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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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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民法
总则
主体
自然人 · 法人
-法人类型-

社团 · 财团
行政法人 · 合伙企业 · 有限责任公司

客体
-物-

不动产 · 动产

-准物权-

渔业权
矿业权
(探矿权 · 采矿权)
水权

-无体财产权-

智慧财产权
著作权 · 专利权 · 商标权

行为
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
代理 · 无效 · 撤销

事实行为

占有
无因管理 · 不当得利
侵权行为

人格
法律能力

权利能力 · 行为能力

监护
-人格法益-

生命 · 身体 · 健康
名誉 · 自由 · 信用 · 隐私 · 贞操

家庭
结婚 · 离婚
血亲 · 收养
扶养
继承 · 遗嘱 · 应继分 · 特留分
物权
所有权 · 限制物权

登记 · 交付

-所有权-

占有 · 使用 · 处分 · 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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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
典权
限制的人役权德语beschränkte persönliche Dienstbarkeit · 居住权
不动产役权

担保物权

质权 · 抵押权 · 留置权

占有
债权
-债之发生-

契约
无因管理 · 不当得利
侵权行为

-债之消灭-

清偿 · 提存
抵消 · 免除 · 混同

-侵权-

过错责任 · 过错推定责任
无过错责任

实定法
法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
中华民国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事实行为(德语:Realakt)是与法律行为相对的概念,指不以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事实行为可能是适法的,也有可能是违法的,并且可能使权利发生变动,例如无主物占有、遗失物拾得等等。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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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行为的发生目的并不在于实现特定的法律效果,所以不需要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但这并不表示当事人间不会发生法律关系。例如偷窃,该事实行为并不会实现任何私法上的法效果,但是造成了物的占有被移转的事实,侵害原物占有人对物的支配,因此仍会使行为人与被害人间产生特定的法律关系,被害人并因此取得一定的权利

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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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民事法律体系当中,常见的事实行为及其法律关系规范如下:

  • 占有:“占有”是指对物具有事实上管领力的状态,可能为“合法占有”或“无权占有”。若占有权源属于合法取得,则占有人享有对占有物的支配,有权对侵害其占有之人请求返还或除去侵害;至于无权占有者,将不会取得任何法律上的权利
  • 继承:被继承人死亡后,法律规定的继承人会自动继承其财产及债务,不需要任何意思表示。当然,继承人也可以出于其意思选择抛弃继承权。
  • 无因管理:在无法定义务的前提下,若自发替他人管理事务者,称作“无因管理”。因为并非出于契约义务而管理,因此无因管理人原则上是不能请求报酬的。
  • 不当得利:如果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取得他人财物,出于对财产的衡平,法律赋予受侵害之人取得物的返还请求权。例如偷窃即系无法律原因而取得占有的事实行为。
  • 侵权行为:若出于故意过失而不法侵害他人权利之行为,法律上称作“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人将对此负有损害赔偿的责任。

除此之外,“事实行为”有时候容易与“单独行为”混淆,例如授予代理权仍需本人的意思表示,只是不需要代理人的合意而已,但仍然系法律行为,并不是事实行为。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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