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谷市綁架殺人案
熊谷市綁架殺人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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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日本・埼玉縣熊谷市 |
日期 | 2003年8月18日 |
類型 | 綁架殺人 |
武器 | 菜刀 |
死亡 | 成年男子1人、成年女子1人 |
受傷 | 成年女子2人 |
行兇者 | 成年男子1人 |
判決 | 死刑 |
指控 | 故意殺人罪、綁架罪 |
熊谷市綁架殺人案是指2003年(平成15年)8月18日在埼玉縣熊谷市發生的前黑社會成員綁架謀殺並造成2人死亡2人重傷的刑事案件。
案件概要
[編輯]2003年8月18日,前黑社會稻川會成員尾形英紀(下稱O)因聽到自己的婚外情對象少女A抱怨「自己好像被鈴木秀明(前男友,下稱B)強姦了」,在盛怒之下到B的公寓用菜刀將其殺害,行兇時與B共處一室的女性C、及之後來訪的女性D、D的女性室友E亦被綁架,並採取絞殺、刺死等方式滅口。最終導致B與D死亡、C與E重傷。本案中,C、D、E三人與O均是第一次見面。[1]。
被捕後O以殺人罪·殺人未遂罪起訴, 2007年(平成19年)7月18日一審判處死刑,2010年(平成22年)7月28日於東京看守所內執行完畢[2]。
案發過程
[編輯]- 鈴木秀明(B,時年28歲)
- 山崎恵美香(C,時年25歲)
- 菅藤藍(D,時年21歲)
- 田村由香(E,時年19歲)
2003年6月下旬,居住在大里郡寄居町的無業少女A(時年16歲)開始與本庄市某餐飲店的店員B(時年28歲)交往,雙方很快確立了情侶關係,少女A也搬到B租住的公寓202房裏同居。然而,B偶然發現少女A有濫用藥物的情況,兩人關係急轉直下,經常因瑣事爭吵不休。
另外,少女A在同年7月10日認識了在熊谷市廣瀨的前黑社會成員O(時年26歲)並發生關係。O利用少女A對自己的好感,甚至考慮讓少女A從事性交易活動。
少女A獨自出外時,B均會多次來電詢問,令少女A對其更加厭煩,亦經常對O抱怨。7月底,少女A接到B的約會邀請,O與其一同赴約,少女A對B糾纏不休的行為表示「煩死了」並將公寓的鑰匙還給B,O也以黑社會的口吻恐嚇B「她(少女A)是我的女人!你別動手動腳的」,驚懼不安的B很快離開了[1][3]。
但少女A因與家人不睦再度離家出走[4],並又再寄住在B的公寓[1]。
8月18日上午,O開車與少女A及另一名無業少年R一同到熊谷市筑波1丁目的家庭餐廳聚餐並飲用了啤酒和日式燒酒(實際上是伏特加)[1][5],席間,少女A抱怨說「好像被B強姦了」。O當即勃然大怒,威脅稱「那傢伙,真是小看我了,已經警告過他居然還敢出手,這就是對我的挑釁,我們現在過去把那個混蛋幹掉吧」。少女A也說「對啊,幹掉他吧,動手動手」。少年R則附和「對別人的女人出手,真是不可饒恕,那種人只能幹掉他了」[1]。
三人離開家庭餐廳後,O本想在愛好者商店內購買十字弩行兇,但發現店鋪未營業。又對旁邊兩人說「雖然家裏有手槍但是(用來行兇的話)動靜太大了」,遂到自家經營的遊戲喫茶店內取出一把菜刀[6]。並再次向少女A說「真的要幹掉他了,沒問題吧」,少年R則回答「不行的話現在回去也可以」[1]。
O把轎車停到案發公寓附近的停車場後,三人一同來到202房,但未找到B。少女A表示B有可能在205房的女士C家中,又再到205房尋找,發現B與C正在房間內聊天。少女A見其衣衫不整,認為B跟C發生關係,並稱其「噁心」「無法原諒,果然還是殺掉他吧」[3]。O喝令B與C到202房,迫於壓力,B、C回到B的房間。[1]。
在房間內,O命令B坐在地上,質問其「為什麼對我的女人出手」,B多次否認稱「不知道,沒做過」,O又痛毆B,並掏出藏在腹部的菜刀威脅。B十分懼怕,連說「對不起,對不起」,但仍未承認強姦少女A的指責[3]。O大發雷霆叫喊「不要小看黑社會了!」,將B一腳踢翻在地,用菜刀刺向B的背部、腹部及膝蓋位置,最後用棉被把激烈掙扎的B壓住,用力踩踏其頸部致其當場死亡[1][7]。
下午1點20分左右,B所在的餐飲店經理來電叮囑準時上班,但手機一直無人接聽。遂委託與B居住在同一棟公寓的女性D來打聽情況[8],當D帶着手機來到B的房間時,O脅迫C打發D離開,然而D察覺到C神色慌張,為免兇案敗露,O於是把D強行拖拽到房間內。[1]。
C與D被綁架到房間的同時,少女A將房間內的財物搜刮一空。期間D曾請求O讓自己上廁所,但O稱「就在這裏解決!」,D被迫在房間的地板上便溺。O之後又嘲笑稱「這傢伙在眾目睽睽之下撒尿了」「真髒啊」[1]。
O為了偽造D失蹤的假象,命令少年R到D的房間取回手機,這一行為被D的朋友E發現了,O於是也把E綁架到B的房間並指着B的遺體說「看吧」,又說「被發現也沒辦法了,只能(把你們)都幹掉了」。下午1點40分,O把現場偽裝成受害者失蹤的假象後,挾持C、D、E三人上車(C、E坐在車輛後排,D則被綁在了後備箱里),並與少女A、少年R驅車駛往秩父市方向[1][3][9]。
在車上,O曾對其中一名受害者說「B對我的女人出手了…我才剛剛出獄…」[8]「殺兩個人也好殺三個人也好,都是一樣的」[1]。
車輛行駛到秩父市黑谷的美之山公園停車場時,O威脅E下車並用刀恐嚇稱「敢呼救的話就幹掉你」,強行將E帶到女廁所後對E進行毆打、掐頸,又用菜刀刺向E的背部(但並未刺中),E此時倒在廁所的地板上不省人事,O認為E已然死亡,遂返回車輛揚長而去[1][3]。
當O返回停車場打算離開時,少女A對O說「聽到後面發出短訊提示音」,O於是打開後備箱檢查,當時正值酷暑,在後備箱內的D已是大汗淋漓,D向O求饒稱「全部都是我的錯,請你放過我吧,還有B(被幹掉)的事也是我不對,原諒我!「。然而O只是呵斥「囉嗦!煩死了!」 ,在O殘酷的毆打下,D遍體鱗傷,甚至牙齒也被打斷[1]。
此時O說「這傢伙太麻煩了,先把她殺了吧」,於是把轎車停到美之山公園的觀光公路旁,把D從後備箱中拽出,用毛巾勒暈後又用菜刀在右背部連刺三刀將其殺害[1]。
把D的遺體從道路旁的懸崖拋下後,O又對C恐嚇「用刀殺死、推下懸崖摔死、毛巾勒死,你想用哪種方法?」「把你的手腳綁住,口鼻填滿膠水再扔到下水道裏面,如果這樣你都能活着看到明天的太陽,那你就跑吧」。隨後O駕車來到熊谷市某個地處偏僻的建築拆除公司廠區的小屋內,將C兩手捆綁,對其進行性侵,及後往C的口腔和鼻子灌注無毒膠水意圖令其窒息死亡但未果,O又再次用毛巾將C絞殺,並拿出已經彎曲的菜刀捅傷C的胸口。C頓時鮮血淋漓。O見C已奄奄一息,便將其拋棄在工場內離開[1][3]。
當天下午4點45分左右,路人發現倒在美之山公園內的E並馬上報警。E當即送到秩父郡皆野町的醫院內接受治療[9]。在面對來訪的秩父警察署警員時E稱「在綠色高地箱田(グリーンハイツ箱田)公寓內有人被殺了,快去救人」。
下午6點25分,熊谷警察署派出警察到B的公寓調查,在房間的棉被中找到了殞命多時的B[1]。
晚上8點50分,一名前來還車的男性在廠區內發現了倒在血泊中已近危殆的C,經緊急輸血搶救後脫離生命危險。
8月19日早上6點05分左右,一名遛狗的男性在距離發現E現場約兩公里的地方發現了D的遺體[9]。
案件曝光
[編輯]在醫院治療的C雖已恢復意識,但仍無法用語言溝通,警方只能通過C在字母表上逐個指出的文字拼湊出案件的全貌。
與此同時,本案經媒體向大眾披露,行兇者手段之殘忍令社會譁然。
經法醫對屍體的解剖鑑定,B因被菜刀刺傷失血過多死亡,D則死於窒息[10]。
8月21日,熊谷警察署與秩父警察署一同成立的聯合調查組對O發出逮捕令,大量新聞媒體蜂擁而至。在逮捕現場,O對手持防暴鋼叉的警員表示「我不會跑的」,又將香煙噴到警察的臉上,該畫面也通過電視轉播到日本各地。
8月22日,少年R在律師及家人的陪同下到警署自首[11][12]。次日(23日),少女A用盜竊得來的錢在遊樂中心娛樂時,被聞訊趕到的警察控制。至此本案所有嫌疑人均已歸案[13][3]。
經過警方調查,被告人O供述「因為B挖走了自己的女朋友(少女A)讓我出醜,所以把B幹掉了」「我以為他們(指C、D、E)都死了,沒想到C和E都活下來……為了滅口,我本來計劃在醫院再次作案」[1]。
審判
[編輯]被告人O在初審中聲稱「一開始沒打算幹掉B」,辯護律師也表示「我方當事人有天拿水吸食史,導致產生幻覺,案發過程中影響了我方當事人的判斷與行動」,並申請對被告人O進行精神鑑定。在第一份鑑定報告中,得出「O在殺害B的過程中,判斷力顯著下降」這一結論。然而公訴人對此鑑定報告不服,提出再次進行精神鑑定的請求。最終,法院採用了第二份鑑定報告中「不認為飲酒及天拿水吸食史對O的殺人行為產生了影響」的結論[1]。
2007年3月9日,辯護律師在本案的最終辯論中表示「O在殺害B時處於精神衰弱的狀態,O尚屬年輕,希望能給他一個改過自身的機會」,再次請求法院不要判處死刑[1]。
4月26日,埼玉縣地方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O死刑。
在判決書中指出,被告人O「在同一天內犯下謀殺4人的嚴重罪行,犯案手段極其殘忍,用非人道的手段對受害人施虐致死,犯罪後果極其嚴重」「竟然抱着『為了保住面子不惜殺人滅口』這種黑社會思維,行為魯莽,不存在酌定量刑情節」。根據「被告人O在犯罪過程中有擦拭指紋等行為,意圖毀滅證據。及在案發後對犯罪過程、犯罪結果等內容有清晰的認識和記憶」,認定被告人O擁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否定了辯護律師「無法判斷善惡及失去自我控制能力,存在精神衰弱情況」的主張[1]。
雖然辯護律師隨後提出了上訴,但O於7月18日撤回了上訴申請,一審死刑定讞。據辯護律師轉述O在判決後的道歉聲明,當中提到「本人接受死刑判決,雖然判決中的事實認定有錯誤,但是在二審中也沒有改正的必要了。對三名無辜女性犯下的罪行我感覺十分抱歉,如果沒有發生這種事的話就好了」。
少女A因協同殺人·協同殺人未遂罪名移交埼玉縣家庭裁判所。然而,埼玉縣家庭裁判所以「少女A作為本案的肇事者,高度參與整個犯罪過程。受害者家屬也強烈請求對其處罰」為由,再次將其移交到埼玉縣地方法院提起訴訟。庭審中,少女A否認了大多數對她的指控,包括在家庭餐廳中對B「強姦自己」的發言、教唆他人行兇等。在檢察官對其詢問案情時,她仍未意識到本案的嚴重性。認為「B是罪有應得,因為他侵犯我了」「我不會對他有任何憐憫之情」[3]。
在審判少女A的過程中,C的家屬曾收到一封由辯護律師代筆的道歉信,但家屬稱該信內容「毫無誠意」[3]。
2004年11月18日,埼玉縣地方法院作出宣判,判決少女A執行5-10年的不定期刑。
少年R案發後被移送埼玉縣家庭裁判所熊谷支部,在接受調查時堅稱「雖然我在案發現場,可是我什麼都沒幹[11]」「我只是幫忙監視那三個人(指受害者)[12]」。
少年R最終判處在中等少年院[注 1]接受長期收容管教。
死刑執行
[編輯]2010年7月28日,在時任法務大臣千葉景子見證下,O在東京拘置所內被執行死刑,此時距離死刑判決已逾3年。本案是2009年9月日本民主黨執政以來首次執行死刑,也是首次有法務大臣見證下執行的死刑[14]。
千葉景子隨後表示,她希望成立一個新的研究小組來推動關於死刑的討論,包括是否應該在日本廢除死刑[15]。
根據2008年某廢死團體對全體死刑犯人發出調查問卷中的記錄,O曾在問卷中寫下了「那幾個對我判決死刑的公訴人和法官還有日本的法務大臣,應該親手執行我的死刑,我認為這是他們的責任」。
關於犯人的情況
[編輯]被告人O
[編輯]- 在小學時代是天資聰穎的運動能手。中學時代曾擔任學校網球部的主將。然而在中學二年級開始吸食天拿水,又與黑社會成員交往密切,甚至用蝴蝶刀刺傷同學的左胸及背部。之後又與朋友用金屬棒球棍搶劫傷人,被送至中等少年院接受管教。出院後不久又再次因傷人、敲詐勒索罪送往中等少年院[1]。
- 第二次從中等少年院離開後,加入了當地的黑社會組織[1]。
- 1998年(平成10年)2月23日,以人身傷害罪·暴行罪·敲詐勒索未遂罪·違反道路交通法數罪併罰,判處O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5年並附帶感化令[1]。
- 同年6月,O結婚並育有一女。期間短暫脫離黑社會[1]。
- 2001年(平成13年)4月18日,因人身傷害罪判處O有期徒刑6個月,取消上述判決的緩刑期並即時執行[1]。
- 2002年(平成14年)10月刑滿釋放。在出獄後再度與黑社會成員來往。從2003年(平成15年)開始O以黑社會幹部保證人的身份經營一家遊戲喫茶店。
少女A
[編輯]- 1986年出生在一個富裕的重組家庭,家中共有父母、大姐,二姐,三哥與自己共6人。雖然衣食無虞,但父親經常無緣無故對家人施暴,一聽見父親轎車回來的聲音,全家人都開始處於精神極度緊張的狀態,少女A就是在這個無法被稱作一個正常的環境中成長[3]。
- 1991年,母親無法忍受父親長期的謾罵與毆打,決心提出離婚[3]。
- 雖然父親從未對少女A動手,但幼年時見到姐姐被家暴的情節在少女A心中留下了不可磨滅的傷痕[3]。
- 離婚後母親帶着4名孩子共同生活,雖然期間因經濟原因三哥與少女A短暫寄住在父親處,但不久後又再回到母親家中[3]。
- 失去父愛的少女A極度渴望母親能找到新伴侶填補自己內心,但母親因獨力支撐全家開支,只能日夜工作,與少女A的溝通更趨缺乏。少女A因家庭原因頻繁轉校,在小學6年級開始逃課、染髮、夜不歸宿。小學畢業後,少女A曾鼓起勇氣獨自到父親的工作單位,希望能得到父親的關心,但父親見到她卻置若罔聞,甚至對她說「你不要再來了」。在升入初中前的暑假,少女A開始頻繁離家出走。盜竊、暴力犯罪令少女A成為少管所的常客。 母親在本案後表示,「我沒有盡母親的義務[16]」「她(少女A)可能是一直想尋找一個可靠的父親般的角色來滿足」「對O、B的感情說不定也是一種戀父情結」[3]。
少年R
[編輯]- 小學五年級時,雙親離婚並跟隨母親生活,但不久後母親因病離世,在表親的幫助下獨自租住在熊谷市內某公寓,靠着每天2000日元的生活費過活[16]。
- 經常曠課,即使校長或班主任來叫他上學也只是在校長室或學校醫務室消磨時間[16]。
- 與少女A於2003年3月在同一間中學畢業[11]。但在校內並不認識,兩人是在校外搭訕才成為朋友,並且通過少女A介紹認識了被告人O。而本案發生前少年R從未見過受害者B[12]。
註釋
[編輯]- ^ 日本用以專門收容16-20歲且身心無重大創傷的少年管教設施
參考文獻
[編輯]- ^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平成19年4月26日宣告 平成15(わ)1962 (PDF). 裁判所. [2022-01-06].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2-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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