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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百科:仲裁委員會/選舉/2024年/候選人/Ericliu1912/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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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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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E Question
|Q=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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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名用戶最多對每名候選人提出兩條問題,並可跟進補充提問,必須與原先問題及候選人答覆有關。


  1. 您好,感謝您參選首屆仲裁委員會。請您簡單闡述您認知中仲裁機制的宗旨和仲裁員的權責。--西 2024年10月12日 (六) 16:00 (UTC)[回覆]
    一、仲裁為解決使用者嚴重爭議之最後手段。亦即,唯有用盡其他一切社群協商管道,仍不足以達致共識,或涉及私隱而一時難以公諸者,方得尋求仲裁。此實維基百科社群自治迎逢極端情況,難以發生作用之際,所不得不為之必要妥協。故仲裁結果多屬定讞,且有強制之拘束力,乃其來有自。
    二、社群交由仲裁委員會就此種議題行使決定權之責任,既為仲委會委員,理當考察爭議經過及其他方面呈供證據,正確審酌、判讀討論共識,於詮釋方針與指引間有所權衡,圖求闡發社群整體向來之精神意旨,並形成公允而全面之結論,此固不在話下;又使用者爭執,多有超出既有政策歧見,而及於人身問題,故仲委會委員,於調解爭議中,不啻解釋表面政策,尤應注重雙方衝突激起之關鍵,勉力消弭其根本矛盾,或至少尋得可行而持平之折衷,避免動輒得咎,方為思患預防長久之計。——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0月26日 (六) 11:13 (UTC)[回覆]
  2. 您認為近期有哪些出現重大編者矛盾或爭議的議題可能需要發起仲裁或仲裁介入?--西 2024年10月12日 (六) 16:00 (UTC)[回覆]
    既有之爭議,多集中於管理員佈告板;舉凡法輪功條目有關問題,及近月來若干特定使用者互相提報等,均本屬仲裁可介入之範疇。此些爭議,既屢經提出,涉及內容及相關政策又多顯重複,而均難以憑藉社群小規模討論徹底解決;個別管理員使欲協助商榷,亦心有餘而力不足,顯已毋庸贅論。本人認為,若得以獨立之仲裁機制,脫離瑣碎言詞辯駁現況,縝密分析爭議由來去向、爭議各方基本主張等,而提供較完整、深入之見解,或至少明晰各方根本立場,當有益於社群就相關議題達致共識。——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0月26日 (六) 11:13 (UTC)[回覆]
  3. 去年發表的一個關於英維仲裁委員會的學術文章中提到了以下問題:Rather than deciding which editor is right or wrong or arbitrating disputes, the Arbitration Committee identifies and favors the parties who hold high levels of social capital due to their long-term interactions as editors of the encyclopedia. 請問你認為這類問題在中維已有的流程系統中是否存在?你認為應該怎樣保證仲裁委員會儘量不存在此問題?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0月16日 (三) 11:04 (UTC)[回覆]
    一、維基百科社群以人為本,故長期互動間所累積之個人信任,或所謂「社交資本」者,滲入社群討論益甚,此固不須輕率予以否認;蓋社群傾向信任若干資深使用者,不僅在於其編輯經驗多寡,更因期許渠等既較習諳社群政策及行為規範,而更容易獲得妥適應對改進,故時有偏袒,或在所必然;就實務運作而言,要求較多主觀意見者——如使用者行為處置、頁面存廢去留等——受影響亦較大,而純以理論即可大致解決者——如來源可靠程度分析、條目事實錯誤檢驗等——則受影響或較小。雖然,本人亦不認為有機會能根本剷除「社交資本」此一概念,除非社群全為欠缺情感之機械人充數,否則各地編者間從未有任何交往,反倒顯得冷漠異常。
    二、仲裁委員會既為社群選舉之機構,實亦恐不能免於此一問題;以此為前提,本人認為,社群建設仲裁機制之際所能「補救」者,首為降低仲委會委員當選門檻,在兼顧基本信任基礎下限之餘,削減委員對既有社交網絡依賴程度;次為延長委員單一任期,予其相當期間內不必仰仗他人鼻息之保障機制;再為仲裁期間,由社群供給委員會充分意見及證據,強化仲裁決定之物質支撐,降低「自由心證」等若干須全以人為之成分;末則為溫厚而堅定之基層支援,除既有對仲裁流程本身之監督外,更應確保仲委會不因個別勢力或集團迴護,乃至於以社交問題為「籌碼」蓄意干涉等,而致失其應有氣度。凡為仲委會委員者,尤應體認自身職責之重,不以「人間兒戲」視之,勿枉勿縱為是。——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0月26日 (六) 11:13 (UTC)[回覆]
  4. 您好,這是我提問另一位候選人薏仁將的問題,您的身份我覺得也適合提問您,略修改如下:「先前在您的討論頁,留意到此管理員提醒。近期無意間發現不是第一次」。仲裁員對於私隱方面有一定程度的要求,請問您怎麼看待薏仁將先前兩次公佈私人信件內容的行為,以及想知道您對私隱的概念為何。謝謝。--提斯切里留言2024年10月17日 (四) 16:34 (UTC)[回覆]
    一、信件既以私人管道傳遞,固應預設其意即不欲公開,除非當事人有所闡明。然此處二例間,當事人均無法編輯維基百科,遑論公開發言;又其中例一,當事人既雲「請您務必將此事公之於衆」,則或可視之為無意隱藏;又該等發言或涉及秘密拉票,且乃有前例;故鑑於保障社群公益,收信者將之公開,本人認為並無不可。至於例二,則概不涉及拉票行為,偏向私密情感交流,縱有涉及當事人個人心理問題之過往,而可能涉及社群公益,然亦得予以適當改寫,體現其旨即足矣,當不至於直接散播;故本人認為,收信者將之公開,仍尚有不當。
    二、根本而言,此實因本站過往缺乏切實應付私隱言論之機制,收信者尚無從轉達他處,方迫其公告之,故非全屬其人之過。未來仲裁委員會成立,特別顧及私隱證據之處理,或得緩解此種困難。當然,有權處理私隱事務之仲委會委員,自應有所持重,不當草率經手或散發證據,而有損及任何當事人權益之情況。——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0月26日 (六) 11:13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