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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巴布亞及新幾內亞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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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巴布亞與新幾內亞法令
澳大利亞議會
該法令旨在准許將新幾內亞領地置於國際託管制度之下,以及就巴布亞領地和新幾內亞領地提供管轄及其他目的訂定條文
御准日期1949年3月25日
施行日期1949年7月1日
廢止日期1975年9月9日
廢除命令
1975年巴布亞新幾內亞獨立法令
現狀:已廢除

《1949年巴布亞與新幾內亞法令》(英語:Papua and New Guinea Act 1949)是澳大利亞議會通過的一項法令,其替代了《1905年巴布亞法令》和《1920年新幾內亞法令》,更改了巴布亞領地新幾內亞領地的領土地位,合併其行政部門組成巴布亞新幾內亞領地[1]。該法令確立了地方法規,儘管領土仍在澳大利亞的控制之下[2]。《1975年巴布亞新幾內亞獨立法令》廢除了該法令,允許巴布亞新幾內亞脫離澳大利亞獨立[3]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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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Papua and New Guinea. No. 9 of 1949 (PDF). austlii.edu.au. [2021-02-21].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0-11-13). 
  2. ^ U.S. Relations With Papua New Guinea. 2009-2017.state.gov. [2021-02-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0-23). 
  3. ^ Papua New Guinea Independence Act 1975. www.legislation.gov.au. [2021-02-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