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妄称耶和华你神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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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妄稱耶和華你神的名」(לֹא תִשָּׂא אֶת-שֵׁם-יהוה אֱלֹהֶיךָ לַשָּׁוְא),是猶太教和基督教中十誡的第二或第三誡(依據編號方式的不同)。
根據這條誡命,第二聖殿時期猶太教在希臘化時期發展出一種禁忌,禁止發音念出神的名字雅威,因此用「阿多奈」(字面意思為「我的主」——參見阿多奈)代替發音。
在希伯來聖經中,這條誡命針對的是濫用神的名,而不是任何使用;希伯來聖經和新約聖經中有許多例子表明人們在起誓時以神的名作為保證,或者用來證明所宣告真理的可靠性。例如,《但以理書》和《啟示錄》中都記載了由神派遣的天使以神的名來證明啟示的真實性。[3] 神自己也曾用祂的名起誓(「我指着我的永生起誓……」),以保證通過先知預言的事件的確定性。[4]
在猶太教中的意義
[編輯]希伯來聖經
[編輯]希伯來語לא תשא לשוא意為「不可妄稱」。其中,「妄稱」一詞源自שוא(shav',意為「虛空」、「虛妄之語」或「謊言」);而「稱」則源自נשא(nasa',意為「舉起」、「背負」、「承受」或「拿起」),在此處以第二人稱形式出現為תשא。這一表達也被譯為「不可濫用」或類似變體。[5]
有學者認為,這條誡命針對的是偽證[6],因為以神的名起誓被視為承諾或聲明真實性的保證。另一些學者則認為,其原意是禁止用神的名進行咒術的行為。[7]
希伯來聖經中也提到,人們的虛偽行為以及對神言語或性情的錯誤代表會褻瀆神的名。[8]
關於「不可妄稱」的對象是את־שם־יהוה אלהיך,即「耶和華你神的名」,明確指出誡命是反對對神名「雅威」的濫用。
古代背景
[編輯]在古近東以及古典時代,誓言是一種通過神靈施加懲罰的條件性自我詛咒。《撒母耳記》多次提到人們用「我指着永生的耶和華起誓……」來強化聲明或承諾。[9]《耶利米書》還提到,人們雖然以神的名起誓,卻是虛假的,導致神的名被褻瀆。[10]
實際運用
[編輯]為了避免因意外濫用神的名而被定罪,猶太學者通常不在大多數情況下書寫或發音神的聖名,而是使用替代詞,如「阿多奈」(「主」)或「哈謝姆」(「這名字」)。[11] 在英文聖經譯本中,「阿多奈」通常被譯為「主」(Lord),而表示四字神名的神聖名字「雅威」通常通過大寫和小型大寫的方式標記為「Lᴏʀᴅ」。[12]
拉比約瑟夫·特魯斯金(Joseph Telushkin)指出,這條誡命不僅僅是禁止隨意提到神的名。他強調,「Lo tissa」的更直接翻譯是「不可承載」,而不是「不可提取」,這一理解有助於人們明白為何這條誡命與「不可殺人」和「不可姦淫」等命令並列。[5]
邁蒙尼德在《密什奈托拉》中列出的第一條誡命之一,是神聖化神的名的責任。[13] 他認為,這條誡命的適用範圍應儘可能廣泛,因此他認為任何時候不必要地提及神的名都是被禁止的。猶太學者稱之為「motzi shem shamayim lavatalah」(「徒然提及天堂的名」)。[14] 為了避免無意間違反誡命而產生的罪責,猶太學者將禁令適用於神在聖經中出現的所有七個名字,而不僅僅是聖名,並確立了在提到神名時使用委婉語的規範。[15] 在書寫神名時,一種常見的做法是用替代字母或音節,避免直接書寫神名,或以縮寫的形式書寫。正統猶太人甚至不會在禱告或宗教學習之外發音神的名字。對於神聖的名字(四字神名),他們從不發音,而是總以「阿多奈」(主)或「哈謝姆」(這名字)代替,有時也用「阿多謝姆」。[16]
願祂偉大的名永遠被祝福。
——選自《卡迪什禱文》[17]
《卡迪什禱文》是猶太禱告儀式中的一項重要禱文,其核心主題是頌揚和聖化神的名。[18] 它與《示瑪》和《十八禱文》一起,是猶太教禮儀中最重要和核心的禱文之一。
在基督教中的意義
[編輯]在新約聖經中
[編輯]在《登山寶訓》中,耶穌教導說,人們的話語應該可靠,不應以神或祂的創造物起誓。[19] 《雅各書》重申,只需簡單說「是」或「不是」,守住諾言,「以免落入審判之中」。[20]
根據《應用新約聖經注釋》,在耶穌的時代,人們習慣於援引權威來驗證承諾的真實性,這偏離了誡命的原意。[21] 耶穌警告說,那些給予此類論點可信度的人是盲目和愚蠢的。[22]
在《約翰福音》中,耶穌多次提到神名的力量[23],並宣稱神的名為祂所有[24]。這在不是真的情況下,被認為是褻瀆神名。《約翰福音》記載了一次事件,當耶穌提到神的名後,一群人試圖用石頭打死祂。[25] 祂自稱為彌賽亞,並將自己與先知但以理提到的「人子」聯繫起來,這引發了眾人認為祂褻瀆神名,因而應當處死的激烈反應。[26]
耶穌對他們說:「天上地下所有的權柄都賜給我了。所以你們要去,使萬民作我的門徒,奉父、子、聖靈的名給他們施洗。」
——《馬太福音》28:18–19(新國際版)
使徒保羅在其書信中偶爾提到神的名,宣稱神是其動機純正和與教會交往誠實的見證人。[27]
《希伯來書》的作者回顧了神向亞伯拉罕的應許,以保證未完成的應許終將兌現。「人都是指着比自己大的起誓,並以起誓為實據,了結各樣的爭論。」[28] 在神向亞伯拉罕的應許中,因神沒有比自己更大的可以指着起誓,就指着自己起誓,保證祂的應許。[29]
類似於《但以理書》中描述的事件,《啟示錄》中提到一位天使指着神起誓,以確認末世啟示的真實性。[30]
宗教改革及宗教改革後的教義
[編輯]馬太·亨利(Matthew Henry)將褻瀆神名的行為歸為五類:1)虛偽——表面上承認神的名,但生活卻不符合這一信仰;2)違背約定——向神承諾卻未能履行;3)魯莽發誓;4)虛假髮誓;5)輕率隨意地使用神的名,如用於咒語、戲謔或玩笑。他指出,儘管人可能在這些問題上認為自己無罪,但誡命明確表明,神不會以有罪者為無罪。[31]
路德宗雜誌《路德見證》支持一般情況下不應發誓的觀點,除非是「為榮耀神或造福鄰舍」。該雜誌認為,正確使用神的名包括法庭宣誓或宗教、政治領袖在就職時宣誓,其職責涉及對神和人的責任。[32]
在《基督教要義》中,約翰·加爾文(John Calvin)討論這一誡命時指出,宣誓是請求神作證自己所言為真,適當的宣誓是一種對神的崇拜,因為它意味着對神的信仰。當人類的證據不足時,人們會向神求助作為見證,因為神是唯一能揭示隱藏之事、洞察人心的。他認為虛假髮誓會從觀察者的角度剝奪神的真理,這是一件嚴重的事情。關於隨意使用神的名,加爾文總結道:「記住,宣誓不是為激情或愉悅而設,而是為必要時使用。」他寫道,神名的隨意使用已經使公眾的良知麻木,但誡命及其懲罰依然有效。[3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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