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冷凍胚胎繼承糾紛案
無錫冷凍胚胎繼承糾紛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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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 |
案件全名 | 沈新南、邵玉妹訴劉金法、胡杏仙監管、處置權糾紛案 |
判決下達日期 | 2014年9月17日 |
判例引注 | (2014)錫民終字第01235號 |
轉錄 | 判決書 |
案件歷史 | |
上訴方 | 宜興市人民法院(一審) |
案件觀點 | |
依照民法通則第5條、第6條、第7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撤銷宜興市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判決冷凍胚胎由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共同監管和處置 | |
法庭成員 | |
法官 | 時永才 |
無錫冷凍胚胎繼承糾紛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首例冷凍胚胎繼承糾紛案,因為涉及失獨老人和在法律上仍處空白的冷凍胚胎問題,引發了社會關注。
本案主要的爭議是冷凍胚胎的法律地位。此外,本案還牽扯到代孕的問題,然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行為。
主要人物
[編輯]- 原告:沈新南、邵玉妹,沈傑父母
- 被告:劉金法、胡杏仙,劉曦父母
- 第三人:南京鼓樓醫院
事件經過
[編輯]2010年,沈新南、邵玉妹之子沈傑和劉金法、胡杏仙之女劉曦於10月13日登記結婚。2012年4月6日,沈傑和劉曦取得生育證明。8月,沈傑和劉曦夫妻因原發性不孕症、外院反覆促排卵及人工授精失敗,在南京鼓樓醫院施行體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術。醫院未對劉曦進行新鮮胚胎移植,而是當天冷凍4枚受精胚胎在鼓樓醫院生殖中心冷凍保存。
2013年3月20日,沈傑駕駛蘇B5U858車,在前往岳母家的途中發生側翻撞到樹木,同車的劉曦於當日死亡,沈傑也在5天後死亡。[1]沈傑、劉曦夫妻雙方的父母向鼓樓醫院索取冷凍受精胚胎,但醫院以先前衛生部出台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範》及《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人類精子庫倫理原則》等文件不允許為由拒絕。11月,沈新南夫婦將親家劉金法夫婦告到宜興市人民法院,要求獲得兒子兒媳遺留的冷凍胚胎的監管和處置權。由於胚胎屬性及是否具有繼承權尚未確定,法院將存放管理胚胎的鼓樓醫院追加為第三人。[2]
2014年5月15日,宜興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3]9月17日,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4枚冷凍胚胎由上訴人沈新南、邵玉妹和被上訴人劉金法、胡杏仙共同監管和處置。[1]2017年,沈傑、劉曦夫妻雙方的父母通過老撾的商業性代孕,於12月9日在廣州產下一名男嬰。[4]
判決
[編輯]2014年5月15日,宜興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並給出如下判決理由:[3]
- 施行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手術過程中產生的受精胚胎具有發展為生命的潛能,含有未來生命特徵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樣任意轉讓或繼承,故其不能成為繼承的標的;
- 對其(胚胎)權利的行使應受到限制,即必須符合我國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不違背社會倫理和道德,並且必須以生育為目的,不能捐贈、買賣胚胎等;
- 本案中沈傑與劉曦夫妻均已死亡,通過手術達到生育的目的已無法實現,故其夫妻倆人對手術過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權利不能被繼承。
2014年9月17日,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
- 撤銷宜興市人民法院(2013)宜民初字第2729號民事判決;
- 沈傑、劉曦存放於南京鼓樓醫院的4枚冷凍胚胎由上訴人沈新南、邵玉妹和被上訴人劉金法、胡杏仙共同監管和處置;
- 駁回上訴人沈新南、邵玉妹其他訴訟請求。
無錫中院支持了沈傑、劉曦雙親的訴訟請求。法庭認為雖然鼓樓醫院依據衛生部的相關規定拒絕將胚胎交給雙方雙親,但相關規定並未否定權利人對胚胎享有的相關權利,且這些規定是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對相關醫療機構和人員在從事人工生殖輔助技術時的管理規定,鼓樓醫院不得基於部門規章的行政管理規定對抗當事人基於私法所享有的正當權利。
無錫中院在判決書中給出了如下判決理由:[1]
- 沈傑、劉曦生前與南京鼓樓醫院簽訂相關知情同意書,約定胚胎冷凍保存期為一年,超過保存期同意將胚胎丟棄,現沈傑、劉曦意外死亡,合同因發生了當事人不可預見且非其所願的情況而不能繼續履行,南京鼓樓醫院不能根據知情同意書中的相關條款單方面處置涉案胚胎;
- 在我國現行法律對胚胎的法律屬性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結合本案實際,應考慮以下因素以確定涉案胚胎的相關權利歸屬:一是倫理。施行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手術過程中產生的受精胚胎,具有潛在的生命特質,不僅含有沈傑、劉曦的DNA等遺傳物質,而且含有雙方父母兩個家族的遺傳信息,雙方父母與涉案胚胎亦具有生命倫理上的密切關聯性。二是情感。沈傑、劉曦遺留下來的胚胎,成為雙方家族血脈的唯一載體,承載着哀思寄託、精神慰藉、情感撫慰等人格利益。涉案胚胎由雙方父母監管和處置,既合乎人倫,亦可適度減輕其喪子失女之痛楚;
- 特殊利益保護。胚胎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過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潛質,比非生命體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應受到特殊尊重與保護。在沈傑、劉曦意外死亡後,其父母不但是世界上唯一關心胚胎命運的主體,而且亦應當是胚胎之最近最大和最密切傾向性利益的享有者。
參見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 1.0 1.1 1.2 宜兴冷冻胚胎纠纷案二审今日判决.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4-09-17 [2018-06-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3-20).
- ^ 冷冻胚胎,亲人能否继承?. 孟亞生. 正義網. 2014-09-24 [2018-06-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6-30).
- ^ 3.0 3.1 宜兴法院一审审结冷冻胚胎的继承纠纷案件. 宜興市人民法院. 2014-05-15 [2018-06-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6-30).
- ^ 《法制日报》此前报道的国内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案 4老人寻代孕最终产子. 新浪新聞. 2018-04-12 [2018-06-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6-30).
外部連結
[編輯]- 《冷凍胚胎的法律地位和處置規則——論無錫冷凍胚胎案》(日語)徐文海.立命館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