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仲裁委員會/選舉/2024年/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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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屆 | 仲裁委員會選舉 | |
二〇二四年 | ||
選舉狀態 · 截至2024年12月3日 (二) 14:56 (UTC) [更新快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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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頁面彙整中文維基百科仲裁委員會第一屆委員選舉各該候選人問答紀錄。
每名用戶最多對每名候選人提出兩則問題,並可跟進補充提問,必須與原先問題及候選人答覆有關。提問僅可由候選人回覆,其他用戶如需表達意見,請至候選人討論板。
本屆仲裁委員會選舉未設有選舉委員會。若認為問題有不妥,請在本頁討論頁尋求共識予以取締。
候選人問答頁可包含的內容包括:
- 對個別候選人的提問
- 候選人對提問的回應(包括答案、請求釐清問題等)
- 合理的跟進提問
- 提問人請求釐清回應
- 對提問的簡短禮儀性回覆等;
候選人問答頁禁止出現以下內容:
- 陳述與提問無關的方針、理念、觀點及一般評論
- 對候選人及其提問和回覆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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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及其他候選人(問題及回應所需除外)
- 人身攻擊或誹謗中傷
- 宣傳個人投票指導等。
Newbamboo
2024年仲裁委員會選舉候選人:Newbamboo |
- 您好,感謝您參選首屆仲裁委員會。請您簡單闡述您認知中仲裁機制的宗旨和仲裁員的權責。--路西法人 2024年10月12日 (六) 16:00 (UTC)
- 仲裁委員會是本地的最高爭議解決機關,負責處理嚴重的、社群難以在一般討論中解決的爭議,包括嚴重的編輯爭端及不當行為等。本地仲裁機制的建立背景是社群中不斷加劇的對立和衝突,例如近年來管理員佈告版的濫用,仲裁委員會的建立是為了推動此類問題得到解決,以維護社群的正常運轉。仲裁委員會的成員需要對上述爭議作出具有約束力的仲裁,同時協助社群處理因涉及私隱等原因而無法公開討論的事項。仲裁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是最後手段,只有長期無法被解決的問題和討論已久仍無法得出共識的議題方才需要動用,同時對於一些能夠得以調解的爭執,仲裁委員會也有通過對雙方關切的充分吸收而作出的合理的仲裁以為這些維基人化解矛盾、產生共識的職責。在仲裁過程中,仲裁委員應該嚴守中立,以不偏不倚的觀點對爭議問題作出公允的仲裁意見。
- 您認為近期有哪些出現重大編者矛盾或爭議的議題可能需要發起仲裁或仲裁介入?--路西法人 2024年10月12日 (六) 16:00 (UTC)
- 請各位看一下Wikipedia:管理員佈告板/其他不當行為(10月)、Wikipedia:管理員佈告板/編輯爭議,不難看出最近經常有一些用戶在這些地方與他人發生衝突,一些問題爭議已久又遲遲未能由管理員解決。本地在法輪功相關條目長期存在部分使用者違反WP:OWN,進行霸佔條目的不當編輯,同時最近一段時間在頁面存廢相關議題上關於關注度、原創研究的觀點相左也引起了爭執和提報(先聲明我近一段時間來已經不怎麽參加存廢討論了)。前者既已長期存在,我也看不出來有什麽調解餘地,需要仲裁直接介入,而後者歸根結底只是刪除主義和保留主義的觀點分歧,是存在以調解為主的空間的,首先需要促成雙方坐下來好好談,而不是一言不合就到管理員佈告版互相提報。
- 去年發表的一個關於英維仲裁委員會的學術文章中提到了以下問題:
Rather than deciding which editor is right or wrong or arbitrating disputes, the Arbitration Committee identifies and favors the parties who hold high levels of social capital due to their long-term interactions as editors of the encyclopedia.
請問你認為這類問題在中維已有的流程系統中是否存在?你認為應該怎樣保證仲裁委員會儘量不存在此問題?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0月16日 (三) 11:05 (UTC)- 存在,即使將我們切入管理員的視角,在面對爭議的時候我們也會不由自主地偏向於相信那些資格老、經驗豐富、支持者多、「講話聲音大」的維基人,因為大部分維基人都在潛意識中相信這些人對維基百科本身有着更多的瞭解。而且很有意思的是,往往圈子/團體/社群越小、越封閉,就越容易被「高社會資本」者所左右。但很明顯,這些擁有「高社會資本」的維基人不一定是正確的,有時候更是站在正確的反面。解決方法就是在仲裁委員會的選舉中選出足夠多的維基人,以至於不會成為「小圈子」或受到「高社會資本」者的不當干預。我們的社群是由不同專長的維基人組成的,既有專注於編寫條目的,也有活躍於站務的,仲裁委員會中需要有更多不同背景不同專長的維基人,使社群中的不同聲音都能被公平地聽到,而不至於讓一些不同的觀點因為「聲音小」就在「高社會資本」者的主導下被刻意無視。同時我也希望仲裁委員的「流動性」要大一點,以免由於一群人長期在任而形成「小圈子」、成為新的「高社會資本」者。
- 您好,很高興您決定參選。想請您看例1、例2及例3,這3個例子有個共同點是拒絕溝通(或可以說是溝通不良),他們可能是不善言辭的使用者,對維基規則一知半解的新手村村民,另外Porchelin或許只是不清楚傀儡政策,經過說明還是未能理解。目前狀態除了Supermilktea之外,另2位未能在理解方針指引下解封,請問您會怎麼解釋這些使用者行為,以及是否有社群反應過度的情況。謝謝。—提斯切里(留言) 2024年10月17日 (四) 19:03 (UTC)
- 這個問題我有與執行相關管理操作的管理員談過,這裏具體闡述一下我的觀點。我一直反對對非純破壞用戶進行初封即永封的處理,基於WP:善意假定,在例1中可以推論為新手看不懂罐頭警告或注意不到被ping——不會有新手靠看罐頭警告就明白自己錯在哪的;例2則是明顯的溝通不良——提出警告的維基人張貼了大量新手難以短時間理解的方針指引,這和例1中的罐頭警告效果差不多;例3則是缺乏對相關方針(傀儡、繁簡轉換)的認識所致,但我翻遍整個討論都沒有人十分明確地告訴當事人「具體該怎麽用Wikipedia:NoteTA進行繁簡轉換」以及「不用Wikipedia:NoteTA而是這樣手工大量改動的方式是違規的」,以致於當事人一直認為這樣做是「沒錯的」。個人認為對於此類用戶來說至少最初兩次封鎖都不應該是永久或近似永久的,在以「溝通無效」為由而施加封鎖前,社群應該先弄清楚「溝通無效」的責任溝通方和當事方各幾成,不應該將責任全部堆到當事方身上。基於WP:善意假定,我們應該預期大部分新手都會在對方針和指引的逐步瞭解中改善這類行為。封鎖在大多數情況下是無效溝通的最後一環,但在大部分情況下都不是有效溝通的開始,社群需要為讓作出不當編輯的新用戶認識到自己的問題而做出基本的努力,而不是扔完幾個罐頭警告就把人封了完事。
- 您好,您的參選聲明稱您未簽署保密協議,想知道如仲裁委員會需處理含隱密個人資料的個案,作為當選委員的您會怎樣做?謝謝。Cmsth11126a02 (留言) 國民黨的正確名稱是大陸國民黨! 2024年10月21日 (一) 12:00 (UTC)
- 私隱資料只有已經簽署保密協議的仲裁委員才能處理,我將結合簽了協議的仲裁委員就私隱資料作出的報告與我自己獲得的其他資訊得出我的判斷,並與其他仲裁委員進行交流進而得出結論。
人间百态
2024年仲裁委員會選舉候選人:人间百态 |
- 您好,感謝您參選首屆仲裁委員會。請您簡單闡述您認知中仲裁機制的宗旨和仲裁員的權責。--路西法人 2024年10月12日 (六) 16:00 (UTC)
- 感謝提問。關於仲裁機制的宗旨這裏請允許我引用一下英維對仲裁的定義句:
The arbitration process exists to impose binding solutions to Wikipedia conduct disputes that neither community discussion nor administrators have successfully resolved.
顯而易見的是,仲裁機制的核心目的自始至終都是為了處理社群和管理員無力處理的爭議。而為了實現這個目的,我們就必須賦予仲裁員和仲裁委員會對應的權利與責任。下面允我根據目前規劃的仲裁員的職權分析其需具備的責任與能力:--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 2024年10月13日 (日) 13:18 (UTC)- 審覈仲裁請求——這需要仲裁員對什麽樣的案件才符合仲裁標準具備基本的判斷能力,通常來說一個願意處理的sysop即可解決大部分爭議,只有那種已經多次有過解決的嘗試然社群和管理員根本無力處理的案件才可提交仲裁
- 擬議決議條文/對決議內容進行表決——這需要仲裁員對政策有深刻的理解程度、對涉案各方有客觀且縝密的分析以及對制定方案的慎重與魄力
- 處理澄清及修正請求——這需要仲裁員對申請有縝密的分析與思考並根據實況和對方針的理解對申請進行票決
- 您認為近期有哪些出現重大編者矛盾或爭議的議題可能需要發起仲裁或仲裁介入?--路西法人 2024年10月12日 (六) 16:00 (UTC)
- 我認為目前最急需仲裁介入的大概是法輪功相關的編輯爭議以及用戶紅渡廚、用戶Chinuan12623在ANM板上發生的一系列爭議。前者主要是因為部分用戶涉嫌長期進行OWN行為;後者的話紅渡廚主要是對其提交的申請長期得不到管理員有效處理,而Chinuan12623雖然已遭禁制但仍難保禁制結束後再和之前有矛盾的用戶發生衝突。--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 2024年10月13日 (日) 13:18 (UTC)
- 分享一件給你留下最為深刻印象、親身參與的ANM爭議,並概括一下你在其中是怎麼參與的。如果你成為了仲裁委員會成員,你在看到ANM或是AN3上的爭議會主動參與其中嗎? Stang★ 2024年10月15日 (二) 06:26 (UTC)
- 鄙人印象最深刻的ANM的爭議大概就是紅渡廚對Zhenqinli的某次提報,當時爭論過程中某位用戶用刪除線划去了紅渡廚的某項論據,隨後兩位用戶就是否刪除那項論據展開了編輯戰。我當時在監視列表看到編輯戰後便通知那位用戶到ANM上討論,但結果卻是那位用戶的道歉和辭去回退員的日誌。我之所以提這個例子是因為在參與爭議調解過程中常常會出現這種不盡如人意的情況,同理在開展仲裁工作也常常會出現這種不順心的情況,而保持冷靜和虛心接受的品質恰恰也是仲裁員所應具備的基本能力。不過我不認為成為仲裁委員會成員和主動在ANM或AN3上解決爭議有什麼必然的因果聯繫。一來目前仲裁委員會的職權都跟ANM和AN3無直接聯繫,仲裁委員會成員根本就沒有處理其上爭議的義務。二來仲裁委員會成員這個帽子對於處理ANM或AN3上的爭議毫無用處,在討論時仲裁員也僅能是作為一名普通用戶參與討論。不過說到我個人的話我還是很願意在當選後繼續參加相關工作。--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 2024年10月16日 (三) 14:40 (UTC)
- 去年發表的一個關於英維仲裁委員會的學術文章中提到了以下問題:
Rather than deciding which editor is right or wrong or arbitrating disputes, the Arbitration Committee identifies and favors the parties who hold high levels of social capital due to their long-term interactions as editors of the encyclopedia.
請問你認為這類問題在中維已有的流程系統中是否存在?你認為應該怎樣保證仲裁委員會儘量不存在此問題?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0月16日 (三) 11:05 (UTC)- 感謝閣下的提問。關於如何定義社會資本,這裏引述下Pierre Bourdieu先生對此的定義
"resources, actual or virtual, that accrue to an individual or a group by virtue of possessing a durable network of more or less institutionalized relationships of mutual acquaintance and recognition"
顯而易見的是,在維基百科這種去中心化的機構中,社會資本是必然存在且不可忽視的。實際上社會資本的力量也正無時無刻影響着中維既存的流程,譬如那些社會資本更高的用戶寫的條目更容易通過評選,在申請維基獎勵/更高權限時社會資本更高的用戶也更容易通過,即使是涉嫌爭議相同行為放在社會資本更高的用戶也更容易獲得別人的寬恕。我們不否認社會資本確實能幫助社群辨別那些更有能力維護百科全書運行的用戶,但社會資本若被濫用會更加的隱蔽和難以處理。坦白來說仲裁委員會若想避免這種問題是十分困難的,這不僅是仲裁員秉公仲裁或謹慎查證就能規避的。仲裁委員會作為一項新設立的制度,本來就待社群對其實際運行效果進行考察,更何況仲裁委員會還會(或將會)涉及到十分敏感的權限,這更加劇了社群對仲裁委員會不信任度。若要處理所謂社會資本更高的用戶——即使做到了仲裁員眼中的「公正」與「慎重」,也很難說會不會進一步爆發社群對於仲裁委員會制度的恐慌和反感。當然我這裏的意思不是說對於已經違反相關政策的用戶若社會資本更高就應減輕或赦免處罰,只是想提醒一下仲裁員在處理仲裁案件時不僅應在處理案件和用戶行為時應保持公正客觀,更應將社群對案件結論的反應納入到考慮的範圍之內(這不代表「公正客觀」的原則應該為理據不足的評論讓道)。--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 2024年10月19日 (六) 16:10 (UTC)
- 您好,在Wikipedia:仲裁/方針的第一段寫出了
...最終爭議解決措施,旨在應對社群始終無法通過常規流程解決的使用者衝突
,想知道您對這句話的解讀,謝謝。--提斯切里(留言) 2024年10月17日 (四) 16:50 (UTC)- 正常來說只有那些脈絡不清以至於在AMN或AN3多次討論都無法求得共識的爭議或者涉及到管理員的爭議需要仲裁委員會出手,大部分的爭議只需一個願意詳細調查的管理員即可解決。--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 2024年10月19日 (六) 16:10 (UTC)
- 您好,您的參選聲明稱您未簽署保密協議,想知道如仲裁委員會需處理含隱密個人資料的個案,作為當選委員的您會怎樣做?謝謝。--Cmsth11126a02 (留言) 國民黨的正確名稱是大陸國民黨! 2024年10月21日 (一) 11:57 (UTC)
- 首先澄清一點,仲裁委員會處理含隱密個人資料的個案不可能僅由一位仲裁員單獨審查和處理,更需全體仲裁委員會成員群策集力。處理流程的話個人意見是首先讓涉案用戶提交私密證據到仲裁委員會的郵件列表,然後由簽署NDA的仲裁員審查私密證據並將證據結論置於仲裁委員會的私有wiki,接着所有活躍的仲裁員將會根據公開證據與私密證據結論對案件情況進行分析審理,最後仲裁委員會將會根據既有的證據草擬一份仲裁結論交付仲裁員們進行票決。--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 2024年10月21日 (一) 14:18 (UTC)
Allervous
2024年仲裁委員會選舉候選人:Allervous |
- 您好,感謝您參選首屆仲裁委員會。請您簡單闡述您認知中仲裁機制的宗旨和仲裁員的權責。--路西法人 2024年10月12日 (六) 16:00 (UTC)
- 感謝您提出這些問題。對於一個成熟的線上百科全書以及其社群來講,管理員、steward的存在確實有助於維持社群的和諧穩定,但擁有上述權限的使用者畢竟是人,解決爭議的手法難免會有偏頗之處;仲裁機制旨在為所有使用者提供一條中立、嚴謹、保密、客觀的問題解決通路,透過融合不同背景、不同專長使用者的意見,嘗試着產生共識,有助於改善裁決偏頗的問題,減少不公裁決的發生幾率。以更好地保護對社群做出建設的使用者;匡正不諳或曲解社群守則的使用者,促進使用者對社群的信任度及對社群方針、守則的理解尊重。
作為一個仲裁員,應該完全理解社群方針,兼聽則明,採納多方使用者的意見,並在常識以及客觀事實、有效證據的基礎上作出公正的裁決,維持社群秩序,不能因為自己的立場以及對其他使用者的不滿而作出偏頗不公的裁決。倘若與其他仲裁員的立場不一致,或是本人介入,應該儘量避免使用封鎖權限,招致不滿--Allervousシカ部・ざ・ろっく! 2024年10月12日 (六) 23:20 (UTC)
- 您認為近期有哪些出現重大編者矛盾或爭議的議題可能需要發起仲裁或仲裁介入?--路西法人 2024年10月12日 (六) 16:00 (UTC)
- 感謝您對編輯爭議的關心。本人認為Wetrace、詩琳童以及Marvin(已被禁制)等人長期霸佔輪子系列條目,將意見不合使用者的編輯內容退回,引發其他使用者不滿的事情是相當棘手的,因為本人也曾介入。另外,一些使用者在提刪問題上因關注度、原創研究的意見不合引起編輯爭議(如紅渡廚與日期20220626、Patrickov、Zhenqinli,以及TIY,後者雖然沒有直接回應編輯爭議指控,但按照紅渡廚刪除主義、堅持反對原創研究的立場,不排除再度告TIY的可能性),進而相互提告,紅渡廚也曾因為相近的原因提告其他使用者,要求對被提告者採取禁制、封鎖的措施,惟管理員皆未做出實質有效的措施應對,已持續甚久,也應得到介入。Chinuan也與自由雨日、wolfch等人有所衝突,雖已遭禁止編輯所有討論頁面,但禁制甫一解除就發生衝突的幾率仍然不小。--Allervousシカ部・ざ・ろっく! 2024年10月12日 (六) 23:06 (UTC)
- 你提到會
對嚴重破壞本站文明方針……用戶予以封鎖
,我希望知道你對文明方針的理解,具體來說,如何判斷一個人的語言是否是不文明的?你可以舉一些例子來支撐你的觀點。 Stang★ 2024年10月15日 (二) 07:00 (UTC)- 感謝您的提問。例如使用詈語、詛咒、攻擊或歧視性言論等顯而易見的不文明行為此處便不再一一解釋,所有使用者不管在任何時候都應該避免此類行為,或者誘導其他使用者做出不文明行為;此處可以列出本人遇到的不文明行為。--Allervousシカ部・ざ・ろっく! 2024年10月16日 (三) 00:30 (UTC)
- User:涼州將軍:本來只是格式破壞,隨意刪除條目內容,然而該使用者卻無法認清事實和拒絕承認錯誤,在本人進行勸諭並提出改善方案後仍然我行我素,甚至到本人的討論頁發表詛咒言論(已被隱藏),最終遭到不限期封鎖;
- Wikipedia:管理員佈告板/其他不當行為/存檔/2024年6月#阿南之人:失禮行為,已見諸WP:CIV#失禮發生的例子;
- Special:diff//67066983、Special:diff//64346447、Special:diff//64346369:對其他使用者的編輯行為發表強烈貶損言論,有違文明並有違WP:FAITH;
- 發表毫無意義的擾亂性言論騷擾其他使用者也是不文明行為,見Special:diff//83038692#Akishima_Yuka。
- 去年發表的一個關於英維仲裁委員會的學術文章中提到了以下問題:
Rather than deciding which editor is right or wrong or arbitrating disputes, the Arbitration Committee identifies and favors the parties who hold high levels of social capital due to their long-term interactions as editors of the encyclopedia.
請問你認為這類問題在中維已有的流程系統中是否存在?你認為應該怎樣保證仲裁委員會儘量不存在此問題?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0月16日 (三) 11:02 (UTC)- 感謝您提出此問題,原文大概是說「仲裁委員會並不決定哪個編輯是對是錯,也不負責仲裁糾紛,而是確定並青睞那些由於長期與百科全書編輯互動而擁有高社會資本的當事人。」偏袒特定使用者或擱置編輯糾紛的情況確實存在,通常,因為某些使用者加入Wikipedia更早,編輯次數(或創立的條目)更多,其他使用者可能會將他們視為厲害的存在,不過隨着更熟悉方針、更積極於站務的新人的加入,舊使用者的編輯問題也能被發現並被糾正。 編輯的對錯及其判定會影響讀者對於一件事物的認知,作為一位普通的編者,我本身就奉行「編者有義務避免讀者被誤導」(包括不僅限於編輯,還有其編輯態度本身等)的原則,而每個編者/讀者都有自己的對錯判斷原則。避免上述學術文章提及的這類問題發生的方法就是,仲裁委員會應該採取非歧視原則,接納各種背景的使用者,給予參加社群僅1至3年,但完全熟悉並能正確運用方針的使用者機會,亦給予資歷更久的使用者以機會,有助於避免仲裁偏袒,有效處理對錯糾紛,也有助於避免過度精英化。--Allervousシカ部・ざ・ろっく! 2024年10月16日 (三) 23:25 (UTC)
- 您好,在Wikipedia:仲裁/方針的第一段寫出了
...最終爭議解決措施,旨在應對社群始終無法通過常規流程解決的使用者衝突
,想知道您對這句話的解讀,謝謝。--提斯切里(留言) 2024年10月17日 (四) 15:24 (UTC)- 感謝提問,讓您久等了,仲裁委員會主要在以下狀況下發揮作用,1.顯然,讀者可以看到,有很多被提報至WP:VIP、WP:AN3、WP:ANM等專案頁面的使用者間編輯衝突未能透過管理員及其他資歷較久的使用者的調停而得到根本的解決,或遭到擱置。例如紅渡廚與多名使用者就提刪和條目重審所發生的衝突,以及UjuiUjuMandan與Wengier發生的文明行為爭議,此時便需要仲裁委員加以判斷各方行為之正確與否,並與其他仲裁委員會成員討論後採取進一步措施;2.不同於百度百科、抖音百科等使用者主要來自中國大陸,而且社群採取一言堂管理模式的線上百科全書,維基百科的使用者來自世界各地,因每個人生活文化背景、政治立場各異,難免發生衝突,倘若不加以解決,勢必有礙社群的進一步發展。兩岸四地用語、部分參考來源的可靠與否(見WP:RSP社群無共識部分)的確定、高風險主題的確定等,仲裁委員會應該總結各方觀點,嘗試給出一個能讓絕大部分使用者滿足的解決方案。上述問題或許可以透過社群方針解決,但效果杯水車薪,仲裁委員會成員好比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在三權分立原則下擁有至高的權力,人常說偏聽則暗、兼聽則明,作為仲裁委員,更不能因為自身立場而對任意一方有所偏頗,而應該接納各方意見,作出最公正的裁決
- 既然閣下提到
紅渡廚……也應得到介入
,若閣下當選本屆仲裁員,請試着給出您的處理思路。———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0月22日 (二) 04:57 (UTC)- 感謝提問,讓您久等了,其實我認為依照關注度、刪除方針、非原創研究等社群方針提報刪除並無錯誤,在討論時有反對刪除意見也是這些使用者自己的表達自由範疇,這是維基百科不同於問題5所提及的「一言堂」之處。在下也理解一些使用者迫切希望改善維基百科的心情,也理解一些管理員因不熟悉而可能會採取擱置ANM/AN3/VIP中提報的做法。因我只會是數名仲裁委員會成員中的一位,所以本人有自己的處理意見,也可能不具有代表性,但我會根據常識,自己應對提刪、與各使用者互動的經驗,以及對社群方針的理解,採納爭端各方之發言,並不拘泥於誰對社群的編輯次數或創建條目數之多少、參加百科時間之長短,做出較為客觀公正、不偏袒任意一方的裁決。--Allervousシカ部・ざ・ろっく! 2024年10月23日 (三) 00:30 (UTC)
ZhaoFJx
2024年仲裁委員會選舉候選人:ZhaoFJx |
- 您好,感謝您參選首屆仲裁委員會。請您簡單闡述您認知中仲裁機制的宗旨和仲裁員的權責。--路西法人 2024年10月12日 (六) 16:00 (UTC)
- 謝謝路西法人的問題,在我看來,仲裁機制之宗旨方為給與那些在社區討論、管理員總結、及其他途徑均無法有效解決的複雜問題提供一個透明且公正的最終方案,以確保每位維基人的權益和立場都能得到充分的考慮,並確保社群在遇到爭議時能夠尋求到公正的裁決而毋需考慮其他顧慮。仲裁員作為仲裁委員會的核心,其職責不僅僅是依據社群的共識和證據進行中立、客觀的裁決,更應不拘泥於字面地深刻理解方針,應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靈活運用自己的判斷力和常識。——即請秋安 ZhaoFJx(論•簽) 2024年10月14日 (一) 02:00 (UTC)」
- 您認為近期有哪些出現重大編者矛盾或爭議的議題可能需要發起仲裁或仲裁介入?--路西法人 2024年10月12日 (六) 16:00 (UTC)
- 再次謝謝您的問題。管理員佈告板及其附屬討論頁上常有些用戶間之衝突持續未決,若干用戶長久以來對條目內容意見相左,致使編輯衝突頻發,此或需仲裁委員會介入以圖共識。此外,互助客棧也常有「糊煮」之討論,如存廢相關議題、格式相關爭議,此等問題可借仲裁委員會之調解,助社群達成一致,攜手建設更好的中文維基百科。——即請秋安 ZhaoFJx(論•簽) 2024年10月15日 (二) 01:01 (UTC)
- 如何理解你提到的,仲裁委員會的
獨立調查職權
? Stang★ 2024年10月15日 (二) 06:58 (UTC)- 謝謝Stang的問題。仲裁委員會的獨立調查職權,旨在確保仲裁員能夠綜合各方意見,並在深入調查後,發佈一份獨立的、中立的事實查證。這一職權意味着仲裁委員會在處理案件時,不應僅依賴雙方提供的主觀證據,也需要主動收集、驗證相關信息(賦予仲裁員權限的原因)。就拿管理員解任舉例,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最後寫出一長串,讀者直接太長不看。這種情況無疑對共識的取得是致命的,社群也在以往討論過相關話題;從另一角度來說,一份調查報告亦可以避免樂隊花車效應。一份客觀的調查報告應確保其事實準確、論證有力,做到令雙方無從挑剔,既能呈現不偏不倚的事實,也能平息爭議。這類報告不僅有助於讓當事人認可,更可以贏得社群的廣泛信任。我希望引用Mys_721tx的一句話作為結尾:
——即請秋安 ZhaoFJx(論•簽) 2024年10月18日 (五) 21:30 (UTC)我願意在未來接受仲裁委員會公開公正、按照事實的調查以查清該案中的指控。若仲裁委員會認定我的行為確實違規,我自然會承擔責任。若仲裁委員會認定我的行為沒有違規,我希望以此證明自己清白。
— User:Mys_721tx
- 去年發表的一個關於英維仲裁委員會的學術文章中提到了以下問題:
Rather than deciding which editor is right or wrong or arbitrating disputes, the Arbitration Committee identifies and favors the parties who hold high levels of social capital due to their long-term interactions as editors of the encyclopedia.
請問你認為這類問題在中維已有的流程系統中是否存在?你認為應該怎樣保證仲裁委員會儘量不存在此問題?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0月16日 (三) 11:03 (UTC)- 謝謝0xDeadbeef的問題。我先基於文獻定義社會資本一詞:
resources, actual or virtual, that accrue to an individual or a group by virtue of possessing a durable network of more or less institutionalized relationships of mutual acquaintance and recognition.
在中維現有的流程體系中,如果否認這種影響的存在,實屬鴕鳥行為,畢竟社會資本確實會影響仲裁,資深用戶在爭議中可能因此取得不公平的優勢。然而,正如前文所述,維基人的社會資本源於其長期參與和豐富的編輯活動,可以推定其對維基百科有着更深入的理解,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於仲裁流程。因此,完全避嫌而不考慮用戶背景顯然是因噎廢食:仲裁員既需要在仲裁時參考用戶的經驗及社群關係,也要避免對人不對事。其次,根據Does Diversity Damage Social Capital?與Are diverse societies less cohesive?兩篇文獻,仲裁委員會應充分認識多樣性的重要性,通過引入不同背景的用戶來平衡各方利益並確保公平。多元化的仲裁委員會也能提高不同背景維基人的參與度,同時可以緩解高社會資本用戶之間的過度凝聚。最後,Grisel提到A member of the Arbitration Committee confirmed that: 「If enough people push it, it is very hard for the Arbitration Committee to go the other way.」
因此,仲裁委員會若保持獨立性及匿名性,就能確保仲裁員不會因擔心被針對而採取和稀泥的態度。好消息是,中維的仲裁委員會剛剛成立,這意味着它有機會避免陷入改革僵化的局面,從而有能力引入更開放、包容的程序和標準。由於尚未受到既有影響,仲裁員和其他維基人可以從相對中立的立場出發,建立更公平、透明的仲裁機制。摸着enwiki的石頭過河,也可以避免其他已設立仲裁委員會的維基媒體項目曾出現的問題。——即請秋安 ZhaoFJx(論•簽) 2024年10月18日 (五) 20:49 (UTC)
- 您好,在Wikipedia:仲裁/方針的第一段寫出了
...最終爭議解決措施,旨在應對社群始終無法通過常規流程解決的使用者衝突
,想知道您對這句話的解讀,謝謝。--提斯切里(留言) 2024年10月17日 (四) 16:28 (UTC)- 謝謝提斯切里的問題。我認為此句並非旨在將所有爭論皆訴諸仲裁以達成武斷之決策,而是在其他解決途徑皆無果時,由仲裁委員會提供一透明、公正之方案,既避免偏頗,又能維繫社群之秩序與信任。——即請秋安 ZhaoFJx(論•簽) 2024年10月20日 (日) 19:57 (UTC)
薏仁將
2024年仲裁委員會選舉候選人:薏仁將 |
- 您好,感謝您參選首屆仲裁委員會。請您簡單闡述您認知中仲裁機制的宗旨和仲裁員的權責。--路西法人 2024年10月12日 (六) 16:00 (UTC)
- 首先,個人認為仲裁委員會是有鑑於近期ANO區域及AN3區域的編輯爭議與不當行為的提報趨勢有增無減,為了舒緩其案件的累積與管理員的壓力所引進的一種機制,而透過揉合各方意見與闡述以及相關事證與當事者自我陳述的參與,更能讓其呈現出較為全面、客觀與透明的一種機制,這種機制可以在多方意見提供之下找出合適的「折衷方案」,也算是讓相關的當事方提供另一種「救濟渠道」;但這種機制也並非任何爭議或者不當行為的案件皆能申訴或者承接,所以會有一個規定的門檻,否則可能會造成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效能低落甚至於可能會導致「失靈」的現象。而仲裁員的權責,我個人認為要扮演好「聆聽者」(聆聽雙方的論述)、「客觀第三者」(摒除先入為主的印象,並且適當的避嫌,假如該案當事者與自身有關係的話)、「觀察者」(觀察當事者或者管理員又或者自行調查的事項、言辭,有利或者不利的因素儘量注意並且適當提出)、「互動者」(隨時與相關參與的委員、管理員保持溝通上的暢通)等前述角色並且遵守相關規範俾能使仲裁機制順利運作;以上針對相關問題所做出的說明,感謝提問者的提問。
- 您認為近期有哪些出現重大編者矛盾或爭議的議題可能需要發起仲裁或仲裁介入?--路西法人 2024年10月12日 (六) 16:00 (UTC)
- 就目前來說的話,可能用戶紅渡廚、用戶Chinuan12623,這二位與其他用戶所衍生的議題可能需要被關注;二者皆為溝通認知差異所導致與其他用戶協作或者討論時產生的摩擦衍生出連串的爭議,只是前者有點類似一言不合或者立場不同或者認知上不同就提報,後者則是屬於認知差異與意見表達溝通的障礙且會ping特定的管理員要求處理其對方用戶(但其對方用戶也僅是表述意見),反造成被ping的特定管理員產生其壓力;雖然二者後續皆有管理員以不同的樣態做出對應的處理,但難以保證日後不再發生相同的爭議或者其不當,若日後仲裁委員會成立,也許需要關注其相關議題,再次感謝提問者對於相關議題的關心與提問。
- 分享一件給你留下最為深刻印象、親身參與的ANM爭議,並概括一下你在其中是怎麼參與的。如果你成為了仲裁委員會成員,你在看到ANM或是AN3上的爭議會主動參與其中嗎? Stang★ 2024年10月15日 (二) 06:26 (UTC)
感謝提問者的提問,若是說到深刻印象,比較近期我會認為以用戶Chinuan12623所衍生與其他幾位用戶的相關爭議吧,因為之所以注意到這位用戶是在王必勝這個人物條目,主要是該用戶認為這個條目需要加入他所認為的一些內容(但實際上那個內容描述很主觀,而且立場有些偏頗),但其他用戶覺得這些內容描述太過主觀應該要另行調整,然用戶Chinuan12623則是堅持其己見,來來回回撤銷其他用戶的編輯數次,最終則是由管理員做相對保護措施,而期間的討論仍然是主張自己的訴求並無太大問題(見:討論:王必勝相關話題討論),後來在其他用戶及管理員(包含個人)嘗試調解建議之下,方勉強接受管理員的編寫方案,本以為應該就此打住,但沒想到因為其不適當的編輯習慣(如:嘗試移除部份留言、因立場意見分歧與用戶產生嚴重衝突...等)反而多次被用戶提報其不當,在調解的過程當中會發現用戶Chinuan12623對於規範指引有一套自己的看法,但這種看法會讓其他用戶/管理員不敢恭維,舉個例子來說:用戶Chinuan12623曾有移動他人的留言,見此提報存檔,並且有假冒他人簽名的跡象,使其呈現為某用戶的留言效果,見:相關行為版本描述,當他被提醒糾正時,他反而會質疑對方的說法,並且指責對方用戶,而且會ping管理員針對相關用戶要求做出處置,但實際情況是其他用戶只是陳述意見並且請他避免類似情況,如此而已,實屬無奈。且就連其他用戶及本人試圖阻止也曾被該用戶用一種很奇妙的理由要我們停手別再擾亂,相關案件在ANO區域8月、9月存檔,有興趣歡迎請提問者查閱相關細節。
關於您的第二個問題倘若日後擬任仲裁委員是否會主動的介入調解爭議事項,我個人應該會視情況而定,不會因為擁有某種權限或者身份而積極參與某個區域的事務,這可能反讓當事方質疑其立場與意圖,我反而比較傾向以適度彈性諮詢、提供參考意見、補充意見的方式會比較佳,既可避免前述的疑慮也可適度的輔助,最後我想說:也許仲裁機制會讓爭議的當事雙方感到期待,但是這並非是「萬靈丹」,因為仲裁結果可能仍會有不如自己期待的時候,雖然是「救濟渠道」的一種,但是可能還是不如在爭議一開始雙方儘早展開理性對話協商來的好,畢竟需要走到「仲裁」這一步,已算是最終最不得已的時候了。再度謝謝提問者您的提問與關注。
- 去年發表的一個關於英維仲裁委員會的學術文章中提到了以下問題:
Rather than deciding which editor is right or wrong or arbitrating disputes, the Arbitration Committee identifies and favors the parties who hold high levels of social capital due to their long-term interactions as editors of the encyclopedia.
請問你認為這類問題在中維已有的流程系統中是否存在?你認為應該怎樣保證仲裁委員會儘量不存在此問題?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0月16日 (三) 11:04 (UTC)
很有趣也值得思考的問題,那個學術文章指出的問題,其實不盡然不會發生或者全然認為是空穴來風,如果真的發生那麼或許我們就要憂慮了,因為這代表着相關機制已經開始「失靈」。
目前在中文維基百科站內,我曾經遇到資深用戶被提不當行為,我曾試圖瞭解並且提醒對方,而另一位比我資深用戶也試圖瞭解情況並調解,但是當事者確指責那位用戶怎麼不幫忙勸說我反倒認為錯在於他,而且直接開口就說:「某某某用戶你是資深用戶嗎?」這有一種要拿編輯資歷壓着不同立場的用戶打甚至有那種「資淺用戶要遵從資深用戶」的意味,其實同樣參與本次仲裁委員會的幾位參選人也都同樣的點出相同的問題點,只要是編輯者都會有犯錯的概率,這並不會因對象的不同而有所差別,或者因為你是老手有貢獻而有所寬待,否則其公信力與立場就顯然有所偏頗了,我認為現階段的中文維基百科還不致於淪為偏袒老手的地方,所有的制衡/監督機制仍正常運作,而管理群們心中各有一把尺,就目前來說,尚未有提問者的情況,但日後是否會出現相關失靈跡象,我個人無法預測也無法保證。
至於仲裁委員會相關運作機制,那麼得仰賴各委員們之間的自律與外在相關規範遵守,但即便外在規範再如何的細膩,其判斷仍保有一定彈性,而如何的自律則得靠信賴與監督機制運作,然這些可能無法訴諸統一的文字規範以至進一步限制約束,也不可能將其數據化,中立客觀性與摒除先入為主的概念僅能憑藉日後擬任的委員「自由心證」與心裏的天秤拿捏遵守相關的分寸,我無法為其100%擔保日後運作與機制不會不存在任何問題,僅能嘗試的叮嚀與觀前顧後注意,讓相關失靈的問題不會發生在中文維基百科,試想倘若一個機制一個制度的失靈,那麼將會代表後續要更費心費力的制定補救措施補救,那麼所失去去的將會是長年累月的信賴與威信,那麼一旦發生,那就是一場夢魘與悲劇,實屬不幸。
在此感謝相關提問者的提問,謝謝。
- 您好,先前在您的討論頁,留意到此管理員提醒。近期無意間發現不是第一次。仲裁員對於私隱方面有一定程度的要求,請問您怎麼看待此兩次公佈私人信件內容的行為,以及想知道您對私隱的概念為何。謝謝。--提斯切里(留言) 2024年10月17日 (四) 16:17 (UTC)
首先感謝提問者關注相關問題,您會有如此的疑慮也是正常的;是的仲裁委員對於當事者雙方的確有私隱保密的義務,確保其案件處理牽涉的當事方也好或者是案件處理的進度內容或者預計處理的方式與方向不被受到干擾影響,從而影響案件的處理結果,更甚者可能會影響其社群用戶對於仲裁機制公信力的質疑而產生疑慮。
犯錯的確不論是新手或者老手都有機會,我承認當時我僅顧某方面的理由而忽略其他當事者感受,這的確是不妥當,即便我認為沒有將對方的帳號予以公佈應當不致造成私隱問題,但實際上這也是有潛在的問題與風險,直至管理員私下告誡我才知道這也是不被允許的。不過請您放心,不論日後是否擬任其職位上,同樣錯誤不會再犯,即便當事方認為可以公佈,那麼個人也會基於相關風險考量,也會遵守相關規範,再次感謝您對於相關議題的重視,感謝您的提問。
Borschts
2024年仲裁委員會選舉候選人:Borschts |
- 您好,感謝您參選首屆仲裁委員會。請您簡單闡述您認知中仲裁機制的宗旨和仲裁員的權責。--路西法人 2024年10月12日 (六) 16:00 (UTC)
- 仲裁機制是解決社群無法通過共識及管理機制解決的重大爭議的最高爭議解決機關。仲裁員是通過社群提供的證據,依照社群的最新共識(如方針指引)和背後重要原則(如設立原意)判斷用戶編輯行為是否妥當,而絕非決定內容或方針的「管理者」。--B+ 2024年10月13日 (日) 07:52 (UTC)
- 您認為近期有哪些出現重大編者矛盾或爭議的議題可能需要發起仲裁或仲裁介入?--路西法人 2024年10月12日 (六) 16:00 (UTC)
- 從ANM、BANLOG得知,爭持已久又未能通過管理行動解決的如法輪功編輯爭議似乎涉及不少用戶編輯行為嚴重不當,是最急需仲裁介入的議題;其他案件似乎未有如此急切性,屆時須由社群提交證據及是否無法通過社群機制解決,來判斷需要仲裁介入與否。--B+ 2024年10月13日 (日) 07:52 (UTC)
- 很高興你提到了UCoC,UCoC提到其適用於"official in-person events, and related spaces hosted on third party platforms as a baseline of behavior for collaboration on Wikimedia projects worldwide"。你認為對於一場本站的仲裁案(我們假設是「A和B之間就嚴重爭議問題申請仲裁案」),來自站外的證據是否可被採信?我這裏問的比較抽象,你可以通過舉一些具體的例子來支撐你的觀點。 Stang★ 2024年10月15日 (二) 06:54 (UTC)
- 仲裁方針提到「
中文維基百科外的交流記錄(包括但不限於:其他網站、論壇、聊天室、即時通訊、電郵通訊等)僅在委員會同意有需要的情況下作證據提交。
」在我的角度來看,如果相關證據可以證明存在影響本站運作、編輯或活動(投票、人事任免)的情況(例子:影響本站用戶安全下參與中文維基百科貢獻或活動的能力),便理應採納。不過委員會在決定是否採納之前,需要考慮的是由於該等證據並非於本站直接搜集,因此除非有非常直觀的站內關聯,其可靠性將無可避免地受到損害。委員會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對證據進行驗證後,應當審慎考慮是否給予相關證據較少的採信比重,即決定該證據多大程度影響其裁決。委員會同時亦須考慮其自身對證據分辨的能力,假若該證據屬於任何理性自然人都不會相信對案件存在關聯,又或者委員會根本無法確認其真實性;出於對疑點利益的尊重,應當考慮拒絕採納證據。另外要指出的是,若果出現需要採納站外證據的情況,相關行為很有可能已經違反UCoC,該準則對本站具有強制約束力,而仲裁委員會作為準則執行規範中定義的「地方治理結構」,仲委會實際上負有妥善執行UCoC的責任,需要確保相關違規行為盡可能於本地層級解決,並於裁決時遵循《通用行為準則》。委員會亦理應積極處理已受理之仲裁請求,避免被U4C認為中維社群已經「缺乏執行《通用行為準則》的本地能力」或「拒絕執行《通用行為準則》」。--B+ 2024年10月15日 (二) 17:12 (UTC)
- 去年發表的一個關於英維仲裁委員會的學術文章中提到了以下問題:
Rather than deciding which editor is right or wrong or arbitrating disputes, the Arbitration Committee identifies and favors the parties who hold high levels of social capital due to their long-term interactions as editors of the encyclopedia.
請問你認為這類問題在中維已有的流程系統中是否存在?你認為應該怎樣保證仲裁委員會儘量不存在此問題?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0月16日 (三) 11:02 (UTC)- 這是一個很有趣的論點:我並不認為中維存在包庇特定老手的情況——反而我觀察到的是與社群關係不佳或行為不檢的用戶一直未獲其對應的封鎖或禁制,舉個例子:Longway22持續以令人難以理解的漢語進行溝通,拖延了很長時間才獲得處理。在此期間,已經有很多「老用戶」要求管理員處理,即使如此,還是沒有管理員願意馬上插手。我很樂觀地期望仲裁委員會成立後,可以解決此類問題:以集體制解決爭議性問題,避免一人被「大字報」或針對式解任,也可以改善管理員因為擔心被批評針對而不作為的問題。畢竟仲委會成員每位都理應可以代表不同價值觀及背景的編者,經過如此討論得出的裁決,想必比起管理員一人作出的決定更具權威性,亦難以被質疑偏頗包庇。根據仲裁員行為規範:「
作為仲裁員期間,始終保持客觀中立,以社群共識及證據作為議論及裁決基礎,在具有疑點的情況下假定善意。
」為免偏頗任何用戶,仲委會可考慮在討論時捨掉用戶名,以「用戶A」「用戶B」代稱,以充分考量行為而非個人,確保行為和用戶身份脫勾,以給予公平的判決。實際執行可以參考設立像英維的arbitration clerks,讓助理受理仲裁時將案件背景與大綱書寫時以代稱作為稱呼,再交由委員會處理。當然這只是拋磚引玉的一個想法,即使如此,我認為最重要的還是「對事不對人」的精神,作為中維最基本的協作原則,在仲裁委員會更應體現到這一點,作為受社群所託的最高爭議解決機關,我並不希望這一點必須要依賴內外部機制去達成。--B+ 2024年10月16日 (三) 14:24 (UTC)
稍微展開說說,這篇學術文章提到的社會資本,Pierre Bourdieu將其定義為the networks of relationships among people who live and work in a particular society, enabling that society to function effectively
。實際上,社會資本是人類社會互動的固有產物:在任何社群中,只要存在持續的互動,就必然會產生社會資本。中維作為一個去中心化的長期協作平台,其用戶間的互動必然導致社會關係網絡的形成,而這種社交網絡本質上就是社會資本的載體。故此,在社群中完全消除社會資本的影響是不可能的,因為這意味着要消除所有社會互動。事實上,在傳統的科層制組織中,正式的權力結構在某種程度上抑制了非正式社會資本的影響。但於中維這種去中心化的結構之中,由於缺乏明確的權力中心,社會資本無可避免地成為了影響力的主要來源,這也是無可奈何。在Coleman的社會資本理論也有提到,社會資本在缺乏正式制度的環境中尤為重要。在中維這個環境,「老用戶」通過持續貢獻積累的聲譽和關係網絡,這些年來多多少少都影響了不少決策和議事的結果。(小離題)借用社會網絡分析理論去闡述:社會網絡中的節點(即中維用戶)往往呈現出「富者愈富」的社會心理現象——馬太效應。具有高度中心性的節點更容易獲得新的連接,使中維的老用戶只會更容易獲得認可和影響力。這種影響力的積累呈現出自我強化的特性,形成了一種正反饋循環。隨着時間推移,此效應會導致社會資本分佈越來越不平等,導致新手越來越難取得影響力。(幸運的是,我個人目前在中維沒有觀測到這一點很嚴重)總的來說,維基媒體計劃這種在線協作平台的運作很大程度上依賴於信任機制。在中維中,老用戶之間建立的信任關係其實也在無形中提高了協作效率,所以也可以說是「必要之惡」。我個人是認為,就算是法官這種受過專業訓練去保持獨立及公正的司法人員,亦必須以非常嚴苛的方式去確保自己不受上述現象影響其判決,以我自己所處的司法管轄區為例,香港司法機構亦出版過詳盡的《法官行為指引》去指引及提醒法官在行使司法權力時不得受到外來因素所影響,亦有不少段落提到要與他人保持距離,避免產生優待他人的觀感。但歸根究底,本站仲裁委員會只是一群對中維有使命感和熱情的志願者罷了,要期望他們達到這種程度,真的說得過去嗎?人非聖賢,既然如此,能做到的就有時刻提醒自己,作為仲裁員期間,應始終保持客觀中立,正如仲裁方針所述;除此之外,社群亦應時刻行使公眾知情權,留意仲委會的動向。唯有寄望仲委會可以克己復禮,不辜負社群期望,公正無私地履行社群授予之職責。--B+ 2024年10月18日 (五) 03:41 (UTC)
- 您好,在Wikipedia:仲裁/方針的第一段寫出了
...最終爭議解決措施,旨在應對社群始終無法通過常規流程解決的使用者衝突
,想知道您對這句話的解讀,謝謝。--提斯切里(留言) 2024年10月17日 (四) 16:05 (UTC)
Kenny023
2024年仲裁委員會選舉候選人:Kenny023 |
- 您好,感謝您參選首屆仲裁委員會。請您簡單闡述您認知中仲裁機制的宗旨和仲裁員的權責。--路西法人 2024年10月12日 (六) 16:00 (UTC)
- 個人認為建立仲裁機制的宗旨是為給在ANM,ANEW等日趨複雜的用戶紛爭、編輯爭議或其他途徑均無法有效解決之問題提供一個比較透明且中立的最終方案來處理嚴重無法解決的矛盾。
仲裁機制應作為解決糾紛的最後手段。作為具公信力的機構,需要確保仲委會由具高可信度的用戶組成,出具的決定是有公信力、權威性,以保證決定受到各方面的用戶信服。
個人認同SickManWP君對此的看法,委員會成員可以來自不同領域可受信任的用戶組成,比如個人來自反破壞領域,仲裁員應該依據社群共識為主軸,更應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而靈活運用方針和自身常識來理解案件的經緯。--Kenny023(留言) 2024年10月21日 (一) 04:34 (UTC)
- 您認為近期有哪些出現重大編者矛盾或爭議的議題可能需要發起仲裁或仲裁介入?--路西法人 2024年10月12日 (六) 16:00 (UTC)
- 個人認為前一段時間ANM有關Chinuan12623相關爭議(個人早期曾有參與過討論並參與編修爭議條目),就屬於典型較為難化解的糾紛,可能屬於需要發起仲裁案的範圍內,以求避免後續再出現紛爭。--Kenny023(留言) 2024年10月21日 (一) 04:34 (UTC)
- 去年發表的一個關於英維仲裁委員會的學術文章中提到了以下問題:
Rather than deciding which editor is right or wrong or arbitrating disputes, the Arbitration Committee identifies and favors the parties who hold high levels of social capital due to their long-term interactions as editors of the encyclopedia.
請問你認為這類問題在中維已有的流程系統中是否存在?你認為應該怎樣保證仲裁委員會儘量不存在此問題?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0月16日 (三) 11:04 (UTC)- 存在。個人在判斷爭議時也會潛意識地偏向於相信那些資歷經驗豐富、德高望重、話語權大的維基人,不難相信他們同樣也會獲得相對廣泛的維基人支持,我想這是人之常情。
我剛加入維基時也將這部分維基人當做榜樣,默默學習他們的有益經驗。正如此隨着時間和經驗積累,像我這樣一開始的新手慢慢地也熟悉站內方針(主要是反破壞領域),現可獨立判定常規破壞、部分LTA破壞,基本上不會出錯。相信很多新手使用者跟我的情況相同,都是在互相學習交流中一步步提升進步,個人認為老手與新手間的關係不應因社群資歷長短而出現等級尊卑,最重要的還是「對事不對人」原則,個人此前曾表示認同仲委會成員可以來自專長於各領域可受社群信任的用戶組成,可有助於避免仲委會日後可能出現的偏袒、結成小圈子情況。多元化、容納不同領域聲音的仲裁委員會也能更加平衡各方關切利益並努力確保公平這一最大公約數。--Kenny023(留言) 2024年10月31日 (四) 08:48 (UTC)
- 您好,在Wikipedia:仲裁/方針的第一段寫出了
...最終爭議解決措施,旨在應對社群始終無法通過常規流程解決的使用者衝突
,想知道您對這句話的解讀,謝謝。--提斯切里(留言) 2024年10月17日 (四) 15:46 (UTC)- 個人回答第一題時已經提到「仲裁機制應作為解決糾紛的最後手段」,在常規流程及溝通均宣告失效下啟動這一最後應對機制。我是這樣理解的。
預設仲委會機製成型後,仲委會委員可能有機會接觸到反破壞之類資料,如永封使用者申訴等。作為反破壞成員可以提供意見。--Kenny023(留言) 2024年10月31日 (四) 08:48 (UTC)
桐生ここ
2024年仲裁委員會選舉候選人:桐生ここ |
- 您好,感謝您參選首屆仲裁委員會。請您簡單闡述您認知中仲裁機制的宗旨和仲裁員的權責。--路西法人 2024年10月12日 (六) 16:00 (UTC)
- 仲裁機制是為了解決社群及管理員無力通過正常途徑能達成共識解決的複雜爭議,仲裁員根據各方提供的證據並調查事實,依照社群共識和方針指引以及方針立意進行公正的判斷。
- 您認為近期有哪些出現重大編者矛盾或爭議的議題可能需要發起仲裁或仲裁介入?--路西法人 2024年10月12日 (六) 16:00 (UTC)
- 比如近期的法輪功相關爭議,或者曾經的RFDA已經達到需要仲裁的程度。
- 去年發表的一個關於英維仲裁委員會的學術文章中提到了以下問題:
Rather than deciding which editor is right or wrong or arbitrating disputes, the Arbitration Committee identifies and favors the parties who hold high levels of social capital due to their long-term interactions as editors of the encyclopedia.
請問你認為這類問題在中維已有的流程系統中是否存在?你認為應該怎樣保證仲裁委員會儘量不存在此問題?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0月16日 (三) 11:03 (UTC) - 您好,在Wikipedia:仲裁/方針的第一段寫出了
...最終爭議解決措施,旨在應對社群始終無法通過常規流程解決的使用者衝突
,想知道您對這句話的解讀,謝謝。--提斯切里(留言) 2024年10月17日 (四) 15:24 (UTC)
ASid
2024年仲裁委員會選舉候選人:ASid |
- 您好,感謝您參選首屆仲裁委員會。請您簡單闡述您認知中仲裁機制的宗旨和仲裁員的權責。--路西法人 2024年10月12日 (六) 16:00 (UTC)
- 我認為仲裁機制應作為解決糾紛的最後手段,1.當社群所有現有的解決途徑都已嘗試解決過,但仍無法解決時方能使用仲裁機制;2.當事情複雜嚴重到可合理的認為現有的解決方案都不會達成任何建設性的結果;3.社群多次深入討論已久,仍沒有任何可以推動的方向;4.社群一致要求事件直接由仲裁委員會處理,仲裁委員會亦認為事件重大不宜使用其他爭議解決機制處理;符合以上幾點即可使用仲裁機制。
仲裁員應保持客觀中立,依據社群共識、證據與方針指引,用公開且嚴謹的態度與方式做出裁決,並迴避與自身相關的仲裁案,除此之外我認為仲裁員也可以在WP:ANM與WP:AN3等等的站務頁面,給予一些建議,但不宜介入。~~Sid~~ 2024年10月13日 (日) 06:59 (UTC)
- 您認為近期有哪些出現重大編者矛盾或爭議的議題可能需要發起仲裁或仲裁介入?--路西法人 2024年10月12日 (六) 16:00 (UTC)
- 我認為前陣子WP:ANM有關Chinuan12623的案件,就屬於管理人員難以解決的糾紛,屬於可能需要發起仲裁案的糾紛,不過依我的看法我覺得此糾紛管理人員本身就可以處理。~~Sid~~ 2024年10月13日 (日) 06:59 (UTC)
- 你提到了希望
做為顧問在旁提供社群與仲裁委員會雙邊建議與橋樑溝通
,請詳細解釋一下這個「橋樑」是什麼意思。如果我對「雙邊」的理解沒錯的話,我從你的話里讀出了一層潛在的「對於社群和仲裁委員會關係可能有對立」的擔憂,你可以解釋一下為什麼有這種擔憂嗎? Stang★ 2024年10月15日 (二) 06:18 (UTC)- 我確實有擔憂,這個擔憂來自於我觀察到中維有個很奇怪的現象,中維在處理事情時,居然會不信任對本地社群原就已存在、當選標準更高且社群有深入接觸的行政員監督員,反而會信任不在本地活躍且社群幾乎不曾深入接觸的監管員Stewards,所以我其實不是很相信社群會信任投票標準只有50%的仲裁員,也很擔心仲裁委員會成為另一個被社群吵著要罷免或仲裁委員會濫權的戰場,我覺得那樣的情況會十分難看,我在客棧也早已點出相關問題,請參閱留言。
澄清我對於此問題的回答不是指說仲裁委員會可以完全信任的意思,而是指仲裁委員會不該成為社群另一個僅因看不慣或不滿意處理結果就提請罷免的地方或貼大字報的對象。~~Sid~~ 2024年10月17日 (四) 02:01 (UTC)
- 去年發表的一個關於英維仲裁委員會的學術文章中提到了以下問題:
Rather than deciding which editor is right or wrong or arbitrating disputes, the Arbitration Committee identifies and favors the parties who hold high levels of social capital due to their long-term interactions as editors of the encyclopedia.
請問你認為這類問題在中維已有的流程系統中是否存在?你認為應該怎樣保證仲裁委員會儘量不存在此問題?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0月16日 (三) 11:05 (UTC)- 事實這個問題我在社群中已有觀察到類似的情況,我觀察到的是管理人員似乎會特別偏袒資深用戶,儘管資深用戶確實做了不妥當的事情,然而與新手用戶相比他們要獲得解封所需要闡述的理由或所需的條件比新手用戶特別簡單,比如資深用戶會以我貢獻多多所以不該被封鎖,社群也有聲音表明應該多給資深用戶一些機會,我認為這與新手用戶相比是極為偏袒資深用戶的事情,因為新手用戶沒有這種特權。
至於說現有流程系統有沒有這類問題,由於仲裁制度在中維尚未有實際執行的案例,故我不好闡述,但我能確定的是有很大概率會出現類似的情況。至於怎麼避免,我認為這不是單靠我就能避免這種情況的事情,必要時我會寫下論述攔住因特殊情況使仲裁委員會的決定變得不合理不妥當的情況。~~Sid~~ 2024年10月17日 (四) 02:01 (UTC)
- 您好,因為您提到了ANM的Chinuan12623的案件,因此想請問您一個假設性問題:仲裁委員會已經成立,此案不服管理操作提交仲裁(補充說明的是,這裏會是提報人以及被提報人雙方均有可能不服的兩種狀況),您提出的判斷會是什麼呢。--提斯切里(留言) 2024年10月17日 (四) 15:41 (UTC)
- special:diff/84275328,2024年9月6日的留言卻又在2024年9月20日修改原有留言,更改的地方也不是錯字,嚴重偏離原留言訊息的意思,這裏就已經構成Wikipedia:討論頁指引#不能接受的行為「不要誤導別人或歪曲別人的言論」,為什麼我會說會誤導別人,當往後社群檢閱相關討論時,會導致社群出現誤判,這個誤判的原因即是留言者修改原有留言的緣故。
Special:Diff/84278089,Chinuan12623於2024年9月20日 (五) 04:42 (UTC)留言,Wolfch於2024年9月20日 (五) 04:49 (UTC)回覆後,Chinuan12623又於07:07 (UTC)再度修改04:42 (UTC)的留言,這同樣構成Wikipedia:討論頁指引#不能接受的行為「不要誤導別人或歪曲別人的言論」,除了上方指出的兩則編輯差異,事實上我還有看到一些構成此行為的編輯,我就不一一列出。
至於是否構成騷擾的部分,我認為會需要社群的界定,這裏我之所以沒有指仲裁界定,是我認為即便仲裁流程有指名「委員會會詮釋現存的方針及指引,循社群訂立的使用者操守標準作出裁決...(省略)」,即便提報人以及被提報人皆不服管理員的處理,事事由仲裁委員會來詮釋現存的方針及指引與對使用者操守標準做出裁決,我認為這是十分不好的事情。
總結我的判斷,在此提報人以及被提報人均不服管理員處理結果且依據ANM的存檔實際上這個案件已經討論許久的情境下,我會同意仲裁,但我認為部分爭執點是社群可以再討論的,應該把這部分拉回去社群。~~Sid~~ 2024年10月21日 (一) 14:32 (UTC)
補充:我針對一下現行管理員經常使用的WP:互動禁制與喧嘩兩成敗,我認為這兩種做法儘管確實減免管理員被貼大字報的風險,實際上很多時候沒有解決根本問題,我可以理解管理員這麼做的決定,但我必須說撇除純粹騷擾因素或因欲使雙方冷靜而實行的WP:互動禁制或喧嘩兩成敗,從某些角度來講這兩種方法是相當差勁的處理方法,原因是很多時候衝突不但沒解決反而因此擴大,做出不妥當行為的人很多時候會因此得寸進尺,並無不當行為的人會因此對社群與管理員們失望。~~Sid~~ 2024年10月21日 (一) 14:47 (UTC)
CopperSulfate
2024年仲裁委員會選舉候選人:CopperSulfate |
- 您好,感謝您參選首屆仲裁委員會。請您簡單闡述您認知中仲裁機制的宗旨和仲裁員的權責。--路西法人 2024年10月12日 (六) 16:00 (UTC)
- 您認為近期有哪些出現重大編者矛盾或爭議的議題可能需要發起仲裁或仲裁介入?--路西法人 2024年10月12日 (六) 16:00 (UTC)
- 你提到Mys_721tx的RFDA中自己
是參與者,也是見證者
,請簡要概括一下你如何進行參與,參與了什麼內容方面的討論。你認為仲裁委員會在Mys_721tx的RFDA時如果存在,應當做什麼?為什麼? Stang★ 2024年10月15日 (二) 06:11 (UTC) - 去年發表的一個關於英維仲裁委員會的學術文章中提到了以下問題:
Rather than deciding which editor is right or wrong or arbitrating disputes, the Arbitration Committee identifies and favors the parties who hold high levels of social capital due to their long-term interactions as editors of the encyclopedia.
請問你認為這類問題在中維已有的流程系統中是否存在?你認為應該怎樣保證仲裁委員會儘量不存在此問題?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0月16日 (三) 11:04 (UTC) - 您好,這是我提問另一位候選人薏仁將的問題,因見您提到了Mys 721tx的RFDA,覺得也適合提問您,略修改如下:「先前在您的討論頁,留意到此管理員提醒。近期無意間發現不是第一次」。仲裁員對於私隱方面有一定程度的要求,請問您怎麼看待薏仁將先前兩次公佈私人信件內容的行為,以及想知道您對私隱的概念為何。謝謝。--提斯切里(留言) 2024年10月17日 (四) 16:56 (UTC)
Ericliu1912
2024年仲裁委員會選舉候選人:Ericliu1912 |
- 您好,感謝您參選首屆仲裁委員會。請您簡單闡述您認知中仲裁機制的宗旨和仲裁員的權責。--路西法人 2024年10月12日 (六) 16:00 (UTC)
- 一、仲裁為解決使用者嚴重爭議之最後手段。亦即,唯有用盡其他一切社群協商管道,仍不足以達致共識,或涉及私隱而一時難以公諸者,方得尋求仲裁。此實維基百科社群自治迎逢極端情況,難以發生作用之際,所不得不為之必要妥協。故仲裁結果多屬定讞,且有強制之拘束力,乃其來有自。
二、社群交由仲裁委員會就此種議題行使決定權之責任,既為仲委會委員,理當考察爭議經過及其他方面呈供證據,正確審酌、判讀討論共識,於詮釋方針與指引間有所權衡,圖求闡發社群整體向來之精神意旨,並形成公允而全面之結論,此固不在話下;又使用者爭執,多有超出既有政策歧見,而及於人身問題,故仲委會委員,於調解爭議中,不啻解釋表面政策,尤應注重雙方衝突激起之關鍵,勉力消弭其根本矛盾,或至少尋得可行而持平之折衷,避免動輒得咎,方為思患預防長久之計。——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0月26日 (六) 11:13 (UTC)
- 您認為近期有哪些出現重大編者矛盾或爭議的議題可能需要發起仲裁或仲裁介入?--路西法人 2024年10月12日 (六) 16:00 (UTC)
- 既有之爭議,多集中於管理員佈告板;舉凡法輪功條目有關問題,及近月來若干特定使用者互相提報等,均本屬仲裁可介入之範疇。此些爭議,既屢經提出,涉及內容及相關政策又多顯重複,而均難以憑藉社群小規模討論徹底解決;個別管理員使欲協助商榷,亦心有餘而力不足,顯已毋庸贅論。本人認為,若得以獨立之仲裁機制,脫離瑣碎言詞辯駁現況,縝密分析爭議由來去向、爭議各方基本主張等,而提供較完整、深入之見解,或至少明晰各方根本立場,當有益於社群就相關議題達致共識。——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0月26日 (六) 11:13 (UTC)
- 去年發表的一個關於英維仲裁委員會的學術文章中提到了以下問題:
Rather than deciding which editor is right or wrong or arbitrating disputes, the Arbitration Committee identifies and favors the parties who hold high levels of social capital due to their long-term interactions as editors of the encyclopedia.
請問你認為這類問題在中維已有的流程系統中是否存在?你認為應該怎樣保證仲裁委員會儘量不存在此問題?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0月16日 (三) 11:04 (UTC)- 一、維基百科社群以人為本,故長期互動間所累積之個人信任,或所謂「社交資本」者,滲入社群討論益甚,此固不須輕率予以否認;蓋社群傾向信任若干資深使用者,不僅在於其編輯經驗多寡,更因期許渠等既較習諳社群政策及行為規範,而更容易獲得妥適應對改進,故時有偏袒,或在所必然;就實務運作而言,要求較多主觀意見者——如使用者行為處置、頁面存廢去留等——受影響亦較大,而純以理論即可大致解決者——如來源可靠程度分析、條目事實錯誤檢驗等——則受影響或較小。雖然,本人亦不認為有機會能根本剷除「社交資本」此一概念,除非社群全為欠缺情感之機械人充數,否則各地編者間從未有任何交往,反倒顯得冷漠異常。
二、仲裁委員會既為社群選舉之機構,實亦恐不能免於此一問題;以此為前提,本人認為,社群建設仲裁機制之際所能「補救」者,首為降低仲委會委員當選門檻,在兼顧基本信任基礎下限之餘,削減委員對既有社交網絡依賴程度;次為延長委員單一任期,予其相當期間內不必仰仗他人鼻息之保障機制;再為仲裁期間,由社群供給委員會充分意見及證據,強化仲裁決定之物質支撐,降低「自由心證」等若干須全以人為之成分;末則為溫厚而堅定之基層支援,除既有對仲裁流程本身之監督外,更應確保仲委會不因個別勢力或集團迴護,乃至於以社交問題為「籌碼」蓄意干涉等,而致失其應有氣度。凡為仲委會委員者,尤應體認自身職責之重,不以「人間兒戲」視之,勿枉勿縱為是。——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0月26日 (六) 11:13 (UTC)
- 您好,這是我提問另一位候選人薏仁將的問題,您的身份我覺得也適合提問您,略修改如下:「先前在您的討論頁,留意到此管理員提醒。近期無意間發現不是第一次」。仲裁員對於私隱方面有一定程度的要求,請問您怎麼看待薏仁將先前兩次公佈私人信件內容的行為,以及想知道您對私隱的概念為何。謝謝。--提斯切里(留言) 2024年10月17日 (四) 16:34 (UTC)
- 一、信件既以私人管道傳遞,固應預設其意即不欲公開,除非當事人有所闡明。然此處二例間,當事人均無法編輯維基百科,遑論公開發言;又其中例一,當事人既雲「請您務必將此事公之於衆」,則或可視之為無意隱藏;又該等發言或涉及秘密拉票,且乃有前例;故鑑於保障社群公益,收信者將之公開,本人認為並無不可。至於例二,則概不涉及拉票行為,偏向私密情感交流,縱有涉及當事人個人心理問題之過往,而可能涉及社群公益,然亦得予以適當改寫,體現其旨即足矣,當不至於直接散播;故本人認為,收信者將之公開,仍尚有不當。
二、根本而言,此實因本站過往缺乏切實應付私隱言論之機制,收信者尚無從轉達他處,方迫其公告之,故非全屬其人之過。未來仲裁委員會成立,特別顧及私隱證據之處理,或得緩解此種困難。當然,有權處理私隱事務之仲委會委員,自應有所持重,不當草率經手或散發證據,而有損及任何當事人權益之情況。——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0月26日 (六) 11:13 (UTC)