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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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投票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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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票制又称“全额连记制”或“多议席多票制”,指选民最多可选择与议席数量相同候选人的投票制度。全票制可细分为简单全票制(plurality-at-large)及排序全票制(preferential bloc voting),分别在于后者包括了投票者对候选人的优先选择次序。[1]
例子
[编辑]简单全票制
[编辑]假设某选区有三个席位,七名候选人,选举有1500名选民投票,每名选民选择了最多三名候选人。结果如下:
- 甲:1,250 乙:800 丙:650 丁:600 戊:500 己:400 庚:300
胜出者为甲、乙和丙。
排序全票制
[编辑]选民在选票上把候选人按自己的选择排优先次序,计票时,最少人选为首选的人被淘汰,其得票按排序复选制的原理分配给馀下的候选人,取得过半数票的候选人当选,其选票亦按排序复选制的方式分配给其他候选人。计票程序按此进行下去,直至选出所有议席。
应用
[编辑]在香港,全票制应用于现时选举委员会分组界别选举、香港立法会劳工界功能界别的议席以及选举委员会功能界别的议席。2023年起各区议会的间选议席也采用全票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采用简单全票制,但又结合了两轮选举制:第一轮选举中,得票过半数者当选。若过半数者超过应选人数,得票多者当选,不举行第二轮选举。若过半数者不足应选者人数,取得票前列若干人举行第二轮选举,得票多且过底线者当选。
在1900年改用比例代表制前,比利时议会两院选举即用此制度。
相关条目
[编辑]参考资料
[编辑]- ^ Block Vote. Electoral Reform Society, UK. [March 27, 2013]. (原始内容存档于May 7,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