叢束理論
叢束理論,由18世紀的蘇格蘭哲學家大衛·休謨對於本體論有關客體在其中一個對象的理論比喻,主張「客體」只是屬性和關係的組合。
根據叢束理論,對象由其屬性組成,僅此而已。因此,如果沒有屬性的對象,就不能假想這樣的對象。例如,當我們想到一個蘋果時,就會想到它的特質:紅色、圓形、是一種水果等等。除了這些特性外,沒有其他東西。蘋果也不過是其特性的組合。
論點
[編輯]叢束理論的普遍理由是難以構想或描述一個物體,同時又不構想或描述其屬性,尤其是在英美傳統的現今哲學家中。
該理論認為,人們無法設想一個沒有任何屬性的特定事物,這與物質理論相反。約翰·洛克( John Locke)在描述一種物質本身時,除了其性質之外,還談到了細節概念上的困難: 「某樣東西,我們原本不知道是什麼。然後我們對它有了一個想法,我們便給它起了一個通用的名稱,這只不過是我們發現存在那些物質的假定。[1]
對象的屬性界定可能會使這種論點複雜化。但是,該論點得出的結論是,對於細節的概念都是屬性而已。這些屬性都會成為物體的唯一概念,因此證明了叢束理論是合理的。
爭議
[編輯]叢束理論認為,把一切屬性束縛在一起。但是該理論並沒有描述到它們如何捆綁在一起。例如,叢束理論把蘋果視為紅色、多汁。但缺乏基本物質。蘋果在這情況下只屬於一種性質。 休謨在他的作品中亦運用了這理論來解說人格同一性:「我可以把人格描述為不過是捆綁在一起或不同觀念的屬性,彼此不斷地交替、並且不斷地變化。」 [2]
批評者質疑捆綁理論如何解釋屬性的共相(這些屬性之間的統一性關係)而沒有潛在的實質物體。批評者還質疑,如果沒有兩個既定的特性都存在於同一物體中,那麼如何確定它們是同一物體。
傳統的叢束理論把不同的屬性結合在一起從而定義一個對象。因此,不同的屬性組合產生了不同的對象。例如,紅色和多汁可能會在其他的情況出現,因為它們可以在不同的組合產生出一系列的屬性,由此,便會產生出「看起來像蘋果」的情況。
相比之下,物質理論提出這些屬性是一起發現的,因為它是本身具有這些屬性,從而解釋了屬性的存在。在物質理論中,物質是其中具有屬性的事物。例如,紅色和多汁是因為紅色和多汁是在蘋果本身當中。
叢束物質理論解釋了物質的普遍性。具體來說,它堅持認為物體本身就是一種物質。因此,而不是通過事物或任何其他非經驗的基礎層來確定。因此,物質的叢束理論跟物質理論仍然是不同的。
佛教
[編輯]佛教中觀學派哲學家月稱使用物體的整體性來證明所謂的七重推理缺乏本質。在他的作品《入中論》 (梵文: Madhyamakāvatāra )中,他提出:
[The self] is like a cart, which is not other than its parts, not non-other, and does not possess them. It is not within its parts, and its parts are not within it. It is not the mere collection, and it is not the shape.[3]
他解釋了這七個斷言中的每一個的含義,但在隨後的評論中亦簡要地作出解釋:當仔細分析時,發現本質並不存在,而是僅通過理所當然的存在而不受其約束,因此需仔細檢查以尋找其中的本質。
在早期的佛教中,佛教對於自我有著另一種觀點,佛教對於本質是一種疏遠論。根據這種理解,不能將自我簡化為叢束,因為沒有任何東西可以回答自我的概念。因此,必須消除自我的觀念。 [4]
參看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 John Locke: 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 (1689), Chapter XXIII, Of our Complex Ideas of Substances
- ^ Hume, David 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 Book I, part IV, sec.6.
- ^ Chandrakiri, Guide to the Middle Way, VI.151, translation in Ocean of Nectar, p. 327
- ^ James Giles, No Self to be Found: The Search for Personal Identity, University Press of America,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