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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體婚姻英语:Group Marriage),又被稱為群婚伙婚集團婚[1],是人類婚姻歷史上的一種婚姻制度。在這一婚姻制度下,一男子和一女子互為夫妻[2]:46[3]:8。不同的地區和種族之間,群婚制的具體形式並不一定是相同的,甚至存在着很大的區別,在歷史上,其發展過程也並不是同時的[4]

群體婚姻曾廣泛地存在於歐洲亞洲美洲等地區的原始社會中,在19世紀時,在波利尼西亞地區仍然偶存[1]:424

血親雜交相比,群體婚姻屬於「有限制的雜交」[3]:8

形成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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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於亂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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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馬克思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一說中所提出的觀點,他們認為:如大猩猩黑猩猩類人猿給人們留下的印象來看,它們正處於逐漸滅絕,至少也是處於衰落的過程之中,而它們所實行的家庭組成形式,正是一夫多妻制對偶制,這足以推翻它們的家庭組成形式與原始人類的家庭組成形式類似這一觀點[2]:45。只有部落中的成年雄性的相互寬容,才能形成較大的、持久的集團,這樣的集團才能實現動物到人的轉變,而群婚的正好在很大程度上削減了嫉妒的存在[2]:45-46

馬克思和恩格斯認為,人類最原始的婚姻制度,屬於沒有後世習俗所規定的血緣等限制的亂婚[2]:47,如白令海峽沿岸的加惟基人智利庫庫人加勒比人匈奴族群,在歷史上都曾經實行過亂婚,不僅兄弟姐妹可以互為夫婦,而且父母和子女之間也可以發生性關係[2]:46。在近親婚姻的弊端被發現前,父母與子女發生性關系所引發的道德批判,並不大於不同輩份之間的人發生性關係[2]:46

血緣婚姻組成的血緣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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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克思和恩格斯認為,血緣婚姻組成的血緣家庭是家庭的第一個階段。在這個階段里,一個家庭中每一個輩份的男女均互為夫妻關係,如:祖父輩和祖父輩均互為夫妻,他們的子女也互為夫妻,他們的孫子孫女同樣如此,而他們的曾孫和曾孫女也互為夫妻[2]:47。用現代的話來講,此婚姻形式排除了祖先和子孫之間、父母與子女之間互為夫妻的權利和義務,而同胞兄妹、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甚至血緣更遠一些的兄弟姐妹,均互為夫妻,而此時娶自己的同胞姊妹為妻,是合乎道德的[2]:48

源於一妻多夫制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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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亦有部分學者根據凡是實施群婚的地方,均伴有一妻多夫制這一現象,認為群婚制是一夫多妻制一妻多夫制相結合的產物,群婚制源於一妻多夫制。如曾經實行群婚制的錫金、西藏、不丹、錫蘭等諸多地區,在當時均實行一妻多夫制,並且在西藏和印度,實行一妻多夫制的部落,遠比實行群婚制的多。因此,群婚制是一夫多妻制和一妻多夫制的偶爾結合,是由當地的環境等因素所造成的。[5]:182

持此理論的學者並對一妻多夫制源於群婚制這一論述進行了批評,認為提出這一論述的理由不能「令人滿意」[5]:182,並且提出,在某些部落中存在的性共有制(即數名男子有權與數名女子發生性關係),並不是群婚制,而是出於滿足性慾需求等其他原因,這些「均不足以作為早期群婚狀態的證據」。因此,持此理論的學者對群婚是最早的婚姻形式,而其他婚姻形式均是從群婚中發展演變而來這一觀點持否定態度。[5]:187

以居住在澳大利亞中部艾爾湖附近巴爾庫三角洲附近的迪埃里人為例,該部落分為兩個級別,這兩個級別之間的男女除了因血親限制外,均可以自由通婚,其婚姻形式有兩種,一種是個體婚,這種婚姻被稱為「蒂帕-馬爾庫」(英語:tippa-malku),一種則是群婚,被稱為「皮勞魯」(英語:pirrauru)。在個體婚姻中,如果有部落內同屬於一級別的客人來訪,那麼主人會讓出自己的妻子,作為客人臨時的「皮勞魯」,另外,如果妻子愛上了其他的男人,那麼在丈夫同意的情況下,該男子同樣可以「合法」地跟該女子發生性關係,成為她的「皮勞魯」丈夫——只要該部落首領主持舉行了相關的儀式。在當地,「蒂帕-馬爾庫」雖然與「皮勞魯」存在着很大的交叉情況,但卻有着明顯的區別,比如說,一個女子同時存在「蒂帕-馬爾庫」丈夫和「皮勞魯」丈夫,那麼她的「蒂帕-馬爾庫」丈夫擁有着比「皮勞魯」丈夫更多的權利:只有「蒂帕-馬爾庫」丈夫外出時,「皮勞魯」丈夫才會對她擁有婚權;「蒂帕-馬爾庫」丈夫可以與她正式組成家庭,而「皮勞魯」丈夫只有在她的「蒂帕-馬爾庫」丈夫外出時,才可以跟她同居等。[5]:184在當地雖然有「一朝結為皮勞魯,終生皆為皮勞魯」的規定,但在現實中,「皮勞魯」這一關係卻可能只維持很短的時間(如前文提到的來客的例子。)[5]:185

又比如說迪埃里人的南鄰——烏拉本納人,實行着跟迪埃里人相似的婚姻制度。在烏拉本納部落,男子只能娶母親的同胞哥哥或遠房哥哥的女兒,或者父親的同胞姐姐或遠房姐姐的女兒(「努帕」,英語:nupa)為妻。除了一兩個專屬於自己、同居於一處的「努帕」妻子外,該部落的男子還可以擁有一些與自己發生「皮朗加魯」(英語:piraungaru)關係的的「努帕」女人——在這些「努帕」女人中,只要她的丈夫同意或外出去,那麼他就可以跟她發生性關係。按照當地風俗,當哥哥在安排妹妹的婚姻時,通常是讓其中的某個男人擁有優先權,而同一群體的其他男人,則擁有附帶的權利。[5]:184

持此理論的學者認為,上述的兩個例子,均說明「皮勞魯」和「皮朗加魯」的關係,並不能確定為屬於婚姻關係,而只是意味着性的放縱。這兩個例子中的「群婚」中的「群」,在這兩個部落中,僅指與某些人具有一定關係的某些人,而持「群婚是人類最早婚姻制度說」的觀點中的「群」,則表示用來區別婚姻級別名稱和親屬稱謂的某一個群體,兩者並不相同。[5]:185

群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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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別群體婚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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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洛基和庫米德級別婚姻制示意圖

在南澳大利亞芒特-甘比爾地區處於母系氏族的黑人部落,分為兩個級別,分別是克洛基和庫米德。這兩個級別的內部成員,嚴禁發生任何性關係,而其中一個級別的男子生下來就是另一級別所有女子的丈夫,女子則生來就是另一級別所有男子的妻子,從而使克洛基和庫米德這兩個級別相互結婚,其中一個級別的某個男子,是另一級別所有女子的丈夫。而按照母權制的特點,如果一名女子的母親屬於克洛基,那麼該女子同樣屬於克洛基級別,生下來就屬於庫爾德級別男子的妻子,也就是說在這種群婚形式中,並沒有對年齡或者親近血緣進行限制,只要是分屬於這兩個級別的異性,均可發生性關係[2]:54-55

兄弟一妻多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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錫金西藏不丹等地區,在歷史上曾經實行兄弟一妻多夫制,即一個家庭的多名兄弟,可以同時娶另一個家庭的多名姐妹為妻,這些姐妹為這些兄弟所共有。如以三兄弟娶三姐妹為例,如果三姐妹均生有孩子,那麼大姐生的孩子歸大哥所有,二姐生的孩子歸二哥所有,三姐生的孩子則歸三哥所有,如果有姐妹未曾生有孩子,那麼子女則通過協商的方式來進行分配。在印度南部的托達人,雖然以一妻多夫制為主,但當地也有幾個姐妹同時嫁給幾個兄弟的習俗。[5]:181

參考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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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路易斯·亨利·摩爾根著,楊東蓴、馬雍、馬巨譯. 古代社会. 北京: 商務印書館. 1981年. ISBN 978-7-100-06350-0. 
  2. ^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馬克思恩格斯著.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85年. ISBN 1001·1220 請檢查|isbn=值 (幫助). 
  3. ^ 3.0 3.1 李薇菡. 婚姻家庭学. 華南理工大學出版社. 2007年. ISBN 9787562326731. 
  4. ^ 張杰. 婚姻家庭法学(下册). 南海出版社. 2003年: 3. ISBN 9787544225113. 
  5. ^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荷蘭)愛德華·亞歷山大·韋斯特馬克. 人类婚姻简史. 北京: 商務印書館. 1992年. ISBN 9787100009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