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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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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公司法是指羅馬法與英格蘭法中法人團體英國公司法。英國今日的公司法最早源於19世紀中葉,但其他形式的商業協會與聯盟在更早之前就已經出現。

中世紀的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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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世紀,貿易商通常會通過民法結構來實現,例如夥伴關係。 每當人們共同行事以謀取利益時,這些都是在普通法上產生的,同時早期的公會和公司也經常參與其間的貿易監管。

現代公司法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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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十九世紀二十年代,工業革命加快步伐,這迫切需要法律變革,促進商業活動。對於普通人的限制逐漸解除,根據《1844年聯合股份公司法令英語Joint Stock Companies Act 1844》,可以通過簡單的註冊程序進行公司合併。建立一個公司作為獨立法人的優勢主要是行政管理,作為統一的實體,可以引導所有投資者和經理人的權利和義務。最重要的發展是《1855年有限法律責任法令英語Limited Liability Act 1855》,允許投資者在業務失敗時限制其對公司投資額的責任。這兩個特徵 - 簡單的註冊程序和有限責任 - 隨後被編入了第一個現代公司法《1856年聯合股份公司法令英語Joint Stock Companies Act 1856》。根據《2006年公司法令英語Companies Act 2006》,一系列公司的行為基本上保留了相同的基本特徵。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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