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新聞自由
此條目已經由新聞、媒體機構作為內容來源所引用。引用這篇條目的文章是: 孫春晨 李茹於2008年12月18日所發表的《公共領域與媒體倫理》,出自人民網。 請同時到Wikipedia:新聞報導引用維基百科的內容處加入有關資料。(為免自我提及,本模板僅限於放在條目討論頁的頁頂。) |
新聞自由曾屬典範條目,但已撤銷資格。下方條目里程碑的連結中可了解撤銷資格的詳細原因及改善建議。條目照建議改善而重新符合標準後可再次提名評選。 | |||||||||||||
| |||||||||||||
當前狀態:已撤銷的典範條目 |
新聞自由屬於維基百科社會科學主題的基礎條目第五級。請勇於更新頁面以及改進條目。 本條目依照頁面評級標準評為乙級。 本條目屬於下列維基專題範疇: |
||||||||||||||||||||||||||||||||||||||||||||||||||||
---|---|---|---|---|---|---|---|---|---|---|---|---|---|---|---|---|---|---|---|---|---|---|---|---|---|---|---|---|---|---|---|---|---|---|---|---|---|---|---|---|---|---|---|---|---|---|---|---|---|---|---|---|
|
請不要在討論頁討論離題的內容 討論頁僅用於幫助編寫改進條目,而非對條目主題評論、留心得,與條目無關的話題請在使用者討論頁討論。參見:討論頁指導。 |
以英文WIKI條目為基礎編譯和擴充。 -- 沐童 2005年5月24日14:02 (UTC)
關於 v. 或者 vs 的翻譯
[編輯]在案例中的v ,是指 vs 一詞, 應該翻譯為「訴」,這是應該是標準的譯法,我看到的幾本書中都是這麼譯的。如 Near v. Minnesota 要翻譯作「尼爾訴明尼蘇達案」。但我還有個小問題,是「尼爾訴明尼蘇達案」還是「尼爾訴明尼蘇達州案」好一些呢?我再回去查查資料。--Mountain(Talk) 15:19 2005年5月24日 (UTC)
是可以翻譯成「訴」啦!只是要搞清楚誰是控方誰是辯方,因為中文的訴一字有主動「起訴」的意味,說成被告訴原告,感覺非常奇怪。--Theodoranian|虎兒 (talk) 10:16 2005年5月26日 (UTC)
建議增加1948年3月至4月在日內瓦召開的聯合國新聞自由會議的內容。該會議通過了《國際新聞自由公約》(草案)。這個草案是一部具有國際法效力的世界新聞規章,其內容較為詳細的規定了什麼類型的新聞屬於不許傳播的。--Ppesk (留言) 2008年8月26日 (二) 01:48 (UTC)
新的修改
[編輯]增添了新聞自由的「理論基礎」,大規模擴充了「歷史溯源」部分,對英國、德國的內容予以補充,並增添了法國、瑞典、日本的內容。為了減少不必要的麻煩,對於中國和前蘇聯東歐諸國的狀況暫不涉及。 --User:沐童 12:30 2005年5月25日 (UTC)
寫得很差
[編輯]- 「理論基礎」一節明明是言論自由的理論基礎。
- 「權利具體內涵與性質」一大段一大段的列舉「C·愛德恩·貝克教授」的意見,他很有代表性嗎?
- 「國際新聞自由概況」引述的都是無國界記者,好權威的組織。
- 「新技術與新挑戰」,不知道在寫什麼。
- 沒有講述新聞自由與公眾利益與其他道德議題的平衡。
- 欠缺參考來源。—Quarty 2008年8月23日 (六) 16:26 (UTC)
- (!)意見:新聞自由於第四權理論問世前一直都僅被視為表現自由的一種,所以「理論基礎」一節並無問題。而「國際新聞自由概況」引述無國界記者並無問題,因為中文圈都是以該組織作為一國新聞自由標準。而「新技術與新挑戰」是呈現互聯網流行後對新聞媒體的實質影響及大企業對新聞媒體的諸多施壓,如抽廣告及興訟等。這是不少新聞、傳播界人士的常識。而「新聞自由與公眾利益與其他道德議題的平衡」這點應於新聞倫理中介紹。參考來源部份則僅是引言為標明原始出處及原文,這點我會跟行政員虎兒等人反映。另外目前這篇條目對日本的新聞自由着墨不夠,裏邊對於GHQ統治時期新聞自由受限的情況未詳加敘述,建議多找可靠來源(如資深記者著書、新聞、傳播學者研究等)予以充實。--RekishiEJ (留言) 2008年8月24日 (日) 09:50 (UTC)
C. Edwin Baker 是專門研究憲法、言論自由、媒體法的法學教授,他的研究著作主要都與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媒體所有權等有關,他是美國賓州大學法學院的教授。他的見解也經由中華民國大法官林子儀在專論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的著作中所引用,因此他的見解是較新、被引入華文圈較早、又具有代表性的見解,其個人資料請見:http://www.law.upenn.edu/cf/faculty/ebaker/ 參考來源已經詳列於各段落之後,至於有些部份看不懂,我想可能是陳述較為抽象。至於新聞自由與其他道德議題,有誹謗罪、私隱權、國家安全等條目都可以撰寫,也已放在相關條目一節供參,並不一定要在這個基本條目中大篇幅論述。--Theodoranian|虎兒 =^-^= (留言) 2008年8月26日 (二) 13:41 (UTC)
- 按照我對RekishiEJ發言的理解,新聞自由在第四權理論問世後已經發展為獨立的概念,並不從屬於表現自由。因此,我認為條目不應過於強調新聞自由與表現自由重疊的內容,而應集中描述其成為獨立概念後的理論。我提出加入道德議題,是因為條目似乎把新聞自由視為無爭議的而且理應實行的理念,而我(或許錯誤地)相信這並不是事實,不知道這與「新聞倫理」有沒有關係?而且在群體社會裏絕對自由是不可能存在的,討論一下自由的限制也無可厚非吧?
- 關於Baker先生,如果他真的具有代表性,我想也不至於在英語維基連條目都沒有吧?而考慮到新聞自由是一個世界性的概念,華文圈對他的尊崇恐怕是無關重要的。—Quarty 2008年9月3日 (三) 07:18 (UTC)
- 新聞自由是國際潮流,所以那時毫無爭議的,有的也不過是與國家安全、私隱、人格權,以及兒童傳播權上的衝突。這些確實是應以單獨章節呈現。更深入的探討則應於新聞倫理中探討。另外C. Edwin Baker是美國知名法學家,所以有特筆性(英語維基條目數量雖已超過二百五十萬,但迄今仍有不少主題無單獨對應條目,如美國醫學史、Iolo Technologies、System Mechanic,反倒是一些可有可無的主題有獨立條目,如沒出過專輯的樂團,見en:WP:RA)。--RekishiEJ (留言) 2008年9月4日 (四) 11:40 (UTC)
- 「新聞自由是國際潮流」應該不是支持它「毫無爭議」的理據吧,既然您也認為那些衝突應以單獨章節呈現,那麼請容許我放上中立性模板。另外即使貝克先生多麼知名,整個「權利具體內涵與性質」章節都只引用他的觀點也未免太過份了點。—Quarty 2008年9月4日 (四) 15:47 (UTC)
外部連結已修改
[編輯]各位維基人:
我剛剛修改了新聞自由中的5個外部連結,請大家仔細檢查我的編輯。如果您有疑問,或者需要讓機械人忽略某個連結甚至整個頁面,請訪問這個簡單的FAQ獲取更多信息。我進行了以下修改:
- 向 http://www.rsf.org/rubrique.php3?id_rubrique=280 中加入存檔連結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50425015819/http://www.rsf.org/rubrique.php3?id_rubrique=280
- 向 http://rsf.org/index2014/en-asia.php 中加入存檔連結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40908142455/http://rsf.org/index2014/en-asia.php
- 修正 http://news.rti.org.tw/index_newsContent.aspx?nid=151181 的格式與用法
- 修正 http://www.cna.com.tw/News/aOPL/201302210022-1.aspx 的格式與用法
- 修正 http://www.mcclatchydc.com/2008/03/20/30964/radical-islamists-no-longer-welcome.html 的格式與用法
有關機械人修正錯誤的詳情請參閱FA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