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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瑪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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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國憲法
以小冊子形式發行的《魏瑪憲法》。
《憲法》第 148 條要求每位學生在畢業時收到一份《憲法》副本。
概況
原文標題Die Verfassung des Deutschen Reichs
司法轄區 魏瑪共和國 (1919–1933)
 納粹德國
(1933–1945, 以法律名義上來說)
 盟軍占領下的德國
(1945–1949, 以法律名義上來說)
批准日期1919 年 8 月 11 日
生效日期1919 年 8 月 14 日
政體聯邦半總統制共和國 (1919–1930)
名義上至1945年)
議會制聯邦獨裁專政總統制共和國(1930–1933)
納粹黨一黨專政單一制法西斯極權主義獨裁國家
(1933–1945) 事實上
國家元首聯邦大總統 (1919–1934)
元首 (1934–1945)
立法機關上議院: 帝國上議院 (直到1934年)
下議院: 帝國議會
行政機關總理
司法機關德意志帝國最高法院
國家結構聯邦半總統制共和國
廢除日期 西德: 1949 年 5 月 23 日
(第136-139條及第141條除外)
 東德: 1949 年 10 月 7 日
已取代德意志帝國憲法
全文
維基文庫德意志國憲法
Die Verfassung des Deutschen Reichs在德語維基文庫

德意志國憲法》(德語:Die Verfassung des Deutschen Reichs),通常稱作《魏瑪憲法》(Weimarer Verfassung),是德國魏瑪共和時期(1919年-1933年)的憲法,也是德國歷史上,第一部實現民主制度的憲法。它建立了一個議會民主制聯邦制共和國。現今的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憲法《德國基本法》仍保留着魏瑪憲法的部份條文。

1919年1月19日,德國舉行國民議會選舉。1919年2月6日帝國議會舉行,由於首都柏林時局動盪,帝國議會改在魏瑪召開,共和國的非正式國名和憲法的名稱由此而來,會議的主要任務是起草憲法。1919年7月31日,國民議會以262人支持、75人反對、84人缺席通過魏瑪憲法。1919年8月11日魏瑪憲法正式生效,8月11日因此被定為魏瑪共和國的國慶日德語Verfassungstag (Weimarer Republik),用以紀念「德國民主誕生之日」。

1933年希特勒上台後直至納粹德國戰敗垮台,雖然法律上《魏瑪憲法》依然有效,但事實上《魏瑪憲法》的效力已基本被納粹黨的《1933年授權法案》破壞。

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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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學裡,威瑪憲法是一部近代史上重要的憲法,它有以下的幾個特點,其中或多或少被後來的他國憲法(例如中華民國憲法大韓民國憲法初版)繼受:

  • 首部具有半總統制風格的憲法,總統可自由任免總理國會除可對總理不信任投票外,也能提案罷免總統交付公民投票;不過總統亦可依相關規定解散國會
  • 總統有相當大的權限,特別是可以依規定宣布停止適用憲法部分條文的緊急狀態權力,而且任期達七年之多。
  • 明文規定公民投票制度的憲法。
  • 國會的選舉制度是基於比例代表制(如果一個政黨得到了百分之20的選票那麼此政黨同樣在議會中得到百分之20的席位)
  • 德國公民在20歲以上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 保障司法獨立、引進違憲審查的概念,但聯邦最高法院僅受理聯邦與各邦、各邦之間非私法的合憲性爭議。
  • 落實社會國原則的理念於憲法條文,保障人民所享有的社會福利基本權
  • 率先將基本國策入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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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alter Jellinek: Insbesondere: Entstehung und Ausbau der Weimarer Reichsverfassung, in: Gerhard Anschütz/Richard Thoma (Hrsg.): Handbuch des Deutschen Staatsrechts, Bd. I, Tübingen 1930, § 12.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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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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