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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丸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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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丸計劃(英語:shareholder rights plan, "poison pill"直譯:股東權益計劃),又稱「股權攤薄反收購措施」或「股東權益計劃」,是目標公司抵禦惡意收購的一種防禦措施,1982年由美國併購律師馬丁·利普頓(Martin Lipton)發明,在美國是經過1985年特拉華州衡平法院(英語:Delaware Chancery Court)的判決才被合法化的,由於它不需要股東的直接批准就可以實施,故在八十年代後期被廣泛採用。

實施毒丸計劃的公司,由公司董事會事先通過一項股權攤薄條款,一旦敵意方收購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通常是10%至20%的股份),即觸發該條款生效,使公司原有股東可以較低的價格獲得公司大量股份,從而抬高收購方的成本。

在過去20年裡毒丸計劃一直是最受歡迎的反收購措施之一,在美國曾先後有2000多家公司採用毒丸計劃,2001年搜狐就通過實施毒丸計劃成功擊退北大青鳥的惡意收購,搜狐在2001年8月3日收盤時的市值只有4867.1萬美元,但通過實施毒丸計劃,使得北大青鳥的收購成本高達27.812億美元。

毒丸計劃雖是防止敵意收購的有效措施,但卻不利於公司治理,阻礙資本自由流通,尤其是公司在陷入困境或發生醜聞時重組成本高昂,一些公司評估機構也往往會給那些實施毒丸防禦的公司較低的評級,所以近幾年來被不少公司棄用。

其他抵禦惡意收購的措施還有股份回購白衣騎士金色降落傘銀色降落傘皇冠上的珍珠焦土戰術帕克門超級多數條款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