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英属北美法令
外观
本条目依照页面评级标准评为小作品级。 本条目属于下列维基专题范畴: |
|||||||||||||||||
---|---|---|---|---|---|---|---|---|---|---|---|---|---|---|---|---|---|
|
改名要求
[编辑]本文所指之事英文为British North America Act,应译为“英属北美法”,况且当时伦敦和加拿大之间是中央和地方关系,没有称条约的理由。--Samuel Curtis 2007年9月11日 (二) 01:51 (UTC)
移动请求
[编辑]英属北美条约 → 英属北美法案 – 原题为British America Act,因此不是“条约”,是法案。再者这是英国国会就名义上是英国殖民地的加拿大的事立法(有点像人大和两份基本法的关系),也无“条约”之实。
- 加入 *支持 或 *反对 再加上一句可选用的解释,然后再利用~~~~对投票进行签名
- (+)支持--提名人。--Samuel Curtis 2007年11月19日 (一) 01:31 (UTC)
讨论
[编辑]- 加入我更多的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