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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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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英语:institution)或译建制定制,根据塞缪尔·P·亨廷顿 (Samuel P. Huntington) 的说法,是“稳定的、(于所在社群被认定为)蕴含价值的、反复出现的行为模式。”[1] 制度可以指管理特定社群内一组个人行为的机制,并被确定为具有社会目的,透过调节支配生活行为的规则来超越个人和意图。[2] 根据 Geoffrey M. Hodgson 的说法,称制度是一种行为形式,是一种误导;相反,他指出,制度是“构建社会互动的综合规则系统”。[3]

“制度”一词经常适用于非正式制度,如习俗或对社会很重要的行为模式,也适用于由法律和习俗创建的特定正式制度,并在管理社会行为方面具有独特的永久性。初级或元机构是诸如家庭之类的机构,其范围足以涵盖其他机构。

制度塑造、稳定和指导个人、团体和社区的社会行为和行动,从而使互动中的其他参与者可以预期结果。它通常被理解为固定的社会机构,例如政府当局、法院和学校等。然而,在社会学上,这种结构可以更准确地描述为制度化的社会组织[4]

今天常用的制度定义之一来自道格拉斯·诺斯(Douglass North),他将其描述为一个社会游戏的正​​式和非正式规则,它决定了政治、经济和社会互动的激励结构。[5]

制度是社会科学的主要研究对象,例如政治学人类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社会学被艾弥尔·涂尔干(Émile Durkheim)描述为“研究制度及其起源和功能的科学”)。[6] 制度也是法律的核心问题,是政治规则制定和执行的正式机制,也是历史学者的议题之一。

制度、制度建设及其结构的影响是多样而广泛的。为此,如社区和国家发展和成功的现代解释模型指出了长期、持续的制度框架条件的重要性,例如法律安全(低腐败率、有效的法院、合同和登记安全)或公共安全等。[7]

最终达成之协议和所做出之改变可能无法达成制度支持者期望之效果,甚至还可能产生其他意想不到之后果[8]:28

古典制度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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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对于制度的理解只局限于组织而言,可是在现代的社会科学分析框架内,今已可指涉到社会上一些非组织形式的规则,如:宪法等。在六十年代,旧制度主义在学界非常流行,通常被用作分析政府、组织的实际运作,而这种分析是带有价值判断的,学者通过分析,希望找出一个好的制度。可是在六十年代末,建制的概念遭到实证论理性选择理论所质疑。

新制度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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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至在八十年代,建制的概念在好几位学者(如:Goodin)的改进底下,得以重新活用于社会科学的诠释,被称为新建制主义。新建制主义强调环境如何影响制度的改变,其理论主要对制度的概念作出以下革新:

  1. 以往对制度的理解,只限于以组织作为分析单位;新制度主义则以规则作为建制的分析骨干,故此便不限于以组织为单位了。
  2. 重视非形式的因素,以往分析制度,只局限于实质上的运作程序与规则,新制度主义则更注重建制内非形式因素对个体的影响,如某组织内群众对领袖的崇拜,便是非形式因素之一。
  3. 强调制度之间的差异性。
  4. 以往带有价值判断,新制度主义则强调对建制内价值的批判。
  5. 以往认为制度是独立运作,新制度主义则认为制度间是唇齿相依,例如一个政府部门,便受到担当议会角色的建制所监察。

有学者认为新制度主义将所有形式与非形式的规则都被列为分析框架,导致差不多所有因素都可以被列入这种分析框架以内,无法解释现象的显著性。

规范性制度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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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派学者认为制度的形成是规范性价值影响的结果。不同的社会都会有不同的价值,这就会导致制度迥异,而制度亦会随社会的变迁而变更。

理性选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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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制度的规则,会影响个体如何最大化自己的利益。此派学者认为制度提供的环境,会令个人才采取不同的策略以最大化自身的利益,以达成目的为最终手段。而个体亦可以为了最大化自身的利益,而促使建制的改变,以求达至利益最大化的效果。

历史制度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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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作为分析框架,认为制度的构成是历史的产物,蕴含历史性的权力分配。不同的历史事件,会导致建制的改变。

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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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制度是社会财产关系与意识形态的循环供给系统。它基于整体的社会期待,形塑个体的行为模式。制度会因时空脉络而经历反复变革,也可能因特定社会功能的稳定需求而长久延续,故个体行为模式高度乖张且基本无法预测。政府仅能观察与参考制度所形塑之行为模式,制造符合社会趋势的政策,使演变之新制度提供社会所需的社会功能。

制度主义经济学研究与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理论有部分重叠,主要区别于:制度主义政治经济学著重于研究制度变革,与取样社会学与社会心理学的行为理论作为支持。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则著重于两者间的辩证关系,而非制度产生之原由与后续影响。此外,制度主义政治经济学将生产关系公民社会视为制度的一部分,而不仅是受政治制度影响的经济基础。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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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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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Huntington, Samuel P. Political Order in Changing Societies.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6: 9 [2021-12-17]. ISBN 978-0-300-11620-5. JSTOR j.ctt1cc2m3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2-17). 
  2. ^ Social Institutions.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Metaphysics Research Lab, Stanford University. 2014 [30 January 20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2-26). 
  3. ^ Hodgson (2015 p. 501), Journal of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2015), 11: 3, 497–505.
  4. ^ Vgl. Hartmut Esser: Soziologie. Spezielle Grundlagen. Bd. 5. Institutionen. Frankfurt am Main 2000, S. 12–14.
  5. ^ vgl. Jürgen Stark: Zur Bedeutung von Institutionen in der wirtschaftlichen und finanziellen Entwicklung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in öffentl. Antrittsvorlesung an der Eberhard Karls Universität Tübingen am 1. Juni 2005, Seite 6. Norths Buch Institutions, 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 erschien 1990 bei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und wurde vielfach nachgedruckt. Eine Übersetzung ins Deutsche erschien 1992 bei Mohr Siebeck, ISBN 978-3161460241
  6. ^ Durkheim, Émile [1895] The Rules of Sociological Method 8th edition, trans. Sarah A. Solovay and John M. Mueller, ed. George E. G. Catlin (1938, 1964 edition), p. 45
  7. ^ vgl. dazu ausführlich Douglass C. North: Institutionen, institutioneller Wandel und Wirtschaftsleistung (1992); William Easterly (2005): National policies and economic growth: A reappraisal, in: Philippe Aghion, Steven Durlauf (eds.): Handbook of Economic Growth, Elsevier, Kap. 15; Hall, Jones Why do some countries produce so much output per workers than others? in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1999), vol. 114, No 456, S. 83–116; Rodrik, Subramanian, Trebbi Institutions Rule: The Primacy of Institutions over Geography and Integration in Economic Development (2002), Kennedy School of Government, Harvard University.
  8. ^ 国际民主和选举协助研究所(International IDEA) (编). 《選舉制度設計手冊》. 商务印书馆(香港)有限公司.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