[编辑]因示威者不满政府仍未回应“五大诉求”,以及警方滥用武力的情况恶化,民间人权阵线再一次发起大游行[9]。因忧虑有警察假冒示威者,主办方强调集会将于“和平、理性、非暴力”的方式进行,以防有人故意挑起冲突[10]。
集会前夕
[编辑]民阵原定由铜锣湾维多利亚公园出发,游行至中环遮打道行人专用区,但其后民阵接获警方发出“反对通知书”,禁止民阵举行公众游行及在遮打道行人专用区的集会,只批准民阵在上午10时至晚上11时在维多利亚公园举行集会。[11]
民阵指,对警方的决定表示极度不满,认为警方反对民阵举办安全合法和平的游行是罔顾公众安全的决定,其后向公众活动及游行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上诉委员会最终判定维持原判,游行仍批反对通知书。[12]
经过
[编辑]流水式集会
[编辑]下午1时许起,大批示威者沿铜锣湾轩尼诗道、怡和街及东角道等地方涌进维多利亚公园。至约2时半,维园6个足球场均站满人,需开放中央草坪,人流倒灌至铜锣湾及天后一带,人龙由港铁北角站步行至维园[13]。其后突然下起大雨,大批市民举起雨伞继续参与游行。由于人数太多,部分市民走出告士打道西行线,步行往湾仔方向。人流堵塞红隧港岛出口,九巴宣布经红隧的所有过海巴士路线暂停服务。[14]
下午3时多,流水式离开维园的市民抵达中环遮打道(即被禁示威的终点),大会表示市民可以重返维园再出发,或在此散去。
傍晚起,警方在西环一带盘查黑衣人,并有防暴警察戒备,但并未见示威者聚集[15]。
晚上8时30分左右,有近千名示威者仍然占领金钟的夏悫道,并不断用雷射笔射向立法会大楼、政府总部以及驻港军营总部;亦有市民继续由维园出发。晚上9时,民阵宣布集会结束,一小时后宣布集会人数远超170万人[16]。
金钟零星冲突
[编辑]金钟曾出现零星冲突,一名身穿红衣的大陆男子[17]被怀疑是公安,近距离摄影示威者并作挑衅[18],引起示威者不满并包围近半小时,曾有一名黑衣蒙面人冲撞红衣男,并拍打他的头部,但随即遭到制止,并高喊“照相就好,不要打他”[19]。该男子表示来自上海,并非公安,当时只是在天桥上拍照,就被人怀疑拍摄示威者脸部[17]。最终示威者与其合照举拇指致敬,又对其大喊“福建独立”“平反六四”“谢谢支持香港独立”[20]。
较后时间有一位白衣人疑与黑衣示威者起冲突,头部受伤流血,有目击者向传媒解释,“只是一场误会”。
示威者撤离 和平落幕
[编辑]接近午夜,在部分示威者呼吁下,示威者陆续和平散去。夏悫道的示威者最终在凌晨12点前撤离,同时高呼“下星期见”,整场示威活动至此结束。当日警方并没有使用任何武力。
示威结束后的午夜,有身穿黑衣的人士被目睹进入政府总部[21][22],被质疑是警方卧底。警方澄清指没有派人乔装示威者[23],并解释指是夜班警察上班[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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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近5时,部分市民走出告士打道西行线,步行往湾仔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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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陆续抵达金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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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近8时,在维多利亚公园有不少人士等候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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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仍然有不少人从告士打道往湾仔方向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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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铜锣湾一带仍然有大批市民举起雨伞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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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示威者逗留在夏悫道,并向雷射笔射向政府总部
警方部署
[编辑]为免示威者冲击中联办,大批警察自下午起于西环一带布防。此外,政府总部内亦有大量警员戒备。[25]这次亦是水炮车完成测试后首次大型游行,有两辆水炮车调动到黄竹坑警察学院侯命。[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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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总部西翼有大量警车戒备
回应
[编辑]政府
[编辑]早在当日下午2时18分,政府已经发出新闻稿,就有团体以针对警方的口号举行集会表示遗憾,并呼吁参与公众集会和游行的人士,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表达意见[27]。
政府当晚10时发出新闻稿,表示多条主要干道被示威者占用,对驾驶人士造成不便。并重申“目前最重要的是要尽快回复社会秩序;当一切平静之后,政府会与市民展开真诚对话,致力修补撕裂,重建社会和谐。”[28][29]
中共官方媒体
[编辑]中共中央机关报旗下《环球时报》在集会翌日早上发表社评,形容是“多个星期的暴力示威活动之后”,首次出现“暴力退潮”,但表示“挑战仍然严峻,认为退潮是因为中国武警部队在深圳大练兵”。社评认为“极端反对派没有收手的迹象,民阵将再举行游行反对人大831决定,因此接下来的时间非常关键,爱国爱港力量需要进一步行动起来,港府要出台起到沟通、舒缓民意作用的措施,国家也要对港府、警队以及爱国爱港力量给予更坚实有效的支持”[30]。
《人民日报》海外版亦有评论文章指政府绝不能协妥让步,认为示威者“不要指望中央会在原则问题上让步”[31]。
外国传媒
[编辑]路透社指是次集会参加人数众多,反映示威活动仍然受到广泛民众支持[32]。
CNN指是次集会是继多周暴力事件后,运动能否持续下去的一个测试。而最终示威者能够保持和平,反映港人仍非常团结[33]。
拘捕及法庭提堂
[编辑]警方事隔多月拘捕多名民主派人物 全部被判监
[编辑]2020年4月18日,警方港岛总区重案组展开拘捕行动,拘捕人士包括壹传媒集团主席黎智英,民主党创党主席,大律师李柱铭、前主席杨森、何俊仁及单仲偕、工党副主席李卓人及何秀兰、公民党吴霭仪、社民连梁国雄,以及区诺轩等9名前立法会议员,而社民连吴文远及黄浩铭,民主人权阵线的陈皓桓及支联会蔡耀昌亦被捕。全部人被落案起诉涉嫌组织及参与未经批准的集结,及公告未经批准的游行等控罪,2020年5月15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提堂,全部人获准保释候查。[34]
2021年2月16日,香港区域法院开审此案,预计审期10天。其中区诺轩及梁耀忠已认罪,而其馀7名被告则否认控罪,当中包括黎智英。由于辩方临时表示要呈交专家报告,法庭将案押后至17日继续[35]。4月1日,区域法院法官胡雅文裁定7名被告罪名成立。
2021年4月16日,多名被控的民主派人物在西九龙裁判法院求情和判刑。案件审讯前,有50名市民在法院外排队,等候入内旁听。法官指虽然当然集会和平进行,不过认为案件严重,包括集会规模大及有机会衍生暴力,行为明显是挑战警权、法律和秩序,故认为判监是唯一选择。案件中梁国雄判囚18个月,82岁的民主党创党主席李柱铭判囚11个月,缓刑24个月;73岁的公民党立法会前议员及大律师吴霭仪判囚12个月,缓刑24个月。而黎智英、李卓人、何俊仁判囚12个月,区诺轩判囚10个月,何秀兰和梁耀忠判囚8个月。其中李柱铭,黎智英和吴霭仪首次被定罪,两项罪名分别为“组织未经批准集结”及“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只有吴霭仪、何俊仁、梁耀忠和李柱铭4人获准缓刑,其馀被告须即时监禁。[36]
民阵召集人陈皓桓直斥法庭判刑过重,对此感到荒谬。表示当日有逾170万人上街,但警方没有给他们警告或指示,没有担起协助主办方举办集会的角色。他批评政权设下陷阱,作出政治检控。判刑将会造成寒蝉效应,让市民不敢再发声,最终只会让民怨积压。[37]
下午约6时,何俊仁和杨森获准缓刑,步出西九龙裁判法院后见记者,他们对法庭的判决感惊讶。何俊仁认为自己虽然得到缓刑,但指法官以非常负面的角度去看待和平集会,而被判这样的刑罚、而其他人要即时入狱感到痛心。因为此类案件以往最多罚款,但本案的量刑起点是18个月。[38]杨森对判决将社会不安与和平集会拉上关系感到匪夷所思,质疑法庭是否配合国安处,透过严刑去打压和平示威。[39]
案中黎智英、吴霭仪、李柱铭及梁国雄等7人不服定罪和刑罚提上诉,在2022年11月28日于高院处理许可申请。上诉方指,“组织”是指“事前”准备,没有证据显示各被告有份组织,又以韩国梨泰院、香港兰桂坊的人踩人事件为例,指出“流水式”集会协助疏散人群,亦有其重要性。[40]上诉庭最终于2023年8月14日颁下判词,裁定7人“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上诉得直,其中刑期尚未服毕的黎智英、李卓人、梁国雄、何秀兰获减刑3至6个月,而“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的上诉则全数驳回。其中4人早前已服毕本案刑期。另外 3 人包括李柱铭、吴霭仪、何俊仁,则因缓刑期限已过,未有处理原审判刑。[41]
2019年8月18日流水式集会中,被控“组织”及“参与”未经批准集结两罪罪成的7名民主派人士 - 黎智英、李卓人、吴霭仪、梁国雄、何秀兰、何俊仁及李柱铭,早前上诉“组织集结”得直、撤销定罪;但“参与集结”罪则上诉失败、维持定罪。其后再上诉至终审法院,2024年8月12日,法官判决7人败诉。
负责审议的5位法官是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林文瀚、霍兆刚,以及非常任法官廖柏嘉。
本案争议近年两宗英国最高法院案例订明的“执行相称性”原则,是否适用于本案。上诉方力陈,当日集结完全和平,事隔多日后拘捕、检控及定罪,不合比例侵害人权;又指欧洲案例压倒性地显示,即使是未经批准集结,不等同自动失去基本权利保障,法庭必须审视是否有必要采取执法行动。
律政司一方则指,有关欧洲案例与香港独特法制不同,且警方已进行相称性评估,质疑上诉方称,即使上诉人参与集结,但因定罪不相称可获判无罪,说法属“搬龙门”,破坏立法原意。
终院判词指,香港法庭不应跟随近年两宗英国最高法院案例,指该两案的法律背景有别于香港,包括香港和英国在处理人权挑战的法律框架有不同之处。香港法庭可宣告违宪的条款或其他规定为无效及将其废除,但在英国被宣告为不符合人权的条款,仍会被视为有效的法律继续执行。常任法官林文瀚亦指,就集会自由的限制而言,香港并没有法理基础将检控、定罪及判刑,视为有别于构成相关罪行规定的独立限制。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勋爵补充,基于宪法上的差异,香港和英国的法庭裁定限制不相称后,会采取不同做法。[42]
参见
[编辑]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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