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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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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国大陆税种——增值税划定的开征对象之一。根据1994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第059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规定,界定的范围如下:

  • 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均为一般纳税人;
  • 非企业性单位如果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自1998年7月1日起,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除外),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劳务的小规模企业和企业性单位,账簿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可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 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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