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违反等犯罪处罚相关特别措置法
外观
兵役法违反等犯罪处罚相关特别措置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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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韩民国非常国务会议 | |
第2455号法律 | |
制定机关 | 大韩民国非常国务会议 |
批准日期 | 1973年1月30日 |
生效日期 | 1973年3月2日 |
失效日期 | 1984年3月1日 |
废止日期 | 1983年12月31日 |
兵役法违反等犯罪处罚相关特别措置法(韩语:병역법 위반 등의 범죄처벌에 관한 특별조치법/兵役法違反等의 犯罪處罰에 關한 特別措置法 byeongyeokbeop wiban deunge beomjecheobeole gwanhan teukbyeoljochibeop)是以加重处罚违反韩国兵役制度者为目的,于1973年制定的韩国法律。1983年12月31日与修订后的兵役法合并而废止。
说明
[编辑]制定时期的1973年是当时韩国总统朴正熙制定的维新宪法规定的维新体制时代,是朴正熙政权为了韩国社会的兵营化而制定的法律。
1973年1月20日,总统朴正熙巡视国防部时,对当时的国防部长官刘载兴说出了以下几点,并下达了指示。
原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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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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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朴正熙巡视国防部时向国防部长官刘载兴下达的指示。1973年1月20日。[1][2] |
因此,兵役法修订案和有关违反兵役法等犯罪处罚的特别措施法制定案在非常国务会议上获得通过,根据该议案,1973年1月30日修改了兵役法,制定了有关违反兵役法等犯罪处罚的特别措施法。
同年2月26日制定了总统训令第34号《兵务行政刷新指针》,[3]1月30日修订的兵役法和同一天制定的兵役法违反等犯罪处罚相关特别措置法分别于3月1日和2日施行。
沿革
[编辑]- 1973年1月30日:制定
- 1973年3月2日:生效
- 1982年12月31日:根据律师法的修改他法修改及生效
- 1983年12月31日:与兵役法合并废除
- 1984年2月29日:兵役法违反等犯罪处罚相关特别措置法的效力维持到当天
内容
[编辑]- 逃避兵役等加重处罚(第2条)
- 为逃避兵役而逃亡、潜逃、自残、使用欺骗手段的情况:最少3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刑罚为当时有期徒刑的上限
- 接到现役兵入伍命令或补充役及归休兵召集命令的人无正当理由过了5天也没有入伍的情况(包括逃避兵役、良心拒服兵役):最少3年以上,最多10年有期徒刑
- 犯下兵役法第83条罪的情况(1973年当时的韩国兵役法第83条是征兵检察官的代理受检):最多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 违反国外旅行限制的处罚:最少1年以上,最多10年以下的徒刑(第4条)
- 无证国外旅游者
- 不履行申报或虚假申报:最多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最高10万韩元的罚款(第5条)
- 未遂犯处罚
参阅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 ^ "兵务行政改革당부 朴大统领 国防部순시 军주둔地부근 野山开发도"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1973年1月20日,东亚日报(朝鲜文)
- ^ 병역기피자 제재방안 강구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1973年1月20日,中央日报(朝鲜文)
- ^ 병무행정쇄신지침(대통령훈령제34호)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朝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