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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讨论:Oval f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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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uhshala 2018年10月3日 (三) 09:37 (UTC)[回复]

本人并非傀儡,恳请解除封锁,感谢您!

[编辑]

此用户的封禁已被其他管理员复检,申诉被拒绝。

请求复检的理由或相关提问:

您好,我是维基百科的初学者,今天发现我的帐号被封锁,但本人并非傀儡,也只拥有一个帐号,也是自己在使用,不太清楚被封锁之原因为何?

个人确实遵守维基百科之编辑规则,不知是否在学习阶段无意触犯了什么原则?还请指导,并恳请解除封锁,非常感谢您! --Oval face留言2019年4月12日 (五) 13:48 (UTC)[回复]

该封禁的查封ID是#260671。--Oval face留言2019年4月12日 (五) 13:48 (UTC)[回复]

注意:

  • 滥用此模板或申诉渠道的用户,可能被延长封禁或被禁止编辑其用户讨论页。
    • 由于技术原因,如果启用了“用户讨论页上的结构式讨论”功能的话,请将该请求放到讨论页主页面的“关于此版块”中,否则该请求无法显示在请求分类中让管理员留意到。
  • 如您希望与管理员就本次封禁作出讨论,请于本模板外展开。

此封禁决定的复检已有以下结论:
基于下列理由,本人决定拒绝这位用户的申诉。其他管理员可再复检此用户的封禁,但在没有更好的理由前,请勿轻易推翻之前的决定。
  初学者首次编辑就懂得添加分类,甚至还懂得在分类中写排序索引,可能性极低。相比之下,以老手傀儡理解这种现象则不需要接受可能性极低的结论。因此,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拒绝接受初学者一说。而用户查核结果亦支持前述推断。综上,驳回申诉。
  处理人:Tiger留言2019年4月12日 (五) 13:56 (UTC)[回复]

本人确实是初学者,目前网路自学,恳请查明谢谢。

[编辑]

此用户的封禁已被其他管理员复检,申诉被拒绝。

请求复检的理由或相关提问:

您好,本人已阅读了方才管理员的回复,本人会使用添加分类,是在网路上自学来的,网路上可以搜寻到不少相关的教学,对我来说,分类是第一个学会的,也是很简单的,其他的本人反而不熟悉,所以编辑最多的就是分类,而且在编辑的过程中,都是本人执行,没有老手指导,请不要再误会了,我真的是初学者,或是您们需要我怎么证明呢?本人觉得不应该仅仅凭我会做分类语法就说我是傀儡吧!这样就剥夺了本人的帐号,实在不太公平!本人对语法还很不熟悉,就只先学熟了一个分类,恳请查明了,谢谢您们。

--Oval face留言2019年4月12日 (五) 14:31 (UTC)[回复]

该封禁的查封ID是#260671。--Oval face留言2019年4月12日 (五) 14:31 (UTC)[回复]

注意:

  • 滥用此模板或申诉渠道的用户,可能被延长封禁或被禁止编辑其用户讨论页。
    • 由于技术原因,如果启用了“用户讨论页上的结构式讨论”功能的话,请将该请求放到讨论页主页面的“关于此版块”中,否则该请求无法显示在请求分类中让管理员留意到。
  • 如您希望与管理员就本次封禁作出讨论,请于本模板外展开。

此封禁决定的复检已有以下结论:
基于下列理由,本人决定拒绝这位用户的申诉。其他管理员可再复检此用户的封禁,但在没有更好的理由前,请勿轻易推翻之前的决定。
  大致理由同Tigerzeng,我同样认为您未对用户查核结果提供合理的解释。另外请您不要滥用封禁申诉渠道,否则您可能被剥夺编辑讨论页的权利。
  处理人:クオン·目安箱⚗·翡翠·鵺鳥·十姉妹·夜啼鳥 2019年4月20日 (六) 05:03 (UTC)[回复]

既然学习了分类,又为何会犯下在已存在子分类的情况下添加其母分类的错误?例子,且几乎所有的添加分类皆有此类错误。您是在哪里学到的添加分类的方法,还望赐教。若确实有此种教程,倒是应该设法纠正其中的错误。至于傀儡,则是先根据编辑倾向怀疑,后通过技术证据确认的,这已不是主观判断,而是有客观证据。--Tiger留言2019年4月12日 (五) 14:41 (UTC)[回复]

非常感谢管理员的指正,本人因为想积极学习,在网路上搜寻了一些不同的教学,可能由于理解的不够完整,只学到分类语法,没学到还有子母分类的顺序,也感谢您的告知,造成您的麻烦真的很抱歉,您由我的编辑时程并不长,而且犯了这种老手不至于会犯的错来看,我真的要为自己澄清我真的不是傀儡,我也不是存心来制造混乱的,实因无心之过,初初学习阶段,往后必谨慎编辑,望能理解,恢复本人帐号,谢谢了。 --Oval face留言2019年4月12日 (五) 15:10 (UTC)[回复]

  • (!)意见:查得被技术证据判为本用户傀儡之李典谚在封禁申诉中使用与上述申诉极为相似的“新手说”,然而1月5日获得解封以后,仍然大量向条目中添加不当分类,并未做到“学习”之承诺。鉴于申诉时行文之相似以及用户查核之技术证据,认定本账户与李典谚为同一人。而李典谚第一次获准解封后仍继续先前之不当行为,编辑量非常大,影响严重,难以采信此处“将会积极学习,谨慎编辑”之说法。--Tiger留言2019年4月12日 (五) 15:21 (UTC)[回复]

此用户的封禁已被其他管理员复检,申诉被拒绝。

请求复检的理由或相关提问:

管理员您好,您不能因为我的申述说明与他人流程一样,就认定我是来欺骗您的,李典谚是否恶意编辑我不知道,因为本人根本不认识他,本人只是诚实以告,说明为何我会做了编辑上的错误,也是诚心在学习,而您说"鉴于申诉时行文之相似以及用户查核之技术证据,认定本帐户与李典谚为同一人。"说我与李典谚是同一人实在荒谬,请提出您所谓之"用户查核之技术证据"为何?本人实在冤枉!明明不相干的人,为何说我是他?说我是李某而用以作为封锁本人帐号之证据,实在说不过去。

夜已深,还劳烦您回复也对您说声抱歉,若还有须说明的,我于明日再补充,劳请查明了,谢谢。 --Oval face留言2019年4月12日 (五) 16:09 (UTC)[回复]

该封禁的查封ID是#260671。--Oval face留言2019年4月12日 (五) 16:09 (UTC)[回复]

注意:

  • 滥用此模板或申诉渠道的用户,可能被延长封禁或被禁止编辑其用户讨论页。
    • 由于技术原因,如果启用了“用户讨论页上的结构式讨论”功能的话,请将该请求放到讨论页主页面的“关于此版块”中,否则该请求无法显示在请求分类中让管理员留意到。
  • 如您希望与管理员就本次封禁作出讨论,请于本模板外展开。

此封禁决定的复检已有以下结论:
基于下列理由,本人决定拒绝这位用户的申诉。其他管理员可再复检此用户的封禁,但在没有更好的理由前,请勿轻易推翻之前的决定。
  重复模板。
  处理人:クオン·目安箱⚗·翡翠·鵺鳥·十姉妹·夜啼鳥 2019年4月20日 (六) 05:03 (UTC)[回复]

感谢提供技术证据,但李典彦、郭宜睿确实与本人无关!!!

[编辑]

此用户的封禁已被其他管理员复检,申诉被拒绝。

请求复检的理由或相关提问:

管理员们您好,感谢也对各位很抱歉,让各位忙于查证,但本人必须严正声明,"李典彦、郭宜睿确实与本人无关!!!"在被封锁之前,我甚至不清楚何谓"傀儡"帐号,所以更别说会有操弄傀儡之行为,我是自己边学边编辑,您们不能因为我与他们犯了类似的错误,就说我是他们!!所谓的技术证据,就是犯了类似的错,这真是让人无法接受的封锁理由,如果我是他们,又何必犯雷同的错误让管理员发现?如果我是来制造混乱的,这方法也太阳春?我很能理解各位维护维基百科的理念,但是本人实在无法接受这种被冤枉而遭封锁的结果。

--Oval face留言2019年4月18日 (四) 04:26 (UTC)[回复]

该封禁的查封ID是#260671。--Oval face留言2019年4月18日 (四) 04:26 (UTC)[回复]

注意:

  • 滥用此模板或申诉渠道的用户,可能被延长封禁或被禁止编辑其用户讨论页。
    • 由于技术原因,如果启用了“用户讨论页上的结构式讨论”功能的话,请将该请求放到讨论页主页面的“关于此版块”中,否则该请求无法显示在请求分类中让管理员留意到。
  • 如您希望与管理员就本次封禁作出讨论,请于本模板外展开。

此封禁决定的复检已有以下结论:
基于下列理由,本人决定拒绝这位用户的申诉。其他管理员可再复检此用户的封禁,但在没有更好的理由前,请勿轻易推翻之前的决定。
  重复模板。
  处理人:クオン·目安箱⚗·翡翠·鵺鳥·十姉妹·夜啼鳥 2019年4月20日 (六) 05:03 (UTC)[回复]

管理员已对此封禁决定再次作出复检并有以下结论:

基于下列理由,本人决定推翻之前的决定并接受这位用户的封禁申诉。其他管理员可再复检此用户的封禁,但在未有更好的理由前,请勿推翻之前的决定。
  我收到 Koala0090 的信息,表示郭宜睿李典谚两人是一线下教学活动的参与者。该活动的老师直接向 Koala0090 申诉,表示这两位并不是傀儡。该教学活动与台湾分会无关。而 Oval_face 未参与教学活动的。
从新获得的信息来看,在一次教学活动中,老师教授了不恰当的编辑方式,导致郭宜睿李典谚两人做出大量雷同的不当编辑。又因为教学活动的特性,导致出现技术上来看,几位用户的特征相似。二者结合,导致被判定为傀儡结论。如此一来,在新的信息下,原先出现的导致二人被判为傀儡的证据得到其他解释,从而可以放弃傀儡结论。而 Oval face 的封禁申诉中所指在网上学到这种编辑方式,可解释为教学活动中的内容出现在网上,导致 Oval face 被误导。而由于台湾当地 IP 地址分配的特点,多名用户发生 IP 地址重合并非罕见,基于假定善意的原则,针对 Oval face 的封禁理由不再有效。故,决定解除封禁
  处理人:Tiger留言2019年6月17日 (一) 04:21 (UTC)[回复]


注:此次解封的主因是新出现的信息足以推翻封禁理由。而在执行封禁与拒绝申诉之时,该等信息并未出现,因而上述管理操作仍视作合理操作。然而,由于此次认定 Oval face 不是其他用户的傀儡,故该封禁在日后不能视作一次有效封禁。也请 Oval face 仔细阅读欢迎辞中的内容,了解维基百科的方针与惯常做法,以及《分类指引》中的说明。一个几乎不会错的原则是:在进行任何批量编辑之前,请先到互助客栈征求他人的意见。--Tiger留言2019年6月17日 (一) 04:21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