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議員核心小組
國會議員核心小組[a](英語:Congressional Caucus)是美國國會內追求相同立法目標的議員們所組成的議員聯合組織。它們是通過美國眾議院和參議院而組建的「國會成員組織」,並接受相應議院的規則管理。除了被稱為「核心小組」外,它們還會被稱為協商大會、聯合體、研究組、任務組或工作組。[2] 美國之外的其他議會制國家多使用「議會黨團」這個名詞,例如英國議會就有「跨黨派議會黨團」。
主要類型
[編輯]政黨出身
[編輯]美國國會內最大的議員核心小組是美國國會政黨核心小組和協商大會。這些帶有政黨屬性的議會黨團包括所屬議院內該黨派(民主黨或共和黨)內所有議員以及可能與兩黨任何一方進行協商的無黨籍議員。國會政黨核心小組和協商大會包括:眾議院民主黨核心小組、眾議院共和黨協商大會、參議院民主黨核心小組和參議院共和黨協商大會。這些議會黨團會定期舉行閉門會議,為眾議院和參議院制訂立法議程、遴選委員會成員和主席,以及通過選舉來甄選各議場領袖。同時它們還負責監督4個國會山委員會及政黨委員會,後者致力於推選及助選本黨的國會議員。
意識形態
[編輯]按意識形態區分的議員核心小組可以視為「黨內黨」。由於美國實行的是兩黨制,因此這種意識形態核心小組有利於在兩個相對較大的大帳篷形態政黨內部聚集和推進更為集中政治立場。而一些議員核心小組則是有組織的政治派別,他們往往有相同的意識形態取向。[3] 大部分具有意識形態的核心小組都在眾議院。
種族族群
[編輯]最明顯的按族裔出身劃分的議員核心小組就是通過他們所屬的民族或種族,其中比較高調便是有色人種議會黨團。國會黑人核心小組、國會西裔核心小組和國會亞太裔核心小組是組成了國會三方核心小組。
LGBTQ+
[編輯]2008年6月4日,美國國會中已「出櫃」的同性戀眾議員塔米·鮑德溫和巴尼·弗蘭克共同宣布國會LGBT平權核心小組的成立。[4][5] 國會LGBT平權核心小組的核心宗旨是為LGBT權利而奮鬥、廢除歧視LGBT的相關法律、消除以仇恨為動機的暴力行為;同時改善所有人的健康與福祉,不論其性傾向、性別認同及性別表現。[6] 該核心小組為國會議員、他們的工作團隊及公眾提供了有關LGBT議題的相關資料來源。[6]
國會LGBT平權核心小組接納每一個願意推進LGBT權利的國會議員,而無論其本身的性別認同和性取向為何;而它的領導人歷來由兩院每一位已公開身份的同性戀議員輪流擔任。在第117屆美國國會中,核心小組擁有175名成員,為創建以來最多的一次;但遺憾的是,本屆小組成員全為民主黨人。[7]
利益集團
[編輯]最常見的議員核心小組通常都是因為共同利益而團結到一起。這些小組或是跨黨派(由民主黨議員和共和黨議員共同組成),要麼是跨院會(由眾議員和參議員共同組成)。例如:跨院會的國會自行車核心小組就旨在推廣自行車騎行;而跨黨派的參議院台灣連線則目的在與台灣建立更牢固的關係。
運行規則
[編輯]眾議院行政委員會給國會成員組織制定了一些規則。例如:每屆國會召開時,每個國會成員組織都必須以電子方式向行政委員會註冊;註冊資料包括核心小組的名稱、宗旨說明、小組管理人員及負責處理與核心小組相關議題的雇員。
這些規則還包括:
- 眾議員和參議員都可以參加國會成員組織,但國會成員組織的管理人員中必須至少有一人是眾議員。即便有參議員參與國會成員組織都不會在任何方面影響該組織原本被授權涉及的範圍。
- 國會成員組織既不是公司也不是法律主體,同時也並非僱傭組織。議員代表津貼可能無法支持國會成員組織成為獨立實體。國會不得為國會成員組織單獨分配辦公室。
- 國會成員組織及組織成員個人都不得接受任何來自私人組織或個人提供的商品、資金和服務來支持國會成員組織;但組織成員可以利用個人資金支持國會成員組織。
- 國會成員組織可以利用其成員的雇員或共享雇員及官方資源來協助國會成員組織實現其立法目標,但不得以國會成員組織名義去僱傭任何員工。
- 國會成員組織不得使用免付郵資特權,組織成員也不得將自己的免付郵資特權出借給國會成員組織。
- 國會成員組織成員可以利用官方資源從事與國會成員組織目的相關的溝通,但任何此類溝通的郵件往來必須遵守免付郵資的相關規定。
- 國會成員組織成員可以將自己官方網站的部分內容用於宣傳國會成員組織,而國會成員組織可能會沒有自己的獨立宣傳網站。
- 國會成員組織成員可以內部郵件傳達國會成員組織的相關內容。
- 國會成員組織成員可以準備與國會成員組織相關的材料用於傳播。
- 官方資金不得用於打印國會成員組織材料或支付其文具費用。
- 國會成員組織成員可以在任何其官方文具上標註他在國會成員組織的身份。
相關條目
[編輯]參考資料
[編輯]腳註
[編輯]出典
[編輯]- ^ Jianan. 美国国会议员的社团——议员核心小组. ShareAmerica. 華盛頓特區: 美國國務院. 2021-11-17 [2022-09-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9-09) (中文(簡體)).
- ^ Congressional Member Organizations (CMOs) and Informal Member Groups: Their Purpose and Activities, History, and Formation (PDF). 國會研究處. 2019-01-23 [2022-09-09].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1-07-03) (英語).
- ^ David Hawkings. The House’s Ideology, in Seven Circles. 點名報. 2016-01-19 [2022-09-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9-09) (英語).
- ^ Jerilyn Goodman. House Members Form LGBT Equality Caucus. 美國眾議院. 華盛頓特區: 國會LGBT平權核心小組. 2008-06-04 [2022-09-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12-11) (英語).
- ^ Keleveld. U.S. House Members Form First Congressional LGBT Equality Caucus. 1123. 2008-06-05 [2022-09-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9-09) (英語).
- ^ 6.0 6.1 Mission - LGBTQ+ Equality Caucus. 美國眾議院. 國會LGBTQ+平權核心小組. [2022-09-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3-03) (英語).
- ^ Members - LGBTQ+ Equality Caucus. 美國眾議院. 國會LGBTQ+平權核心小組. [2022-09-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2-22) (英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