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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绳返还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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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绳返还协定
冲绳返还协定
(英文)1971 Okinawa Reversion Agreement
(日语)琉球諸島及び大東諸島に関する日本国とアメリカ合衆国との間の協定
类型军事协定
签署日1971年6月17日
签署地点 日本东京都
 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生效日1972年5月15日
签署者
缔约方日本美国
语言日语、英语
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条约原文
维基文库冲绳返还协定

冲绳返还协定(日语:沖縄返還協定おきなわへんかんきょうてい,英语:Okinawa Reversion Agreement)是日本美国签署的协定。1971年(昭和46年)6月17日签署、1972年(昭和47年)5月15日正式生效[1],美国放弃从旧金山和约第三条获得的所有权利,并将该条所涉及日本领土及其领水的一切及任何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力返还日本,冲绳县重新成立,实现旧金山和约以来的本土复归[2]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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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51年9月8日签订的旧金山和约第三条里,日本表示将会同意美国向联合国提出的将琉球群岛、大东群岛等北纬29°以南日本领土提交联合国托管制度的任何提议,并在美国提出此等提议前,由美国取得以上地区的所有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

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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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年11月21日,基于日本内阁总理大臣佐藤荣作美国总统理查·尼克森在美国首都华盛顿高峰会后发表的共同声明,两国政府交涉关于将美国在战后占领的琉球大东群岛等日本领土返还日本的具体协议。共同声明发表18个月后,两国最终于1971年6月就归还的具体事宜签署本协定[3]

条约签署之际,议事录达成一致[4],在同意议事录以经纬度确认返还对象的地理范围,包含钓鱼台列屿(日方称尖阁诸岛)在内[5]

脚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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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972年(昭和47年)3月21日外务省告示第52号
  2. ^ 沖縄返還協定. [2019-11-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1-07). 
  3. ^ 1972年(昭和47年)1月19日‘官报’资料版“第67国会で成立・承认された法律と条约の解说”
  4. ^ 1972年(昭和47年)3月21日外务省告示第53号
  5. ^ 1972年(昭和47年)5月10日‘官报’资料版“冲縄复帰までの歩み 多年にわたる国民の愿い実现”中“冲縄返还协定のおもな内容”

关连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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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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