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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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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伦理(英语:Sexual ethics)又称为性道德,或作性伦理学,是研究“人类性行为”或人类与性相关之“行为表达”的伦理学分支。性伦理试图从社会、文化和哲学的角度来理解或评估人际关系和道德中的性活动行为。从历史上看,那些被视为具有普遍性的性伦理概念通常与宗教价值观有所关联[1]。性伦理通常涉及性别认同性取向、合意性、性关系和生育等问题,其中性伦理的合意性,也就是性关系双方的同意权是一个最基本的关键问题。在法律中,有许多对性行为或性关系的规范是由性伦理衍伸出来的。

哲学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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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语中,伦理(ethics)和道德(morality)这两个词通常可以互换使用,但有时伦理使用在人际关系中,而道德则涵盖了人际关系和一些固有问题[2]。性伦理与许多哲学思想有关,并且不是所有的应用伦理学都认为存在一个“固有的道德观”,一些常见的、会对性伦理认知有所影响的哲学观点像是:

  • 道德虚无主义是一种元伦理观,认为本质上不存在任何对或错,同时所有价值的判断都是由人类建构或无意义的。
  • 道德相对主义是一种认为道德判断皆为主观判断的元伦理观,并认为道德判断建立在不同文化的信念和实践背景下。
  • 道德普遍主义是认为具有一种客观的是道德判断元伦理观点,认为真实、错误是存在的,每个人都应该依照同一套规范伦理来行事。
  • 享乐主义其哲学则认为唯一的内在益处是快乐,自私的快乐作为享乐主义的首要目标。这也可能与虚无主义功利主义的自私道德相结合,进而成为一种寻求幸福最大化的哲学。

哲学背景下的性伦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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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性伦理则是从宗教的文本或教义中衍生出来的性规范,其也常常涉及包括虚无主义、功利主义等,或是一些用于确定是非的复杂系统。因此在不同的哲学背景下也会产生不同的性伦理规范,举例来说:

  • 自由主义:由于自由主义认同存在即是合理,自由主义者可能会认为性与爱本来就是分开的,并且可能不认同任何伦理与义务。欺骗、相互利用的性行为既无法禁绝所以亦是合乎情理的。也可能较为重视性行为使人愉悦的功能、将性行为视为极为自然的一部分;只要彼此同意便可以进行任何性行为,或是认为婚姻束缚了进行性行为的自由权利。
  • 情境主义:是自由主义的折衷型态,可能是一种由“性爱合一”转向“性爱分离”的认同过渡阶段。情境主义者可能会选择性地认同某些保守主义的论点以迎合社会对爱与性的憧憬与要求,但在实际作为上却可能接近自由主义方式。认为性与爱应当合一、基于爱情之上的性行为才是符合伦理的,可是却又认为爱情应由当事者自行认定而非透过婚姻或誓言来规范其责任,所以可能会认同特定情况违背婚姻或誓言的性行为。情境主义被认为是一种介于自由与保守主义之下的模糊地带,虽然同时包含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这两种彼此矛盾的观念态度,但却可能是欧洲及东亚地区压倒性的主流。
  • 保守主义保守主义者可能认为婚姻内的性行为才是符合伦理的,反对婚前性行为通常也反对任何婚姻外的性行为,主张性与爱应当合一、交往应该诚实、强调爱与性的责任。有些基进的保守主义者可能认为唯有基于繁衍目的的性行为才是符合伦理的,纯粹基于享乐的性行为即使在婚姻当中也是不当的。通常保守主义并未预设婚姻中特定性别的特定角色,许多保守论者也强调婚姻关系中双方的对等地位。
  • 父权思维下的保守主义除了如同保守主义般认为要合一,并且只认同婚姻内的性行为外,还可能强调了男尊女卑的观念以及妇女的守贞义务。有些父权思维下的保守主义者有可能认为进行婚姻内的性行为也是妇女的义务之一。
  • 女性主义女性主义的目标是重新定义女性的性欲,并关心女性对性的控制权利。认为女性对性的自由选择权利优先于家庭、社区、国家与宗教等规范。不过由于历史文化背景,女性主义者的性观点有很大的差异,包括媒体中的性表现、性产业、男性主导下是否同意性行为等问题,都是女性主义中存在的争议话题。女性主义的态度分歧争论在1970年代末和80年代达到顶峰,并使得部分的女权运动者被这些争论深深地分裂,并被称为女性主义性战争(feminist sex wars)。这场战争主要是由于反色情女性主义(anti-pornography feminism)与性积极女性主义(sex-positive feminism)的相悖造成的[3][4][5][6][7]

人类性行为在社会中产生了许多实际的问题,例如:在多变的社会文化中,性规范是否应该由法律强制执行?哪种性道德或伦理体系能促进人类达到最幸福的状态?以及是否有本质上绝对正确与错误的性行为?许多问题在社会自由主义到社会保守主义的范畴中都有不同的考虑观点,并且至今仍存有相当大的争议。

宗教背景下的性伦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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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文化中的道德伦理与宗教信仰交织在一起,世界上大多数的宗教信仰都尝试要解决人们在社会人际互动中因性行为所引起的道德与其他问题。因此每个主要的宗教也几乎都制定有于性行为以及性伦理等问题的准则。虽然不一定能直接解决性问题,不过仍然是一种规范、控制那些可能引起性兴趣并影响性活动与性行情况的尝试 。宗教的规范至今仍对人们在服装、行为、言论、态度等方面的规范与伦理上产生强烈影响。一些性相关行为被某些特定的宗教视为不道德或争议的行为,像是:避孕自慰劈腿族、各种性偏离等。然而,宗教的规则、法条以及其人类的限制有时并不会被贯彻,举例来说,虽然大多数宗教不赞成婚外性关系,但现实中依然有很多婚外性关系发生,在宗教的信徒中亦然。

同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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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同意”是性伦理的一个关键问题。但从历史上来看,情况却并非如此。纵观历史,一系列自愿性的性行为被禁止,像是:通奸乱伦男男性行为、不同种族或宗教人士间的性行为常被法律或道德规范所禁止;与此同时,又有各种强迫性的性行为被接受,像是:强奸奴隶妓女战争中的敌人,以及最重要的“强奸配偶”都不是非法行为。直到最近几十年,发生在婚姻中的强奸才开始在刑事上被定罪,但在世界上仍有许多地方的婚内强奸是合法的。很多国家的观念与文化中,同意仍然不是性行为的关键核心,就像在许多国家,通奸和同性性行为仍然是非法的,而且每五个国家中,就有两个国家对同性恋行为的惩罚可以是死刑[8]

不过几乎所有现代的道德体系都认为,所有参与者同意是性活动在道德上最基础的底线。性伦理还必须考虑一个人是否有能力“给予同意”以及他们是否“可以同意”这些行为。在西方国家“知情同意”的法律概念也经常成为性伦理问题上的公共标准。包括:儿童、智能障碍者、精神病患者、动物、囚犯和受酒精与毒品影响等人士在一些情况下可能被视为缺乏知情同意能力者。在美国,Maouloud Baby判例(Maouloud Baby v. State)中,州法院判定一个人可以撤销其性同意,并且在没有同意的情况下继续进行性行为可能会构成强奸。此外,如果感染了性病,也必须在性接触之前告知伴侣[9]

强奸性骚扰由于其没有经过同意,通常被认为是不道德且非法的性行为。口号“是就是是(Yes means yes)”表达的就是一种热情同意的状况,通常主要是自由主义性伦理所关注的[10][11][12]。但他们也认为不说“不”,并不代表同意[13][14]。而个人可以同意一项性活动,但是如果在其他的性活动中没有重新获得同意,并不能拿之前的同意当作可以的理由。

最低合法性同意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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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年龄也是性伦理的一个关键问题,并且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对于是否应该允许未成年人从事性娱乐或从事性行为等性活动。争辩的主题包括:“未成年人双方对于他们彼此性关系的同意是否具有意义”、“未成年人对与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同意是否具有意义”以及“未满同意年龄的人是否具有判断对于性关系应该同意与否的能力”。同样在世界上许多地方,法律并不允许未成年人在达到既定年龄之前发生性行为[15]。世界各国对于性行为合法同意年龄的平均值是16岁[16]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性行为年龄标准是14岁[17]中华民国的则为16岁[18],不过另订有“两小无猜条款”,即未满18岁之人若与16岁以下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得减轻或免除其刑,同时未满18岁者与16岁以下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是告诉乃论

人际与社会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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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际关系与社会互动中的性论理大致牵扯两个原因:信任滥权。在社交与婚姻中抵触信任的性或与性相关的行为通常都是伦理问题。而在家庭、职场与专业领域中,由于上下阶层或权力关系,其性行为可能会牵涉权力伦理问题。问题的背后原因可能交互影响,像是在一个父系社会中掌握较高权力的男性对自己配偶的强迫性性行为(婚内强奸)可能同时具有信任与滥权上的伦理问题。

社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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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关系中有一些会牵涉到性伦理的行为,像是调情勾引。调情是指一个人对另一个人进行浪漫式的表达,这可以是一种社交互动的形式,但也可以作为一种性的表达形式。调情发生的原因有很多,可能包括对于后续性交的期待[19];同理来说,当一个人拒绝另一个人调情时,也可能反映出其性欲的缺乏[19],或者可能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其对回应调情缺乏欲望。

一些无意与人发展进一步关系、只为了娱乐而进行的调情形成了一种道德困境,除了可能被其他人投以异样的眼光,也可能产生更严重的误解,像是当其中一方处于稳定或认真的交往关系时,这种行为可能被视为劈腿、出轨。因此,作为一个性行为可能会有的前置步骤,是否发动调情、被调情的一方是否要接受、调情的动机目的与程度都可能是性伦理范畴下的问题。

勾引则较调情更为直接的涉及了一种诱导性行为的模式,其伦理问题与调情类似,也同样可能发生在爱情关系内或是单纯娱乐的状况下。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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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有文化中,婚姻内双方彼此同意的性交都是可以接受并且合法的。而在一些文化中,婚外的性行为则是有争议的,有些是不完全接受,有些是不接受甚至被视为非法行为。将所有形式之婚外性行为都视为非法的国家包括:沙特阿拉伯巴基斯坦[20]阿富汗[21]伊朗[22]科威特[23]马尔代夫[24]摩洛哥[25]阿曼[26]毛里塔尼亚[27]阿拉伯联合酋长国[28][29]苏丹[30]也门[31]等。

哲学家米歇尔·福柯(Michel Foucault)认为,社会经常创造一些社会之外的空间或异地,并且在那里可以进行婚外性行为。他的理论可以解释为什么妓院、避难处、船只或监狱中的人经常表现出一些不寻常的性论理行为。在这些地方,人们会释放出那些在一般社会中被控制的性表达,而社会中最普遍的控制因素就是婚姻制度,并由此来抑制社会上的性行为。社会中存在许多不同类型的婚姻,像是一夫一妻制一夫多妻制等,但不论婚姻制度的类型,多数实行婚姻制度的文化中,那些未经过伴侣同意而发生的婚外性行为通常都被认为是不道德的。并且也会被视为对婚姻的不忠。

有些文化则在配偶同意的前题下将婚外性行为视为一种可接受的行为,或者只要婚姻关系尚未结缔就不会受到规范。而有些文化则认为无论任一关系人是否同意,所有的婚外性交都是不道德的行为。此外婚姻制度也产生了婚前性行为的问题,不同文化对于婚前性行为有不同的态度与道德观,有些人认为这是正常和可接受的,有些人对此表示谴责。

婚前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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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性行为是指在步入婚姻之前,与“可能结婚”或“可能不结婚”的伴侣发生性关系,通常为性行为的双方是两个未婚者。婚前性行为可能在基于宗教或道德因素的情况下而受到反对,而一个社会文化中的每个人的观点可能存在有很大的差异[32][33]。不过近几十年间,西方社会越来越能够在道德上接受婚前的性行为[34]

婚外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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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性行为指的是已婚人士与其婚姻伴侣以外的人发生性行为。宗教与道德通常反对已婚人士与婚姻之外对象发生性关系,而这种行为在法律或宗教中通常被称为“通奸”。也常在社会中被称为“不忠”、“外遇”或“出轨”。

不过也有一些文化、群体或个人将婚外性行为视为一种可接受的规范。在今日的西方文化中,有些人实行“多边恋”也称为“负责任的非一夫一妻制”或“开放婚姻”,这些模式需要所有关系人诚实的对话与同意。

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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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间非配偶的近亲性交会产生一些性伦理的问题,尤其是发生在长辈和晚辈之间、牵扯到家族权力压迫的性行为,因为其有滥权的争议,在现代文化中多半被视为不道德的。成年人之间的合意的近亲性交则在不同文化中有不同的态度,像是在中华文化圈中,近亲性交属于乱伦的范围,而如西班牙法国等国家在法律采取较为放任的态度。此外,近亲性交也有一些遗传学的争议。

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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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的社会都不赞成具有管辖权力的主管与下属发生性关系。这通常被视为不道德行为,因为无论主管是否有意图利用其工作中的权力与地位,其下属都可能因为害怕在工作场合受到负面影响,而在内心无法接受或挣扎的状态下,同意或顺从主管的性推进(sexual advance)。这种状况通常也被视为滥权,并会构成职场性骚扰或职场性侵害

同事间的性关系不一定涉及伦理问题,但在一方不愿意的情况下也有可能构成职场性骚扰与性侵害,并在职场社会规范的促成下,可能会产生职场霸凌

专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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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国家及专业组织团体都有禁止一些特定专业者与专业组织团体成员与客户之间发生性关系的规定,像是:精神科医生心理医生医生、治疗师和律师等,因为这类涉及谘商、医疗行为的专业者也有可能因为其专业使得其患者或客户无法拒绝其性推进。此外包括宗教领域的:牧师传教士神父等宗教顾问;学校中的教师,运动队伍的教练等,也都有滥权的疑虑。其中学校教师与学生师生恋是一种相当受到重视的争议。

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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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各地皆有以各种性行为换取金钱或其他商品的行为。性工作伦理可能取决于性交易中性行为的类型或交易的条件,例如:与非自愿或透过人口贩卖被逼迫的性工作者发生性行为就可能衍伸性伦理的问题。

女权主义的性工作观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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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工作也一直是女权主义中的一个具有分歧的争议问题。一些女权主义者可能将性工作视为父权体制社会下压迫性工作者的一个例子,这一立场背后的道德论点是:尽管性工作者明确同意,但从事性工作通常依然是由于经济、家庭或社会压力等条件下的不自主选择,性工作并可以视为一种对女性的物化。其他像是温蒂·莫艾洛依等的女权主义者则持反对意见,他们认为性工作是赋予女性权力的一种手段,其论点是:在性工作中,女性能够掌握男性的心理和经济权力,这是一种权力不平衡的合理修正,并且是在父权社会中固有的。还有一些女权主义者认为性工作只是一种劳动的形式,不具有道德上好坏对错的问题,并且如同其他劳动形式般具有其困难与挑战。

交易双方的道德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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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将性工作被视为一种不道德行为,那么进一步判断交易双方该由谁负起违背道德或法律行为的责任也具有争议。在许多社会的传统上,法律的定罪与道德负担主要被放在性工作者身上而不是消费者。不过近几十年来,像是瑞典挪威冰岛等一些国家则将法律修改为“禁止购买”性服务而非禁止“出售”,尽管这些国家仍保留并使用一些认为性工作者对社会有害的执法策略,像是迫使性工作者离开他们的住所[35]

性取向与性别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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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取向性别认同的性伦理问题大多还是由不同哲学观点、背景与不同宗教的性伦理规范所产生的。

同性恋与同性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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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雅典男性之间相互的性吸引很常见,然而同一时期的黎凡特,发生同性恋行为的人在会被石头砸死。虽然关于同性恋问题存在很多争议,但有一些证据认为性取向是个人自天生就存在者。一项1991年的研究指出,一名男同性恋者与一名异性恋男性的下丘脑有所不同[36]。然而环境因素也可能会影响个人的性行为,同性恋是天生或是后天因素造成的是争论的一大主要原因,因为这涉及了性取向是否可以改变、以及是否只有异性性行为才是“自然的”。

功利主义鼎盛时期以来,在大多数现代的世俗伦理学家(像是托马斯·斯坎伦伯纳德·威廉士等人)所构建的道德体系中,同性恋被认为是一个个人选择的问题。他们并呼吁不应干涉那些经由成年人相互同意的活动,并视为一种道德问题。斯坎伦的系统则略有一些不同,他进一步的认为任何“符合某些标准”的人都不能“理性的”拒绝、制裁或谴责同性恋行为,因为他认为要以理性构建一个直接谴责同性恋的原则是很难的。不过某些特定行为,像是:同性恋强奸行为,仍然是直接的不道德行为。

性别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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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认同与性取向一样,同样在其天生、自然与否上有一些争论。并进一步涉及了变性的问题,改变生理性别在一些文化或是宗教中被视为一种违反性伦理的行为。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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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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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性行为与性关系存在者影响个人健康的问题,性伦理也涉及了公共卫生的考量,特别是在那些公众对于公共卫生具有相当程度关注的国家。在考量公共卫生及健康影响的情况下,性活动就存在有对公众负起行为道德责任的问题。需要考量的伦理问题包括:性传染疾病的定期筛检、性传染疾病的告知、采取更安全性行为与预防措施的责任。此外,由于优生学计划生育的考量,不使用避孕措施的性行为也涉及了伦理问题,意外怀孕会造成社会整体的“非期望儿童”增加,使得社会以及个人需要承担更多的照护责任,进而对国家及其公民造成负担。

公共礼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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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与法律中可能会有一些对于服装与穿著的规范,这类的规范通常与性行为有关。美国有许多禁止裸体的规则,像是如果在公众可见的地方,即使是私人的财产上,也不能完全裸体。这些法律被一些人视为违反言论自由的行为,并认为美国宪法保障言论自由,这使得判断是否可以裸体时需要使用一些像是“常识”的其他规则。在夏威夷德洲纽约缅因州俄亥俄州,只要在男性可以不穿著上衣的地方,女性也可以赤裸上身。然而在加利福尼亚,裸体徒步旅行并不违法,但并不是一个受到欢迎的行为。而在美国的州立公园,裸体日光浴也是合法的,除非有其他公民抱怨,而如果在被抱怨的情况下依然故我,将被强行驱逐。在中华民国,意图供人观览的裸露行为违反中华民国刑法234条,属公然猥亵罪,也被视为妨碍风化[37]

有一些人认为在公共场所进行母乳喂养是一种违反公共礼仪的行为,并鼓励母亲用毯子盖住自己或至洗手间、哺乳室来哺乳新生儿。在美国,除伊利诺伊州密苏里州外,没有任何实际法律禁止在公共场所进行母乳喂养。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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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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