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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責十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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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責十二法」(韓語:1책 12법),本作「一責十二」,是載於《三國志》的一項扶餘國的法律,規定盜竊他人財物者要賠償被盜物品價格的十二倍金額給物主。高句麗百濟也有類似的法律,其中前者稱「十倍取償」(或「十二倍酬贓」),規定盜竊他人財物者要賠償被盜物品價格的十倍(或十二倍、十餘倍)金額給物主,而後者規定盜竊他人財物者會被流放和被官府徵收被盜物品價格的兩倍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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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三國志·魏書·烏丸鮮卑東夷傳》的記載,扶餘國國內法律非常嚴格,而其收錄的四項扶餘國法律當中,就有一條規定盜竊他人財物者要賠償被盜物品價格的十二倍金額給物主。[1]

高句麗也有類似的法律。根據《新唐書·高麗傳》的記載,高句麗國內盜竊他人財物者要賠償被盜物品價格的十倍金額給物主,而嚴明的法規使高句麗國內的社會風氣良好。《北史·高麗傳》和《隋書·高麗傳》也記載金額為「十倍」,不過《舊唐書·高麗傳》的記載則是「盜物者十二倍酬贓」,而《周書·高麗傳》則記載金額為「十餘倍」。[2]

百濟也有類似的法律。根據《北史·百濟傳》的記載,百濟國內盜竊他人財物者除了會被流放,還會被官府徵收被盜物品價格的兩倍金額。[3]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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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烏丸鮮卑東夷傳. 三國志·魏書 30. [2020-07-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09). 用刑嚴急:殺人者死,沒其家人爲奴婢;竊盜一責十二;男女淫、婦人妒,皆殺之。尤憎妒,已殺,屍之國南山上,至腐爛;女家欲得,輸牛馬乃與之。 
  2. ^ 高麗傳. 新唐書 145. [2020-07-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1-24). 其治,峭法以繩下,故少犯。叛者叢炬灼體,乃斬之,籍入其家。降、敗、殺人及剽劫者斬,盜者十倍取償,殺牛馬者沒爲奴婢,故道不掇遺。婚娶不用幣,有受者恥之。服父母喪三年,兄弟踰月除。俗多淫祠,祀靈星及日、箕子、可汗等神。國左有大穴曰神隧,每十月,王皆自祭。人喜學,至窮里廝家,亦相矜勉,衢側悉構嚴屋,號扃堂,子弟未婚者曹處,誦經習射。 
  3. ^ 百濟傳. 北史 82. [2020-07-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1-25). 兵有弓箭刀矟。俗重騎射,兼愛墳史,而秀異者頗解屬文,能吏事。又知醫藥、蓍龜,與相術、陰陽五行法。有僧尼,多寺塔,而無道士。有鼓角、箜篌、箏竽、箎笛之樂,投壺、摴蒲、弄珠、握槊等雜戲。尤尙奕棊。行宋元嘉曆,以建寅月爲歲首。賦稅以布、絹、絲、麻及米等,量歲豐儉,差等輸之。其刑罰:反叛、退軍及殺人者,斬;盜者,流,其贓兩倍徵之;婦犯姦,沒入夫家爲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