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格蘭王國
此條目沒有列出任何參考或來源。 (2013年11月27日) |
843年-1707年 | |||||||||||||||||||||||
格言:"In My Defens God Me Defend"(低地蘇格蘭語) 「主為我的防禦而辯護」 | |||||||||||||||||||||||
地位 | 與英格蘭共和國組成共主邦聯(1652年—1660年) 與英格蘭王國組成共主邦聯(1603年—1652年,1600年-1707年) | ||||||||||||||||||||||
首都 | 斯昆(843-1452) 愛丁堡(約1452年後) | ||||||||||||||||||||||
常用語言 | |||||||||||||||||||||||
宗教 | 天主教會(至1560年) 蘇格蘭教會 蘇格蘭自由教會 蘇格蘭聖公會 | ||||||||||||||||||||||
政府 | 君主制 | ||||||||||||||||||||||
君主 | |||||||||||||||||||||||
• 843年–858年 | 肯尼思一世(首任) | ||||||||||||||||||||||
• 1306年–1329年 | 羅伯特一世 | ||||||||||||||||||||||
• 1702年–1707年 | 安妮(末任) | ||||||||||||||||||||||
立法機構 | 蘇格蘭王國議會 | ||||||||||||||||||||||
歷史 | |||||||||||||||||||||||
• 統一 | 9世紀 | ||||||||||||||||||||||
• 納入洛錫安和斯特拉斯克萊德 | 1124年(1237年約克條約確定) | ||||||||||||||||||||||
• 納入加洛韋 | 1234/5年 | ||||||||||||||||||||||
1266年(珀斯條約) | |||||||||||||||||||||||
1472年 | |||||||||||||||||||||||
1603年3月24日 | |||||||||||||||||||||||
1707年5月1日 | |||||||||||||||||||||||
面積 | |||||||||||||||||||||||
1482年–1707年 | 78,778平方公里 | ||||||||||||||||||||||
1500年 | 78,778平方公里 | ||||||||||||||||||||||
1600年 | 78,778平方公里 | ||||||||||||||||||||||
1700年 | 78,778平方公里 | ||||||||||||||||||||||
人口 | |||||||||||||||||||||||
• 1500年 | 500000 | ||||||||||||||||||||||
• 1600年 | 800000 | ||||||||||||||||||||||
• 1700年 | 1250000 | ||||||||||||||||||||||
貨幣 | 蘇格蘭鎊 | ||||||||||||||||||||||
ISO 3166碼 | GB-S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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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屬於 | 英國 | ||||||||||||||||||||||
蘇格蘭王國(英語:Kingdom of Scotland、蘇格蘭蓋爾語:Rìoghachd na h-Alba、低地蘇格蘭語:Kinrick o Scotland)是位於西歐的一個古國,最大版圖包括大不列顛島北部以及周圍的數個群島,即今天聯合王國蘇格蘭地區的範疇。蘇格蘭王國最早約出現於公元843年以後。1707年,蘇格蘭王國與英格蘭王國正式合併,成為現在的聯合王國(英國)的主要組成部分,王國從此消失。1700年左右,王國總人口約為110萬。王國的主要行政中心在愛丁堡市。
歷史
[編輯]公元843年,皮克特人(Pict)的國王肯尼思一世統一了周圍地區,在福斯河與克萊德河流域建立了一個王國。雖然至今對於肯內斯的種族、文化還有爭議,但是一般這被認為是蘇格蘭王國建立的標誌,因為之後數百年間蘇格蘭的統治者都自稱是肯尼思一世的後裔。這個王國在蘇格蘭蓋爾語中被稱之為阿爾巴(Alba)。
王國在接下來的兩百年裡不斷擴張,吞併周圍的其它勢力。11世紀初,在國王馬爾科姆二世統治期間,王國吸納了西南與東南的許多小國,在大不列顛島上的疆域基本到達了今天英格蘭與蘇格蘭的邊界。
13世紀,王國與挪威爭奪西海岸線的群島,雖然未獲決定性勝利,但是挪威國王不得不承認蘇格蘭對於這些島嶼的主權。
15世紀,詹姆斯三世通過與丹麥的聯姻,獲得了設德蘭群島和奧克尼群島,蘇格蘭地區今天的疆域最終成形。
1603年,蘇格蘭國王詹姆斯六世同時繼任英格蘭國王。長期敵對的英格蘭與蘇格蘭兩國突然成為共主聯邦。1621年蘇格蘭王國在開始美洲開拓殖民地,1629年佔領並殖民了新斯科舍(今加拿大新斯科舍省)。
17世紀末,剛剛經歷了幾十年內戰的蘇格蘭與英格蘭兩國都確立了君主立憲制,成為世界上最早的民主國家。
1707年,英格蘭議會與蘇格蘭議會達成協議,兩個議會和國家正式合併,從此使用統一名稱聯合王國。存在了800多年的蘇格蘭王國從此消失。
法律
[編輯]蘇格蘭王國有自己獨立的法律系統。原則上法律體系是依照羅馬法及其經典民法大全。蘇格蘭的歷代法學家中有很有多去歐洲大陸學習法律的經歷,回到祖國後他們的學說和著作也將羅馬法引進到法律系統中。
蘇格蘭古老的法律體系在於英格蘭王國合併後得以大致保留,蘇格蘭的最高法院按雙方協議規定將永遠保持其權威。現在,蘇格蘭民事案最高法院是英國的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只有刑事案件終審權在蘇格蘭的最高法院。由於合併後習慣法的影響,原本屬於羅馬法系統的蘇格蘭現在是全世界最著名的混合法律系統之一。
教育
[編輯]蘇格蘭王國期間建立了四所大學,到今天仍然是國際知名的學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