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單車專用行車線
此條目論述以臺灣和馬來西亞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
電單車專用行車線是特別提供電單車,也可能開放非機動車(例如單車)行駛的道路、行車線。在台灣,正式名稱為慢行車線
中華民國(臺灣)
[編輯]在台灣,機慢行車線為機車(於法規中被定義為快車)、慢車專用或者優先之行車線,常見於各大橋樑、特定路段(以下各圖不適用於台灣單車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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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車及氣缸總排氣量未滿250立方厘米機車專行道路(機慢車專用道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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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車及氣缸總排氣量未滿250立方厘米機車專行車線(機慢車專用道)[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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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行車線禁止右轉的快慢行車線分隔道路[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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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250立方厘米機車專用行車線(電單車專用行車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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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250立方厘米機車優先行車線(機車優先道)[6]
法律法規
[編輯]規劃設計主要道路時,採中央分隔或快慢分隔,各方向應為兩線行車以上,以及依運輸特性、道路實質條件等需要,設置巴士專線、電單車專用行車線、行人路或腳踏單車徑。[7]規劃設計次要道路時,各方向至少為一快行車線及一慢行車線,以及依運輸特性、道路實質條件等需要,設置電單車專用行車線或腳踏單車徑。[8]其中電單車專用行車線寬度不得小於1.5米,腳踏單車徑寬度不得小於1.2米。[9]
快慢行車線分隔線,用以指示快行車線外側邊緣之位置,劃分快行車線與慢行車線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10厘米。[10]
設有快慢行車線分隔線之慢行車線,若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時速不得超過40公里。[11]四輪以上汽車在劃有快慢行車線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行車線。但設有快慢行車線分隔島之道路不在此限。[12]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行車線時,除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汽車駕駛人不得在慢行車線上左轉彎,否則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13][14]
機車行駛之行車線,無標誌或標線者,在未劃分快慢行車線之道路,應在最外側兩線行車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右側行車線行駛。[15]無標誌或標線者,機車在已劃分快慢行車線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行車線及慢行車線行駛;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行車線及與慢行車線相鄰之快行車線行駛。[16]
民國101年(2012年)7月1日起,氣缸總排氣量250立方厘米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原則應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規定。[17][18]慢車應在劃設之慢行車線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行車線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否則處其駕駛人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19][20]
爭議
[編輯]民國100年(2011年)9月28日星期三,立法院第7屆第8會期交通委員會第2次委員林建榮、郭玟成、朱鳳芝、曹爾忠、楊仁福提案表示以下機、慢行車線爭議,最後決議將原提案「並嚴格」,修正為「並請執法機關嚴格」後通過:[21]
八、鑒由機慢行車線屢遭大小型車輛違規侵犯,小客車違停突開車門、的士急停攬客造成機車騎士搏命行車,民眾行路險象環生,重大意外傷害頻傳。僅高雄市今年1至8月,因小客車車主突然開啟車門造成機車騎士摔車意外事件即高達323件,計1人死亡,309人受傷。茲要求公路總局應加速檢討現行機車行駛行車線配置情形,合理放寬機車行駛行車線空間,並嚴格取締大小型車輛之違停現象,有效改善機慢行車線上之交通亂象,保障機車騎士行車權益及民眾安全。
馬來西亞
[編輯]馬來西亞部分高速公路和大道設有為摩哆騎士準備的專用行車線。其中南北大道路段電單車專用行車線的寬度約為普通行車線的一半,位於主來往行車線的極左邊。這些專用行車線可在莎亞南大道、北海-居林大道、聯邦大道、牙直利大道、布賽高速公路、丹絨帕拉帕斯港高速公路、蘇丹馬慕大橋、蘇丹依斯邁大橋和布城主要高速公路中找到。
馬來西亞的電單車專用行車線設有避雨站,通常位於高架橋下方,有時則位於專用道旁邊。
參見
[編輯]參考資料
[編輯]- ^ 例如臺北市電單車專用行車線、機車優先道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六十八條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第四項。
-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六十九條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第四項。
-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三十一條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七十四條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七十四條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之一。
- ^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五條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第二款、第四款。
- ^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六條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第一款、第三款。
- ^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十一條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第二款、第三款。
-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第一百八十三條之一。
-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三條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第一項第一款。
-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五條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第二項。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第一項第五款。
-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第一項第六款。
-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九條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第一項第一款。
-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九條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第一項第二款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第二項。
-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九條之一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三條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第一款。
-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二十四條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第二項。
- ^ 立法院第7屆第8會期交通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第9、10頁. [2012-03-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