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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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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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 |
议会程序 |
类型 |
各国立法机构 |
议会是立法机关的一种型态,由人民中选出一定数量的代表者组成以执行立法权;这些代表者称为议员,可以透过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产生、也可能是委任的。议会常用来指称民主国家的立法机关,由于其运作内容很大部分来自人民的意向,因此亦被称为“民意机关”;而国家层级的议会,被称为国民议会,简称“国会”。依据国家所在地的不同,也会出现不同的名称,如“人民会议”等,但基本上是同样的意思。现代民主国家的议会一般都以历史最悠久的英国国会作为典范,英国是第一个君主立宪议会制国家,奉行两院制。议会的工作与职责,通常是依法听取民意,并代表人民对政府提出质询、为人民监督政府施政、通过法律、审查政府预算等。由于议会必须担负监督政府的责任,因此有些国家的议会也享有全部或部分的监察权。而国家下辖的各地方,通常也都设有地方议会以制衡地方政府的权力,如美国的纽约市议会就负责监督纽约市政府的运作。
虽然议会普遍被视为民主国家体系的一环,但部分非民主国家也有橡皮图章或者政治花瓶般的议会。当今世界,议会承受着来自公众的前所未有的监察和压力,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扮演越发重要的角色。[1]国会内一般分为执政党及反对党,在正常情况下,前者是辅助支持中央政府施政,协助推动中央政府推出的政策等,通常作出对中央政府有利的发言辩论及投赞成票,期望顺利通过所有议案、法案,后者则反之,甚至以任何形式对抗;所以不论前者或后者在议会内的议员人数都非常重要。执政党希望同党籍的议员在议会里占多数,以让本党的政策能够顺利获得议会的决议批准;反对党希望同党籍的议员占多数的理由则是能够以此阻止执政党的提议得到议会的支持。国会的首长称为“议长”,之下有“副议长”,其下还会设置各委员会的“主席”、“理事长”、“执行长”、“主任委员”、“总召集人”、“副召集人”等之类的官职,都是由议员互相推选或轮流担任;通常只有“干事长”、“总干事”、“秘书长”、“主任秘书”等之类是由内阁委任来议会处理事务的官员,不是民意代表,所以没有发言、投票或裁决权,只有审批文件的权限。国会大厦的建筑规模,通常代表著议会的权威和尊严,象征主权在民和议会至上。部分国家设有藐视议会罪,如美国的藐视国会,以彰显议会的尊严,然国会并非司法机关,依照三权分立制衡之原则,国会不可直接对当事人裁罚,仍需交由司法机关作最后裁判。
另外,议会人数通常固定但也可以变动,以免过多时付出过大的议员成本、过少时影响审查法案的品质,国家政策容易受政府官员控制。
历史
[编辑]从历史渊源来看,有记载的许多原始或游牧部落有头目或酋长集会,来商讨关系到整个部落或部落群的问题,如蒙古人的库利尔台大会。
在一些古希腊城邦(如雅典)和罗马共和国也存在类似议会的机构(元老院)。罗马帝国覆灭后在欧洲许多地区保留了由酋长议会延演而来的贵族议会和地方议会。在欧洲的一些城市中形成了由工会成员及商人、律师、教授等中产阶级组成的市议会。这些议会就其成员的来源、权利、义务来说虽然与今天的议会有很大的差别,但就其历史渊源来说可以被看做今天议会的前身。议会的维持成为对绝对君权的制衡,为日后的君主立宪打下基础。
议会作为立法机关,通常具有一定基础的政治权力,但也有一些议会的权力较少,如欧洲议会在其初期基本上没有任何政治权力,是随著欧盟成立和建立超国家体系才增加权力。
议会暴力
[编辑]现代民主议会中的议员常因不同政党的党团间意见分歧、对法案及政策正当性之质疑,或其他政治因素而产生肢体或言语上的互相攻击,称为议会暴力。议会暴力亦可能因议员个人的愤怒情感或工作上的巨大压力而爆发。虽然有损议会的形象和威严,但此一现象在世界各地都常有发生。
参考文献
[编辑]- ^ 首份《全球议会报告》:议会仍然是公民和政府间重要纽带. 联合国. 2013-03-05 [2013-03-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