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奔
外觀
裸奔為脫去衣服,在公共場所裸體奔跑的行為,亦即一種公開裸露行為。
歷史
[編輯]1799年6月5日,晚上7點,一名裸體男子,在倫敦的Mansion House被逮,然後被扭送Poultry Counter監獄。他承認為了10 guineas (當時的一種英國硬幣,2009: £735 )的賭注,從Cornhill裸體跑到Cheapside。[1]
第一次有記載的大學生裸奔事件,發生在1804年的美國華盛頓學院(現華盛頓與李大學)。當時的大三學生喬治·威廉·克倫普,因為裸體奔跑穿越學校所在的維吉尼亞州列克星頓市而被捕。後來羅伯特·李把裸奔擁護成為華盛頓與李的年輕人的一種儀式。克倫普畢業後,後來成為美國眾議院議員和駐智利大使。
時代雜誌在1973年12月刊,稱裸奔是「洛杉磯地區日漸受歡迎的流行」,「被大學生和其他團體追捧」。一位讀者寫信回應,「大家應該知道,過去十年,裸奔給聖母大學的校園警察帶的困擾」,並指出聖母大學的一個學生團體,在1972年給「裸奔者奧運會」出資贊助的事。
裸奔的可能原因
[編輯]- 宣揚政治理念、思想或示威,如宣揚天然主義、性別平等
- 宗教儀式
- 行為藝術或戲劇演出
- 惡作劇、追求刺激或純粹只為好玩
- 與人賭博
- 遭人恐嚇、羞辱或洗劫
- 在缺乏預警、準備下緊急逃離突發的極端危險狀況,如火警
- 突發而強烈的情緒失控、衝動魯莽
- 精神病
- 醉酒、濫用藥物
- 受傷,如潘氏金福幼時照片
流行文化的延伸
[編輯]後來裸奔成為一種流行用語,泛指沒有防禦的狀態。例如是一台沒有防毒軟件的電腦,在輻射地區不穿着防護服之類皆可稱為裸奔。此種用法多於中國大陸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