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戰戰爭罪犯名單
內戰戰爭罪犯名單是第二次國共內戰期間中國共產黨方面聲稱應「由全國各界根據實際情形提出」的戰爭罪犯的名單。全部名單一直未擬就,僅由新華社兩次發表了戰爭罪犯提名。
新華社於1948年12月25日及1949年1月26日分別以「陝北某權威人士」及「國民黨統治區人民」的名義提出了一些由中國共產黨方面擬定的重要的戰爭罪犯,主要為當時南京方面的黨政軍特要員及其重要支持者。這些戰爭罪犯為中國共產黨單方面公佈,並認為是「國人皆曰可殺」[1]。
在國共內戰期間直至1949年後,除被俘、投誠、起義及自海外回歸中國大陸者外,由中國共產黨方面認定的戰爭罪犯的概念,除在1949年1月至北平和談中受到中華民國政府方面的承認外,其後未再被中國國民黨中央、中華民國政府、中華民國國軍及中統、軍統等特務機關的領導人及親國民黨的中國青年黨、中國民主社會黨的領導人和文化人士胡適、于斌等所接受。
應當注意的是,中國共產黨方面對全體上述戰爭罪犯的正式稱呼並非「國民黨戰犯」,況且他們並非都為中國國民黨籍人士,例如其中張君勱、王雲五、曾琦等均為其他黨派或者無黨派人士。對於這些所謂「戰犯」,中國共產黨方面的用詞十分講究。 1947年7月7日,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發佈的「七七」紀念日對時局口號時,使用的措辭是「破壞停戰協定發動反革命內戰及在戰爭中殘殺人民的戰爭罪犯」;而10月10日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部發表雙十節宣言時,稱他們是「以蔣介石為首的內戰罪犯」,其中首要者即「蔣介石、宋子文、孔祥熙及陳立夫兄弟等四大家族及其他首要戰犯」;新華社陝北1948年12月25日電稱之為「戰爭罪犯」,首要者為「頭等戰爭罪犯」;新華社陝北1949年1月26日電又補充了一批「重要戰犯」。在1959年9月17日,國家主席劉少奇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及其後歷次對這些「戰犯」的特赦中,被特赦的國共內戰中所謂的「戰爭罪犯」的正式名稱皆作「原屬於蔣介石集團的戰爭罪犯」,與其相提並論的是「原屬於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原屬於偽蒙疆自治政府戰爭罪犯」、「日本戰爭罪犯」[2]。自中國共產黨方面而言,「蔣介石集團」是該批「戰犯」的歸屬,也突出體現了其「非法」的性質。從1959年至1970年代的歷次特赦的用詞看,這是中國共產黨自第二次國共內戰起長期堅持的立場。
背景
[編輯]國共內戰中戰犯的稱謂在中共正式文告中的第一次出現是在1947年7月7日,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發佈的「七七」紀念日對時局口號中。該文告提到「……懲辦一切破壞停戰協定發動反革命內戰及在戰爭中殘殺人民的戰爭罪犯,緝拿這些罪犯交人民法廳審判……」。同年10月10日,當時中共領導下的人民解放軍總部發表宣言(雙十節宣言),宣佈了解放軍的政策,其中提到「逮捕、審判與懲辦以蔣介石為首的內戰罪犯……沒收蔣介石、宋子文、孔祥熙及陳立夫兄弟等四大家族及其他首要戰犯的財產,沒收官僚資本……」,這個宣言已經初步的確定了頭等戰犯的名單。1948年11月1日,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部以總司令朱德、副總司令彭德懷的名義發佈《懲處戰爭罪犯命令》,提出了戰犯的構成條件。
在中共的正式文告中出現戰犯稱呼之後的大約兩年的時間內,在報道中可見在人名前冠以戰犯的用法,例如1949年1月12日,《人民日報》有一篇報道,標題為「戰犯傅作義作惡益甚 在平津殺人又放火決心大破壞」。[3]
第一次提名
[編輯]1948年12月27日,《人民日報》刊登了題為「陝北某權威人士談戰犯名單問題 蔣介石等應列為頭等戰犯 全國身受戰禍的人民均可酌情提名」的專欄文章,全文如下:[1]
陝北某權威人士談戰犯名單問題 蔣介石等應列為頭等戰犯 全國身受戰禍的人民均可酌情提名
【新華社陝北二十五日電】此間各界人士談論戰爭罪犯名單問題。某權威人士稱:全部戰爭罪犯名單有待於全國各界根據實際情形提出。但舉國聞名的頭等戰爭罪犯,例如蔣介石、李宗仁、陳誠、白崇禧、何應欽、顧祝同、陳果夫、陳立夫、孔祥熙、宋子文、張群、翁文灝、孫科、吳鐵城、王雲五、戴傳賢、吳鼎昌、熊式輝、張厲生、朱家驊、王世傑,顧維鈞、宋美齡、吳國楨、劉峙、程潛、薛岳、衛立煌、余漢謀、胡宗南、傅作義、閻錫山、周至柔、王叔銘、桂永清、杜聿明、湯恩伯、孫立人、馬鴻逵、馬步芳、陶希聖、曾琦、張君勱等人,則是罪大惡極,國人皆曰可殺者。應當列入頭等戰犯名單的人,自然不止此數,這應由各地身受戰禍的人民酌情提出。人民解放軍為首先有權利提出此項名單者。例如國民黨第十二兵團司令黃維在作戰中施放毒氣,即已充分地構成了戰犯資格。全國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皆有權討論和提出戰犯名單。
此次被提名者共有43人(並不包括黃維),即四十三名頭等戰爭罪犯。這四十三人不僅限於中國國民黨人士,其中的張君勱、曾琦、王雲五等人均非國民黨員。1948年12月30日,毛澤東為新華社寫新年獻詞〈將革命進行到底〉稱:「中國人民決不憐惜此蛇一樣的惡人」。1949年1月5日,毛澤東在為新華社寫之評論〈評戰犯求和〉一文中稱:「國民黨匪幫將告滅亡,一切大中小戰爭罪犯將捉拿治罪」。1949年1月10日,杜聿明被中國人民解放軍俘虜,他也是這四十三名頭等戰爭罪犯中被俘獲的第一人。1月14日,〈中共中央毛澤東主席關於時局的聲明〉向南京政府提出八項和平條件,首條乃是:懲辦戰爭罪犯。1月25日,中共發言人針對南京政府公佈之北上和談代表名單發表談話稱:「彭昭賢是主戰最力的國民黨CC派的重要幹部之一,人們認為是一個戰爭罪犯,中共方面不能接待這樣的代表。」1月27日,《華商報》以頭版頭條刊出新華社陝北廿六日電,以「陝北觀察家」之名義指責南京政府「希望取得三個月喘息時間,整編和新編幾十個師,以備再戰,此項密令已由戰犯顧祝同發出……中國第二名戰爭罪犯美國傀儡李宗仁和南京其他偽裝主和的人們……正在散佈對於八項條件的荒謬曲解,他們說:『蔣介石既已去職,政府刻正等待共方表明對於載在他們的戰犯名單上的其他四十二名戰犯的意圖』……如果想要依靠玩弄花樣來取信於人民,那是徒然的,只有他們實實在在的執行了八項條件的第一條的第一步,即將戰爭罪犯們加以扣留交給人民政府審判,他們才有因將功折罪而獲得人民寬恕的可能」。
排序 | 姓名 | 圖片 | 戰犯提名發佈時任職 | 歸宿 | 去世時間 | 去世地點 | 籍貫 | 戰犯提名發佈時所屬政黨或派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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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蔣介石 | 中華民國總統 中國國民黨總裁 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 |
1949年1月辭去總統職務,同年12月退守台灣,1950年再度出任總統,直至去世 | 1975年4月5日 | 中華民國台北市 | 浙江奉化 | 中國國民黨 | |
2 | 李宗仁 | 中華民國副總統 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央監察委員會委員 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 (前國民政府主席北平行轅主任) |
1949年1月出任代總統,同年12月以治病為名前往美國,1954年1月被國民大會彈劾免職,1965年7月獲准以愛國人士身份回到中國大陸,文革中得到周恩來保護 | 1969年1月30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 | 廣西桂林 | 中國國民黨(桂系) | |
3 | 陳誠 | 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央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 (前張群內閣中華民國軍政部部長)(前中華民國國防部參謀本部參謀總長) (前中華民國海軍總司令部總司令) (前國民政府主席東北行轅主任) |
1949年4月擔任國民黨台灣黨部主任委員,7月任東南軍政長官,次年3月任行政院院長,1954年3月當選副總統,1957年10月任國民黨副總裁,直至去世 | 1965年3月5日 | 中華民國台北市 | 浙江青田 | 中國國民黨 | |
4 | 白崇禧 | 中華民國總統府戰略顧問委員會主任委員 華中剿匪總司令部總司令 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央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 (前張群內閣中華民國國防部部長) |
對共作戰節節敗退,與1949年12月退守海南並無視李宗仁警告前往台灣,遭到蔣介石排擠,出任多個虛職 | 1966年12月1日 | 中華民國台北市 | 廣西桂林 | 中國國民黨(桂系) | |
5 | 何應欽 | 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央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 (前翁文灝內閣中華民國國防部部長) (前國民政府主席重慶行轅主任) (前中華民國陸軍總司令部總司令) |
1949年4月國民政府遷往廣州,任行政院院長,7月前往台灣,歷任「中央非常委員會」、總統府戰略顧問委員會主任委員等職,直至去世 | 1987年10月21日 | 中華民國台北市 | 貴州義興 | 中國國民黨 | |
6 | 顧祝同 | 中華民國國防部參謀本部參謀總長 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 (前中華民國陸軍總司令部總司令) |
1949年12月任西南軍政長官,1950年3月抵達台灣,歷任國防部長、國防會議秘書長、顧問委員會副主任、總統府戰略顧問等職務,1954年晉升陸軍一級上將 | 1987年1月17日 | 中華民國台北市 | 江蘇漣水 | 中國國民黨 | |
7 | 陳果夫 | 中央財務委員會主任委員 中央合作金庫理事長 中國農民銀行董事長 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央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 |
抗戰後退出政壇,後因肺結核於台北去世 | 1951年8月25日 | 中華民國台北市 | 浙江吳興 | 中國國民黨 | |
8 | 陳立夫 | 第二次孫科內閣行政院政務委員 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央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 中央日報董事長 (前立法院副院長) |
為免陳誠猜忌,與1950年8月攜全家移居美國新澤西州,1968年陳誠去世後受蔣介石邀請回國,任總統府資政,成立中國醫藥學院附屬醫院 | 2001年2月8日 | 中華民國台中 | 浙江吳興 | 中國國民黨 | |
9 | 孔祥熙 | 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 (前行政院院長) (前中國銀行董事長) (前制憲國民大會主席團主席) |
1947年以夫人宋藹齡病重為名移居美國 | 1967年8月16日 | 美國紐約 | 山西太谷 | 中國國民黨 | |
10 | 宋子文 | 廣東省政府主席 廣東省政府委員 廣州綏靖公署主任 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央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 (前行政院院長) (前國民政府主席廣州行轅主任) |
1949年1月辭職,同年6月經巴黎至紐約,定居三藩市 | 1971年4月26日 | 美國三藩市 | 廣東文昌 | 中國國民黨 | |
11 | 張群 | 第二次孫科內閣行政院政務委員 中央政治委員會秘書長 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央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 (前張群內閣行政院院長) |
1949年1月任重慶行轅主任,4月任西南軍政長官、行政院政務委員,12月逃離昆明,經香港前往台灣,1954年任總統府秘書長,1972年改任總統府資政 | 1990年12月14日 | 中華民國台北市 | 四川華陽 | 中國國民黨 | |
12 | 翁文灝 | 第二次孫科內閣行政院政務委員 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 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 (前張群內閣資源委員會委員長) (前翁文灝內閣行政院院長) |
1949年先後赴台北市、香港、法國,脫離國民政府。1951年經香港回到中國大陸。 | 1971年1月27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 | 浙江鄞縣 | 中國國民黨 | |
13 | 孫科 | 第二次孫科內閣行政院院長 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央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 (前立法院院長) |
1949年2月將行政院遷往廣州,3月宣佈內閣整體辭職,同年經香港前往美國。1965年返回台灣。 | 1973年9月20日 | 中華民國台北市 | 廣東香山 | 中國國民黨 | |
14 | 吳鐵城 | 第二次孫科內閣行政院副院長 第二次孫科內閣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 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央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 |
1949年退居台灣,任總統府資政 | 1953年11月19日 | 中華民國台北市 | 廣東香山 | 中國國民黨 | |
15 | 王雲五 | 行政院顧問 (前張群內閣行政院副院長) (前翁文灝內閣中華民國財政部部長) |
1949年11月前往廣州,後前往台灣,任中華民國行政院設計委員、考試院副院長、行政院副院長、台灣商務印書館董事長 | 1979年8月14日 | 中華民國台北市 | 廣東香山 | 無黨派 | |
16 | 戴傳賢 | 國史館館長 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央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 (前考試院院長) |
1949年2月11日10時服安眠藥自殺於廣州,國民黨中央辦法褒獎令、國葬令 | 1949年2月11日 | 中華民國廣州 | 浙江湖州 | 中國國民黨 | |
17 | 吳鼎昌 | 中華民國總統府秘書長 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央監察委員會委員 大公報董事 |
1949年1月辭職前往香港 | 1950年8月23日 | 英屬香港 | 四川華陽 | 中國國民黨 | |
18 | 熊式輝 | 總統府戰略顧問委員會委員 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 (前國民政府主席東北行轅主任) |
1949年寄居香港和澳門,1954年前往台灣 | 1974年1月21日 | 中華民國台中市 | 江西安義 | 中國國民黨 | |
19 | 張厲生 | 第二次孫科內閣行政院政務委員 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央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 (前翁文灝內閣行政院副院長) (前張群內閣、翁文灝內閣中華民國內政部部長) |
1950年3月任行政院副院長,1954年8月任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秘書長,1959年任駐日本大使,退休後任總統府國策顧問、國民黨中央評議委員 | 1971年4月21日 | 中華民國台北市 | 河北樂亭 | 中國國民黨 | |
20 | 朱家驊 | 第二次孫科內閣行政院政務委員 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央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 中華民國中央研究院代理院長 (前張群內閣、翁文灝內閣中華民國教育部部長) |
1949年6月撤離至廣州,後前往台灣,任總統府資政、國民黨中央評議委員 | 1963年1月2日 | 中華民國台北市 | 浙江湖州 | 中國國民黨 | |
21 | 王世傑 | 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央監察委員會委員 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 (前張群內閣、翁文灝內閣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 |
1949年前往台灣,1950年3月任總統府秘書長,後歷任國民黨中央評議委員、行政院行政委員、中華民國駐聯合國大會代表、中央研究院院長、總統府資政 | 1981年4月21日 | 中華民國台北市 | 湖北武昌 | 中國國民黨 | |
22 | 顧維鈞 | 中國駐美國大使 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 |
1956年任海牙國際法院法官、副院長 | 1985年11月14日 | 美國紐約 | 江蘇嘉定 | 中國國民黨 | |
23 | 宋美齡 | 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 | 1948年12月赴美國求援,1950年1月返回台灣,1975年蔣介石去世後移居美國,1986年返回台灣,1991年再次赴美定居 | 2003年10月23日 | 美國紐約 | 廣東文昌 | 中國國民黨 | |
24 | 吳國楨 | 台灣省政府主席 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央執行委員會候補委員 |
1949年8月在新成立的中國國民黨總裁辦公室任職,12月任台灣省政府委員、主席兼保安司令、行政院政務委員,1950年韓戰爆發後逐漸失勢,與蔣氏父子矛盾激化,後於1953年4月辭職,公開批評國民黨當局,次年被開除黨籍,前往美國 | 1984年6月6日 | 美國薩凡納 | 湖北建始 | 中國國民黨 | |
25 | 劉峙 | 徐州剿匪總司令部總司令 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 |
1948年徐蚌會戰戰敗,被免職,次年前往香港、印尼,1953年返回台灣,任總統府國策顧問、總統府戰略顧問委員會委員、光復大陸設計研究委員會委員 | 1971年1月15日 | 中華民國台中市 | 江西吉安 | 中國國民黨 | |
26 | 程潛 | 湖南綏靖公署主任 湖南省政府主席 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 (前國民政府主席武漢行轅主任) |
1949年8月向中共投誠,參加第一屆全國政協,歷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員、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委員、全國政協副主席、湖南省省長、民革中央副主席,文革中得到周恩來保護 | 1968年4月9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 | 湖南醴陵 | 中國國民黨 | |
27 | 薛岳 | 中華民國總統府參軍長 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央監察委員會委員 |
1949年1月任廣東省政府主席,大陸失守後退守海南,次年海南島戰役失利後前往台灣,升一級上將,歷任總統府戰略顧問,行政院政務委員,光復大陸設計委員會主任委員 | 1998年5月3日 | 中華民國台北市 | 廣東樂昌 | 中國國民黨 | |
28 | 衛立煌 | 東北剿匪總司令部總司令 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 |
1948年11月被撤職軟禁,1949年1月前往香港,1955年3月返回北京,任國防委員會副主席,全國政協第二、三屆常務委員,第二屆全國人大代表,民革中央常委 | 1960年1月17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 | 安徽合肥 | 中國國民黨 | |
29 | 余漢謀 | 中華民國陸軍總司令部總司令 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 |
1949年1月任廣州綏靖公署主任,1950年4月敗退台灣,任總統府戰略顧問,1965年晉升一級上將 | 1981年12月17日 | 中華民國台北市 | 廣東高要 | 中國國民黨 | |
30 | 胡宗南 | 西安綏靖公署主任 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 |
1949年5月山西失守,12月任西南軍政長官,西昌失守後赴台,歷任總統府戰略顧問、浙江省政府主席、澎湖防衛司令,1955年退役 | 1962年2月14日 | 中華民國台北市 | 浙江鎮海 | 中國國民黨 | |
31 | 傅作義 | 華北剿匪總司令部總司令 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 |
1949年1月,接受北平和平解放,歷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水利部部長、國防委員會副主席、全國政協副主席,文革中得到周恩來保護 | 1974年4月19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 | 山西榮河 | 中國國民黨 | |
32 | 閻錫山 | 太原綏靖公署主任 山西省政府主席 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 |
1949年4月山西陷落,前往廣州、重慶,後短暫代理國民政府在台灣軍政,1950年1月辭職,任總統府資政 | 1960年5月21日 | 中華民國台北市 | 山西五臺 | 中國國民黨 | |
33 | 周至柔 | 中華民國空軍總司令部總司令 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 |
1949年赴台,1950年3月任參謀總長兼空軍總司令,4月升為二級上將,後歷任國防會議秘書長、台灣省政府主席、總統府參軍長、國家建設計劃委員會主任委員 | 1986年8月29日 | 中華民國台北市 | 浙江臨海 | 中國國民黨 | |
34 | 王叔銘 | 中華民國空軍總司令部副總司令 中華民國空軍總司令部參謀長 |
1951年晉級中將,立任空軍上將總司令、國防部參謀總長、總統府戰略顧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駐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軍事參謀團中國代表團空軍代表兼首席代表、駐約旦王國大使、總統府戰略顧問 | 1998年10月28日 | 中華民國台北市 | 山東諸城 | 中國國民黨 | |
35 | 桂永清 | 中華民國海軍總司令部總司令 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 |
1949年渡江戰役後退守廈門,製造中華民國海軍白色恐怖事件,1951年6月,晉升陸軍二級上將,後轉任總統府參軍長 | 1954年8月12日 | 中華民國台北市 | 江西貴溪 | 中國國民黨 | |
36 | 杜聿明 | 徐州剿匪總司令部副總司令 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央執行委員會候補委員 (前東北剿匪總司令部副總司令) |
1949年1月徐蚌會戰中全軍覆沒,本人被俘,送至功德林戰犯管理所接受改造,1959年12月獲特赦,當選全國政協委員、全國人大代表 | 1981年5月7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 | 陝西米脂 | 中國國民黨 | |
37 | 湯恩伯 | 中華民國陸軍總司令部副總司令 京滬警備總司令部總司令 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 |
1949年5月渡江戰役戰敗,退守廈門、金門,在金門戰役全殲共軍,前往台灣,任總統府戰略顧問,1953年任駐日軍事代表團團長,旋免,移居日本 | 1954年6月29日 | 日本東京 | 浙江武義 | 中國國民黨 | |
38 | 孫立人 | 中華民國陸軍總司令部副總司令 中華民國陸軍訓練司令部司令官 (前東北保安司令長官部副司令長官) |
1949年9月任台灣方位司令,10月參加金門戰役,1951年5月晉升二級上將,1954年任總統府參軍長,1955年被指發動兵變而遭軟禁,1988年被代總統李登輝下令釋放 | 1990年11月7日 | 中華民國台中市 | 安徽廬江 | 中國國民黨 | |
39 | 馬鴻逵 | 寧夏省政府主席 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 (前國民政府主席西北行轅副主任) |
1949年9月棄守銀川,前往重慶、台灣,遭到國防部、監察院彈劾,12月代總統李宗仁下令免職,次年1月以四姨太劉慕俠病危為名,前往香港、美國 | 1970年1月14日 | 美國洛杉磯 | 甘肅河州 | 中國國民黨 | |
40 | 馬步芳 | 青海省政府主席 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央監察委員會委員 |
1949年5月任西北軍政長官,8月蘭州陷落,前往西寧、廣州、香港,次年初以朝覲名義經麥加前往開羅,1957年移居沙特,同年8月任駐沙特大使,1961年8月因納侄女為妾之醜聞被免職,入籍沙特阿拉伯 | 1975年7月31日 | 沙特阿拉伯麥加 | 甘肅河州 | 中國國民黨 | |
41 | 陶希聖 | 中國國民黨中央宣傳部副部長 立法院立法委員 |
1949年赴台灣,歷任總統府國策顧問、國民黨設計委員會主任委員、中央委員會第四組主任、革命實踐研究院總講座、中央常務委員會委員、中央日報董事長、國民黨中央評議委員 | 1988年6月27日 | 中華民國台北市 | 湖北黃岡 | 中國國民黨 | |
42 | 曾琦 | 中國青年黨主席 | 1948年赴美 | 1951年5月7日 | 美國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 | 四川隆昌 | 中國青年黨 | |
43 | 張君勱 | 中國民主社會黨主席 | 1949年11月經由澳門赴印度,在德里大學和加爾各答大學任教,1951年12月,離開印度赴美國,1955年,到史丹福大學從事中共政治研究,曾試圖整合民社黨,但因內部不團結和國民黨一黨專政而失敗 | 1969年2月23日 | 美國三藩市 | 江蘇寶山 | 中國民主社會黨 |
附
[編輯]排序 | 姓名 | 圖片 | 戰犯提名發佈時任職 | 歸宿 | 去世時間 | 去世地點 | 籍貫 | 戰犯提名發佈時所屬政黨或派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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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黃維 | 中華民國國軍第十二兵團司令官 | 徐蚌會戰中被俘,1956年被送至功德林戰犯管理所接受改造,後移到秦城監獄,1975年獲特赦,當選全國政協常委 | 1989年3月20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 | 江西貴溪 | 中國國民黨 |
第二次提名
[編輯]1949年1月20日,中共中央在致劉伯承、陳毅、鄧小平、饒漱石、張雲逸、粟裕、譚震林、陳賡諸同志,華東人民解放軍和中原人民解放軍的全體同志們的《熱烈祝賀徐蚌會戰勝利結束》的電文中,強調了對戰爭罪犯以及其他罪大惡極的幫凶們的追捕:[4]
《熱烈祝賀徐蚌會戰勝利結束》(節選)
在這裏有一件事要告訴你們:不論和戰,戰爭罪犯是必須拘捕的。我們的八個和平條件的第一個,就是懲辦戰爭罪犯。現在南京城內尚有頭等戰爭罪犯蔣介石、李宗仁、孫科、何應欽、吳鐵城、王世傑、戴傳賢、張群、陳果夫、陳立夫、翁文灝、王雲五、張厲生、朱家驊、顧祝同、劉峙、余漢謀、周至柔、王叔銘、桂永清、湯恩伯、陶希聖及其他罪大惡極的幫凶們,例如胡適、鄭介民、葉秀峰等人,企圖繼續作惡。你們現在就應偵察他們的動向,以便你們在不論是和平開進或者戰鬥解決時,能夠不失時機,一律拘捕,交給人民法庭判罪。一切在逃之戰爭罪犯,即使逃到天涯地角,亦須窮追務獲,歸案法辦,決不寬恕。而對於其他在偽黨偽政府系統內服務之絕對大多數人員(佔百分之九十以上)則應採取寬大政策,免予追究,並可分別優劣,量材錄用,轉為人民政府服務。對於那些過去犯有罪咎,現已徹底悔悟,願從偽方自拔來歸,或願於偽方不願和平解決時裏應外合協助我軍攻城殲敵者,應即准予將功折罪,並得依其情況酌予獎勵。總之,你們應按照人民解放軍總部早已宣佈的首惡者必辦、脅從者不問、立功者受獎三項原則,妥為辦理,不縱不濫,以竟全功。
1949年1月27日,《人民日報》以「國民黨統治區人民歡迎毛主席聲明 紛紛討論戰犯名單 認為尚有許多重要戰犯被遺漏」為題,轉發新華社電。[5]這次公佈的提名從形式上貫徹了1948年12月25日新華社電指出的「全部戰爭罪犯名單有待於全國各界根據實際情形提出」的精神,通過人民提議的方式增加了一批戰爭罪犯。
國民黨統治區人民歡迎毛主席聲明 紛紛討論戰犯名單 認為尚有許多重要戰犯被遺漏
【新華社陝北二十六日電】中國共產黨所提出的八項和平條件,受到了國民黨統治區人民的廣泛歡迎。登載了中共中央毛澤東主席十四日聲明全文的上海某報,一天銷售了十二萬份。工人,學生,市民和中下級公教人員對於這個聲明的普遍意見是:八條不論那一條都是人民大眾所要求的。國民黨內的愛國分子也有同樣看法。一個在國民黨內有相當地位的公務人員說:有人說國民黨不能接受八條中的第一條,即懲辦戰爭罪犯。我看這些傢伙共產黨不殺他們的頭,我們也要殺他們的頭。一個不願發表姓名的教授說:中國事情弄到如此之糟,如果中共所宣佈的戰爭罪犯不負責任,還應該由誰負責任?一位老同盟會員說:天網恢恢,這些戰犯總不會漏網。對於去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中共某權威人士所提出的戰爭罪犯的初步名單,國民黨統治區的人民正在紛紛議論。有人說:這個名單中的四十三個人一個也不冤。更多的人感覺名單遺漏了許多重要戰犯,例如軍事方面的朱紹良、郭懺、李品仙、董釗、陳繼承、張鎮,政治方面的谷正綱、徐堪、俞大維、洪蘭友、董顯光、劉健群,黨特方面的鄧文儀、黃少谷、陳雪屏、賀衷寒、張道藩、蔣經國、鄭彥棻、鄭介民、葉秀峰,反動小黨派方面的左舜生、陳啟天、蔣勻田。許多學生和教授們認為名單中必須包含重要的戰爭鼓動者胡適、于斌和葉青,北平人認為許惠東、吳鑄人應列為戰犯,上海人認為潘公展、宣鐵吾應列為戰犯,廣東人認為張發奎、羅卓英應列為戰犯,四川人認為王陵基、王纘緒、楊森、潘文華應列為戰犯。
這次增加提出的戰犯,重要戰犯共計24名:軍事方面6名,政治方面6名,黨特方面9名,反動小黨派方面3名;重要的戰爭鼓動者3名;地方人士提出戰犯10名:北平戰犯2名,上海戰犯2名,廣東戰犯2名,四川戰犯4名。合計37名。值得注意的是,這份名單中不僅包括了軍政黨特人物,還包括了個別如胡適、于斌這樣的文化界知名人士。這份名單是隨着國共內戰的不斷發展和國內各方人士的政治表態及政治抉擇而提出的。
1949年1月28日,毛親撰《中共發言人關於命令國民黨反動政府重新逮捕日本侵華總司令岡村寧次和逮捕國民黨內戰罪犯的談話》,要求李宗仁「立即動手逮捕一批內戰罪犯,首先逮捕去年十二月廿五日中共權威人士聲明中所提四十三個戰犯之在南京、上海、奉化、台灣等處者。其中最主要的,是蔣介石、宋子文、陳誠、何應欽、顧祝同、陳立夫、陳果夫、朱家驊、王世傑、吳國楨、戴傳賢、湯恩伯、周至柔、王叔銘、桂永清等人。特別重要的是蔣介石,該犯現已逃至奉化,很有可能逃往外國託庇於美國或英國帝國主義,因此你們務必迅即逮捕該犯,毋令逃逸。此事你們要負完全責任,倘有逃逸情事,必以縱匪論處,決不姑寬,勿謂言之不預」。2月2日,《華商報》稱:谷正綱、關吉玉、彭昭賢、張群為戰犯。2月5日,毛親撰《中共發言人關於和平條件必須包括懲辦日本戰犯和國民黨戰犯的聲明》稱:「這些戰犯總是要逮捕的,任憑他們跑到天涯海角也是要逮捕的。」2月13日,中國國民黨中宣部發給各黨報之特別宣傳指示稱:「毛澤東一月十四日聲明所提八點為亡國條件……今日中共反而提出所謂戰犯名單,將政府負責人士盡皆列入,更要求政府先行逮捕,其蠻橫無理顯而易見。中共如不改變此種作風,則和平商談之途徑勢難尋覓。」2月14日,《華商報》借南開大學、北洋大學教授張國凡、劉之祥等人之口,力主嚴懲戰犯,稱「胡適是殺人不見血的傢伙,陳雪屏曾逮捕和屠殺不少愛國青年,絕不能輕易放過。陳長捷也應列入戰犯名單。」
重要戰犯
[編輯]排序 | 姓名 | 圖片 | 戰犯名單發佈時任職 | 歸宿 | 去世時間 | 去世地點 | 戰犯名單發佈時所屬政黨或派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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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1 | 朱紹良 | 福州綏靖公署主任 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 (前國民政府主席重慶行轅主任) |
1949年1月任福建省政府主席兼綏靖公署主任,8月赴台,歷任總統府戰略顧問、國策顧問、國民黨中央黨史委員會委員 | 1963年12月25日 | 中華民國台北市 | 中國國民黨 | |
軍事2 | 郭懺 | 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總司令 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 |
在台灣擔任東南軍政長官公署副長官兼舟山指揮部主任,督導登步島戰役,成功擊退來攻解放軍。1950年3月調任戰略顧問閒職。四個月後因腦溢血驟逝於台北。 | 1950年7月31日 | 中華民國台北市 | 中國國民黨 | |
軍事3 | 李品仙 | 華中軍政長官公署副長官 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 |
1949年5月,任桂林綏靖公署主任、廣西省政府主席,12月赴台,任總統府戰略顧問委員會顧問 | 1987年3月23日 | 中華民國台北市 | 中國國民黨 | |
軍事4 | 董釗 | 第十八綏靖區司令官 陝西省政府主席 |
1949年5月西安失守後被免職,12月赴台,任光復大陸設計研究委員會委員 | 1977年9月30日 | 中華民國台北市 | 中國國民黨 | |
軍事5 | 陳繼承 | 首都衛戍總司令部總司令 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 (原華北剿匪總司令部副總司令,七·五慘案責任人) |
1949年1月隨國民政府遷往重慶、廣州,後遷居香港,次年赴台,歷任總統府戰略顧問委員會委員等職務、台灣招商局顧問、台灣交通銀行監察 | 1971年12月10日 | 中華民國台北市 | 中國國民黨 | |
軍事6 | 張鎮 | 中華民國憲兵司令部司令 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 |
1949年與周至柔撤往台灣,次年病逝於台北,追贈陸軍二級上將 | 1950年2月17日 | 中華民國台北市 | 中國國民黨 | |
政治1 | 谷正綱 | 第二次孫科內閣中華民國社會部部長 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央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 (前張群內閣、翁文灝內閣中華民國社會部部長) |
1949年3月辭去社會部部長職務,同年赴台,次年任內政部部長兼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理事長,後歷任國防部參謀次長、國民大會秘書長、總統府資政 | 1993年12月11日 | 中華民國台北市 | 中國國民黨 | |
政治2 | 徐堪 | 第二次孫科內閣中華民國財政部部長 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 (前翁文灝內閣中華民國主計部部長) |
1949年在國統區發行銀圓券導致經濟崩潰,次年前往香港、美國,1959年回台,擔任國民黨中央評議委員、國民大會憲政研討會常務委員等職 | 1969年7月29日 | 中華民國台北市 | 中國國民黨 | |
政治3 | 俞大維 | 第二次孫科內閣中華民國交通部部長 (前張群內閣、翁文灝內閣中華民國交通部部長) |
1950年1月赴美養病,1954年任國防部長,1964年轉任總統府資政 | 1993年7月8日 | 中華民國台北市 | 中國國民黨 | |
政治4 | 洪蘭友 | 第二次孫科內閣中華民國內政部部長 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 第一屆國民大會秘書長 |
1949年赴臺,續任第一屆國民大會秘書長。1958年9月28日於台北市病逝。 | 1958年9月28日 | 中華民國台北市 | 中國國民黨 | |
政治5 | 董顯光 | 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 (前翁文灝內閣行政院政務委員兼行政院新聞局局長) |
歷任中華民國駐日本大使、駐美國大使、總統府資政,1970年移居美國 | 1971年1月10日 | 美國紐約 | 中國國民黨 | |
政治6 | 劉健群 | 立法院副院長 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 |
1950年12月當選立法院院長,翌年10月辭職,仍任立法委員,中國國民黨中央評議委員 | 1972年3月17日 | 中華民國台北市 | 中國國民黨 | |
黨特1 | 鄧文儀 | 中華民國國防部政工局局長 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央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 |
1949年赴台,歷任國民黨台灣省黨部主任委員、革命實踐研究院副主任、代主任、行政院內政部政務次長、行政院退役官兵就業輔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國防研究院講師、中國文化學院教授、台灣中國道教總會理事長
晚年研究道教,獲選台灣中國道教總會理事長 |
1998年7月13日 | 美國加利福尼亞州 | 中國國民黨 | |
黨特2 | 黃少谷 | 中國國民黨中央宣傳部部長 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央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 |
1949年赴台,歷任國民黨總裁辦公室主任、行政院秘書長、中華民國行政院副院長、外交部長、駐西班牙大使、總統府國策顧問、資政、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司法院長、國民黨評議委員會委員 | 1996年10月16日 | 中華民國台北市 | 中國國民黨 | |
黨特3 | 陳雪屏 | 中國國民黨青年部部長 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 |
1949年赴台,歷任台灣省政府教育廳廳長、考選部部長、行政院秘書長、政務委員、行政改革研究會召集人、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委、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建設研究委員會副主委、國家建設研究委員會主委、國策顧問、總統府資政,陳雪屏是中國文藝協會會員,台大心理學系教授
在1953年開始,擔任台大心理學系教授 |
1999年4月12日 | 中華民國台北市 | 中國國民黨 | |
黨特4 | 賀衷寒 | 中華民國社會部政務次長 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央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 |
1954年轉任總統府國策顧問,後歷任國民黨中央設計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行政院政務委員、國民黨中央評議委員會委員 | 1972年5月10日 | 中華民國台北市 | 中國國民黨 | |
黨特5 | 張道藩 | 中國國民黨文化運動委員會主任委員 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央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 |
1952年3月當選立法院院長 | 1968年6月12日 | 中華民國台北市 | 中國國民黨 | |
黨特6 | 蔣經國 | 中國國民黨臺灣省黨部主任委員 行政院經濟管制委員會委員 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央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 |
1949年12月赴台,次年任國防部總政治部主任、國民黨幹部訓練委員會主任委員,1951年當選為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1952年當選中央常務委員,1956年任退除輔會主任委員,1965年任國防部部長,1978年當選中華民國總統,直至去世 | 1988年1月13日 | 中華民國台北市 | 中國國民黨 | |
黨特7 | 鄭彥棻 | 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秘書長 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央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 |
1949年赴台,任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委員兼第三組主任,後歷任行政院政務委員兼行政院僑務委員會委員長、司法行政部部長、總統府副秘書長、秘書長、總統府國策顧問、光復大陸設計研究委員會委員、中國文化大學博士生導師 | 1990年6月21日 | 中華民國台北市 | 中國國民黨 | |
黨特8 | 鄭介民 | 中華民國國防部次長 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 (原國民政府國防部保密局局長兼國防部第二廳廳長) |
1949年赴台,任總統府戰略顧問,1954年7月晉升二級上將,死後追晉一級上將 | 1959年12月11日 | 中華民國台北市 | 中國國民黨 | |
黨特9 | 葉秀峰 | 中國國民黨中央黨員通訊局局長 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 |
1949年赴台,任政治行動委員會委員,創辦了「海外世界」新聞社,任中華民國新聞通訊事業協會理事長兼中國廣播公司監察人 | 1990年2月8日 | 中華民國台北市 | 中國國民黨 | |
反動小黨派1 | 左舜生 | 第二次孫科內閣中華民國農林部部長 (前張群內閣、翁文灝內閣中華民國農林部部長) |
1949年去香港,創辦反共刊物《自由陣線》,在香港新亞書院、香港清華書院任教,1969年去台灣任總統府國策顧問 | 1969年10月16日 | 中華民國台北市 | 中國青年黨 | |
反動小黨派2 | 陳啟天 | (前翁文灝內閣中華民國工商部部長) | 1949年赴台,次年任青年黨秘書長兼代理主席,擔任總統府國策顧問、台灣國立故宮博物院理事,同年10月隱退,1969、1979年再度當選青年黨主席 | 1984年8月10日 | 中華民國台北市 | 中國青年黨 | |
反動小黨派3 | 蔣勻田 | (前張群內閣行政院政務委員) | 1948年6月赴台,1950年辭去黨主席職務,1969年因黨內分裂移居美國,1979年中美建交後多次回大陸探親 | 1994年6月7日 | 美國三藩市 | 中國民主社會黨 |
重要的戰爭鼓動者
[編輯]排序 | 姓名 | 圖片 | 戰犯名單發佈時任職 | 歸宿 | 去世時間 | 去世地點 | 戰犯名單發佈時所屬政黨或派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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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動1 | 胡適 | 國立北京大學校長 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 (曾任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一次會議主席團主席) |
1949年赴美遊說,1950年應聘為普林斯敦大學葛思德東亞圖書館館長,1955年其思想在大陸被清算,1957年11月當選中央研究院院長,隔年4月回台 | 1962年2月24日 | 中華民國台北市 | 無黨派 | |
鼓動2 | 于斌 | 天主教南京總教區總主教 北平輔仁大學董事長 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 (曾任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一次會議主席團主席) |
1954年赴台,1959年任台灣輔仁大學校長,1969年任樞機,1978年在梵蒂岡參加教宗保祿六世葬禮時去世 | 1978年8月16日 | 梵蒂岡 | 無黨派 | |
鼓動3 | 葉青(任卓宣) | 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央執行委員會候補委員 中國國民黨南京市黨部執行委員 |
1949年赴台 國民黨宣傳部部長 |
1990年1月29日 | 中華民國台灣省 | 中國國民黨 |
地方人士提出戰犯
[編輯]排序 | 姓名 | 圖片 | 戰犯名單發佈時任職 | 歸宿 | 去世時間 | 去世地點 | 戰犯名單發佈時所屬政黨或派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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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平1 | 許惠東 | 北平市參議會議長 (北平七五事件責任人) |
1949年北平和平解放後被捕,1954年病故於看守所,人民政府對其過往不予追究,1984年恢復起義投誠人員名譽 | 1954年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國國民黨 | |
北平2 | 吳鑄人 | 中國國民黨北平市黨部主任委員 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央執行委員會候補委員 |
平津戰役期間辭去北平黨部職務,逃往台灣,仍任立法委員 | 1984年5月3日 | 中華民國台灣省 | 中國國民黨 | |
上海1 | 潘公展 | 上海市參議會議長 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央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 |
解放軍攻佔上海前夕逃往香港,後前往加拿大、美國 | 1975年6月23日 | 美國紐約 | 中國國民黨 | |
上海2 | 宣鐵吾 | 淞滬警備司令部司令 | 1949年浙江省政府委員、京滬杭警備總司令部副總司令,同年移居香港,1960年到台灣 | 1964年2月6日 | 中華民國台北市 | 中國國民黨 | |
廣東1 | 張發奎 | 海南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兼海南建省籌備委員會主任 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央監察委員會委員 (前國民政府主席廣州行轅主任) |
1949年3月改任中華民國陸軍總司令,6月辭職定居香港 | 1980年3月10日 | 英屬香港 | 中國國民黨 | |
廣東2 | 羅卓英 | 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 (前廣東省政府主席) |
1949年秋在台灣任東南軍政長官公署副長官,歷任中華民國總統府戰略顧問、光復大陸設計研究委員會委員兼台南研究區主任、國民大會代表 | 1961年11月6日 | 中華民國台北市 | 中國國民黨 | |
四川1 | 王陵基 | 四川省政府主席兼四川省保安司令 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 |
1949年夏任四川反共救國軍總司令,12月四川省鄧錫侯、劉文輝、潘文華向中共投誠,王逃跑途中被逮捕並關押,1964年獲特赦 | 1967年3月17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 | 中國國民黨 | |
四川2 | 王纘緒 | 重慶綏靖公署副主任兼重慶警備司令部司令 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 |
1949年任川康渝民眾自衛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西南軍政長官公署副長官、西南第一路游擊總司令,12月接受成都和平解放,歷任川西文物委員會副主任、川西博物館館長、西南軍政委員會委員、四川省人民政府參事室參事、省文史研究館館員、成都市人大代表等職,1957年受反右運動牽連潛逃香港未遂在邊境被捕,未及起訴而病逝 | 1960年11月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都市 | 中國國民黨 | |
四川3 | 楊森 | 重慶綏靖公署副主任 重慶市政府市長 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央監察委員會委員 |
1946年6月兼任西南軍政長官公署副長官,12月兼代兼代川陝甘邊區綏靖公署主任,兵敗逃往台灣,歷任總統府國策顧問、中華全國體育協進會理事長、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主席 | 1977年5月15日 | 中華民國台北市 | 中國國民黨 | |
四川4 | 潘文華 | 華中剿匪總司令部副總司令 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央執行委員會候補委員 |
1949年4任西南軍政長官公署副長官,12月在四川彭縣與鄧錫侯、劉文輝通電起義,任西南軍政委員會委員 | 1950年11月16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都市 | 中國國民黨 |
北平和談中的戰爭罪犯問題
[編輯]1949年1月1日,鑑於內政外交均一敗塗地的局面,蔣介石發表《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元旦告全國軍民同胞書》,聲明願意和中國共產黨進行和平談判,但為談判設置了五項中共無法接受的前提條件。1月5日,新華社發表了毛澤東的文章《評戰犯求和》,嬉笑怒罵,揭露蔣介石的和平把戲。
1949年1月14日,新華社發表了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席毛澤東關於時局的聲明。1月15日,該聲明以《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毛澤東主席發表關於時局的聲明》為題發表在《人民日報》上。該聲明回顧了兩年半以來「南京國民黨反動政府在美國帝國主義者的幫助之下,違背人民意志,撕毀停戰協定和政治協商會議的決議,發動全國規模的反革命的國內戰爭」的歷史過程,提出了和平談判的八項條件,其中第一條即「懲辦戰爭罪犯」。該聲明稱,[6][7]
……現在,國民黨反動政府發動內戰的政策,業已自食其果,眾叛親離,已至不能維持的境地。在此種形勢下,為着保持國民黨政府的殘餘力量,取得喘息時間,然後捲土重來撲滅革命力量的目的,中國第一名戰爭罪犯國民黨匪幫首領南京政府偽總統蔣介石,於今年一月一日,提出了願意和中國共產黨進行和平談判的建議。中國共產黨認為這個建議是虛偽的。這是因為蔣介石在他的建議中提出了保存偽憲法、偽法統和反動軍隊等項為全國人民所不能同意的條件,以為和平談判的基礎。這是繼續戰爭的條件,不是和平的條件。旬日以來,全國人民業已顯示了自己的意志。人民渴望早日獲得和平,但是不贊成戰爭罪犯們的所謂和平,不贊成他們的反動條件。在此種民意基礎之上,中國共產黨聲明:雖然中國人民解放軍具有充足的力量和充足的理由,確有把握,在不要很久的時間之內,全部地消滅國民黨反動政府的殘餘軍事力量;但是,為了迅速結束戰爭,實現真正的和平,減少人民的痛苦,中國共產黨願意和南京國民黨反動政府及其他任何國民黨地方政府和軍事集團,在下列條件的基礎之上進行和平談判。這些條件是:(一)懲辦戰爭罪犯;(二)廢除偽憲法;(三)廢除偽法統;(四)依據民主原則改編一切反動軍隊;(五)沒收官僚資本;(六)改革土地制度;(七)廢除賣國條約;(八)召開沒有反動分子參加的政治協商會議,成立民主聯合政府,接收南京國民黨反動政府及其所屬各級政府的一切權力。……
1949年1月21日,中華民國總統蔣介石宣佈下野,中華民國副總統李宗仁就任代總統;同日傅作義在北平發表文告宣佈從即日起停戰,軍隊開出北平城外接受改編。1月22日,中國人民解放軍和平接管北平,同日李宗仁在聲明中稱,「中共方面所提八條件,政府即願開始商談。」
1949年1月25日中共發言人談話經新華社發表。1月26日該談話以《關於南京偽行政院重新決定 派代表向中共進行談判問題 中共發言人發表談話 人民應有清醒頭腦不為偽善的空談所迷惑》為題刊登在《人民日報》上。該談話回應了1月22日南京政府行政院派代表進行和平談判的決定。該談話指出了八項和平條件的重要性,並對戰爭罪犯名單進行了說明,指出四十三個戰爭罪犯只是全部戰爭罪犯的一部分,全部戰爭罪犯名單尚未發表[8][9]。
【新華社陝北二十五日電】據南京國民黨反動政府的中央通訊社二十二日報導,這個反動政府的行政院已於二十二日推翻了它自己在十九日所作若不先行停戰便不願意進行談判的那個荒謬決議,而重新決定派遣五個代表向中國共產黨進行談判。這五個代表是邵力子,張治中,黃紹竑,彭昭賢,鍾天心。中共發言人稱:我們願意在一月十四日毛澤東主席對時局聲明的基礎之上和南京反動政府談判和平解決的問題,南京反動政府應負發動反革命內戰的全部責任,全國人民對於這個政府早已完全喪失信任,這個政府早已沒有代表中國人民的資格。有資格代表中國人民的政府,只能是由即將召開的沒有反動分子參加的新的政治協商會議所產生的民主聯合政府。因此,我們允許南京反動政府派出代表和我們進行談判,不是承認這個政府還有代表中國人民的資格,而是因為這個政府手裏還有一部分反動的殘餘軍事力量。如果這個政府感於自己已經完全喪失人民的信任,感於它手裏的殘餘反動軍事力量已經無法抵抗強大的人民解放軍,而願意接受中共的八個和平條件的話,那麼,用談判的方法去解決問題,使人民少受痛苦,當然是比較好的和有利於人民解放事業的。最近北平問題的和平解決,就是一個實例。但是,南京反動政府是否願意接受中共所提出的反映全國人民公意的八個條件,現在誰也不知道。現在所知道的,就是在南京反動政府方面放出了許多虛偽的裝腔作勢的和平空氣,企圖欺騙人民,以達其保存反動勢力,獲得喘息機會,然後捲土重來,撲滅革命力量之目的。全國人民應有清醒的頭腦,決不可被那些偽善的空談所迷惑。談判的地點,要待北平完全解放後才能確定,大約將在北平。彭昭賢是主戰最力的國民黨CC派的主要幹部之一,人們認為是一個戰爭罪犯,中共方面不能接待這樣的代表。關於戰爭罪犯名單問題,中共發言人稱,我們尚未發表全部戰爭罪犯名單,去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新華社發表的僅僅是第一批名單,發動內戰殘殺人民的國民黨反動派中的主要負責人員決不止四十三個。
1949年1月27日,李宗仁在致毛澤東的電報中稱「貴方所提八項條件,政府方面已承認可以此作為基礎進行和談,各項問題自均可在談判中商討決定。在雙方商談尚未開始以前,即要求對方必須先執行某項條件,則何得謂之為和談?以往恩怨是非倘加過分重視,則仇仇相報,寧有已時,哀吾同胞,恐無噍類,先生與弟將同為民族千古之罪人矣。」。1月28日,毛澤東撰寫的中共發言人談話由新華社正式發表。1月29日該談話以《就南京偽政府「和談」陰謀及釋放日本戰犯岡村寧次 中共發言人表示嚴正意見》為題刊於《人民日報》。該談話要求南京政府「逮捕去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中共權威人士聲明中所提四十三個戰犯之在南京、上海、奉化、台灣等處者。其中最主要的,是蔣介石、宋子文、陳誠、何應欽、顧祝同、陳立夫、陳果夫、朱家驊、王世傑、吳國楨、戴傳賢、湯恩伯、周至柔、王叔銘、桂永清等人」,即最主要者為四十三個戰犯中的中國國民黨高層人士。談話稱,[10][11]
【新華社陝北二十八日電】據南京國民黨反動政府的中央通訊社一月二十六日電稱:「政府發言人稱:政府為提早結束戰爭,以減輕人民痛苦,一月以來已作種種措施與步驟。本月二十二日更正式派定和談代。日來只待中共方面指派代表,約定地點,以便進行商談。惟據新華社陝北二十五日廣播中共發言人談話,一面雖聲明願與政府商談和平解決,一面則肆意侮謾,語多乖戾。且謂談判地點要待北平完全解放後才能確定。試問中共方面如不即時指派代表,約定地點,又不停止軍事行動,而竟諉諸所謂北平完全解放以後,豈非拖延時間,延長戰禍?須知全國人民希望消弭戰禍,已屬迫不及待。政府為表示絕大之誠意,仍盼中共認清:今日之事,應以拯救人民為前提,從速指派代表進行商談,使和平得以早日實現。」又據南京中央社一月二十六日上海電稱:「日本戰犯前中國派遣軍總司令官岡村寧次大將,二十六日由國防部審判戰犯軍事法庭舉行覆審後,於十六時由石美瑜庭長宣判無罪。當時庭上空氣緊張。岡村肅立聆判後,微露笑容」等情。據此,中共發言人表示下列諸點:
(一)……
(二)……我們正在同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和無黨派民主人士,包括在我們區域的和在你們區域的都在內,商量戰爭罪犯的名單問題,準備第一個條件的具體內容。這個名單,大約不要很久就可以正式公佈出來。南京的先生們,你們知道,直到現在,我們和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都還沒有來得及商量和正式公佈這樣一個名單,這是要請先生們原諒的。其原因,是你們的和談要求來得稍為遲了些。如果早一點,也許我們已經準備好了。但是,你們也並不是沒有事做。除了逮捕日本戰犯岡村寧次以外,你們必須立即動手逮捕一批內戰罪犯,首先逮捕去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中共權威人士聲明中所提四十三個戰犯之在南京、上海、奉化、台灣等處者。其中最主要的,是蔣介石、宋子文、陳誠、何應欽、顧祝同、陳立夫、陳果夫、朱家驊、王世傑、吳國楨、戴傳賢、湯恩伯、周至柔、王叔銘、桂永清等人。特別重要的是蔣介石,該犯現已逃至奉化,很有可能逃往外國,託庇於美國或英國帝國主義,因此,你們務必迅即逮捕該犯,毋令逃逸。此事你們要負完全責任,倘有逃逸情事,必以縱匪論處,決不姑寬,勿謂言之不預。我們認為只有逮捕這些戰爭罪犯,才是為了縮短戰爭時間,減輕人民痛苦,認真地做了一件工作。只要戰爭罪犯們還存在,就只會延長戰爭時間,加重人民痛苦。
(三)以上二項,要求南京反動政府給予答覆。
(四)八條中其他各條雙方應行準備的工作,另一次再通知南京。
1949年1月31日,南京政府發言人針對中共發言人的上述談話提出異議。2月5日,毛澤東撰寫的中共發言人聲明由新華社發表,2月7日該聲明以《對國民黨賣國「政府」又犯嚴重賣國罪 中共發言人發表聲明 懲辦戰犯一項必須加上懲辦日本戰犯》為題刊登在《人民日報》上。該聲明主要針對和平談判中的日本戰犯問題進行了說明,修改了八項和平條件中的第一項,並強調了逮捕國內戰犯的重要性。聲明稱,[12][13]
【新華社陝北五日電】上月二十八日中國共產黨發言人關於和平談判問題的聲明,到上月三十一日得到了國民黨反動賣國政府發言人的答覆。國民黨反動賣國政府的發言人在這個答覆里,對於中共發言人所提出的各項問題,提出了狡辯。對於中共要求國民黨反動賣國政府負責重新逮捕日本侵華罪魁岡村寧次,準備押送人民解放軍,並負責看管其他日本戰犯勿令逃逸一節,該發言人說,這「是一個司法問題。這完全與和談無關,更不能作為和談的先決條件」。對於中共要求國民黨反動賣國政府負責逮捕戰爭罪犯蔣介石等人一節,說是「真正的和平不應該有先決條件」。並且說中共發言人的聲明「態度上似乎不夠鄭重」,而且是「節外生枝」。對此,中共發言人聲明:在一月二十八日那種時候,我們還把國民黨反動賣國政府說成是一個政府,在這點上說來,我們的態度確乎不夠鄭重。……一月十四日中共提出八條的時候,並沒有發生釋放岡村寧次這件事情。一月二十六日這件事情發生了,就應提出了,就與和談有關了。一月三十一日你們接受麥克阿瑟的命令,又將日本戰犯二百六十名連同岡村寧次一起送往日本,就更與和談有關了。……無論你們叫節外生枝也好,不叫節外生枝也好,這件事必得談,因為這件事是發生在一月十四日以後的,沒有包括在我們原來所提的八個條件以內,因此我們認為必須在第一個條件中增加懲辦日本戰犯一個項目。這樣,這一條就有兩個項目,即是:(甲)懲辦日本戰爭罪犯;(乙)懲辦國內戰爭罪犯。我們提出這個項目是有理由的,是反映全國人民意志的。全國人民都要懲辦日本戰犯。即在國民黨內,也有許多人認為懲辦岡村寧次等日本戰爭罪犯和懲辦蔣介石等國內戰爭罪犯一樣是理所當然。無論你們說我們是有和平誠意也好,沒有和平誠意也好,這兩類戰犯問題都得談判,這兩類戰犯都得懲辦。關於叫你們在談判之前逮捕一批內戰罪犯和防止這些戰犯逃跑的問題,你們認為「不應有先決條件」。國民黨反動賣國政府的先生們,這不是先決條件,這是你們承認懲辦戰犯一條為談判基礎之後自然產生的要求。叫你們逮捕,是怕戰犯們跑掉。當着我們在談判的準備工作還沒有做好的時候,你們如喪考妣地急着要談判,你們閒得發慌,因此叫你們做一件合理的工作。這些戰犯總是要逮捕的,任憑他們跑到天涯海角也是要逮捕的。你們是願意「縮短戰爭時間」、「減輕人民痛苦」、「以拯救人民為前提」的大慈大悲救苦救難的人們,你們是有很多的好心眼兒的人們,你們對於這些屠殺幾百萬同胞的負責者應當沒有什麼愛惜,從你們願意以懲辦戰犯作為一條談判基礎這一點來看,你們似乎也並不很愛惜這些東西。但是既然你們聲明叫你們馬上逮捕這些東西顯得頗有為難之處,那末也罷,你們就防止他們逃跑吧,千萬莫叫這些東西跑掉了。先生們,請想一想,當着你們辛辛苦苦地派出代表團和我們討論懲辦戰犯問題的時候,戰犯們已經跑了,那末,還談什麼呢?你們的代表團先生們的臉上還有什麼光彩呢?你們那樣多的 「和平誠意」從何表現呢?怎麼可以證明先生們是真的願意「縮短戰爭時間」、「減輕人民痛苦」、「以拯救人民為前提」,而沒有一點兒假呢?此外,該發言人還說了許多廢話,這些廢話是騙不了任何人的,我們認為沒有答覆的必要。南京或廣州或奉化或上海的假定的象徵的國民黨反動賣國「政府」(注意,政府二字加上引號)的先生們,如果你們以為我們的這篇聲明的態度又有些不夠鄭重的話,那末,請原諒,我們對你們只能取這種態度。
1949年2月26日,毛為新華社寫評論《國民黨反動派由呼籲和平變為呼籲戰爭》說,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都是不贊成去年十二月廿五日中共權威人士所提的那個名單。他們認為那個名單所列戰犯只有四十三個,為數太少;他們認為要負發動反革命戰爭屠殺數百萬人民的責任決不止四十三個,而是應該一百幾十個。」同日美洲《華僑日報》發表社論(轉載於三月三日香港華商報),提議戰犯名單增加五名在美的戰犯:林語堂、朱世民、陳之邁、賴璉、蔣廷黻,稱他們是「在美國積極活動授蔣內戰之禍國殃民罪犯」。2月20日,《華商報》頭版頭條刊出陝北電台廣播,稱第二批戰犯共一百二十八名,預期周內可正式發表,其中軍事方面40人、政治方面43人、黨務與特工38人、小黨派5人、其他2人。2月22日,《華商報》刊出陝北電台2月21日廣播曰:「豫北一百萬人民要求把四十軍正副軍長李振清、李晨熙列入戰犯予以懲辦」;同日又刊出陝北電台2月20日廣播曰:「隴東人民要求把馬繼援列入戰犯名單」。3月17日《華商報》稱:「各地戰犯蝟集南京。洪蘭友及內政部警總署長唐縱十二日到漢口,即可返南京,民社黨副主席徐傅霖十七日到南京」;同日該報又稱第四十軍軍長李振清「把新鄉車站內外的電桿枕木道軌等全部破壞」應補列戰犯名單。3月20日《華商報》稱,旅日華僑於2月27日在東京紀念二·二八大會上通過致「毛主席」電,呈請將屠夫陳儀列入戰犯名單,電文指陳儀「野獸般殘忍狠毒」,要求中共「加以嚴懲」。3月31日,《華商報》稱「以潘公展、方治等戰犯為首的主戰派大舉作反和平的叫囂」。
1949年4月1日,中國共產黨代表團同國民政府代表團的北平和談在北平開始[14]。由於中共不承認1946年制憲國民大會及其所制憲法的合法性,故南京方面仍采1946年之前的「南京國民政府」之稱謂,其代表團稱「國民政府代表團」。中共八項條件的頭一條即懲辦戰爭罪犯問題成為談判的爭議焦點之一,雙方就此進行了反覆磋商,中共方面也做了一定讓步。1949年4月8日毛澤東在復李宗仁電中稱,[15]
中國共產黨對時局主張,具見本年一月十四日聲明。貴方既然同意以八項條件為談判基礎,則根據此八項原則以求具體實現,自不難獲得正確之解決。戰犯問題,亦是如此,總以是否有利於中國人民解放事業之推進,是否有利於用和平方法解決國內問題為標準,在此標準下,我們準備採取寬大的政策。本日與張文白先生晤談時,即曾以此意告之。
1949年4月10日,《華商報》稱北平七家大學教授要求懲辦戰犯張耀明。4月15日雙方代表團商定《國內和平協定(最終修正案)》,其序言及第一條中有關戰爭罪犯問題的內容如下:
……基於上述情況,南京國民政府曾於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一月一日向中國共產黨提議舉行停止國內戰爭恢復和平狀態的談判。中國共產黨曾於同年一月十四日發表聲明,同意南京國民政府上項提議,並提議以懲辦戰爭罪犯,廢除偽憲法,廢除偽法統,依據民主原則改編一切反動軍隊,沒收官僚資本,實行土地改革,廢除賣國條約,召集沒有反動分子參加的新的政治協商會議成立民主聯合政府,接收南京國民黨反動政府及其所屬各級政府的一切權力等八項條件為雙方舉行和平談判的基礎,此八項基礎條件已為南京國民政府所同意。因此,中國共產黨方面和南京國民政府方面派遣自己的代表團,授以舉行談判和簽訂協定的全權。雙方代表於北平集會,首先確認南京國民政府應對於此次國內戰爭及其各項錯誤政策擔負全部責任,並同意成立本協定。
第一條
第一款 為着分清是非,判明責任,中國共產黨代表團與南京國民政府代表團雙方(以下簡稱雙方)確認,對於發動及執行此次國內戰爭應負責任的南京國民政府方面的戰爭罪犯,原則上必須予以懲辦,但得依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第一項 一切戰犯,不問何人,如能認清是非,翻然悔悟,出於真心實意,確有事實表現,因而有利於中國人民解放事業之推進,有利於用和平方法解決國內問題者,准予取消戰犯罪名,給以寬大待遇。
第二項 一切戰犯,不問何人,凡屬怙惡不悛,阻礙人民解放事業之推進,不利於用和平方法解決國內問題,或竟策動叛亂者,應予從嚴懲辦。其率隊叛亂者,應由中國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負責予以討平。
第二款 雙方確認,南京國民政府於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將日本侵華戰爭罪犯岡村寧次大將宣告無罪釋放,復於同年一月三十一日允許其他日本戰犯二百六十名送返日本等項處置,是錯誤的。此項日本戰犯,一俟中國民主聯合政府即代表全中國人民的新的中央政府成立,即應從新處理。
由於《國內和平協定》未能得到南京政府的批准,懲辦戰爭罪犯一事在南京方面也就不了了之了。
1949年4月25日,中共中央軍委關於太原善後處理工作致電徐向前、周士第、羅瑞卿、彭德懷,指出中央軍委同意宣佈梁化之、孫楚、王靖國、戴炳南4人為戰犯,緝拿治罪;其中梁化之已於4月24日城陷時自焚身亡,宣佈為戰犯有助於中共太原市軍事管制委員會迅速沒收其家產。8月9日,《華商報》稱:「另一戰犯朱暉日於昨下午由廣州來港。」
被俘戰犯與特赦
[編輯]在戰犯名單宣佈後,陸續有名單上的人員被中共方面俘虜。這些戰犯後被送至撫順戰犯管理所、北京戰犯管理所等地收押。
1955年底,公安部提出一個戰犯標準,即在國共內戰中「犯有嚴重戰爭罪行的國民黨軍隊將、校級軍官,國民黨政府省主席和廳(局)長級官員、國民黨、三青團中央委員、省(市)黨部書記長和委員,以及特務系統的處、站長以上人員,可列為戰犯。但是,也有符合這個標準而地方已判刑的,未算戰犯,而作為一般反革命份子處理」[16]:13。
自1950年代起,包括名單中所列戰犯在內,部分戰犯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赦。至1975年,在押戰犯均獲得特赦。
戰犯問題的法律解決
[編輯]1988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不再追訴去台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的犯罪行為的公告》稱,「對去台人員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在大陸犯有罪行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關於對犯罪追訴時效的規定的精神,決定對其當時所犯罪行不再追訴。」
1989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關於不再追訴去台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當地人民政權建立前的犯罪行為的公告》稱:
一、對去台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犯罪地地方人民政權建立前所犯罪行,不再追訴。
二、去台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犯罪地地方人民政權建立前犯有罪行,並連續或繼續到當地人民政權建立後的,追訴期限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凡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不再追訴。其中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也不再追訴。如果認為必須追訴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三、對於去台灣以外其他地區和國家的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犯罪地地方人民政權建立前所犯的罪行,分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不再追訴去台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的犯罪行為的公告》精神和本公告第一條、第二條的規定辦理。
參考文獻
[編輯]- ^ 1.0 1.1 陝北某權威人士談戰犯名單問題 蔣介石等應列為頭等戰犯 全國身受戰禍的人民均可酌情提名,人民日報,1948年12月27日
- ^ 懲辦和寬大結合勞動改造和思想教育結合的政策獲偉大勝利 最高人民法院特赦改惡從善的首批戰犯 中央國家機關和民主黨派中央機關摘掉一批確已改好的右派分子的帽子,人民日報1959年12月5日,第1版
- ^ 戰犯傅作義作惡益甚 在平津殺人又放火決心大破壞,人民日報,1949年1月12日
- ^ 熱烈祝賀徐蚌會戰勝利結束,載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毛澤東文集第五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
- ^ 國民黨統治區人民歡迎毛主席聲明 紛紛討論戰犯名單 認為尚有許多重要戰犯被遺漏,人民日報,1949年1月27日
- ^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毛澤東主席發表關於時局的聲明,人民日報1949年1月15日,第1版
- ^ 中共中央毛泽东主席关于时局的声明,载毛泽东选集第四卷. [2010-11-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5-23).
- ^ 關於南京偽行政院重新決定 派代表向中共進行談判問題 中共發言人發表談話 人民應有清醒頭腦不為偽善的空談所迷惑,人民日報1949年1月26日,第1版
- ^ 中共發言人關於和平談判問題的談話,載 中共中央文件選集第14冊,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87年,第533-534頁
- ^ 就南京偽政府「和談」陰謀及釋放日本戰犯岡村寧次 中共發言人表示嚴正意見,人民日報1949年1月29日,第1版
- ^ 中共發言人關於命令國民黨反動政府重新逮捕前日本侵華軍總司令岡村寧次和逮捕國民黨內戰罪犯的談話,載毛澤東選集第四卷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該題目為毛澤東選集第四卷出版時所加。
- ^ 對國民黨賣國「政府」又犯嚴重賣國罪 中共發言人發表聲明 懲辦戰犯一項必須加上懲辦日本戰犯,人民日報1949年2月7日,第1版
- ^ 中共發言人關於和平條件必須包括懲辦日本戰犯和國民黨戰犯的聲明,載毛澤東選集第四卷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該題目為毛澤東選集第四卷出版時所加。
- ^ 中共中央关于和南京国民党政府举行和平谈判事宜的决定,中共中央文件选集十八(1949年1-9月). [2010-11-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4-10).
- ^ 毛泽东复李宗仁电,中共中央文件选集十八(1949年1-9月). [2010-11-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4-10).
- ^ 任海生. 《共和國特赦戰犯始末》. 北京: 華文出版社. 1995.
參見
[編輯]- 第二次國共內戰
- 對中國共產黨的稱謂
- 《中共中央毛澤東主席關於時局的聲明》——毛澤東發表的聲明,內含其提出的八項和平條件
- 《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元旦告全國軍民同胞書》——蔣介石發表的聲明,內含其提出的和平談判五項條件
- 「台獨」頑固分子——202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擬定的類似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